黄玲花, 刘宁杰, 农卓恩, 王 玲
(广西财经学院 信息与统计学院, 南宁 530003)
以单位土地面积探索排污权初始指标分配模式
黄玲花, 刘宁杰, 农卓恩, 王 玲
(广西财经学院 信息与统计学院, 南宁530003)
摘要:通过分析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 提出由省级政府以单位土地面积向次一级政府分配排污权初始指标, 再由次一级政府实施人均分配排污权的制度设想, 由此构建一个拉格朗日函数, 得到一个单位排污量的影子价格。分析论证了影子价格不仅是政府主管部门在排污权市场中协调、平衡各方主体的均衡价格, 同时也是企业在排污权市场中实现排污权有偿转让或增加购买时必须考虑的主要因素。通过对这一分配模式进行可行性分析和探讨, 结果发现: 这一制度安排, 不仅能促进地方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也能降低制度运行与监管成本, 提高制度效率, 促进地方资源的优化配置。
关键词:单位土地面积;节能减排;排污权;影子价格;市场价格
针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 世界各国都在积极进行环境保护制度的创新, 力图降低制度运行与监管成本、 提高制度效率。20世纪60年代由美国首次提出将“排污权交易机制”引入环境保护政策框架。排污权交易是指污染物排放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 各污染源内部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 从而达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目的。排污权交易的核心就是依法制定污染物排污权, 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进行买卖, 以此来对环境进行保护, 达到遏制环境污染的目标。如美国政府为了控制大气污染在一定水平, 政府限制污染者废气的排放总量, 并发放排污许可的质量和数量限额。为了鼓励那些治理污染比较好的企业, 政府一方面允许那些排污低于规定标准的企业把它们的许可证放在排污市场上进行交易以取得一定的经济收益, 另一方面借此鞭策那些未能达标的企业努力达标, 这对遏制美国环境污染问题取得了明显的效果。随后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等西方发达国家, 为应对不断恶化的环境状况也实行了排污权交易制度, 并在实现污染减排方面已取得明显的成效。可见, 将排污权交易引入环境保护政策框架, 不仅可以充分发挥政府在环境管理中宏观指导的积极作用, 有效遏制“市场失灵”, 还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激励排污企业不断更新生产理念, 实现节能减排目标[1]。
1我国排污权交易的制度现状
1.1排污权交易存在制度缺陷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经济快速增长, 各项建设取得巨大成就, 但也付出了巨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 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为此, 我国在环境保护政策上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经验, 实行了排污权交易制度, 但实践起步相对较晚。20世纪90年代后开始有部分省市, 如江苏、上海、深圳、天津等陆续试点尝试, 但各地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都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采取了不尽相同的实施模式, 因地区间的差异使得排污权分配各有千秋[1]。目前, 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实际操作主要通过无偿分配、拍卖和定价出售3种方式将初始排污权分配给相关企业, 但这些分配方式都存在制度缺陷, 尤其是排污权初始分配模式的合理性问题, 严重限制了排污权交易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对排污行为治理效果的优化[2]。排污权的初始分配问题一直是排污权交易制度中最为困难的一部分, 同时也是确保此制度的实施能够行之有效的基础环节[5]。国内学者对排污权初始分配的研究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是利用其他学科的理论探讨排污权初始分配问题, 如高鑫[2]、颜蕾[3]等;二是利用已有的排污权初始分配方法来探讨某一区域进行排污权初始分配问题, 如吴征帆[4]、宁素琴[5]等。目前对排污权初始分配模式尚无人提出有效的方法, 在现实中仍未找到排污权市场化的有效途径,也未出现污染物排放在总量控制的基础上以单位土地面积来对排污权初始分配模式的研究。可见, 我国排污权市场机制的建立和实施都仍极具挑战性。
1.2节能减排机制出现扭曲现象
节能减排是国内独有的一种任务安排, 出自于我国“十一五”规划纲要。我国快速增长的能源消耗和过高的石油对外依存度促使中央政府提出了节能减排对策。中央在2006年年初提出: 到2010年, 单位GDP能耗比2005年降低2成、主要污染物排放减少1成, 并设立两个目标——既要保持经济增长, 也要完成节能减排任务。节能减排任务包括节能和减排两大技术领域——减少能源浪费和降低废气排放, 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般来说, 节能必定减排, 而减排却未必节能。表现在近年来, 一些地方政府为完成 “单位GDP能耗”任务, 采取了简单易行的节能减排做法: 用电量/GDP。按照这一思路: 只要分子的降幅大于分母的降幅, 就达到“减排”的目标了。于是, “停电减排”被地方政府大规模运用。但是, 基于“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某些企业为了自身利益而采用柴油机发电, 虽然能耗与排放会成倍增长, 但不用计入政府能耗统计数据;另一种做法是把企业迁往不限电的地区, 总的能耗并未减少, 甚至增加了成本, 但是不会影响“减排”大计;更有一些地方政府为达到“减排”目标, 竟耗资600万元安装千盏路灯, 为了“节能减排”从来不开, 600万元的GDP,零电耗, 出现了“不可思议”的节能减排成就。可见, 我国实行的节能减排机制仍无法避免因地方政府片面追求减排结果而造成的能耗激增现象。为此, 我国在实行节能减排任务中应如何注重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均衡仍值得探讨。
1.3排污权交易市场仍不完善
排污权交易是一种运用经济手段来控制污染的环境政策, 其目的在于促使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排污权的交易存在较强的外部性, 交易成本一般仍很高, 因而排污权目前仍难以在我国市场化。一般来说, 发达地区能较有效地发挥市场的作用, 使公平和效率在排污权初始分配的过程中能较好地体现;而在欠发达地区, 排污权的初始分配在市场中较难得到有效发挥, 只能通过简单的行政计划来完成配置[1]。也许只有在不考虑市场交易成本的条件下, 排污权初始分配的市场分配方式才可以实现计划分配方式的整体最大效益[6]。
2实行以单位土地面积分配排污权初始指标的制度设想
2.1以单位土地面积替代单位GDP能耗分配排污权初始指标
为实现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我国实行的排污许可证制度主要是按照行政区划来分配排污许可证指标。各省、市地方政府出于本地发展的考虑, 不愿意向外省出售指标;持有排污权的企业, 从自身未来发展考虑, 即使有富余的排污指标也不愿出售[2];由于信息不完全对称, 在节能减排指标约束下, 某些高能耗地方政府更有积极性模仿低能耗地市或企业[7]。为此, 针对中央政府所提出的既要经济增长也要节能减排这两个目标, 如何兼顾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一般来说, 经济发展水平较好的地区是工业较发达的省市, 但减排压力较大;而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大多属于后发展的西部地区, 不少西部地区山多、人多、耕地少, 自然景观、自然资源丰富但缺少资金开发, 其减排压力较小。因一个地区的污染物排放量取决于其人口、人均GDP、单位GDP能耗和能源结构4个因素, 而人口和人均GDP这两个因素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控制环境污染物排放量增长起反作用。为此, 在污染物总量控制框架下, 省级政府可针对中央分配给本省的节能减排任务来统筹分配本省的排污权初始指标: 首先, 以单位土地面积替代单位GDP能耗向次一级地方政府按其管辖土地面积的大小来分配排污权初始指标, 这意味着管辖的土地面积越大则获得的排放权指标越多;其次, 由次一级地方政府实施人均分配排污权, 即向每个持有合法身份证的公民发放一个单位的排污权, 并设有效期限。此外, 需作出规定: 当地居民可以持有效身份证到指定的环保主管部门所设的办事处或排污权交易机构进行确权和买卖指标[2], 允许指标自由交易, 允许企业可以直接向当地居民个人收购, 并允许企业之间可以通过合并计算减排任务,只要总目标达到地方政府针对排污企业所设立的减排目标, 就算双方都完成减排任务了[9]。按照这种分配模式, 政府明确有效期限将使得排污权更容易流通, 也为排污企业提供较为稳定的排污权交易平台, 排污权证的价格也会随市场供求关系在有效期内不断变化[2]。这一制度安排不仅能有效而合理地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增长和资源的优化配置, 也可以使得居民(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居民)获得一份收入, 享受到地方政府实施政策机制所带来的政策福利, 并促使排污企业必须加强节能减排工作。
2.2均衡、公平与效率问题
目前, 地方政府在节能减排初始任务分配中, 主要基于历史排污量, 对于低能耗产业比重比较大的地市, 地方政府分配的任务是要求它们达到一个比较小的单位产出能耗指标, 并且产出越高, 地方政府分配给的指标越小;而对于高能耗产业比重比较大的地市, 给予的任务是要求它们达到比较大的一个单位产出能耗指标, 并且产出越大, 分配给的单位产出能耗指标越大。这显然不利于奖励先进、惩罚落后[8]。各地、市或企业分配到的初始任务, 其实是各地市及各企业的一种资产: 分配到的指标值越大, 未来可以降低的潜力就越大, 降低了的那部分指标值, 就可以卖给其他地、市或企业。所以, 初始指标值的分配, 本质上就是资源的分配, 从而必然是一种利益的分配。利益的分配问题, 蕴含潜在的公平与效率问题。以单位土地面积替代单位GDP能耗来分配排污权初始指标制度, 使得排污企业只能从市场上公开地购买排污权指标, 避免了企业与政府针对排污权指标分配问题讨价还价的现象, 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寻租行为, 极大地减轻了环保主管部门直接参与分配企业排污量的分配压力。实施这一分配模式, 将极大地降低制度运行与监管成本, 在提高制度效率的同时, 促进地方资源的优化配置[9]。
2.3便于奖励先进、惩罚落后
实行以单位土地面积分配排污权初始指标有以下优点: 首先, 地方政府为保证总目标的实现, 对没完成任务的企业要惩罚, 对超额完成的企业要奖励, 但惩罚额度多大才合适?采用以单位土地面积分配排污权初始指标制度设想, 就可以减少制定惩罚额度的难度。因为, 排污权初始指标分配到居民个人, 排污企业只能从市场上公开购买排污权指标, 因此排污企业必须清楚自身的排放需求和减排能力, 认真核算自身所需购买排污权的数量以及投入治污技术的成本[2], 才能有效降低投资成本以提高投资收益, 否则将会亏损;其次, 无需制定奖励金额。例如, A企业可能发现了一个高能耗的项目有利可图, 也有足够的资金, 但由于有节能减排任务的限制不能进行这个项目, 从而失去一个自身发展的机会, 而B企业发现了一个低能耗的项目有利可图, 但又苦于缺乏资金而不能上马, 同样也失去了发展经济的机会。如果两者通过合并计算减排任务, 只要总目标达到地方政府规定的减排目标, 就算双方都完成减排任务, 则双赢可期[9];最后, 若实施这一分配机制将自动激励各排污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重视节能降耗以超额完成节能减排任务, 而超额完成部分可以通过转让而获得额外收益。
3以单位土地面积分配排污权初始指标的数理模型——以某省为例
3.1模型基本假设
假设1: 中央政府分配给某省的节能减排目标是总能耗量E0, 单位能耗量平均产出为π0, 总产出为Y0=π0×E0, 单位产出平均利润为L0。
假设4: 若Wi-wi-θi>0时, 表示某地区i大气环境污染严重, 需要加强地方综合治污能力, 加大实施节能减排工作力度;若wi+θi-Wi>0时, 表示某地区i大气环境状况良好, 有能力转让排污权指标(i=1, 2, …, n)。
假设5: 如果中央政府把节能减排分解到各省、市作为必须完成的目标, 并要求各省、市尽可能保持经济可持续增长。那么对于某个省, 其总收益L应不能低于中央政府给予的目标, 即满足
=π0×ε0×W,
(1)
3.2模型的分析
按照模型假设, 对某地区的初始排污权进行定价时, 其目标函数和约束条件可以表示为
(2)
对该区域的目标函数和约束条件引入拉格朗日乘子λ, 构造拉格朗日函数:
对Wi求一阶导数,并令其为零, 求得 λ=π0×ε0×L0。
拉格朗日乘子λ是单位排污量的影子价格[3], 它表示某地区i在污染排放总量为Wi及最优利润条件下当地一个单位排污权的估计价格, 但这一价格并不是当地一个排污权的市场交易价格, 而只是反映了该地区i排污企业生产能力的盈亏平衡点[10]。它虽与市场价格无直接关系, 却是地方企业在市场中实现排污权有偿转让或增加购买时必须考虑的因素。由λ=π0×ε0×L0可知, 影子价格λ表示排污权增减1单位时, 企业总利润的增减量。因此, 影子价格与市场价格不能直接比较, 还需考虑企业i的单位能耗成本ci。
若某地区i的排污权市场价格为p0, 企业i的单位能耗成本为ci, 当市场价格p0<π0×ε0×ci, 则说明企业i继续生产将是亏本的。此时,企业i应该通过减少生产而不是购买排污权来扩大生产, 只有采取减少生产对策才能保证自己的总收益;当市场价格p0>π0×ε0×ci, 但差价低于影子价格λ时, 说明企业i转让排污权不如自己组织生产合算, 也可以认为企业i对资源的利用水平高于市场的总体水平, 可考虑购买排污权来扩大生产;只有当排污权市场价格p0-π0×ε0×ci高于其影子价格λ时, 企业i转让排污权才会比自己组织生产收益更大。
基于经济欠发达地区排污权的初始分配在市场经济中较难得到有效发挥, 只能通过简单的行政计划来完成配置[1]。因此, 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在排污权初始分配问题上, 若由省级政府来明确排污权市场价格的方式, 则一个单位排污权初始价格可确定为
p0=π0×ε0×L0。
那么, 当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以p0定为排污权市场的初始价格时, 各地区的企业将通过购买方式才获得排污权。由此, 各地区企业的目标与地方政府的目标将趋于一致, 并能够有效的使社会总收益得到增加[3],这时有
4实行以单位土地面积分配排污权初始指标的可行性分析——以广西为例
4.1可实现兼顾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
4.2增强政府的地位和作用
广西的地域经济、环境和社会发展程度相比国内许多省市较为落后且地域复杂, 若自治区政府以p0=π0×ε0×L0确定为排污权市场初始价格, 可为区域内排污权市场交易各方提供一个清晰透明的交易平台, 有利于各地或企业降低交易成本, 促使各地或企业更加重视自身的节能减排效率, 以提高污染治理能力[3], 也使得各交易主体可以在较为均衡的交易价格p0下获得各自的收益。一旦政府的执行力增强, 将极大地维护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正常运行: 一方面政府环保部门在排污权交易中担负着重要的监管职能, 加强对纳入交易体系的排污企业的排污监控, 实现对企业排污行为的在线监测, 使企业的排污行为随时处于政府部门的监管控制之下,同时, 环保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超量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超量排污处以高于市场价格的罚款, 使得超量排污企业没有违法排污的空间;另一方面, 自治区政府可以借鉴国内外先进节能减排管理标准, 结合实情, 正确评估区域内企业的节能减排潜力, 科学制订和分解节能减排目标;同时加快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工作体系, 完善节能减排的市场机制。这既能有效而合理地增加社会的总收益, 也能为环保部门在排污权的初始分配问题上提供依据。
4.3完善排污权交易市场
以单位土地面积来分配排污权初始指标制度设想, 因信息不对称, 拥有可转让排污权的个人或企业单独与急需购买排污权的企业进行交易有时成本太高。若有第三方中介机构向排污者或转让者提供信息、行情, 充当交易顾问, 向市场提供不同区域的污染物排放量之间的交换比率, 或代理排污权市场的买卖, 则排污权交易成本相对而言会降低, 这将催生第三方中介机构的成长。随着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发展壮大及完善, 第三方中介机构还可以依靠自己专业的优势, 在培育排污权交易市场和弥补市场失灵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如: 提供市场服务信息, 活跃排污权市场, 调节不合理的价格交易制度, 维护市场秩序, 加强排污权市场业内监督, 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 为企业提供节能减排的配套服务等[2]。
5结束语
本文探讨以单位土地面积代替单位GDP能耗来分配排污权初始指标问题, 通过构建一个拉格朗日函数, 得到单位排污量的影子价格。影子价格反映了企业在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及最优利润条件下单位排污权的估计价格, 但这一价格并不是排污权的市场交易价格, 而是企业生产能力的盈亏平衡点。它虽与市场价格无直接关系, 却是企业在市场中实现排污权有偿转让或增加购买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当排污权的市场机制不是很完善时, 政府主管部门可将影子价格定价为排污权的市场价格, 为区域内交易各方提供一个清晰透明的交易平台, 以利于企业降低交易成本, 也使得各交易主体在较为均衡的交易价格下获得各自的收益;当排污权的市场机制较完善时, 影子价格就可能不再是排污权的市场价格,需要在充分考虑环境污染外部性的前提下来确定企业在市场中实现排污权有偿转让或增加购买的因素: 当企业的能耗成本高于排污权的市场价格, 说明企业对资源的利用效率低于市场的整体水平, 此时企业继续生产将是亏本的。为保证自己的总收益, 企业在采取减少生产对策的同时应该认真审视自身的产品结构和资源消耗方式;当企业的能耗成本低于排污权市场价格, 说明企业对资源的利用水平高于市场的总体水平, 这时, 若能耗成本与排污权市场价格的差价低于影子价格, 说明企业自身增加对排污权的利用不仅会获得更多的利润, 对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也是一种帕累托改进[13];若企业的能耗成本与排污权市场价格的差价高于影子价格, 说明企业转让排污权就会比自己组织生产收益更大。
排污权作为环境公共产品, 具有很强的外部性特征, 同时也具有较强的稀缺性, 这种稀缺资源在初始分配上将是利益的分配, 其涉及到多方利益。要协调、平衡各方的利益冲突, 保证分配的公正, 这时政府起着重要的作用。而将排污权这种稀缺资源进行市场化运作以减少交易费用, 对于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的地位和关系起关键作用。由于不同区域具有不同的经济发展模式, 不同发展模式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程度也不尽相同。由此, 探讨由省级政府以单位土地面积替代单位GDP能耗向次一级地方政府按其辖区土地面积大小来分配排污权初始指标, 再由次一级政府实施人均分配排放权机制。这一制度安排, 不仅能降低政府的制度运行与监管成本、 提高制度效率, 还能使地方居民享受到地方政府实施政策机制所带来的政策福利, 有效地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另外, 由于排污企业只能从市场上购买排污许可证, 从而能有效而合理地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增长及资源的优化配置[14]。当然, 该制度设想还只是一个初步框架, 但它是一个开放的平台, 在促进地方经济增长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过程中, 需要通过不断的体制、机制创新来改进和完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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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674-9057(2016)02-0361-07
doi:10.3969/j.issn.1674-9057.2016.02.029
收稿日期:2015-07-10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4XJL011);2015年度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立项课题(15FJY001);广西财经学院数量经济学重点实验室项目(2014SYS05)
作者简介:黄玲花(1965—), 女, 副教授, 应用数学专业, linghuahuang@163.com。
中图分类号:X321;F726
文献标志码:A
Exploring initial index allocation model for pollution discharge right by unit land area
HUANG Ling-hua, LIU Ning-jie, NONG Zhuo-en, WANG Ling
(School of Information and Statistics,Gu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y,Nanning 530003,China)
Abstract:By analysing the current situation about the system of the pollution discharge right trading in China, the article proposes the assumption about the system, in which the provincial government distributes the initial indicators of the pollution discharge rights to secondary government by unit land area and then secondary government implements per capita allocation of pollution discharge right. Thus a Lagrange function is set up to get the shadow price for a unit in discharge quantity. In our analysing and demonstrating, the shadow price is not only the equilibrium price, by which the government departments coordinate and balance main parties in the pollution discharge market, but also is the main factor that enterprises must take into account in the process of realizing the paid pollution discharge right or increasing purchase in the pollution discharge right market. The results show that this system can not only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local economic growth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ut also reduce the supervision cost and improve the system efficiency and promote the optimal allocation of local resources by analysing and discussing the feasibility of this distribution pattern.
Key words:unit land area; energy-saving and emission-reduction; pollution discharge right; shadow price; market price
引文格式:黄玲花, 刘宁杰, 农卓恩, 等.以单位土地面积探索排污权初始指标分配模式[J].桂林理工大学学报,2016,36(2):361-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