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 炼 黄侨彬 郑 坤
(1. 福州大学法学院, 福建福州 350116; 2. 西南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716)
大学生创业网络信贷风险规制法律问题研究
段炼1黄侨彬1郑坤2
(1. 福州大学法学院, 福建福州350116; 2. 西南大学法学院,重庆400716)
摘要:大学生创业网络信贷正在日益改变创业大学生的融资模式,并对传统的大学生创业金融配置失衡起着强有力的补正作用,但是网络信贷的网络特性也加剧了大学生创业资金供求双方的风险。系统地认知大学生创业网络信贷的风险,以此为基础来决定法律对大学生创业网络信贷的应有态度,同时认为法律的规制内容是风险规制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大学生; 创业网络信贷; 风险规制; 法律问题
一、大学生创业网络信贷优势与风险并存
突飞猛进的互联网技术在改变大学生日常学习生活的同时,也正在逐渐改变大学生创业贷款方式的改变,大学生创业网络信贷就是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背景和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变革下的一种大学生创业金融业务创新。网络借贷把互联网和小额借贷结合在一起,为借贷双方提供了直接公开的交易平台,同时也避开了申请困难、程序复杂的银行借款路径,把较小额度的资金聚集起来出借给有需求的人群,尤其是针对创业人群和中小企业。在我国大学生创业资金缺乏、传统大学生创业贷款难度高、大学生创业金融资源分配不均的大环境下,我国的大学生创业网络信贷蓬勃发展,专门针对大学生创业贷款的服务平台如“名校贷”“火分期”等应运而生。下面将对具有代表性的大学生创业网络信贷服务平台和产品做必要的介绍,以期获得制定风险规制的重要启示。
表一 大学生创业网络信贷产品基本信息[1]
续表1
大学生创业网络信贷是一种新型的借款模式,近年来发展较快。而相较之下,中国传统大学生创业信贷市场资源配置不足,大学生创业信贷条件多、程序繁琐、审核严格。大学生创业网络信贷在应然层面上对大学生创业信贷需求起到了很大的补缺作用。大学生创业网络信贷这一舶来品,在对传统信贷模式的冲击中间接地营造了一种竞争效果,加速了我国传统大学生信贷市场的改革和创新。大学生创业网络信贷门槛低、速度快、简单灵活、在线操作的特点,为该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先机。放款人只要注册为该平台的会员,完成身份认证后即可在平台上发布大学生创业借款的信息。创业大学生一般只需提供学籍认证、视频认证、创业计划书、家长信息后就可以在平台上进行贷款,而大学生创业网络信贷平台则可以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对称、资料审核、本金利息计算、转账还款等一站式服务。[2]
在大学生创业网络信贷推动法律制度的变革中,对于大学生网络信贷评判的出发点并不是一味肯定,相反必须从否定的立场出发,寻找大学生创业网络信贷对经济社会秩序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严格遵守法律设计必须厘清法律漏洞的辩证思想,因此,大学生创业网络信贷是一个机遇与陷阱并存的问题。大学生创业网络信贷以服务创业大学生为目的,在这一过程中,大学生创业网络信贷风险与所涉当事人的行为和目的密不可分。因此,有必要厘清大学生创业网络信贷中各方形成的法律关系。在大学生网络信贷中,所涉当事人有网贷平台、借款大学生和放款者三方。由于三方所扮演的的角色不同,大学生创业网络信贷所涉的法律关系包括:第一,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在大学生创业信贷中,仅提供媒介服务时所形成的居间合同法律关系。第二,借款大学生与放款者形成的借贷法律关系。第三,在大学生创业信贷中,放款者先将资金存放在网络贷款平台,与平台形成的存款法律关系。第四,网络贷款平台为大学生创业网络信贷提供担保时,其余放款者和借款大学生形成的担保法律关系。第五,网络贷款平台直接发放创业信贷给借款大学生时,与大学生形成的借贷法律关系。[3]虽然上述法律关系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及契约自由原则的体现,但是当合同的履行构成对公共利益和他人权利的侵犯时,公权力机关也会介入其中的法律关系中,相应的法律主体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大学生创业信贷安全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背景日益紧密的当下,公权力机关涉足大学生创业网络信贷是大势所趋。在大学生创业金融资源紧缺,以及创业大学生作为弱势群体,一时难以从传统正规信贷机构获得资金的情况下,大学生创业网络信贷的潜在风险不言而喻。大学生创业网络信贷是天使资金还是魔鬼陷阱,需要我们对大学生创业网络信贷的风险进行系统而审慎的分析。
二、大学生创业网络信贷的风险探析
(一)网络贷款平台方的风险及其法律责任
网络贷款平台是大学生创业网络信贷业务的创新核心,其所涉风险具有源头性特征。同时网络贷款平台角色复杂,可能同时兼任居间者、担保者和放款者等角色,复杂的角色重叠使其所涉风险具有复杂性特征。对于网络贷款平台而言,主要具有如下风险:1)合法性风险。虽然“名校贷”“火分期”之类的大学生创业信贷平台呈现燎原之势,但是在相关法律缺失的情况下,事实上的存在并不能使得大学生创业贷款平台必然拥有合法的地位。目前大多数网络贷款平台多以投资咨询公司、信息技术公司、网络技术公司的形式存在,目前已有的金融业、银行业、证券业的相关法律监管模式并不适合上述形式存在的网络贷款平台。[4]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我国大学生创业网络信贷平台角色复杂,很多时候承担转存放贷的角色。这一角色不仅能解决资金来源,还能获取沉淀资金收益,但是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也悄然而至。3)集资诈骗风险。我国国民金融风险承受能力弱,因此我国对于集资采取高压态势,大学生创业网络贷款平台方的资金来源有自有和第三方两种模式,第三方的资金来源模式,存在着网络贷款平台失控而造成资金链断裂的风险,而这种风险往往会触犯集资诈骗金融犯罪。4)非法经营风险。大学生网络信贷平台的资金必须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或者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代管。但目前我国很多信贷平台将放款者存放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里的钱款向借款人放款,同时也利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收取还款和向放款人偿还贷款,此种模式涉嫌违反非法经营罪。5)外溢性连带风险。网络贷款平台角色多样,在任何一方发生风险之时,网络信贷平台都难以独善其身,此外网络贷款平台还存在网络安全风险的天然属性。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前述的大学生网络信贷的法律关系主要是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义务主体在实现主给付义务时,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履行相关义务。例如进行借贷交易的客户在进行网络接待过程中,中介平台与客户形成的是居间合同,当网络信贷平台发生违约时,信贷平台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平台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委托人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等。当然,网络信贷平台引起自身具有的涉及范围广等优势极易沦为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的工具,或者因违规操作需要承当相应的行政责任。
(二)放款人的风险
在大学生创业网络信贷中,对于放款人而言,其风险主要来自网络信贷平台和借款大学生。在经济日益金融化的今天,中国普通民众传统投资渠道匮乏,而大学生网络信贷平台的收益大多在10-30%之间,有的甚至更高。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5]。目前放款人高息的风险暂时得到缓冲,但是高息之外的风险凸显,主要表现为:1)借款大学生的信用风险。虽然在大学生创业网络信贷过程中,网贷平台与放款人都会采取一定措施对创业大学生提交的资信材料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但是互联网的远程性和虚拟性使得放款人不得不随时防范创业大学生的信用风险。这一方面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伪造或者冒充创业大学生,通过伪造学籍证明和身份证明骗取网络信贷;第二,大学生假借创业之名贷款,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用于旅游、社交、购买电子产品等高端消费。2)借款大学生的违约风险。虽然在大学生创业网络信贷中,创业大学生因身份认可度高、重视个人信誉、综合素质高而倍受青睐,但是大学生创业成功率仅为2.4%的魔咒迫使各方不得不直面创业大学生无可奈何的违约风险。[6]3)网络贷款平台崩盘。目前我国网络贷款平台规制法律不完善,市场中P2P网络平台众多,很多中小网络贷款平台,风险控制能力较弱,运营规范较不完善,在行业竞争日益激烈和行业规制体制逐渐完善的趋势下,这些网络贷款平台长期积累的风险集中暴露,网络贷款平台可能突然崩盘。而且目前很多网络贷款平台并没有像传统正规银行等金融机构那样存在事前性的风险保障机制,如存款准备金、资本充足率、贷款准备金等等。平台崩盘后,放款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完全保障。
(三)借款创业大学生的风险
目前很多大学生创业网络信贷平台大都以“最低利息、零手续费、审核迅速、快速到账、尊重隐私”等为宣传口号。但是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大学生创业网络信贷作为金融创新的产品,本身就是创新与风险并存,大学生创业网络信贷平台作为盈利企业,具有追求利润的天然属性。对于借款的创业大学生,其面临的风险主要表现为:1)借款大学生创业信贷的高成本风险。大学生创业网络信贷具有手续简单、审核快速、灵活方便、免抵押、免担保的优势,但是创业大学生在享受这一福利的同时,也付出了高昂的成本。创业大学生网络信贷的成本一般由利息、管理费、咨询费等组成。虽然大学生创业网络信贷平台与创业大学生约定的利率大多在年利率24%以下,但是创业大学生支付的管理费和咨询费却异常高昂,以久融金融的“创业贷”为例,其年化利率为11.76%,而管理费却高达本金的15% 。高昂的创业信贷成本压缩了创业大学生的利润空间,对于大多处于初创期的创业大学生来说,大大降低了创业大学生的创业成功率,间接放大了创业大学生偿还不能的违约风险。[7]2)创业大学生被诈骗的风险。虚拟网络交易中信息不对称是对交易安全的重大威胁。在大学生创业网络信贷中,信贷平台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在不法目的下,诈骗者很可能利用创业大学生急需资金的心理,开设钓鱼信贷平台,打出“无抵押、无担保、零利率、支持大学生创业”的空号骗取具有资金需求的创业大学生上套,接着以“零抵押、零担保、零利率”为由要求创业大学生交付一定的保证金或手续费。3)创业大学生的隐私权风险。在大学生创业网络信贷中,信贷平台一般要求创业大学生提交学籍证明、身份证明、亲属信息等个人信息和身份证明材料。很多网络信贷平台为了降低风险组成联盟,共享接待人信息,这些信息很有可能被别有用心的不法分子利用,侵害了创业大学生的隐私权。
三、对大学生创业网络信贷风险规制的完善
在对大学生创业网络信贷风险规制法律问题的研究中,问题的提出和风险的分析也许并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该怎么样制定对策。虽然大学生创业网络信贷的优势明显,具有“创新创业大学生融资模式、弥补传统大学生创业信贷短板、拓宽民间投资渠道、合理配置创业大学生资金资源”等特色,但是对于其存在和潜在的风险我们也不能熟视无睹。是惧怕风险和挑战,对这种大学生创业信贷创新模式说不,还是正视现实,顺势而为?[8]这是当下法律对于此种大学生创业信贷创新模式必须回答的问题。目前我国大学生融资渠道紧缺,大学生资金需求和供给失衡,大学生创业网络信贷是“互联网+”“资本时代”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元素的有机结合,其存在着较大的市场需求,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对于大学生创业网络信贷应采取疏导、鼓励的态度,辅之以良好的制度设计和适当的监管和配套措施,才能促进其健康可持续发展。对于风险规制完善的问题,思考如下:
(一)必须确立为创业大学生网络信贷松绑的理念
在性质上来说,网络信贷具有“民间借贷”的属性,而“民间借贷”的生存与发展存在着合法化、正规化的问题。对创业大学生网络信贷适度松绑,不仅仅可以改变创业大学生的融资困局,有利于改良传统大学生创业信贷模式的创新,促进金融信贷机构的竞争,而且有利于推进利率管制向利率市场化变更。利率管制存在的存贷差使得传统金融银行机构把存贷业务作为核心业务,而疏于中间业务创新。因此通过正式立法的方式为创业大学生网络信贷确立一个合法、正规的地位,是对大学生创业网络信贷风险进行规制的一个先决性问题。在相关的法律修改和制定中,法律或者相关的司法解释必须对创业大学生网络信贷模式确凿无疑地给予认可,并且对创业大学生网络信贷模式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的界限进行明确界定,从而解决创业大学生网络信贷模式中当事人的后顾之忧。应该说,法律对创业大学生网络信贷的松绑态度和界限界定是风险规制的基础。
(二)明确大学生创业网络信贷的监管者及其职责
明确监管者及其职责回答的是“谁来管”“怎么管”的问题,而这问题的解决又与大学生创业网络信贷平台的功能和角色直接相关,确定大学生创业网络信贷平台的业务范围是确立监管权的基础。如果大学生创业网络信贷平台在提供大学生创业信贷中仅仅提供居间服务,那么大学生创业网络信贷平台只是在借款大学生和放款人之间搭建信息互通的平台,平台本身的性质属于网络居间平台,是居间关系的网络化表现形式,应属工业信息部监管。但是如果大学生创业网络信贷平台在提供大学生创业资金居间服务时,还从事担保和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业务时,从市场分工的角度,其更多的是在扮演一个准银行机构的角色,那么其监管主体当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大学生创业网络信贷的核心是信贷金融,而金融的核心在于风险控制,而作为监管机构,从法律法规角度对大学生创业网络信贷平台的高风险行为进行从严监管是必要的,但是监管方不能对大学生创业网络信贷平台的多角色属性熟视无睹、一味否定。而应通过法律对平台从事不同业务所代表的不同角色进行法律法规的规范,明确其角色的责任,给盲目营销的大学生创业网络信贷平台以震慑,促进大学生创业网络信贷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完善大学生创业网络信贷的征信体系
当大学生创业网络信贷的风险过度向平台和放款人集中时,对借款的创业大学生征信体系的完善,决定着大学生创业网络信贷平台的生死和发展程度。目前央行已经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系统,2013年,我国还通过了《征信业管理条例》,条例对征信机构的准入、运营、征信的采集、使用进行规定,但是《征信业管理条例》并未允许大学生创业网络信贷平台等众多的网贷平台使用央行的信用数据。未来为促进网贷平台的健康发展,不仅应该放开正规网络信贷平台在借款人的授权下,查询使用央行的征信系统,并规定网贷平台应提供相关的网络信贷记录给央行征信系统。针对大学生创业网络信贷,网络信贷平台应该与教育部门学信系统取得合作,根据该创业大学生的在校表现增强对借款创业大学生的风险评估。此外,大学生创业网络信贷平台应广泛利用阿里巴巴等电商平台和电信部门的交易记录和通讯记录,根据创业大学生的以往交易信息和通讯信息增强风险评估能力。
四、结语
理性的肯定、批判、反思是认识事物的必要方法,从理性的角度来分析大学生创业网络信贷的未来发展趋势与风险规制不仅仅是必要的,而且是一种负责任的体现。纵观大学生创业网络信贷的演进,理论永远是在追随并试图超越日新月异的实践。大学生创业网络信贷作为新生事物,无疑给广大高校创业者提供了新的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平台,但是在实践中也出现了形形色色的苦难和风险,因此对其进行性质评判和风险分析是复杂困难的,由此导致的是,风险规制的制度设计亦必是复杂的。处于对风险的恐惧,有人建议对于大学生创业网络信贷平台采取严格的市场准入审批制度,虽然此举可以拒风险于门外,但难免有“闭关锁国”之嫌。创新是发展的动力,实际上我们对大学生创业网络信贷这一创新事物给予必要的宽容与支持,是对未来负责任的一种体现。因而我们应该在大学生创业网络信贷风险不可控之前,密切关注分析,合理设计风险规制制度,而不该在大学生创业网络信贷尚未发展成熟前就以否定的态度扼杀其生命力。
注释:
[1] 由各网络信贷平台网站整理而得。
[2] 吴晓光、曹 一:《论加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南方金融》2011年第4期。
[3][8] 黎四奇:《我国网络信贷风险规制法律问题研究》,《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报)2014年第4期。
[4] 禹海慧:《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弊端及管理》,《中国流通经济》2014年第2期。
[5]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8月6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
[6] 李剑平:《大学生创业将破除成功率“魔咒”》,《中国青年报》2015年5月15日,第3版。
[7] 商 亮:《大学生创业环境的问题分析及对策选择》,《创新与创业教育》2013年第6期。
[责任编辑:石雪梅]
收稿日期:2015-10-07
基金项目:福州大学创业研究院2015年一般立项课题 “福州创业大学生的社会支持体系研究”
作者简介:段炼, 男, 福建闽侯人, 福州大学法学院辅导员;黄侨彬, 男, 福建南安人, 福州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郑坤 ,女, 福建福州人, 西南大学2014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321(2016)03-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