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探讨

2016-08-03 20:48徐海涵
财税月刊 2016年5期
关键词:增值税会计核算建议

徐海涵

摘 要 增值税是我国的要税种之一,其可以有效地对国家的宏观经济进行调控,保证经济活动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当前我国实行的增值税可以有效的避免重复收税,促进生产的专业化。虽然,我国的增值税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但是其缺乏科学的理论支撑,在具体的实行过程中,其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主要分析其在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并且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

关键词 增值税;会计核算;问题;建议

引言:

在我国,增值税主要面向的对象是国家境内的从事销售或者是提供加工、进出口货物的企业和个人。增值税具有明显的内在的、主动的调节功能,并且可以分为消费增值税、生产增值税、收入增值税等通过不同的增值税种,其可以有效的保证税务的公平性,避免对进口商品的征税不足,以及对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等,保证了税务征收中的相互制约,有效的防止了偷税漏税的情况,实现了财政收入的稳定性以及企业间竞争的公平性。

一、我国现行增值税在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会计信息质量整体不高

1.可比度不够

首先,从单个一般纳税人看,如果购进货物时按规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存货成本就不包括付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该企业在购进时只取得普通发票或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其存货成本则包括付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同一企业的存货,有的按价税分离进行会计核算,有的按价税合一进行会计核算,使同一企业的存货成本没有缺乏可比性。其次,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关系看,一般纳税人如果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存货成本按价税分离核算,反之,存货成本则按价税统一来核算,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否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均按价税合一核算存货成本,从而导致了不同类型企业的存货计价缺乏可比性。最后,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收入来看,如果含税的销售额都是100万元,将其核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时,一般纳税企业的不含税销售额为85.47万元,小规模纳税企业的不含税销售额为94.34万元,可见不同类型的企业销售额也缺乏可比性。

2.注重形式,忽略实质

在我国增值税的法律中,提出了在会计核算的过程中,针对企业的内部核算,应该首先要考虑到企业的经济实质,而不是将企业的增值税的具体流转经过作为考虑的重点。所以,在具体的处理增值税的问题的时候,会计核算应该清晰的认识到企业的经济应状况、营业水平以及具体的运营过程是考察的重点。在日常的工作中,增值税在具体的会计核算中,没有很好地做到保证企业会计核算信息真实性、有效性的原则,从而限制了会计核算的发展。

(二)企业财务报表反映信息量少,不利于会计核算问题的处理

增值税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一直处于一种尴尬的地位,很多企业的会计人员很难将其归类为企业的营业收入,还是支出费用之中,会计人员思想使得增值税的信息很难再企业的财务报表中有所体现,企业的决策者和外界看表者就不能从财务报表中看到自己需要的信息,企业的财务报表反映的信息量较少,造成了增值税归类不清、会计核算难度大的问题。

在企业会计人员制作资产负债表时,在产品的成本、收入、资产的概念都因为增值税的认识不清而发生了改变,这使得会计核算在具体的工作中,无法真正的分析出相关的数据比率,使得企业对自身的资金运行情况模糊。

(三)公平性上有所欠缺

第一,在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情况下,由于不同类型的纳税主体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不同(工业企业采用“货到扣税法”,商业企业采用“付款扣税法”);使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实际税负不同,进项税额可以提前抵扣的纳税主体较之滞后抵扣的纳税主体税负要轻。第二,对坏账的处理也欠公平。《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会计期末应按规定的比例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以体现稳健性原则。但根据税法规定,对坏账中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并未作任何处理,这是极不合理的,因为一旦发生坏账,企业不仅要损失销售款,还要无端赔进一笔数额不小的增值税,从而遭受双重损失,对购买者来说则得到双重收益,造成了纳税人在纳税时的不公平待遇,而且,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商业信用会更加频繁,这样将会严重影响赊销企业的经济效益,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增值税在会计核算问题原因分析

(一)增值税理论体系不完善

增值税中较为重要的就是流转税,其可以分为价外计税和价内计税,这些都是属于商品的价格,其运用的方式是随着供需关系的变化而变化。但是在《对增值税税收筹划办法的若干探讨》中却提出了增值税不能够参与到商品流通的中间环节中,其也难以在具体的财务报表中有所体现。这就造成了增值税只能征收固定场所的费用,而且就会将这些费用强加给消费者,消费者成为了增值税的终端。这种模式显然是不公平的,企业成为了增值税的代理者,而不是纳税者,增值税本身的效用也大大降低。

(二)会计核算未能具体的掌握增值税的处理模式

虽然增值税已经是我国税种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具体的税收过程中还存在诸多的问题,其运行的规范主要是对国外一些国家的经验的照搬,很难适应国内的具体情况。在会计核算中,对增值税的计算主要是按照“税法合一”的原则,但是这由于具体的会计核算的细节相违背,使得很多人认为增值税就是企业代替国家收税, 并且这些税务的反映情况的并不需要再财务报表中有所体现。这种会计处理模式,忽视了增值税其在企业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其本身就具有调节和控制的作用,这样的税务征收思想也影响了会计核算的具体实施。将增值税列入企业的财务报表,让会计核算有据可依,才能保证增值税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增值税税制不完善

我国实行增值税的时间尚短,很多具体的实施细则都不是很完善,整个增值税的实施还处在初步阶段,虽然,当前我国对增值税的极为重视,但是税制的完善不是一蹴而就的,这需要从增值税的研究起步,分析增值税税制存在的问题,将增值税进行严格的分类。根据其类别的不同使用不同的税收方式;并且根据纳税对象的不同,使用不同的税率。总而言之,我国当前的增值税税制还不完善,没有认识到征管的成本是政府财政的影响因素之一。

三、完善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建议

(一)对现有的增值税科目进行科学简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核算增值税业务的明细科目经过几次调整后,已由过去的“应交增值税”一个明细科目增加为现在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和“增值税检查调整”三个明细科目。从目的上看,细化明细科目核算,是为了更好地区分当月已交、当月留抵、当月应交未交、当月多交以及当月查补税款等具体情况,防止因核算不细而造成用当月应交、当月查补抵顶上月欠税等现象;但从运用情况看,由于明细科目设置过多,各科目核算内容过于繁琐复杂,加上科目属性不清等原因,实际运用效果很差。因此,应简并现有核算增值税业务的明细科目,将“增值税检查调整”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归并到“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这样简并调整既能满足对增值税实施检查的有关核算要求,又能符合“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核算要求。

(二)统一增值税法和会计原则

当前,我国的增值税法和会计的原则有一定的出入,导致了增值税在具体的征收中存在问题,因此,在具体的税法中,首先,应该鼓励企业运用多种会计核算方法,保证企业会计人员可以在具体的工作可以灵活的处理企业中的税务工作。从而保证增值税达到调整企业经营活动的目的。其次,应该完善协调机制,在具体的增值税实行过程中,国家可以根据地区的不同,企业的不同,纳税对象的不同,建立不同的税收方法,将可能会影响会计处理的税法、税规积累成册,保证会计核算的正常进行。最后,还需要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相互借鉴,当前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具体的会计核算已经相当成熟增税收可以借鉴企业所得税中的相关征收细则,保证增值税可以适应企业的发展情况。

(三)加强对企业会计信息的监管工作

会计信息属于企业的商业机密,这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而当前很多企业的在会计信息处理上存在虚假性,导致了其财务报表的含金量不高,外界很难通过企业的财务报表了解企业的具体运行影响。因此,国家的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企业会计信息的监管工作,保证其信息的真实性,杜绝会计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出现,而影响国家的税收。

四、结论

增值税是我国的主要税种,其实施的效果直接影响到政府对市场经济的调节和对企业经营情况的监督,而当前我国的增值税在会计核算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这导致了企业财务信息虚假、增值税增收困难等问题,这都需要不断的加强对企业会计核算的监督,并且在原有的基础上完善增值税法,建立科学的税法体系,这样才能保证增值税的作用得到有效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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