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吉木萨尔县农民合作社发展调查

2016-08-02 09:20王晓明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6年5期
关键词:领办大户成员

■ 文/王晓明



新疆吉木萨尔县农民合作社发展调查

■ 文/王晓明

合作社的温室大棚

吉木萨尔县地处新疆天山北坡经济带,县域经济实力相对较强,尤其是农牧业生产技术、市场经营能力和农业生产者整体素质远高于全疆平均水平。《农民专业合作法》颁布实施以后,吉木萨尔县各乡镇村都陆续注册成立了农民合作社,其中规模较大的合作社多分布在经济发展相对较快、市场流通比较活跃、交通运输便利、产业集中的乌奇公路沿线区域。

吉木萨尔县农民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较多,承担的经营风险较大,自然希望对合作社有所控制,以保护自己的利益。特别是一些合作社在管理、人事甚至财务上都和乡村基层组织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从而加剧了这一问题。

二是没有严密的内控制度。合作社章程比较“草”,各项规定内容比较简单,成了“聋子的耳朵——摆设”。虽然法律规定成员有权参与社内重大决策,但大多数人不了解其深刻含义,没有产生足够的重视。一些成员对合作社制度虽有所了解,但因文化水平有限,缺乏经营管理知识,看不懂账本,不能有效参与合作社治理。因此,“要么大家的事没人操心,要么跑冒滴漏引起无休止的争吵”。笔者调研的三台镇天元粮油加工合作社,年终决算耗时十几天,最后还是不欢而散,就是典型的例子。

三是财务管理不规范。有的没有建立会计账册,有的没有按照规定建立账册,被简化成了“流水账”,无法供成员查阅。

四是监事会流于形式。有的合作社没有设立监事会和执行监事,有的虽然有监事,但既不监督又不议事,对于不合规不合法的事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当前,全县农民合作社面临的突出问题是如何实现规范发展。相当一部分合作社都欠规范,管理不到位。

一是民主管理执行不到位。合作社成员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甚了解,再加上大部分是邻居、乡亲、亲戚、朋友,管理上大多碍于情面,“一言堂”现象比较普遍。相当一部分合作社由大户牵头组建,这些人在当地有较大影响力,具有成功经验,入社股金

如何看待和处理大户领办和控制合作社

在吉木萨尔县,大户领办合作社是主要形式。从全县实际情况来看,成员的文化水平大都较低,缺乏市场营销理念,要使合作社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稳步发展,需要具有一定社会活动能力和市场营销能力的带头人,而且带头人还需具备奉献精神,否则民主治理的制度安排可能成为一纸空文。全县的干部和农民普遍表示,在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中,最为稀缺和宝贵的就是这种具有奉献精神的带头人。

为了防止大户控制对合作社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首先,应该加强对成员的宣传教育。对成员开展合作社教育,使他们对合作社的原则、宗旨以及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都有所了解,提高对合作社的认知水平以及参与能力。在此基础上,鼓励成员参与合作社事务,在保障成员参与决策权这个问题上对结果和过程给予同等重视。其次,是建立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大户领办合作社,在自身受益的同时,带动其他农民增加收入,增强了共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最终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大户领办的合作社,大户和农户成员之间的互利关系还不是完全平等,但在现阶段条件下也值得肯定。

吉木萨尔县农民合作社利用成员的草场开办牧家乐

政府在农民合作社发展中发挥的作用

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政府支持,各地各级政府对发展合作社已经采取了多种资金和政策扶持措施,取得了一些成果。在合作社管理方面,政府要依法管理、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尊重农民的选择。要让农民自己来决定是否建立合作社、建多大的合作社和由谁领导合作社等。政府的作用应该体现在合作社知识的宣传教育,资金、技术、政策的支持上,以及依法对组织治理和成员权利等方面实施监管,维护合作社的规范、健康发展。目前,合作社发展得不够规范,从内部来讲,农民对合作社的认识不够,合作社管理能力也有限,规范发展缺乏内在动力;从外部来讲,政府部门监管缺位,不少合作社基本上成了“没有花香,没有树高,没人知道的小草”。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合作社在农民中的认知度。可以采取散发传单、广播电视、宣传车、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利用集市开办、文艺演出、电影放映等经济文化活动的时机,深入各乡镇、村进行灵活多样的宣传,使广大农民清楚地认识到合作社是一种“农民办、农民管、农民受益”的互助型经济组织。

二是强化政府责任,引导办好合作社。各级政府应切实加强对合作社的组织领导,成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协调小组,使合作社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做。根据当地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方向,用产业政策引导、鼓励、支持农民创办各种不同类型的农民合作社。同时,组织抓好对农民合作社的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规划,按照分类指导、分级负责、注重实效、方法灵活的原则,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管理人才、经营人才和技术人才的培训工作。

三是建章立制,为农民合作社的规范运作添加“准绳”。建议尽快出台“农民合作社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农民合作社管理服务的职责。补充完善“农民合作社操作实施细则”,为农民合作社提供具体的、可参考的、现实的规范运作依据,进一步规范农民合作社的运行。制定完善“农民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合作社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明确盈利的分配和提取机制。制定“农民合作社税收优惠管理办法”,明确合作社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便于税收管理部门实际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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