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霞(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浙江 杭州 310000)
从发改案件情况看如何提高检察机关办案质量与效率
——以H市S区2015年度发改案件为视角
陈霞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浙江 杭州 310000)
案件发改率不仅对于衡量原审法院的办案质量与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对检察机关如何提高办案质量也具有重要启示。笔者对H市S区检察院2015年度的发改案件进行分析,以期能够总结办案经验,提高办案质量。
发回重审;改判;办案质量
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改判是上级法院依法行使审判监督权、保障裁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重要手段。因此,案件发改率的高低是衡量检察院和原审法院办案质量与效率高低的一个重要指标。为了有效总结办案经验,促进检察机关办案质量的进一步提高,笔者对H市S区检察院2015年度审结的案件发改情况进行了分析。
2015年度,H市S区检察院共有120件案件因检察院抗诉或被告人提出上诉进入二审程序,最终,有7件案件被改判,2件案件被发回重审,发改率为7.5%。
上诉的案件中,罪名主要涉及贩卖毒品罪、盗窃罪、诈骗罪、强奸罪、受贿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发回重审的案件中,有1件是侵财类犯罪,有1件是人身伤害犯罪;改判的案件中,侵财类犯罪4件,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1件,毒品犯罪2件。
(一)对上级法院规定的学习认识不到位,未统一贯彻执行。
如:被告人余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上诉)一案,H市S区检察院的承办人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并未适用省三家《关于办理容留他人吸毒罪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中“出售毒品后又容留购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按照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的意见①,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两个罪名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也采纳了该院的意见,导致定罪、量刑错误,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二)因适用法律不当而改判。
如:被告人侯某某贩卖毒品(抗诉)一案。被告人侯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达77.77克,依法应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一审法院判处的附加刑为并处罚金,H市S区检察院据此提出抗诉,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再如:被告人方某某、聂某某盗窃(上诉)一案,被告人聂某某在前罪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应当将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与新罪数罪并罚。H市S区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以及一审法院判决时均忽略了这一点,仅对其新犯的盗窃罪予以定罪量刑。两名被告人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发现问题,将该案发回重审。
(三)因二审时出现新情况而改判。
一种是出现新的事实情况,如:王某某、李某某盗窃(上诉)一案,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家属代为退赃30万元,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二审法院据此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改判。一种是出现新的法律情况,如:程某某诈骗、抽逃出资(上诉)一案,H市S区检察院在2014年3月4日提起公诉时依据现行法律认定被告人程某某犯诈骗罪、抽逃出资罪。被告人提出上诉后, 2014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抽逃出资罪中的公司只适用于依法施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而程某某所成立的杭州众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认缴登记制的公司,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其行为不符合抽逃出资罪的适用范围,撤销对其犯抽逃出资罪的定罪免刑部分。
(四)二审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改判上诉案件。
这是指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的前提下,二审法官与一审法官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对被告人的量刑作出不同的判断。如:赵某某盗窃(上诉)一案。被告人赵某某在监管医院住院期间,参与抢救同病室病员,一审法院认为该情节并不符合立功的认定条件,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该救助行为虽不符合立功的条件,但应予以积极评价,酌情从轻处罚,导致改判。再如:林某某、杨某某等人盗窃(上诉)一案。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虽然认定了林某某、杨某某系从犯,但在对该二人量刑时,未充分考虑杨某某仅实施了打杂行为及林某某犯罪时刚成年等情节,量刑过重,故予以改判。
(一)通过承办人个人学习和科室组织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
近几年来,刑事领域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不断更新和完善,省、市法院检察院也相继下发了一系列刑事审判指导意见、会议纪要。因此,所有承办人均应与时俱进,及时学习并领会贯彻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指导意见,确保能够在办案过程中熟练、准确地适用。
(二)在对一审判决进行审查时,应重视审查判决中的附加刑适用是否正确。
由于主刑涉及到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法官在进行量刑时会尤其谨慎,相比之下,附加刑就处于偶尔会被忽略的地位。例如在侯某某贩卖毒品一案中,一审法院就在判决书中误将并处没收财产判处为并处罚金,违反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H市S区检察院及时提出抗诉获改判。而在方某某、聂某某盗窃一案中,H市S区检察院在审查一审判决时并未发现一审法院未依法将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与新罪数罪并罚,导致未能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能。
(三)在审查起诉环节应鼓励被告人积极退赃,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
在侵财型犯罪中,被告人积极退赃能有效降低该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从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来看,被告人尽早悔罪并弥补过错,获得应有的处罚,既能有效避免在二审程序中因事实情况发生变化而改判,还能体现出刑罚目的不仅在于惩罚更在于教育。因此,承办人应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应告知被告人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法律规定及退赃程序。
注释: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该解释的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因此,该省省三家《关于办理容留他人吸毒罪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的该项规定已失效。
D926.3
A
1671-864X(2016)07-0098-01
陈霞,女,1985年12月出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生,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