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招投标投诉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6-07-26 13:37刘锋
现代经济信息 2016年16期
关键词:处理对策存在问题

刘锋

摘要:目前,招投标关系到招标人、投标人、国家以及社会各方的利益,参与各方主体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投诉案件不断发生,行政执法人员要坚持用法治的思维从源头上化解纠纷,客观、公正的处理每一个投诉案件,依法处理恶意投诉。

关键词:招投标投诉;存在问题;处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6-0000-01

随着国家、省、市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招投标参与的各方主体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投诉案件发生率和复杂性不断提高,投诉涉案金额大、社会关注高,处理涉及各方利益,稍有不慎会造成矛盾激化,严重影响各地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投诉的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招投标投诉处理关联度高、涉及面广、利害关系大,案件调查环节多,过程复杂多变。实践中发现,在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环节均有投诉事项发生。

1.对招标人的投诉。一是不依法招标、虚假招标;二是排斥潜在投标人;三是违规干预招投标活动;四是不按招标文件要求签订合同及履约。

2.对投标人的投诉。一是虚假投标、骗取中标行为;二是围标串标损害其他厉害关系人权益行为;三是租借挂靠资质,以他人名义投标行为。

3.对代理机构的投诉。一是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编制上有瑕疵;二是招标文件出现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量身定做条款;三是向潜在投标人泄密或与投标人串通;四是不按规定及时、有效处理投标人异议。

4.对评标委员会的投诉。一是评标委员组建程序不符合规定;二是评标委员不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标准和方法评标;三是评标委员会擅自启动澄清程序;五是评标委员会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不高,不正确行驶自由裁量权。

二、投诉存在的问题

1.调查取证比较艰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调查人员为了获取有效证据,往往一个投诉案件要多次赴多个省、市调查取证,相关单位和人员大都不能积极配合,他们或者以行业法律法规或者以保密规定予以拒绝,甚至无故婉拒。

2.恶意投诉持续发生。因及投诉渠道广泛和投诉成本较低,使招投标恶意投诉事件的持续发生,恶意投诉成本较低,虽能有效的弥补招投标监管功能的缺失,但也给我们的招投标投诉处理工作造成巨大的人、物、财力损失,恶意投诉处理已逐渐成为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中的一大难题。从笔者受理的投诉案件分析,恶意投诉的主要特征有:未按规定向投诉处理部门投诉或向不同部门多方投诉的;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被告知后仍执意进行投诉的;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进行投诉或从非法渠道获取线索和证据材料的;投诉经查失实,被告知后,仍然恶意缠诉的。

3.异议处理流于形式。招投标法律体系顶层设计上,充分考虑了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投诉发生前异议处理的主体责任,在招标文件(公告)发布、开标、中标等重要环节将异议处理作为投诉的前置条件,使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对投诉处理发挥重要作用,在异议处理阶段尽可能的将投诉事项消灭在萌芽状态,从源头上抑制投诉事项的发生,减轻招投标活动成本。现实中,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对投诉人提出的异议不重视、不尽职、不积极,不深入研究、不创新方式去解决,绝大部分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将异议“打包”为投诉交给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本应该在异议环节解决的问题带入投诉阶段。

4.人为因素时常干扰。由于招标投标活动参与的主体较多,每个主体在招投标活动中均享有各自独立的权利义务,正是这些参与主体的人为因素对招投标活动影响较大。有时办案人员刚接手投诉案件,经常受到各方主体无形干扰,甚至投诉事项的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对投诉处理施加影响,在现有的体制环境下,投诉处理很难避免外界和人为因素的干扰去独立、客观办案,出现人情案、腐败案的风险无法根治。

三、投诉处理的对策

1.创新调查取证方法,建立协作办理机制。联合公共资源交易、监察、公安、检察以及财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监管部门,按照“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的原则移送和协作办理违法违纪案件。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本行业违法违纪案件立案受理、调查取证和行政处罚。检察、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须协助行政监督部门对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技术鉴定,涉嫌犯罪的,进行刑事侦查并依法处理。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刑事司法、行政执法和监察督查的职能,使司法、行政和监察技术手段在办案中得到综合运用。

2.有效处理异议,着力化解投诉。为了有效防止异议,首先源头上下功夫,督促招标人科学、公正的编制招标文件,避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力争做到招标文件无歧视性、排他性的不合理条款评标办法尽可能客观、公正、明确、细致,可操作性强,努力降低人为因素。其次在评标时代理机构将评标办法和标准向评委解释清楚,并提醒评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打分办法客观、公正、独立的打分。此外,做好评标保密工作,也是减少异议的重要手段。一旦出现投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首先要给予足够重视,及时、主动、坦诚地与异议者进行沟通,全面了解异议者的想法、要求,切忌用训斥、粗暴的言语简单化处理,从而引起矛盾激化。在异议处理过程中,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要勇于担当,不回避、不推诿、不敷衍,深入研究、及时答复,妥善处理投标人的异议,力争不让异议演变成投诉,从源头上化解投诉隐患。

3.加大恶意投诉成本,抑制恶意投诉行为。目前,现有的招投标法律法规仅对恶意投诉行为进行禁止和驳回,没有打击和惩戒规定,加上投诉成本低、投诉渠道广,造成了恶意投诉持续发生,给行政监督部门带来很大的压力和行政成本。招投标投诉是招投标活动中长时间存在且无法避免的,因此,需要改进对招投标投诉及恶意投诉的管理、创新监管方法快速处理,增加恶意投诉的投诉成本。一是在现有的法律法规框架内制定恶意投诉处理办法,对恶意投诉当事人加以规范和惩戒;二是增加恶意投诉成本,对其计不良行为记录,扣减信用分值,影响招标投标进程且给招标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列入“黑名单”禁止其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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