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晨
《中国好声音》再继续做下去可能会涉及侵权,灿星公司显然对此也不是一无所知,并且已经改名为“2016中国好声音”,换掉了部分标志。但Talpa公司和唐德公司都不认为这就合法,灿星能否继续使用作为英文名称翻译的“中国好声音”,成为双方争议焦点
曾经风靡一时的《中国好声音》还会不会登陆7月的电视屏幕,已经成了娱乐圈和法律圈共同的哥德巴赫猜想。特别近来一连串的裁定、诉讼,可谓乱花渐欲迷人眼。
6月20日,根据唐德公司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责令灿星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及相关注册商标。然而剧情没过几天就发生了大反转,
6月22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确认,各方英文合同中所列明的节目本地名称“The Voice of China”属Talpa所有,但没有提及其中文翻译名称“中国好声音”。灿星据此认为自己没有侵权。
6月23日,唐德公司正式向法院起诉灿星索赔5.1亿元。目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受理此案。
7月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复议裁定灿星和世纪丽亮停止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的节目名称。灿星公司表示,已把正在制作的《2016中国好声音》更名为《中国新歌声》。
类似“好声音”的电视节目模板到底有没有版权呢?
拒绝天价版权费,开撕
导师、转椅、抢学员、话筒、声音“The Voice of China”……都是《中国好声音》这档当红真人秀节目的标志性名词。他们都来源于荷兰Talpa公司。
“The Voice of…”节目是荷兰Talpa公司独创开发的以歌唱比赛为内容的真人选秀节目。这档2010年在荷兰首播的节目,目前已在180个国家播出。2012年,星空传媒旗下的灿星公司与浙江卫视从荷兰引进了“The Voice Of…”节目模式并支付了节目模式费人民币200多万元,授权期限为2012年至2015年的4季。随后,使用该节目模式的《中国好声音》节目登陆浙江卫视,一举走红。
熟料,Talpa公司和灿星的友谊小船说翻就翻。2016年伊始,一匹黑马杀出,唐德公司以平均每季1亿元的“天价”买下“The voice of China”的5年四季版权。1月27日,荷兰Talpa公司向灿星发出禁止令,禁止后者制作及播放《中国好声音》第五季节目,并称Talpa公司已于1月8日终止灿星一切合约权利。
因为版权纠纷,2016年2月,灿星方面公布将原来手握话筒比出“V”字的标志换成一个金属质感的“V”字,原有的“The Voice of China”的英文名也被删去,只留“中国好声音”字样,节目名并未如往年惯例称“中国好声音第五季”,而是称“2016中国好声音”。
即便如此,Talpa公司依然认为,灿星公司正在制作中的新一季《中国好声音》是非法的,他们认为“通过微调节目形式和英文名称,即可实现所谓的‘原创节目合法化,这种认知完全没有事实根据。”据此,新的被授权公司——唐德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而与此同时,由于Talpa与星空传媒签订的一到四季的版权合同中注明,双方如果产生任何争议,适用英国法,排它采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方式解决。因此,Talpa在香港仲裁庭就《中国好声音》中文节目名称提出仲裁。
特殊的电视节目模板
真人秀类娱乐节目是一类所谓“无脚本”的节目,需要参与者在预先设定的情境中即时表演和自发反应。当然,这种所谓的“无脚本”是相对的,只是参与者的对白不会完全预先设定,但其中的情境设定、节目框架和流程、故事主线与推进等,均需要预先设计,更不必提舞美、灯光、布景等。
真人秀与传统电视节目的吸引力在于故事情节的跌宕。与演员的表演所不同的是,真人秀节目的吸引力在于参与者所展现的真实反映,这种真实反映本身是不能复制的,但却完全可以用另一组演员来重现。竞争者只需要设定相同的情境、节目框架和流程、故事主线和推进等,用一批不同的参与者,即可重现真人秀节目的吸引力。因此,对于真人秀节目而言,价值更高的元素转变为情境设计、节目框架和流程、故事主线和推进方式,这些元素的集合也就是节目模式的最初形态。
拥有多年模式引进和研究经验的乐正传媒研发咨询总监彭侃向《方圆》记者表示,今天的电视节目模式已经从最初节目制作人的一个简单的想法具化为一部厚重的节目制作宝典。一般认为,电视节目的完整制作流程至少要包括三个步骤:构思创作、现场录制及编辑混录。节目模板是对节目的具体样式,包括节目的描述、拟定的目标观众、舞台设计、灯光、背景等基本组成元素的组合设计版式进行的标准化提炼。经提炼过后的节目模板即可成为电视节目生产流水线上的某一种标准化样板或模板。电视节目的模板包括书面模板和电视模板两种。
“书面模板是在构思创作阶段形成的整体节目策划文件,是以文字形式表达出来的节目创意,也是形成节目模板的第一步”,彭侃说。书面模板通常可能包括节目名称、目标观众、拟定的播放时间段、节目长度、简要提纲、节目详细描述、游戏提问样本、拟定的主持人、舞台布景设计、节目预算、商业化机会等。“简短的书面模板通常作为推销节目的工具,以引起制片公司或电视台的兴趣。在经过一系列的实际制作、摄制后,书面模板将转换为电视模板。”
当电视节目模板在节目市场上流通的时候,通常会包括模板说明与详细的制作流程、节目的脚本、对节目缓解设置的详细介绍、节目的布景与详细构造、音乐、视觉图形/符号、名称、节目样带、收视率数据和节目编排建议等内容,业内称之为“节目模式宝典”。美国作家协会在1960年的《影视基本协议》中将“节目模板”定义为“一种书面的表达形式。在设定的连续剧或系列剧的框架下,每一集重复出现已设定的故事情景、主题、大纲以及具备显著性可识别的中心人物,包括角色的特定刻画以及角色之间的互动等”。
有人曾将电视节目模板比作一个“配方”,其可以使节目的概念和想法超越地域和语言的限制被广为传播。这一配方需要有一整套素材,从而使其他制作方基于该节目模式,能够对其进行本土化改造,从而更好地适应当地的文化氛围,契合当地观众的需求。
这一比喻也恰好道出了电视节目模板保护的难处所在。著作权法并不保护创意,其保护的仅为由创意而外化衍生的表达,这已是版权保护共识。电视节目模板与剧本比较,不具有表演性,与一般的文学艺术作品相比,不供读者阅读使用;如果认为其不是“作品”,其似乎又具备了一定的独创性,并以文字的形式作出了表达(书面模板),凝结了作者的智慧劳动。
思想还是表达,没有统一定论
到底电视节目模板仅属于创意还是版权法保护的表达,我国目前没有可供参考的相关判例,记者仅根据网上检索到的公开文字资料看到了一些有关的争议。2001年,《梦想成真》节目的制作方由于该节目形态的背景布置、主持风格、游戏种类和游戏规则等核心元素遭到许多电视台复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版权局申请电视节目形态专利和版权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电视节目形态申请专利尚无先例为由拒绝了这一申请,而国家版权局亦认为,除了对《梦想成真》及其母版《幸福家庭计划》的图案可以申请保护之外,其他如游戏方法、规则、节目形式等创意性的东西不能保护,因为创意属于思想的范畴。2005年《超级女声》也受到了相同的待遇。
在琼瑶诉于正著作权侵权案中,审理法官对思想与表达二分法进行了详细的阐释:“抽象概括法可以作为思想与表达的分析方法,即将一部文学作品中的内容比作一个金字塔,金字塔的底端是由最为具体的表达构成,而金字塔的顶端是最为概括抽象的思想。”
广州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向阳认为,根据上述判决中的观点,当思想足够具体化到可以直接固化为表达时,思想就产生了向表达的转化。“基于这一理论,当节目模式足够细化到可以直接固化为节目时,就可以转化为表达。”
从其他各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审判进程来看,对电视节目模式的讨论也经历了发展和转变。据彭侃介绍,随着电视节目模式的交易量上升,尤其是在其产业化之后,市场对于节目模式有越来越高的要求。无论是内容方面还是形式方面,节目模式都日趋完善。现在的节目模式已经不单单是节目流程的介绍,而是一档完整的节目制作指南,既包括电视节目的形式也包括电视节目的内容,布景、舞美、灯光、音乐等细节内容也包含其中,甚至包括市场预测与定位等信息。节目制作宝典已经是现在节目模式的基本形态。
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顾萍认为,随着节目模式的不断细化,节目模式的抽象思想性将越来越弱,具体表达性将越来越强,从思想到表达的转变是完全可能的。在这种理论基础上,认定节目模式均属于思想而不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显然是不合理的。“事实上,如今节目模式的细化程度,已经足以实现从思想到表达的质变。”
“好声音”模板可以拥有知识产权
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方皛举例说明,如果节目模式表述为“一档由选手演唱由评委评分并以分数高低淘汰选手的选秀节目”,这无疑来源于通用表达,属于思想;但如果将该节目模式具体化为“一档由选手演唱,四位评委盲评的选秀节目,评委以按键转动座椅的方式评定是否让选手晋级,四位评委分别代表四只参赛队伍,海选晋级的选手,权利反转,可以选择进入哪位评委的队伍,继续后面的比赛”,这种具体化无疑使得节目模式走向金字塔的下层,接近表达,如果继续细化,比如“主持人不上舞台而在边台介绍选手,选手家人或朋友在后台观赛,并同步播出家人或朋友的反应”、“评委使用标志性语言:I want you!”,等等。节目模式越来越细化,就越来越接近金字塔的底端,从而成为表达。
事实上,《中国好声音》的节目模式宝典经过了“英国之声”、“美国之声”、“韩国之声”、“德国之声”等的不断完善,被引入中国时已经十分完美。因而母版的制作方要求《中国好声音》应尽可能地遵循宝典,如其使用的Logo标识形状、角度、海报设计、宣传片头、导师们拿着麦克风的手势、现场红色的背景、导师所坐的椅子(专门从英国空运)等整体包装和视觉元素都必须遵照宝典,甚至某个导师极富信息量的表情也都是通过严格的技术条款加以保障的。模板方还要求现场必须使用27个机位,以达到无死角拍摄。在节目录制时,母版的舞美师、音响师和制作人等均亲临现场给予指导,对灯光、布置、音响等提出建议。对于四位导师,授权方亦作出了资格上的要求,包括两位国内一线大牌、一位受年轻人追捧和喜爱的歌手、一名选秀歌手或是有坎坷经历的较其他三位年轻的歌手。而对于学员,则被要求采用五分制——三分声音,两分故事。此外,模板提供方还要求乐队必须是现场演奏,以增强节目的震撼力。
以上这一系列元素在经过制作方精心安排、组合排列后,形成了一个固定的节目形式和节目模板,也形成了一本完美的模板宝典。对此,方皛认为其是创制者脑中想法的“外化呈现”,应属于表达而受到版权的保护。任何人未经许可,创制出与其“整体感觉、主题、角色、情节、发展过程、速度及场景”等相似的节目,则可认为构成侵权。
尚未结束:翻译名称属于谁
《中国好声音》再继续做下去可能会涉及侵权,灿星公司显然对此也不是一无所知。前文提及,灿星公司已经将其改名“2016好声音”,换掉了部分标志。从目前曝光的信息来看,新的好声音将标志性的转椅改成了滑梯,也去掉“the Voice of China”的标志。那么,这就是终结吗?
显然,Talpa公司和唐德公司都不这么认为,灿星能否继续使用作为英文名称翻译的“中国好声音”,成为双方争议焦点。
在本文开头的北京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行为保全裁定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裁定中,都明确了灿星公司无法继续使用“the Voice of China”字样,但香港的仲裁结果却给了灿星以喘息之机:因为香港仲裁结果根本就没有涉及中文的“中国好声音”字样是否侵权。而这一仲裁结果将直接影响Talpa新的授权方,因为Talpa如不拥有该节目中文名,唐德主张保全该名称的基础已不存在。这不是香港法律和内地法律的区别问题,而是作为模式授权主体的Talpa公司完全可能根本无权使用《中国好声音》电视节目中文节目名的问题。
业内人士表示,目前来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诉前保全裁定已经生效,但最终结果还是需要看法院判决。而香港仲裁也需经过法院确认才能在内地生效。可以说,关于“中国好声音”的归属依然是个问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