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家事审判立法应怎样完善

2016-07-25 15:34宋耀红
人民周刊 2016年13期
关键词:家事婚姻家庭审判

宋耀红

一、在组织架构上,应建立独立的家事审判法庭。自2007年至2010年,广东省受理的婚姻家庭纠纷(不含继承纠纷)案件数量已占广东省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总量的10%以上。由此,家事案件的数量比重及增长速度表明设立专门的审判庭的前提条件已经具备。家事案件不仅涉及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还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及伦理纠葛。应采用综合性思维,在妥善处理法律关系外,还有效化解当事人之间的情感冲突,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综合家事案件特征来看,家事案件审判员除必须熟悉婚姻家庭审判业务、审判工作经验丰富、协调能力强、善于做群众工作并且责任心强等条件外,还需选取有婚姻经历的男性和女性人员组成家事案件合议庭。

二、在诉讼程序上,应增设家事诉讼特别程序。家事诉讼案件价值取向在于促进当事人之间的情感弥合及实现和解。职权探知主义更适用于家事案件。即公权力通过对家事案件的干涉,降低当事人的相互敌对情绪,从而化解矛盾。家事案件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和私密性。在证据规则方面,家事案件可有条件地降低证明标准,扩大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的范围。家事案件要做到案结事了,需要平衡法律关系及身份关系的矛盾冲突,即第三方力量有效参与家事诉讼无可避免。

三、在制度构建上,家事案件需要设立特别制度。我国应推行家庭财产申报制度,以此有效遏制不诚信的家事诉讼行为,防止当事人隐瞒财产。家事诉讼期间是家庭人员由亲密转为陌生乃至敌对的过程,当事人存有极大心理障碍,需引入心理矫正机制,辅助当事人回归正常生活。法院可与民政机关共同开展离婚协议司法确认工作,施行登记离婚协议司法确认机制,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法院可制定探望抚养档案制度,从而为当事人对探望履行状况的举证及抚养权的归属等问题提供有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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