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前段时间反响强烈的《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一事,民航局通过杂志《民航运输信息》2016年第1期发布信息做出回应。对于无人机生产兼经营厂商和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意见,就《办法》执行层面各环节取证难、政策不配套等问题,提出了建设性意见,主要包括:对无人机类型及用途进行分级分类,豁免或简化25千克以下无人机适航、机载无线电台等取证环节;进一步降低无人机企业市场准入门槛,不宜套用设立通航企业条件;设定办法生效的缓冲期,实现平稳过渡。
航空模型2016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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