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工学院法学院 周 慧
知识产权正当性的哲学基础
中原工学院法学院周慧
知识本身是抽象的,是传达概念的一种形式。知识不仅包括过去的经验知识,同时也包括创新性的知识,而这种创新性知识就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笔者认为,知识产权首先就是对知识的保护,这里所说的知识可以是创意、信息、思想、新技术、标识、方案、产品等等。知识产权同时是垄断、独占、专有的权利,因此知识产权是私权。我们每个人都有各种各样的知识,这些知识或许是从过去的经验当中总结出来的,或许是发展的过程当中不断积累的。因此,科学知识增长的过程始终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波普尔看来知识同样是在不断增长的,然而他认为知识的增长是从问题开始的,首先提出问题之后,再针对问题提出大胆的猜想和假设,整个过程中不断的证明和反驳,提炼出逼真度高的新理论,然后新理论在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出现新的问题,如此不停的循环往复,知识就变得更有说服力。知识增长的这一过程是不易的,因此,知识具有很强的价值性。而知识的价值性也被社会大众所认可。波普尔的这一理论对我们知识的储存和运用给予了极大的启示。在法律制定的过程中,我们难免的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些问题并不可怕,发现问题以后我们会有各种想法和方案,这些都可以为更好的制定完善法律、服务人民提供更有效的帮助。
任何有价值的知识都可以转化为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然而知识产权从本质上来讲仍是利益问题。而知识产权的正当性正当与否其根本就在于如何合理分配知识产权人的私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知识产权保护正当性问题,是理论研究的一个创新点。它为越来越严重的知识产权滥用现象敲响了警钟,为知识产权制度健康有续的发展指明了道路。站在哲学角度而言,应抛弃对法律形而上学和纯粹逻辑实证主义的分析,而且要将法律融于更为广阔的社会领域中去判断和考察,强调法律在社会中的实效和目的。这样,对于知识产权人私权利益保护过度而损坏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寻求知识产权正当性保护的合力支持,就须要深刻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哲学基础。
(一)财产权劳动理论与知识产权
财产权劳动理论由哲学家洛克建立,因而私有财产正当性问题就可以借此理论进行解释。总结财产权劳动理论可以得出以下几点:1、人从一出生即享有天赋神权,上帝把土地上所拥有的一切都给人类共同享有。洛克的这一理论实际上包含了两个观点:第一个表明地球万物来源于上帝;第二个是洛克强烈表达的观点,一切地球的资源被人类共同享有并来源于上帝所赐。这两点内容成为洛克展开其财产权劳动理论的一个基本前提。2、每一个人的劳动只属于他自己,同时人们通过劳动使处于共有状态的财产归其私人享有。这也是财产权劳动理论核心内容的体现。3、人类通过劳动获得财产权利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留有足够多的同样的资源给他人共有;二是以不造成浪费为限。从财产权劳动理论中我们不难看出,在留有足够多的同样的资源给他人共有同时又不造成浪费的前提条件下,要想把人类共有的财产私有化只有通过一种方式,这种方式就是劳动。分析可得,自然人与客观物质世界之间的纽带是由劳动构成,同样使主观世界与自然人进行紧密的结合。
(二)财产权社会契约理论与知识产权
洛克认为,财产权是一种自然权利,源自于劳动。而卢梭则持与洛克相反的观点。卢梭认为,劳动只能产生占有权,所有权只有通过社会契约才能产生。卢梭在他的作品《社会契约论》中指出取得财产权的三个前提:第一,这块土地还不曾有人居住;第二,数目有限的土地因人类维持生存被占据。第三,人们要想占有这块土地不能仅凭一种空洞的仪式,而是要凭劳动与耕耘,这是在缺乏法理依据时,所有权受到别人尊重的唯一标志。卢梭所说的社会契约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对于奉献自己全部所要求的条件是人人平等的,所以并不会让其成为他人的负担。第二,因为联合体是近乎完美,当毫无保留的转让发生,其中的每个结合者并不会有要求提出。第三,每个人既然是向全体奉献自己,他就并没有向任何人奉献出自己。符合这三个条件的社会契约一旦形成,就产生了一个共同体,这个共同体的实质就是“公意”。因此,总结财产权社会契约理论,可以简单地概括为:财产权的依据是社会契约基础上形成的带有强制性的公意。财产权社会契约论为知识产权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说明。从立法方面而言,根据社会公意理论,在确定知识产权的客体范围时,就不能仅因某一知识产品是劳动产品就赋予其生产者以知识产权。这一点社会公意理论中有明显体现,社会公意是知识产品能否归纳为知识产权客体的试金石。而公意“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性质要求立法者将公共利益作为明确知识产权客体范围的前提。所有法律的立法阶段都需得到社会公众的参加,知识产权的立法也需要规避特殊利益集团与行业优势建立在社会公众之上的情况。在执法方面,知识产权是基于社会公意所制定的,因此减少不良措施对公共利益的影响保障公共利益是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同时,公共利益需要作为主导地位成为平衡权利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先决条件。
(三)财产权自由意志理论与知识产权
财产权自由意志理论出自于德国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黑格尔。而理论中的“绝对理念”则是黑格尔整个哲学的根基所在,它既不属于个人所有,也不属于整个人类共有,而是存在于主体之外。当它成长到客观精神阶段时,则具体表现为法的理念。法的理念是法的概念和法的现实化的有机统一体。按照黑格尔的解释,法的概念就是意志的自由。然而黑格尔不同于历史上一般法哲学家之处,在于他天才般地看到了有形物与无形知识产品之间的区别。黑格尔认为所有权的实质,并不在于使所有权人通过行使所有权而获得或者实现自由,而是在于排除他人的任意干涉或者妨碍,也就是通过公示的方式占有某物。对于知识产权而言,黑格尔的公示要件具有极其重要的解释作用。然而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在于其客体的非物质性,所以当其生产者创造出某种知识产品后,因其具备的非物质性,不可能像有形物质财产那样,可以通过外在的占有达到公示的效果,这就要求必须有一种外在的机制以达到这种公示效果。从现有的知识产权法规来看:专利权、商标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等是通过前一种方式进行公示的;而著作权、商业秘密权大都是通过后一种方式进行公示的。由此看来,在黑格尔的观点中,物的所有是意志外化的结果,自由意志也由此成为财产所有权的依据。因此,作为以抽象的、非物质性的知识产品作为保护对象的知识产权则更需要从黑格尔的自由意志理论中找到合理的辩护。
(四)证伪主义与知识产权
波普尔的证伪主义是其整个哲学思想体系的重要基石。波普尔认为,科学的态度就是批判的态度,这种态度并不是寻找证实而是要找出反驳或证伪。科技的进步需要理性的批判精神,知识的发展同样须要。只有不断否定才能不断进步,只有敢于犯错,正确对待错误才能不断进取。证伪主义的立场对当前科学的进步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曾强调指出,作为一种法律制度,“被承认为是正确的和合理的就要求对自身要有很好的论证”。由此可见,任何法律制度不仅仅是在不断证实的案件当中被制定出来的,同时也在不断排错的证伪当中更加显现出法律保护的正当性。
波普尔认为“证实”可以为证伪提供科学基础和发展前提。判断理论是否进步必须将理论拿到经验社会中接受观察和实验的严格检验,同时重视肯定和“证实”的作用,使证伪主义突破单一的否定面。因此,他认为证伪和确认这两个要素对科学的发展都是缺一不可的,少任何一个要素科学都将停滞不前。波普尔的这一观点对知识产权正当性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依据。由于微软公司销售捆绑有Windows Media Player的操作系统而引发了欧盟与微软的垄断案。微软公司的产品Windows操作系统在同类的操作系统市场上占据高达90%的市场份额,并且这种市场份额受到极高的进入壁垒的庇护。尽管微软公司发表声明称这些信息受专利法保护,但是这些专利还是被欧盟强制低价或免费方式出让。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欧盟不仅只是通过“证实”看到微软公司确实享有这些信息的专利保护权,从而维护微软公司的利益;而是在现实的经验社会中,透过现象用证伪主义达到了“证实”和“证伪”的统一,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欧盟的这一行为使知识产权正当性得到了很好的体现。
科学的不断进步需要理性的批判主义精神。而面对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利益失衡问题,我们更应该遵循一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哲学基础,寻找解决问题的新思路。再有,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其实是一种利益平衡关系的再分配。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利益分配机制,在法律的框架下如何合理分配权利人、社会公众、生产者、销售者、应用者等权利机制是解决知识产权正当性的重中之重。然而,公民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淡薄,立法有待进一步完善,执法更需进一步加强仍是我们不得不面临的问题。正因为这样,我们才需要把知识产权提升到战略的高度。1、提升知识产权在法律制度中的地位;2、做好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3、寻找和确立符合国际规则的知识产权制度,完善我国的立法和执法体系;4、采取积极主动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把知识产权正当性理论应用到更广泛的道德理论和价值体系的运行环境中。历史经验表明,只要我们认真学习和贯彻知识产权正当性的哲学基础,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去粗取精,知识产权就依然是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有力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