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征信发展的模式选择

2016-07-25 14:40尹丽罗威
会计之友 2016年13期
关键词:征信普惠金融互联网金融

尹丽 罗威

【摘 要】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和爆发式发展补充了传统金融无法惠及的层面——处于“长尾”端的小微企业和新兴个人消费者,如何针对这些客户开展适度征信调查、风险控制成为互联网金融能否长效、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这无疑离不开作为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建立和健全。文章拟从互联网金融、普惠金融和征信的相关理论和逻辑关系出发,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的近期、中期和长期发展模式提出建议和思考。

【关键词】 普惠金融; 互联网金融; 征信

【中图分类号】 F490;F8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6)13-0099-04

一、互联网金融征信的相关理论

(一)关于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虽然产生于国外,但国外学术界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互联网金融的提法,主要基于实践对互联网金融的产生基础、范围、特征等方面予以归纳、形成共识,强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以计算机金融、电子金融为前提的,更强调金融服务业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重组和创新、为客户提供高质量、低成本的3A服务;同时指出了互联网金融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但缺乏更为深入系统的研究。

国内学者之前一般将其称为“网络金融”,大致分为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结算、网络理财和网络信息等[1];谢平和邹传伟[2]首次提出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概念,认为“互联网金融是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其他研究则重点讨论P2P、众筹、第三方支付等互联网金融的细分行业以及独立的案例和实践,总的来说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不成体系。

(二)关于征信以及互联网金融征信

国外关于征信的研究始于美国,19世纪中期美国民间以信用服务机构的实践操作为基础自发研究信用体系建设问题;20世纪60年代,信用交易的扩大和征信机构的不断发展促使美国学术界开始将目光集中到法律的建设。之后,研究的焦点又从法律建设转移到征信模式,重点研究公共征信模式与私人模式的异同,分析一个国家如何选择适合自身的征信体系建设模式。

国内关于互联网金融征信的研究分两个阶段:即互联网金融概念诞生之前和诞生之后。在互联网金融概念诞生之前,大部分的研究是在论述其他相关问题的同时间接性涉及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著名学者阮德信[3]最具前瞻性地总结了网络信用体系建设受阻的原因,提出了网络信用的体系架构,对如何构建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具有一定指导意义。之后的研究只是在研究互联网或电子商务征信体系问题的同时间接性地涉及到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问题,都是基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平台的视角进行研究和提出对策建议。

在互联网金融概念明晰之后,国内学者对互联网金融征信的研究也更具针对性。针对目前征信系统存在的诸如信用信息滞后、缺少前瞻性综合预测信息等问题[4],一些宏观领域的对策被提出,其中吴晶妹[5]提出以金融征信为核心的互相补充和各有侧重的三大征信体系的设想,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征信系统等[6-7]。

综上所述,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和对社会生活的日益影响,研究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愈发显现。但是学术界对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的研究处于起步阶段,研究结论多停留在理论层次、宏观层面,对于如何建设,建设的模式、架构并无较为系统和具体的成果。

二、普惠金融、互联网金融与征信之间的逻辑关系

(一)普惠金融与互联网金融

普惠金融(Inclusive Finance)由联合国于2005年提出,强调“金融权即人权”的理念,即所有人都有权利以能够承担的成本获得公平、合理的金融服务,力求均衡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大小企业之间、富人和穷人之间的金融服务,实现金融权利的公平和“普惠”。这与传统金融以效率为先导的逐利性显然是有分歧的。

而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出现,使普惠金融获得了爆发式增长,究其原因在于使普惠金融找到了可持续性的商业模式。根据长尾理论,互联网平台能有效实现“聚沙成塔”,能有效整合过去被认为是边缘化的市场或客户,这与普惠金融的性质及其发展诉求都是十分契合的。因此,创新性的互联网普惠金融降低了交易成本、缓解了信息不对称问题,使更多的人获得金融服务,更多的借贷交易得以发生,使过去的“边缘市场”——即使不能从传统正规金融渠道获得借贷资金的低收入群体获得了信贷机会。

(二)普惠金融、互联网金融与征信

普惠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的紧密契合无疑改变了传统金融的经营模式,对征信提出了更紧迫的需求。一方面,开展普惠金融意味着客户端的下移——小微企业和个人,使信用风险相应加大;另一方面,以P2P和众筹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呈现较为典型的“自金融”特点,其关键环节就是投资方能在信息充分披露基础上作出自主决策[8],这就要依赖信用评估、征信服务作为其发展的基础设施,即征信是普惠金融的生命线。

与此同时,普惠金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亦将推动征信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首先,普惠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的客户拓宽了征信对象的范围;其次,互联网金融交易中依托的电商平台、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等产生的交易行为、关联关系、支付信息,通过云计算、搜索和数据挖掘等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对这些信息加以搜集、处理,扩大了征信数据的征集范围和渠道,使征信趋于全面和完善。

(三)互联网金融征信与传统金融征信

互联网金融征信是对传统金融征信的有效补充和完善,共同构成完整的金融征信体系。较之传统金融征信,互联网金融征信具备以下特点:一是征信对象不同,传统金融征信的对象是有着丰富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互联网金融征信的对象则主要是信用记录匮乏、原本没有被传统征信体系覆盖的企业和个人;二是依赖的数据源不同,互联网金融征信中采用的传统信用数据所占比重仅占40%,其余为诸如网络数据、社交数据等非传统信用数据;三是信用评估的主要方法不同,传统金融征信采用的变量较少,主要进行回归逻辑分析,互联网金融征信则以大数据技术为基础,采用机器学习模型数千个变量,显著提高决策效率的同时降低了风险违约率。

总之,互联网金融征信使普惠金融成为现实。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征信发展的根本动因在于原本在传统金融征信体系下被忽略、忽视、抑或是“歧视”的对象——主要是小微企业和个人亦有权利获得公允的征信评判,进而以适度的成本获得金融服务的“金融权”。

三、美国互联网金融征信经验借鉴

在此选择来自互联网金融的发源地——美国、均创立于2009年的两家开展互联网金融征信业务的企业作为案例展开分析,以期对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征信机构的运作以及发展提供经验借鉴。

(一)开展个人征信的ZestFinance

ZestFinance创立的宗旨是为缺乏银行服务的低收入人群创造有利的贷款和信用环境。它首先将客户群定位为FICO信用分值低于500分,即在传统征信中被评判为信用能力最低一档的个人消费者,认为这类人群对信贷的需求极为迫切,通常取得发薪日贷款,但是信贷成本太高。

ZestFinance模型的核心是谷歌大数据技术和机器学习技术,一方面对海量、大数据进行挖掘和处理,另一方面对社交媒体进行深入挖掘,竭尽所能地拓展借款人变量。ZestFinance网站宣称,其通过模型对每个借贷申请人的数据信息进行分析,一般能得出超过7万个的行为变量指标,整个过程不超过5秒。即ZestFinance能更高效、更精准全面地评估个人消费者的信用风险,并期待随着模型的日臻完善,这一基于大数据的评估方法将取代传统征信成为唯一的评估标准。

(二)开展小微企业征信的Kabbage

Kabbage以预付款形式向其数万个需要获取资金的小企业提供500—40 000美元不等的资金,然后向其收取相应额度的报酬。对这些企业,尤其是网商的征信,Kabbage是第一家将社交网络分析纳入信用评价的金融服务机构,构建了一个以非传统信用维度为基础的大数据信用评估体系,包括商业规模、从业时间、交易量、社交媒体活跃程度以及卖方信用评分等多元化数据。Kabbage不仅重视社交网络数据,而且不断进行征信创新,既鼓励网商将Facebook或Twitter的数据链入Kabbage,促进了网商与客户之间关系的建立和维护,还根据网店的综合信息生成信用评分报告,鼓励网店为增加贷款额度而积极改善信用评级。Kabbage的坏账率约为1%,大幅低于美国银行业5%~8%的平均水平。

(三)经验借鉴

上述两家互联网金融征信机构创立至今在诸多方面都存在相似之处,概况如下:

(1)客户定位清晰。上述两家互联网金融征信机构自创立都将客户定位为在传统征信方式下信用状况较低、甚至最低的消费者个人和小微企业,明确了其与传统金融征信在市场定位方面主要呈现互补关系。

(2)发展路径明确。第一步,以单一业务作为切入点,比如ZestFinance的发薪日贷款业务和Kabbage的预付款业务;第二步,随着主营业务的开展,强调依靠非传统信用维度变量、利用大数据技术逐步构建具有自身特色的信用评估体系;第三步,待发展初创期(一般为5年)后,信用评估体系日渐稳定、成熟,逐步拓宽业务品种,扩大经营规模,使盈利模式更加清晰。

(3)不断进行征信创新是持续发展的关键。如前所述,互联网金融征信的对象往往处于“长尾”末端,其信用信息越来越表现为其参与的网络交易、社交网络等,更为零散、多变,这就对互联网金融征信机构在信息收集、处理等各个环节都提出了时效性、广泛性、关联性的要求,唯有以技术为支撑的征信创新方能实现。

四、基于普惠金融视角的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发展模式选择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发展的历史机遇

征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①。征信是互联网金融业务流程中不可缺失的一环,健康、繁荣的互联网金融征信是互联网金融负债的重要基础设施。我国目前已经出现了一些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独立第三方征信平台,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三种类型:第一类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控股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的网络金融征信系统(NFCS),属明显的央行主导型征信机构;第二类是北京安融汇众征信有限公司的小额信贷行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MSP),属行业内会员制征信机构;第三类是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电商类互联网金融机构旗下的芝麻信用为代表,属典型的市场化、商业化征信机构。总的来说,随着互联网金融从无到有、日益受到各方的关注,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业迎来了无论是宏观政策,还是中观行业层面都利好不断的发展契机。

1.宏观政策层面

2014年6月14日国务院印发《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将“互联网应用信用建设”列入“推进重点领域诚信建设”,明确指出要“大力推进网络诚信建设,培育依法办网、诚信用网理念,逐步落实网络实名制,完善网络信用建设的法律保障,大力推进网络信用监管机制建设。建立网络信用评价体系,对互联网企业的服务经营行为、上网人员的网上行为进行信用评估,记录信用等级。建立涵盖互联网企业、上网个人的网络信用档案,积极推进建立网络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机制,大力推动网络信用信息在社会各领域推广应用。”《纲要》无疑从宏观层面为网络信用、互联网金融征信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政策支持、指明了发展方向。

2.中观行业层面

互联网金融征信行业发展的契机集中表现为,征信行业监管相关政策日渐明朗,为征信机构、尤其是商业性征信机构提供了发展契机,征信行业的市场化进程加快。

首先是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于2013年12月20日正式实施,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征信业的监管部门,标志着征信业开始有法可依。该《办法》规定了设立企业征信机构和个人征信机构的准入门槛,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征信牌照,企业征信采取备案制,相对较为宽松,而个人征信囿于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一直并无牌照发放。

直至2015年1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批准阿里巴巴蚂蚁金服旗下的芝麻信用、腾讯旗下的腾讯征信等8家机构开展个人征信业务,给予其6个月准备时间。这一《通知》对征信业以及互联网金融征信意义重大:第一,标志着我国筹谋已久的个人征信业务首次向商业机构开放,征信业的市场化进一步深化;第二,明确地“使征信超越了金融交易概念,扩大了数据来源范围”[6]。

(二)基于普惠金融视角的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发展模式选择

笔者以为,以普惠金融,尤其是新兴互联网金融为基础的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在发展过程中宜根据发展的进程采用循序渐进的近期、中期和长期模式。

1.近期模式

近期模式即在互联网金融征信启动后的1—3年初始发展阶段。建议保持中央银行在征信体系的主导地位不变,逐渐将众多互联网金融平台产生的交易信息、网络社交数据等融入、对接现有的以中央银行为主导的传统金融征信体系,使征信信息采集范围扩大。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对象主要是新兴消费者和小微企业,一般缺乏有效的银行信贷记录,未被央行的征信体系所覆盖,即央行征信中心由于征信信息采集范围不够大,已不能完全支持普惠金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

央行征信中心通过下属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资信),建成了网络金融征信系统(NFCS),截至2014年12月末,共接入网贷机构370家,收录客户52.4万人,取得的突破和进展十分显著。但较之新兴互联网金融市场上的庞大“长尾”客户的数量显然是远远不够的,让更多的数据源实现与央行征信体系的融入和对接是近期发展的关键。

2.中期模式

中期模式即在互联网金融征信启动后的3—5年中期发展阶段。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于平稳,互联网金融征信也将突显互联网金融的“去垄断”、市场化特性,迎来互联网金融征信发展的市场化、多元化发展阶段。笔者认为,所谓“市场化”在互联网金融征信发展中的体现就是互联网金融征信平台、征信机构应是多元的、百家争鸣的,而非一方垄断的,尤其体现为商业性征信机构的数量和市场份额的明显提升。

目前我国的三大类互联网金融征信机构,即央行主导型征信机构、行业内会员制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机构下设的商业化征信机构,无论其是将互联网金融征信作为征信业务的创新与延伸,还是将互联网金融征信服务于自身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客户风险评估,都意味着彼此间竞争和共生的关系将成为这一行业的常态。

3.长期模式

长期模式即在互联网金融征信启动后5—10年的成熟发展阶段。随着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逐步完善,作为其基础设施的互联网金融征信也将经过充分的行业竞争、优胜劣汰后日臻完善。无论是以央行征信中心为主,还是以商业性征信机构为主都是市场自发形成的合理结果,其征信的商业模式、盈利模式都趋于清晰,在征信业长期盈利性与公益性之间找到平衡,进而实现互联网金融征信与传统金融征信之间的平衡和共同发展。

无论是政策性的央行征信,抑或是商业性的市场化征信机构都应遵循征信的自身规律,即征信应是独立的第三方,为互联网金融提供外部支撑。多元化的互联网金融征信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的业务界限应逐步明显,市场细分和专业化程度将进一步加强,体现征信的专业性和公允性。

五、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发展中需解决的问题

(一)近期发展需解决的问题

如前所述,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在近期宜选择融入、对接现有的以中央银行为主导的传统金融征信体系。但在融入和对接的实际运行过程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不少小型授信机构接入征信系统的意愿不强,原因有二,一是其担心客户流失,只想查询数据而不想贡献数据的搭便车心理;二是很多小型授信机构已经能通过便捷的方式间接使用征信系统、查询到所需的信用报告,正式接入的意愿因此不足。进一步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并非是独立的第三方,其征信数据库是出于自身风控的需要而使用相应模型来创建的,由于商业竞争关系不愿“贡献”数据,由于缺乏独立性和公信力而不愿“查询”别家的数据。

建议央行征信中心、征信行业协会等机构应加大宣传和引导,让小型授信机构,尤其是互联网金融平台对“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征信平台共享机制有正确且深入的认知,对数据共享、信息对接持理智的态度,积极配合,加速数据融入和对接的进程。

(二)中期发展需解决的问题

随着商业性互联网金融征信机构的发展壮大,可以预见其为了各自市场份额的提升、彰显其征信产品的丰富和特色,必然会对征信对象的大量数据信息展开深入挖掘和处理,使得征信业所固有的征信数据开放与隐私权保护的“两难困局”进一步激化。笔者认为应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等相关部门加快出台互联网金融征信的法律或行业规范,秉承监管当局一直以来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底线监管和适度监管原则,列出“负面清单”,即明确列出严禁征信机构公开的归属征信对象的私人信息、社交信息等,划定明确的行业“边界”。在鼓励各商业性互联网金融征信机构各显神通、挖掘和利用数据的同时,又确保其征信行为不违背基本的社会道德和商业准则,使互联网金融征信业获得可持续的健康发展。

(三)长期发展需解决的问题

可以预见,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业在经过5—10年的发展形成初期、优胜劣汰行业规范发展中期之后将进入较为平稳的、真正作为独立第三方、专业化的互联网金融征信时代。在长期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互联网金融征信机构的商业模式,尤其是如何盈利还不够清晰。征信属于典型的初始投资大、投资回收期长的行业,其商业模式、盈利模式需要长时间的历练。互联网金融征信亦不例外,需要法律、技术等各方面经过变革和完善来予以支持,最终形成互联网金融征信机构利用大数据技术挖掘、开发征信增值产品,为客户提供多元化、个性化信息和数据服务,使互联网金融征信实现长期盈利性和公益性的同时满足。

【参考文献】

[1] 梁循,曾月卿,杨键.网络金融综述[J].美中经济评论,2005(1):10-16.

[2] 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11-22.

[3] 阮德信.网络信用体系构架与建设路径[J].中国集体经济,2008(12):36-37.

[4] 刘明康,梁晓钟.银行与互联网金融:不一样的风控[J].新世纪周刊,2014(3):44-47.

[5] 吴晶妹.未来中国征信:三大数据体系[J].征信,2013(1):4-12.

[6] 袁新峰.关于当前互联网金融征信发展的思考[J].征信,2014(1):39-42.

[7] 刘芸,朱瑞博.互联网金融、小微企业融资与征信体系深化[J].征信,2014(2):31-35.

[8] 吴晓灵.互联网金融监管争议根源在制度不完善[N].人民政协报,201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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