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树斌案”的再审之路

2016-07-22 02:18陈晓
三联生活周刊 2016年29期
关键词:聂树斌案子复查

陈晓

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

再审

2016年6月8日清晨,李树亭起得很早。这天是他职业生涯中非常重要的日子。他代理的聂树斌强奸杀人案再审申诉,已经在山东高院复查了一年多。按照正常的再审审查程序,复查一般在3个月内结束,需要延长期限的,也不得超过6个月。但每次在审查即将到期的半个月前,他们都会接到山东高院的通知,告诉他们因为“案情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案发和审结时间久远”,复查需要延期。从2014年12月复查开始,至今已经延期了四次。

前天下午,他和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再次接到山东高院的电话,让他们来法院一趟,吃住均由法院安排,行程需对外保密。作为一名执业多年的律师,李树亭了解司法机器绝大多数时候是在强大的程序惯性下运转的。以往和山东高院的接触中,每次通知延期复查都会提前半个月。高院这次的电话在第四次复查到期之前,因此这次很可能“不是延期,而是宣布复查结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

6月7日,李树亭、张焕枝以及张焕枝弟弟一起赶到济南。当天晚上,负责接待的山东高院法官孟健照例很和气,招待他们一行吃了晚饭,和每个人都周全地寒暄了一番,然后将李树亭拉到房间一角,问:“明天去法院,就你陪她(聂树斌母亲张焕枝)去还是她的弟弟也一起去?”“我当时回答,我去就行了。”李树亭向本刊记者回忆,“我想就是去接个文书嘛,律师去就可以了。孟健略微沉吟了一下说,总得去个人安抚一下情绪啊。”听到这话,李树亭说自己“心一沉”。在来济南的路上,他和张焕枝就复查可能的结果和应对已经做了商量。“无非就两种情况,一是同意再审。那我们就先感谢山东高院。这是真心话。自从案子从河北转到山东后,每次去法院,法官都是笑脸相迎。二是驳回申诉,不予再审。我们也得首先感谢,然后当场提出要继续申诉。”

虽然已经做了各种心理准备,但孟健的话仍然让李树亭不安,整夜难以安睡。“几乎一个小时醒一次。”他对本刊记者回忆,“到凌晨2点,索性起来写材料。如果明天的结果是不予再审,就当场递交新的申诉。写完去街头一家通宵营业的商店打印,刚把纸放进去,又卡墨了。一切感觉都是不好的兆头。”回想起6月8日前夜,几乎无眠的种种忐忑和敏感,李树亭也有些无奈地苦笑。

聂树斌案原案发地石家庄市西郊孔寨村玉米地现已变成南北水调工程途经之地

李树亭的不安是有来由的。1995年,河北石家庄下聂村村民聂树斌被判强奸杀人,执行死刑。10年后,一名强奸杀人连环犯王书金被捕后,供述自己才是聂树斌所涉案件的真凶。聂树斌家人找到李树亭,自此开始了对聂树斌一案的再审申诉。负责申诉审查的河北省高院在过去十几年里一直没有给他们明确回复。2014年,最高法将此案的复查权转交山东高院,启动异地复查,案子才有了转机。山东高院对复查表现得非常慎重,为案子拨了专款,包括律师和家属吃饭睡觉接待的车费都考虑在内。为了核查律师提交的新证据,光河北就去了6趟。2015年5月,山东高院还主动把案卷中聂树斌的全部签名、指纹单方面委托上海司法鉴定中心有关部门检验,然后通报律师检验结果——所有指纹是真的,但聂树斌的签字都是假的。这次复查结果的宣布,既是最大的希望,也可能是最大的失望。

6月8日一早,当地媒体记者和摄像机已经等在了山东高院内。一件刑事案跨省的异地复查,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是没有的,这一过程中发生的每件事都吸引着法学界和公众的注意。当地对案子的公共形象也非常重视。自从移交到山东后,官方就委托一家本地媒体全程跟踪报道。复查一年多以来,每次法官和当事人的会面,这家媒体都会进行全程录像。

合议庭里已经聚集了一屋子人。负责复查的合议庭法官、山东高院几位官员,还有三名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都已到场。为首的一名女法官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的副庭长滕伟,她向张焕枝和李树亭宣读了最高法的再审决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查认为,原审判决缺少能够锁定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在被告人作案时间、作案工具、被害人死因等方面存在重大疑问,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原审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建议本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并报请本院审查。”

自认聂树斌案“真凶”的王书金

“什么叫‘缺少锁定聂树斌作案的客观性证据?”张焕枝问法官。为儿子的案件申诉这么多年来,她已经了解了不少法律知识,关于儿子所涉案子是否成立,是否具备申诉的条件,申诉该有的程序,她都能跟诸多来访的人讲得头头是道。但再审决定对她来说是完全陌生的,是她十几年来倾尽全力想到达,却一直未能进入的阶段。当法官一字一句地向她解释完法条,并把再审决定书交给她后,张焕枝捏着文书,呆立片刻,不知是悲是喜。“我赶紧跟他解释,就是说这个案子最高法要提审了。”李树亭向本刊记者回忆,“她突然哭了起来。不是那种号啕大哭,而是两手捂着脸,肩膀一耸一耸地抽泣。”

这天是2016年6月8日——距离张焕枝走上再审申诉之路11年,距离她的儿子聂树斌被判处强奸杀人并执行死刑21年。

案发

从北京到石家庄的高铁轨道旁,还留出了一大片尚未被城市占领的土地。正值初夏,刚割过麦子的田野,金黄一望无际,散发出油画般干燥热烈的美感。收完春麦后,就该是种玉米的季节。经过一整个夏季雨水和阳光的浸润后,金黄的麦茬地会变成油绿,长出一大片密集的、高过人头的玉米秸秆,这就是北方平原蔚为壮观的青纱帐。

河北省广平县公安局原副局长郑成月

1994年初夏,石家庄西郊下聂村的年轻人聂树斌就常骑着一辆蓝色山地车,穿行在村庄与村庄相连的青纱帐中。那时工业化已经从城市蔓延到郊区,青纱帐的边缘建起了一些厂房。在聂树斌家附近,就有了液压厂、水泥厂、化工厂。半工半农成为村庄中最让人羡慕的生活方式——既能依靠土地供给日常生活所需的粮食蔬菜,又能从工业生产中分享到高过种地数倍的收入用作消费。聂树斌家就因为这样,成为当时村庄中的“小康之家”。母亲张焕枝务农,父亲聂学生在化肥厂上班,20岁的聂树斌从技校毕业后,也脱离了土地劳作的束缚,进入了一家工厂当钳工。为了庆祝即将到来的新生活,家里花400多块钱给他买了一辆山地车,在当时村子里算是件时髦的“奢侈品”。聂树斌几乎每天骑着它在邻近村庄间闲逛。“有时候也会走出老远,但总是玩玩就回来,从不夜不归宿。”这是母亲张焕枝对儿子村庄生活的最后印象。

1994年9月23日,在警方排查西郊玉米地的一起奸杀案中,聂树斌被列为怀疑对象拘捕;1995年4月20日,一审判处死刑;4月25日,二审维持原判,报省高院死刑复核;4月27日,执行死刑。整个案子从逮捕到结案只有7个月,从一审、二审到死刑复核,再到执行死刑,这几个决定生死的关键程序只历时7天。整个过程中,聂树斌家人没有收到判决书,没有看到死刑通知,甚至连他到底犯了什么罪都还不太清楚。4月28日,父亲聂学生拎着包袱想去看守所给儿子送几件换洗衣服时,被告知儿子昨天已经“走了”。

但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聂树斌案看起来只是一个普通案件,并没多少让人生疑之处。“我国1979年有了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到1980年1月1日才开始生效。但3年后这部法律规定的程序被破坏了。1983年有一次全国性严打,推行‘依法从重从快的刑事司法政策,并颁布了《迅速审判法》。尽管时间不长这个法律就基本废止了,但它留下一个从重从快的政策。在后面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每面临一些重大刑事案件的追诉,普遍程序比较快,尤其遇到当地有集中行动,比如集中执行死刑造声势时,司法机关没有保障必要的慎重所需要的时间。”湖南师范大学潇湘学者特聘教授邱兴隆对本刊记者说。他曾因涉嫌非法出版,于上世纪90年代在石家庄被关押,5年多后才被二审宣布无罪释放。他记得,1994年“十一”,也就是聂树斌被逮捕的这个节点,石家庄正在开展集中严打,一批重案要案的人员都被押赴石家庄体育场开万人大会,邱兴隆第一个被绑缚上台。在后来公布的聂树斌被行刑的照片中,跪在聂树斌旁边的就是邱兴隆当时的一个年轻狱友——他因为盗窃被判处了死刑。

美国纠冤组织“无辜者联盟”创始人彼得·诺伊菲尔德(左)和巴里·谢克

可以说,1994年聂树斌案发生时,刚好处在我国司法变革历程中最严格的时期。单从案卷的记录来看,他的口供非常一致,从头到尾没有翻供,审判的严厉和程序的快速,看起来就更在情理之中了。唯一显得不同寻常的是,这个案子被写成了通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是一个刑案高发期,也是一个刑侦手段相对落后的时期。针对命案的技术侦查手段非常有限。现在河北一个县级刑警支队就能做的DNA检测,当时却必须送去北京公安部二所鉴定处。在侦破时间和侦查经费都很有限的前提下,破案更主要还是“走群众路线”——通过对案发现场周边的走访排查,锁定嫌疑人,并在短时间内取得口供,形成证据链上最关键的环节。聂树斌案算是这一侦查模式的“成功典型”,它被参与办案的民警写成通讯《青纱帐迷案》发表在当地报纸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记得:“那个年代刑事案被媒体关注和报道的并不多,所以这个‘青纱帐里的杀人案就显得很醒目。报道主要是经验介绍,一个恶性案件是如何通过一些关键线索迅速锁定嫌疑人,顺利拿下口供。我当时看到证据的资料很少,单看报道也觉得挺好的,就在人民大学法学院讲犯罪侦查学时给学生讲了,是作为正面案例的。”

证据规则

何家弘如今是国内研究证据学的知名学者,他说:“我1986年在中国人民大学当老师,1990第一次去美国西北大学做访问学者,1992年又去读法学博士学位。在西北大学的时候,我受到西方证据法学的影响很大。那个时候,我们国家对证据法的研究是很薄弱的。当时国外的很多理论对我们来说都是很陌生的,包括一些概念,比如‘排除合理怀疑、‘毒树之果,我们连怎么翻译都不知道。”

关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在刑事案件的定案和审判中,我国证据应用的薄弱,何家弘记得一个很有代表性的例子——黑龙江石东玉案。“这是1989年的案子。石东玉开始被认定杀了人,判了死刑,后来改为死缓,所以这个人当时没有杀。案子被纠正也很偶然。另案发现真凶,就启动了案件复查。原先在案件定性时有一个重要的证据,是衣服上的血迹。当时做了血型鉴定,嫌疑人衣服上有A型血,被害人也是A型血。那时候司法执法水平都不高,办案人员习惯认为血型对上了,那衣服上的血迹就是被害人的。这实际上是个错误的认识。”

最早报道聂树斌案存在疑问的《河南商报》原总顾问马云龙

“这个案子的复查也挺不容易的,复查人员说服被害人家属开棺验尸,取了被害人头盖骨,拿着被告人的血衣,到北京来做DNA鉴定,首先就找到我们人民大学的物证技术鉴定中心,找我的导师徐立根教授,咨询陈旧血痕的DNA鉴定问题。后来,我们介绍他们到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其实还没用DNA,是先做了血型,结果发现当年伊春市法医的血型鉴定错了,被害人的血型是AB,他们给验成了A型。“因为侦查机关在基础证据上的低级错误,石东玉坐了6年冤狱,直到1995年——也就是聂树斌被执行枪决这一年,石东玉案得到了纠正。当时《法制日报》为这个案子做了篇专题报道,标题是《我没有杀人》。”

证据和确定其是否真实有效的证据规则,就像一个案子的内部肌理,细密隐蔽,但又至关重要。一个错误的证据就可能使案件成立的皮囊轰然倒塌。而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证据体系除了技术手段的落后,更有证据规则上的模糊。何家弘告诉本刊记者:“比如我们1979年《刑事诉讼法》就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的应用,包括用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严禁一词其实还是很严厉。但是,我们没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没有任何规则说明刑讯获得的口供怎么办?法律没有说这些非法获取的证据要排除。所以实际上刑讯获得的口供在实践中都被采用。我们的法律规定往往是口号性的、号召性的。我们一直讲实事求是,讲客观真实,办案人员、检察官、法官都觉得刑讯不好,但口供是真实的,真实的就能用。客观地说,很多刑讯获得的口供确实还是真实的。但排除刑讯获得的口供,这是完全不同的价值考量。真实的口供如果靠刑讯获得也得排除,这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取向。”

“再比如,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英美法系国家很重要的证据规则。他们界定的‘传闻是证人在法庭以外所做的陈述,这实际上就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的要求,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传统。证据只有在法庭上讲的,才可以采纳,你在法庭之外,你对警察讲的,你对检察官讲的,这都是传闻。这就是基本规则。这和我们大量用笔录,询问笔录、证人很少出庭的状况截然不同。从2001年,全国人大法工委牵头研究刑事证据法,后来变为修改《刑事诉讼法》,其实一直想解决证人不出庭的问题,但至今进步不大,证人出庭率还是很低。”

有感于国内证据规则的空白,何家弘从美国留学回来后开始转型,从主研犯罪侦查转向证据法,他说:“我认为中国应该加强证据法学的研究,包括证据规则的制定。”若干年后,因为“真凶再现”的契机,聂树斌案再次进入大众视野,被发现这个曾经在犯罪侦查学上的正面案例,如果从证据学角度细致勘察,结论却大不相同。

“真凶”再现

2005年1月18日凌晨,河北省广平县公安局副局长郑成月在公安局值班,睡梦中接到一个电话。打来电话的是河南省荥阳县索河路派出所的一位女指导员。她告诉郑成月,索河路派出所在春节前的治安大排查中,发现了一个身份可疑的外乡人——工友们叫他“大王”,是农村人,但十几年没有回过老家,在乡土情结非常重的中国农村很少见;怕警察,一见警车或者穿警服的人就闪躲;而且还曾因一桩涉嫌拐卖婴儿的案子受到警方调查——他和同居的女子将自己第一个刚出生的孩子送给别人,得了4000块钱。

这个可疑的外乡人叫王书金,老家在河北广平县南寺郎固村,是郑成月追缉10年的一起凶案嫌疑人。1995年,郑成月从中国政法大学完成学业后到了广平县公安局,一开始没有分配工作,每天只是打打杂。10月的一天,也就是农村收完玉米的季节,在南寺郎固与泊头村之间的小道路北100米的地方,掰完玉米棒子的秸秆地里,露出一口干枯的钢管井,井里有一具女孩的尸体。女孩在广平县一家工厂打工,已经失踪了几天,被发现时尸体腐烂膨胀。这是郑成月接触的第一起凶杀案。他和同事按照当时惯常的侦查方法,走访排查邻近村庄的年轻人。那是个约5000人的大村,当搜索从第一队转入第二队时,发现南寺郎固村的村民王书金不见了。他的妻子说:公安在第一队搜索时,王书金回家磨了把刀,揣上身就走了。

虽然上了公安部的通缉令,但王书金自此消失了。此后10年间,每到逢年过节,他父亲的生日,郑成月都会安排便衣去王家附近盯梢,但从没有任何发现。王书金只上过小学二年级,不会说普通话,只能干些粗笨活儿,所以也只逃到了几百公里外的邻省河南,像在老家一样找了个砖窑讨生活。但因为从没照过相,警方没有他的任何影像资料。除了“身高170,皮肤较黑,右眼角有一个被拖拉机喇叭盖儿磕伤的不太明显的疤”之外,没有其余可以锁定他的特征。王书金14岁曾因强奸一个8岁女孩,被判刑3年,自此成为家族中的耻辱,兄弟姐妹也不与他亲近。郑成月记得将他带回河北指认犯案现场时,围观的村民众多,甚至有被害人家属赶来要拿棍棒打他,他的家人中只有父亲来了。“他看见他父亲,眼里一点泪没有,不表态,说了句‘我爹胖了。我说‘你什么时候见过?他说就刚才,‘我爹就在村口站着。”郑成月对本刊记者回忆,“他的脸,表情给人感觉是整个往下沉的,苦瓜脸,从来不笑,也看不出什么情绪。从荥阳把他带回广平时,怕他太紧张闹事,我们在车上跟他说笑话,想逗他笑、放松精神,他一点都没笑。我在前面坐着,从后视镜里看他,觉得这小子跟正常人不一样。”

郑成月至今还保存着第一次审讯王书金的完整视频。王书金穿着敞怀的棉袄,旧得有些看不出颜色,头发长而蓬乱,胡子拉碴,说口音极其浓重的广平话。虽然是接受审讯,但并不显出紧张畏缩。神态略带点疲惫和懒散,声音平淡,听不出任何情感起伏。如果不懂当地话,只看视频,会以为是两个人在闲话家常,完全感受不到一问一答间,说的都是10年前田间地头惊心动魄的死亡瞬间。

王书金供述了1993到1995年间,自己在河北犯下的四起强奸杀人命案,其中三起在郑成月管辖的广平县内,案发地都是王书金打工的砖窑和住所交界的区域内。还有一起在石家庄西郊的玉米地里,案发地与他当时打工的砖窑相距约100米。他供述自己曾在这里将一个“披肩发,穿一件白底蓝点的连衣裙,内穿粉红色内裤,脚穿白色尼龙丝袜子,胸前半截白色小背心,头上没有发卡,骑一辆红色24自行车,穿的是红色高跟凉鞋”的女人拉到地里,实施奸杀。王书金指认的案发现场,是在一片自南向北的青纱帐中,唯一一块垄沟自西向东排列的玉米地。而据田地的主人说,从上世纪90年代到2005年,他的这块地里只发生过一起凶案,凶案的嫌疑人聂树斌早在10年前就被枪决结案了。

阻力

郑成月今年56岁,是个经验丰富的老警察。他熟知一些命案侦查的规律,比如死在半道上的,多半是强奸杀人,死在家里的,仇杀居多。强奸案的现场最重要是寻找阴毛,根部有DNA,而有厮打痕迹的命案现场,死者指甲缝隙里可能就残留着凶犯的皮肤等关键证据。在当警察前,他还在部队做过侦察员,有很好的记忆力和多年历练的现场还原能力,对10年前的村庄道路记忆犹新,能随手画出案发时的现场地图,还能绘形绘影地描述当年审讯王书金时的情景。每讲一段,就微微探身侧头,笑眯眯地问:“还有啥要问的?”但他不那么耐烦回答自己讲述逻辑之外的问题,表现出多年刑侦警察的决断力和不容置疑,有极强的专业自信。

抓获王书金原本是个好消息。王书金供述的几起案件,现场指认时位置找得很准确,受害人的尸体也能被她们的家人辨认出来,帮广平县警方解决了几起妇女失踪的悬案。第一个抓到他的荥阳县公安也在等着庆功,郑成月却发现自己陷入了一个困境。2005年3月,王书金的羁押期限快到了,必须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他供述的四起命案中,有两起的程序却走不下去了。

一起是1993年农历十月十六日,王书金交代自己在村口东地拿着铁锹遛红薯时,将回娘家赶庙会的张某某半路截住,奸杀后埋到了一个变压器小屋的前面。这是他交代做的第一起案子。王书金供述死者穿着与她丈夫记忆的一模一样,10年后指认的现场处,确实挖到了一具尸体,他描述当年作案时用的红色尼龙腰带,刨出来时还缠在死者身上。但在郑成月和同事们在提取物证时遇到了麻烦。

2005年,中国刑侦对证据,尤其是物证的要求已经更为严格。“2005年涉及命案时,DNA都要做。”郑成月对本刊记者说。他记得那一年他办过一个强奸杀人并焚尸的案子。“被害人被烧得面目全非,精液没法提取,现场的指纹脚印也都没有了。当时我们查了嫌疑人的活动时间,几乎能证明他杀人了,并且他被我们抓获以后自己也说得清楚,说看到受害人一个人,就跟过去了,跟她说‘走,咱说两句话,一拐弯进了地,就跟她发生关系了,之后她跟他要钱,说不给钱就告他,他害怕了,身上真没有钱,就把她掐死了。然后抱了一堆玉米秸秆,点着把她烧了。”

“我们就跟检察院提请逮捕,但检察院说:‘《刑法》明文规定,只有被告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罪。没有物证和证人,就把人给放了。现在这人还在家里好好的,每次看到我还打招呼。没办法,我们没证据。”

在王书金犯的第一起案子里,郑成月和同事遇到了相同的问题。他们提取受害者的遗体DNA,又从她母亲的耳朵上取了血,送到公安部二所做线粒体DNA。“半个月后回复说做不出来,让我们要么去上海,要么去沈阳。广平当时是全国贫困县,我问局长要经费到沈阳去,要2万块钱,局长说没有钱,锅炉都停了,供暖都不能供了。”

因为经费限制没做成DNA鉴定,缺乏确定死者身份的物证,张某某案无法定案,郑成月觉得这还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王书金一共杀了4个,还有3个可以定罪,所以后来省公安厅刑侦局说把这个案子删掉,不记罪,我说你跟检察院说,这不是我的事。”

有大麻烦的是另一桩案子。郑成月将剩余三起案子写成起诉意见书递交检察院后,很快收到了检察院发来的退查提纲。“其中第五项说:‘被告人王书金交代在石家庄打工期间强奸后将一名妇女杀死,此事是否存在,应查证将材料入卷后才能认定。但是石家庄这个案子没现场,我们怎么提交?”

从王书金供述出石家庄西郊玉米地案后,郑成月就向石家庄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省公安厅发了公函,请他们配合调取当时的现场材料,但一直没有收到回复。郑成月为此还专门跑了一趟石家庄。“当时办这个案子的郊区分局已经撤了,并入裕华分局。我到裕华分局没人理我,后来找到一个刑警大队教导员,我看他桌子上放着一张我们发过去的函,他马上就扣在桌子上。我说:‘你给我出个证明,说明你们这里没出过这起凶杀案,我就走。他跟我说:‘这事我们在商量。这样我就只好回来了。”郑成月向本刊记者回忆,“这个时候王书金的羁押期限都到了,我不能再继续押了。当时的最高检察院检察长在电视电话会议上讲,超期羁押就是非法拘禁,我办个案子还成犯罪了。我就跟县里的一个检察长商量,这事没人管怎么办?他说这好办,记者一给报道就有人管了。”

2005年3月15日,《河南商报》向全国媒体群发了文章《一案两凶,谁是真凶?》,报道了郑成月手里这起蹊跷却难以推进的案件。报道刊发后几天,河北省公安厅就派人到了广平。聂树斌案在10年后,重新进入司法机关和公众的视野。

分歧

2005年是研究中国刑事错案的学者都不会忽视的年份。除了聂树斌案曝出蹊跷的“一案两凶”外,还出现了湖北佘祥林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等对后来影响深远的案件。“那个时候社会氛围也发生变化了,从2000年云南杜培武的案子,到2005年佘祥林案在社会上引起的轰动效应,加上和国外交流获得的信息也越来越多,美国的‘无辜者运动我们也了解到一些情况。大家觉得刑事错案问题很值得研究,特别是从研究证据的角度来观察。我开始正面关注刑事错案问题。”何家弘对本刊记者回忆。

但至少在2005年,聂树斌案还没有进入学界关于“错案”的讨论范畴。“那时主要关注的典型案例还是已经确认的冤错案件,聂树斌案还没有入到这里面。因为案子程序还没走完,虽然舆论报道是‘真凶归来,但当地一直有另外的说法。”何家弘说。

2005年3月25日——在《一案两凶,谁是真凶》的报道见报后10天,河北省政法委书记刘金国主持召开了案情汇报会,这是官方首次对聂树斌案做出的反应,河北省和石家庄市的公检法领导都参加了会议。“第一个发言的是石家庄市纪委书记,”郑成月对本刊记者回忆,“他说,我们接到省政法委的通知,对办理聂树斌案的原郊区分局各个办案民警调查询问,没有刑讯逼供,聂树斌被抓后主动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径。第二个发言的是石家庄中院管刑事的副院长,他介绍了逮捕起诉聂树斌的时间和程序,说我们接到案卷之后,多次开会,目前证据确凿充分,杀聂树斌准确无误。”

郑成月对案子的判断却截然相反。多年来,他一直坚持自己的立场。“聂树斌案我从第一天就说这是个冤案,至今我也这么说。”郑成月对本刊记者说,“为什么?我就给你说一点,王书金交代把人拖到玉米地强奸后掐死了,把衣服扒光了,在她身体的左边发现了一串钥匙,就捡起钥匙走,走到半道觉得不对,拿着死者的钥匙,以后被查到麻烦了。就转身回去,把钥匙扔到死者旁边1米远处。”

钥匙是这起陈年旧案中第一个浮出水面的隐蔽证据,也是郑成月最有力的质疑武器。受害人康某某当时租住在工厂附近,夏天穿裙子没裤兜,骑的自行车也没有车筐,就习惯把钥匙用皮筋绷在手上。而据案发现场的照片,在死者康某某西侧70厘米处的确有一串钥匙,在杂草碎土和玉米秸秆的掩映下,如果不是亲到犯罪现场,至少离现场相当近,是难以发现的。但聂树斌当年的口供中却没有提到这串钥匙,警方也没有将钥匙作为定案的证物。当康某某的父亲要去她租住的房子取回她的遗物时,没钥匙开不了房门,警方就在结案前将钥匙还给了康父。

在2005年3月25日的汇报会上,郑成月讲出钥匙这件证物。“刘金国问检察院的院长:现场提取的证物与王书金交代的一致吗?院长说:一致。他又问:聂树斌交代了这串钥匙吗?我说没有。”郑成月对本刊记者回忆,“最后刘书记问我一句话:‘郑局长,依你看,王书金在石家庄这起作案的可能性有多大?我理直气壮地说:‘刘书记,真要接触过王书金、提审过他的人,99%的人都会说是他,不是聂树斌。”

复查

现在回过头来看,聂树斌案的再审在2005年有一个很积极的开局。案情汇报会上,刘金国宣布了三点:第一,要成立两个专案组。河北高院牵头成立聂树斌案专案组,对聂案进行复查;河北省公安厅牵头成立王书金案专案组,对王书金案进行彻查;第二,拨款15万元保障专案组的正常工作;第三,尽快完成调查,争取一个月后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全国媒体报告。

复查是再审的前置程序。一起案件是否再审的基本原则是“认为确有错误”,调查则是通过对原有证据和办案程序的重新审查,查明是否“确有错误”。地方政法系统通常是这一程序的执行主体。但在实际操作中,“自查自纠”的阻力很大。“一方面谁也不愿承认错误。勇于认错是一个很高的道德标准,大多数人都做不到。我们又总是公开讲要责任追究,因此复查、纠错就成了一种生死搏斗。一方是家属、律师和媒体,另一方就是公检法领导。”何家弘说,“而且我们对于启动再审的证明标准,规定得不是很清晰。认为确有错误就启动再审,那什么是‘确有错误?”

在法学界的研究中,很长一段时间把聂树斌案入在“可能是错案”的疑案范畴。“上世纪90年代的执法水平、证明标准都把握得很低,很多办案人员把握的是‘两个基本,这也是中央有关领导讲过的,‘基本的案件事实清楚,基本的证据确实充分。有的地方又再把这‘两个基本进一步理解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因此,证据在具体实务中就变成一个极为粗放的概念。往往最后案卷里现场勘查笔录、法医检验结论、证人证言、口供,粗看一大堆证据都有,但并没有对这些证据具体的审查评断。现场笔录证明了什么?尸检报告证明了什么?很多证据只是证明这个人是怎么死的,但并没有证明是谁杀了他。”

证据规则不清,带来的就是法律边界模糊,进而导致过度依赖口供。“最后看来看去,能证明谁是凶手的往往只有口供。聂树斌案就是这样,最后还是只有口供能把这事和聂树斌联系起来。当初定案是这样,而一旦要推翻一个既有结论,要复查纠错时,同样的问题又来了。”

一位知情人士告诉本刊记者,2005年3月26日,就在案情汇报会后的两天,聂树斌案启动了第一次复查。此后在2009年也有过断断续续对当年证人的问讯。最大规模的一次复查是2011年底到2012年2月,河北省高院负责复查此案的法官在国安宾馆,对当年所有参与过该案的办案人员,从法医、侦查员到主管领导,都进行了一对一的问讯。但犯罪现场早已消失,聂树斌被执行了死刑,口述的现场都不可再得,复查的起点只能建立在当年的案卷和办案人员的陈述上——但已经属于成品的案卷,大多已具备符合程序的属性,这样坐在房间内问答式的复查,就像沿着1995年已经形成的对案件的认识路径再走一遍,很难有任何程序外的发现。一位看过复查案卷的人士告诉本刊记者,对办案人员的问讯多是些程序问答,并没有进入细节追问——这或许是自查自纠的司法机器无法具备的功能。复查案卷中,被调查方最为频繁的一个回答就是:“时间太长,记不清了。”

“自纠自错还是所有阻力的来源。它有时会形成巨大的小群体利益。这种小群体利益让人在说假话或者推诿时没有罪恶感。不仅没罪恶感,甚至还有种内部英雄主义的感觉。”何家弘说。他很早就洞察了“自纠自错”机制背后,案件复查和纠错的推进乏力。自从成立刑事错案研究中心后,他与国际同行的交流很多。2011年,他参加了美国著名纠冤组织“无辜者联盟”举行的年会,并在会上做了一个关于中国刑事错案的主题发言。国际同行问,为什么不在中国成立一个无辜者中心,把你们的刑事错案研究中心改成无辜者中心?“我说我认为自己的能力和兴趣,是在如何推进观念转变和制度改革上,而不是放在具体错案的代理和纠正上。如果陷入个案,耗了很多精力,也不一定推动得了。他后来甚至摘下了办公室外‘刑事错案研究中心的招牌,这块牌匾招来不少的各地上访者。”

沉默期

当司法机器缓慢甚至静止于问答式的“自查”程序时,它对外进入了一个漫长的沉默期:既不公布任何信息,也不对申诉方做有实质推进的回复。

“你们上次说我儿子的事在调查,调查得怎么样了?”

“我们很慎重,正在调查,你回去再等等吧。”

从2005年开始为儿子的案子奔走以来,张焕枝就陷入这样的循环对话中。她有两本笔记本,记录着“真凶再现”后的10年里,她去过的地方和见过的人。笔记本上最多的记录是接受媒体采访和去各级政法系统各单位申诉。她每个月至少去一次河北省高院,总是早上8点钟到达法院,登记、在大厅等待,几个小时后与负责审查此案的法官见上一面,说上十来分钟甚至几分钟的话,然后得到一个“再等等”的回复。除了一次因为极度失望,拒绝在会见笔录上签字外,她从来没有表现出过激的情绪,只是这样一趟又一趟往返在下聂庄到石家庄之间两个多小时车程的路上。

2011年,一位学者在一篇文章中引用了卡夫卡的小说《诉讼》来类比聂树斌案再审之路的停滞:乡下人在法的门前徘徊,想进去,却遭到守门人的阻拦。守门人的责任是阻拦,同时又让下乡人心存希望,仿佛总有一天他可以进入。于是,乡下人费尽口舌,经年累月,一直到死神降临之时也无法进入法之门。

张焕枝这么多年在“卡夫卡门”前,怀抱希望却一直“不得其门而入”的绝望,外人无从体会,或许只有律师李树亭能感同身受。在接手聂树斌案申诉前,他曾经代理过一桩有名的冤案。2002年,河北省唐山市二级警督李久明在一起入室杀人案中被判死缓。李树亭在二审上诉时担任李久明的律师,他查阅案卷时已经发现一些证据纰漏和李久明遭受刑讯逼供的迹象,并将此写入二审辩护意见,但并未得到法院采纳。直到2004年真凶再现并得到查证,案子的平反仍然久拖不决,直到李树亭通过中国政法大学一位颇有声望的老教授,将案子的材料直接递给公安部领导,获得领导的签字批示后,李久明才获无罪释放。因此,当2005年张焕枝找他代理聂树斌案的申诉时,李树亭告诉她:“依据我本人的社会经验,这种案件操作起来会很困难:首先,案件发生年头很长,调查取证工作会非常困难。当时的知情人或者证人,对事件可能记不清了,或者因为种种原因不愿意说;其次,有关部门不会积极配合。毕竟,如果是冤案,牵涉到公检法三个部门,执法水平和司法形象会受到损害,同时涉及国家赔偿问题,这会使相关部门消极应对此事。第三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是,如果当年的办案人员因为立功而荣升,这些人为了自己的政治前途不受影响,会调动一切关系,千方百计阻挠案件的调查纠正。”

即便有这样的认识和心理准备,聂树斌案的推动之难仍然超出他的预料。一开始河北省高院说没有判决书不能申诉,而结案10年后的法院也不负责给他们提供判决书。李树亭无数次去被害人家中,跟康某某的父亲聊天,为他提供一些法律帮助,终于在两年后获得康父的信任,拿到判决书。“他用一种不失尊严的方式给了我,把判决书压在一堆其他的材料下面。我拿去一口气复印了20份。其实根本不需要这么多,只是感觉太不容易了。”他以为他就此翻越了聂案申诉的最大障碍,但其实只是离“卡夫卡门”更近了一点而已。自从2007年8月高院接受申诉,并将聂案复查权转交河北省高院后,案子再没有任何实质的进展。

2011年,聂树斌案已经成为学界关注的公共事件,有不少律师跃跃欲试。邱兴隆在一次有关聂案的演讲中,谈到了“聂树斌案需要什么样的律师”:“聂树斌是一个死刑案件,而且是一个极有可能的死刑错案。至少,聂的亲属,包括他父母与姐姐,都确信他是冤枉的!担任他的代理人,就得理解他们失去亲人而且是亲人被错杀的切肤之痛,更应意识到他们虽然给不起你钱,但给了你那份信任的分量!所以,担任聂树斌案的申诉代理律师,必须投入更大的人性关怀。尤其让我不得不告诫自己的是,聂树斌虽然已死,但聂案能否昭雪事关他是否该死,甚至事关人是否该死以及在何种情况下该死等关涉人本身的大问题。换言之,对聂树斌案的关心,实际上是通过对死者的关心而体现出对生命的关怀。如果我要担任聂树斌案子的申诉代理人,我必须拷问自己有无这样的人性关怀。”

因为具备这种人性关怀,李树亭接手了这个在很长时间内被认为没有翻案希望的案子,并且自费做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但也因为这种人性关怀,他和家属一样背上了沉重的情感十字架。从2007到2013年,是司法机器对聂树斌案申诉保持沉默的几年。李树亭穷尽了他所有的资源和方法,托政法大学老教授递交中央领导的材料也被退了回来。他觉得自己已经无能为力。对于聂树斌案的申诉,应该可以的希望,和理应可以的愤怒,以及怎么都不可以的无力折磨着他。2007年他甚至去湖北准备出家。他记得2010年,在石家庄的一个小公园里,张焕枝告诉他决定解除他的代理,他告诉我:“我当时的感觉是终于松了一口气。”

王书金的生活

2011年9月11日,中秋节前一天,大约有60多名律师、学者和媒体记者汇集在石家庄,参加了“聂树斌案研讨会”。在聂案沉寂的这些年,法学界对它的关注却一直没有平息过。“好像没人提起了,但其实没人忘记。”何家弘对本刊记者说,“我们在上课时讲错案纠正难,呼格吉勒图和聂树斌这两个案子都是会提到的。”

在石家庄的这次研讨会通过了一份致最高人民法院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呼吁书,要求对聂案进行重审。此外还提出了对王书金案的质疑:河北省高院审理王书金上诉案严重违反刑诉法规定。2007年7月31日,王书金案二审第一次开庭就已结束,本应两个半月之内做出的宣判,至今延宕4年,杳无音信。一个省高级法院,公然违反程序法律,其中原因何在,理应得到审查和解释。

这次研讨会可以算是学界和公众舆论,在“家门口”对当地政法系统的一次“宣战”。“我开始还怀疑河北司法机关可能会干扰研讨会的举行,但该研讨会出人意料地顺利进行。这时,我感觉到河北司法机关对此案似乎很有底气。”一位从业27年的老律师在文章中写道。何家弘也感受到了河北方的这种自信。“2012年,我去给河北省检察院反贪系统的骨干讲课,课后他们跟我交流时讲:‘聂树斌案具体的情况我们还不方便跟您讲,但我们可以担保,这个案子没错。他们内部的一些人会这样打保票。他们还说,以后可以把一些内部的证据给您看。”

在河北省公诉方的逻辑里,王书金“自认真凶”是一个完全不同的故事。“案发时,他正在距离现场约100米的砖窑打工,熟悉现场环境,公安勘查现场时围观的人很多,他很可能就在其中。而且公安在周边走访排查时,他也是被调查对象之一。有他的工友作证说,王书金在回答公安提问时,还被工地领班骂,让他不要胡说八道。这些信息都表明他之前知道这件案子。”一位接近河北省高院的人士对本刊记者说。至于他自认其罪的动机,“他逃亡了10年,心里知道总有被抓这一天,这10年里他一定对被抓后有打算。他供述了四起命案,检察院只认定了两起,但还有一起没认定的,他就从来没提过。通过认下一桩查不清的案子被定为立功,很可能得到从宽处理。真相反正很难查清了,为了保留证人,通常不会急于对疑似真凶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他也一直把这一点作为辩护和上诉的理由。他做的那些事情,脏得没法说,可他已经多活了10年”。

在这个讲述中,能听出对王书金极端的厌恶、愤恨和无可奈何。按当地的公序良俗和既有法律,王书金都是确定的“坏人”。但他一直以一个“必死之身”,活在司法机器一道奇异的缝隙里。2005年他一审被判处死刑,以石家庄西郊玉米地一案没有被认定,将此作为重大立功的理由,提起上诉。2007年二审开庭结束后,省高院一直没有判决。王书金被辗转几次,最后关押在了河北磁县看守所。据此前媒体报道,自从他进入这个看守所后,享受着高于普通嫌犯的“高规格待遇”。看守所领导接到的指令是,如果王书金出了什么事,那下一个被关进看守所的就是你们自己。2013他被维持死刑判决后,代理律师朱爱民和彭思源都接到看守所所长的求助电话,请他们帮助多做做王书金的工作——“死刑判决后他情绪很不稳定。比如大家看电视正好好的,王书金会突然起身,‘啪的一声关掉电视:我要死了,我心情不好,你们别看了。”2015年1月,他有一次轻微脑梗,“幸亏及时发现,医生和管教都松了口气”。私下里,磁县看守所好几位工作人员都曾请求朱爱民帮忙跟上级反映,看能不能把王书金转走,“担子太重了”。“一个确定的连环杀人犯,最后却要为他花费那么多的司法资源,享受特殊待遇。为什么是这样?河北司法界确实也该好好反思一下。”这位接近河北省高院的人士对本刊记者说。

二次开庭

2013年6月,朱爱民接到了河北省高院的电话,宣布对王书金二审二次开庭。朱爱民觉得很惊讶。“感觉第一次开庭把该说的话,该做的事都做完了,为什么隔了这么多年突然要二次开庭?还审什么?”他对本刊记者说。二次开庭的声势颇为浩大,邀请了200多名各界人士到场旁听,聂树斌的母亲,甚至下聂庄的村干部都收到了听审通知。何家弘也接到了河北省高院的邀请。他说:“我想那时候他们对这个案子是有结论的,有自己的自信,认为检方手上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个事不一定是王书金干的。”

直到2013年王书金案二审再次开庭前,王书金的口供都被公众认为是判定聂树斌案是否错案最理所当然的证据。在犯罪现场已经消失、被害人和当年判定的“加害人”都已不在人世的情况下,王书金的说法也是唯一的外部证据。“如果他一旦翻供,我们就什么证据都没有了。”2006年广平县公安局长刘朝彬在回答媒体采访时就这么说。保住或者推翻他的口供,成为各方人士对二次开庭的最大想象。

朱爱民告诉本刊记者,得到二次开庭的通知后,他去看守所会见王书金,王书金告诉朱爱民,自己这几年辗转于河北省内包括石家庄、邢台等在内的多个看守所,其间被相关工作组要求翻供。对方承诺,如果翻供,就给其同居女友和两个孩子办低保。郑成月告诉本刊记者他听到的传闻——二次开庭前,由当时的省政法委领导带队,设立了模拟法庭让王书金翻供。一位河北省的县级公安局副局长也对模拟法庭有所耳闻,“听人说是政法委的领导直接坐镇,在邯郸住了3天,目的就是要让王书金翻供”。但是,王书金最终在庭上并没有翻供。

但对河北公诉方来说,事隔6年后宣布开庭,攻击点并不是王书金所说的“是”或者“否”,而是关于他口供中对于犯罪现场和过程的细节证据。在这次庭审前,唯有河北方掌握着聂树斌和王书金两人全部案卷。他们一开始依据“不告不理”原则(没有进入起诉的案子法院不能审理),拒绝将两个案子联系起来。王书金代理律师彭思源对本刊记者回忆:“我二审第一次开庭,就提出了申请,希望把被告人王书金交代的六起案件,尤其是没有起诉的两起案件查清楚,把相关卷宗调出来,尤其是聂案卷宗。法院合议庭当庭驳回我的申请。在开庭最后,我又说了一遍,希望申请调阅聂案案卷,他们再次驳回。理由都是与本案无关。”

但6年后,在二次开庭的现场,河北省检察院在对方律师没有事先看到材料的情况下,突破了“不告不理”原则,主动在庭上引用了聂树斌案侦查卷的证据,来比对王书金口供中的矛盾之处:第一,王书金供述的作案时间是下午1点半到2点之间,但聂树斌案当年认定的作案时间是下午5点半到6点之间。第二,王书金供述的杀人手段是掐脖子,并跳起来跺被害人胸腹,其间他还听到“喀嚓喀嚓”的声音,说明被害人应该有肋骨骨折。但原案卷中法医认定的死亡方式是窒息死亡,并未有胸部骨折的记录。第三,王书金描述被害人和他身高相仿,但他身高1.72米,被害人只有1.52米。第四,也是最关键的一点,案卷记载被害人尸体身穿白色背心,颈部压有玉米秸,拿开玉米秸后,可见一件花衬衣缠绕在颈部。但王书金的供述中始终没有“花衬衣”这个细节。

“花衬衣”是这个案子的另一个隐蔽证据,就像“攻方”用那串钥匙来攻击“聂树斌是凶手”的结论时,检方也用“花衬衣”作为盾牌来守住“王书金不是凶手”的结论。王书金口供与原始侦查卷上的差异,到底是多年后回忆的“细节错位”,还是有更深的隐情,现在尚无结论,甚至永远都不会有结论。但这次公开开庭,确实让公众判断有了倾向河北方的动摇。一位参加过那次开庭的人士对本刊记者回忆,最让他记忆深刻的就是公诉人与王书金之间关于“花衬衣”的追问:“公诉人问:‘你有没有看到过一件花衬衣?王书金回答没有。然后公诉人出示了原来案卷中的关于花衬衣的记载,王书金又说他忘记了,好像是有。我就觉得他可能不是凶手,感觉他在顺着公诉人的话往上靠。”另一位在现场的人士告诉本刊记者,听完庭审后,几个学法律的朋友也对结论产生了极大的疑惑,在一起讨论案子中的各种可能性:“王书金知道一个隐蔽证据,但不知道另一个隐蔽证据。他到底是不是凶手?有没有共同作案的可能?甚或是先后作案?”

当检方在法庭上突然亮出聂树斌案卷中的证据时,朱爱民立刻提出抗议,要求休庭查看新的证据,法庭同意了他的要求。“这是我们的策略,目的已经达到了。”那位接近河北省高院的人士对本刊记者说。河北方利用一次不合程序的“证据突袭”,“证明了案发现场有王书金根本不知道的关键证物,所以他不是凶手”。

王案和聂案

王书金案二次开庭时,何家弘虽然没有去庭审,但还是从证据法、法理上关注着这场审判。“它是很怪异的。一场刑事审判,公诉方的检察官拼命说这事不是被告人干的,作为被告人拼命说这事是我干的,这个错位确实很有意思。其实一方是项庄舞剑,一方是醉翁之意。公众关注这案子也是,并非关注王书金,还是关注聂树斌有没有罪。”

在聂树斌案申诉这十几年的起起落落中,王书金就像聂树斌的影子,因为后者才得以存在。他没有亲人,也没有朋友,也没什么钱,几乎没有任何可以与现实世界相联系的凭证。刚被抓捕时,没人给他请律师,刚好聂树斌案的申诉也不被河北省高院受理。为了获得聂案的更多信息,最早报道“一案两凶”的老报人马云龙决定帮王书金聘请律师,希望在王书金的审理过程中获得聂树斌的案卷。“2005年,最高法还没有收回死刑复核权,当时马云龙就是看到了这一点,想到要给王书金请律师。在石家庄西郊玉米地案没查清前,不能让河北省高院利用手里的死刑复核权把王书金杀了,这在当时是完全有可能的。”王书金代理律师彭思源对本刊记者回忆。

这又是一个曲折的过程。王书金的家人早就不和他来往,也不愿意出面为他办理任何手续,为了找到合法的委托人,他们辗转联系上了王书金被捕前和他同居并生儿育女的女子,说服那位女子以孩子的名义帮王书金签订了委托协议。最早聘请的律师是北京市衡卓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爱民。马云龙当时跟他约定,由马云龙所在报社为朱爱民报销代理后的出差费用。虽然只报销了两次,马云龙被报社免职,费用报销的协议不了了之,但通过王书金案支持聂树斌案“翻案”的方向却一直坚持下来。2007年7月,彭思源也在马云龙的牵线下加入了王书金案。“我们的策略核心是为了配合李树亭律师为聂树斌翻案。李律师和马云龙他们让朱爱民律师在王书金案一审时就向邯郸中院提申请,要求调王书金供认的六起杀人案的所有案卷材料,其实目的,就是为了拿到跟西郊玉米地案的相关供述。”

这是王书金案的开局。因为聂树斌案的再审申诉停滞不前,过去的十几年,攻守方一直在利用王金书案交手。从2007年王书金案二审第一次开庭到2013年二审第二次开庭的漫长时间里,博弈的形势一直随着外部司法环境和舆论压力的变化发生着微妙的改变。河北方从一开始拒绝将两个案子联系起来,到最后主动在法庭上公开将两个案子进行比对——他们在二次开庭前的自信或许在于,他们认为既足以在程序上维护聂案的无错,也可以在实体上证明“王书金是真凶”这个新证据并不成立。

2013年9月27日,王书金庭审过后两个多月,河北省高院二审宣判,驳回王书金上诉,维持死刑。这个判决中隐含着对“王书金是西郊玉米地一案凶手”的否定,也被学界评论为是“对聂案申诉的预决”,“下一步,驳回聂案申诉,即属王案司法对策的逻辑延伸,也应不是意外”。但何家弘认为:“河北高院在压力下通过这样的开庭审理来证明不能定王书金的罪,并以此说明判聂树斌有罪是没错的,这个思路其实是错的。不能用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件事是王书金干的,并不等于说就肯定了这事是聂树斌干的。”

对王书金的判定依据应该是2012年1月1日实施的新刑诉法。这部法律对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做出了更细致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三项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一位法学家把这些细则用概率做了个解释,“就是说,被告人为犯罪实施人的可能性至少应达到90%。按照‘疑罪从无的无罪推定原则,只要被告人有罪的概率低于90%,法院就应该判被告人无罪”。如果以此推理,“知道一个隐蔽证据,但不知道另一个隐蔽证据”的王书金,或许确实难以判定就是杀害康某某的凶手——这是一个基于“疑罪从无”的判定。但审判方也因此进入一个左右手互搏的尴尬境地——如果以此标准和立场来衡量同样缺乏物证、缺乏现场人证,甚至也不知道一个关键隐蔽证据的聂树斌,又该如何评断呢?

突破程序

这个疑问被抛给了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王书金二审判决死刑后,报最高法院死刑复核。聂树斌案再起波澜后近10年,“聂案和王案终于在最高法院汇合了”。邱兴隆对本刊记者说:“现在纠错的和疑似的死刑错案都是发生在最高法院把死刑复核权下放的阶段,虽然有历史原因,但也可以说这是最高法院当时的一种不作为,出了错不能仅仅说是地方法院的错。从历史的角度、道义的角度来说,最高法院必须要担当这个责任。”

2013年,新任最高法院院长周强上任43天后,召集法学界各个领域的专家,召开了一个关于司法公信力的座谈会。何家弘也在受邀之列。“司法没有公信力,司法就没有生命力,高法请专家从各个领域来谈这个问题。我在这个座谈会上就提到了应该关注刑事错案问题,因为它对司法公信力是很大的杀伤。里面我就说到聂树斌案。这些影响特别重大的案子,你越是想拖着瞒着,越对司法公信的伤害更大,一方面是阻力的积累,一方面是纠错的呼声的积累,变成两股力量,越推动,案子的知名度越高,知名度越高,司法系统越谨慎。最后变成了我们司法机关一个非常沉重的包袱。是不是能把这些案子作为一个动力推进我们刑事错案纠错体制的改革。”

但对一架庞大的司法机器来说,对一件有争议的案子如何确立再审原则,如何打破传统“自纠自错”的司法闭环,不仅仅是一些理念,还涉及一系列程序的突破和创新。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据一位接近河北高法的人士告诉本刊记者,河北方早在2010年前就将复查结果上报过高院,认为自查聂案没有问题,申请把案子拿到别的地方去异地复查。“我都看到过文件,但对这个提议,高院一直没有答复。”

2013年王书金二审二次开庭后,一位知名学者,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宗智曾专门著文探讨聂案启动再审的突破之道:由裁判单位邀请数位有影响且有一定实际司法经验及公正声誉的专家学者,以咨询会的形式对案件事实做出判断并提出处理意见。因本案的争议点是证据事实问题,会前应将全部案卷材料让专家在指定地点事先审阅。会议可由一位专家主持,法院和检察院的案件审查人员及该案辩护律师列席,可以介绍情况、发表意见并反驳对方意见。专家意见应当形成咨询报告,并向社会公布。专家咨询,是遇疑难案件法、检、辩的常用方法,咨询而非决定,不损害制度安排,不妨碍司法权行使。

早在2013年那次司法会议上,何家弘也针对聂树斌案提出了一个相似的建议:“最高法院可以邀请三至五位法学专家组成聂树斌案的复查组,在全面公开地审查本案证据的基础上做出是否启动再审的决定。这种案件复查组具有‘半官方性质,即查办经费来自官方,查办人员来自民间。然后,最高法院可以总结经验,以涉诉上访案件的审判监督程序改良为进路,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市自治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分别成立半官方性质的“申诉案件复查委员会”,并可以参照仲裁委员会的模式制定相应的规则。“当时高检高法认为这种动静太大,没有足够的动力,但其中有些想法他们是认同的,认为是合理的。后来高法审判监督厅提出异地重审,又提出搞听证会。这些都是在妥协中不断往前推进的动作。”

对一件争议很大的案子的再审评判,跳出原有司法机构的框架,似乎是学界和实务界的共识。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光武曾在聂案移交山东复查后,担任过一段时间代理律师。他告诉本刊记者:“因为刑事案件再审在法律上没有规定的程序,所以各地都是自己探索。2013年的时候,我在辽宁省的营口中院参加了一个很有名的刑事案子的听证会。我感觉这种做法,于再审没有程序的情况下是很可取的一个形式。听证会在无形中扩大了案件的知情范围,让更多人通过这种方式,全面了解聂树斌案的真实情况。这比法院、公诉方、辩护律师三方开一个程序不太完美的庭,更具有公开透明的性质。于是2015年4月10日左右,我给山东高院也提出了开听证会的建议。当时审判长朱云三就表示可以考虑,其实我现在回想起来,他们可能也考虑过,否则的话,我提出来以后,他们过两三天就同意通知了,太巧了。”

“当时在通知我们开听证会的见面会上,法官孟健专门给我核实,说‘我们想搞全国第一例听证,你以前真的参加过吗?我说真参加过。民事吗?我说不是,是刑事。聂树斌这个案子听证不是全国第一例,但在山东是第一次。”

听证会

听证会安排在一个大概200平方米的大房间里。整个会场是山东高院专门向山东省政府请示拨划费用搭建的。中间是四面朝向四个方向的大屏幕,除了法官和当事方外,还有15名社会群体代表。他们是由中华法学会挑选出来的,在之前从来没有公开对聂案发表过任何评论和看法的专家学者。他们负责听取双方说法并发问。“整个听证会的设备,周边的电视机、录像设备,连一层一层的安检设备,全部是用经费买的新的。”陈光武对本刊记者说。

不仅是会场和设备,整个听证会的程序也是没有先例的——这也是后来在业界引发激烈争论的部分。首先安排放映的是一个约20分钟的案情介绍短片。“按常理,这个常识概括性的东西应该由山东高院做,结果是河北省高院准备的。”陈光武对本刊记者说,“河北省高院先用这个短片向大家介绍聂树斌的案子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还开什么听证会啊。”当时在新浪直播间为这场听证会做解说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听证刚开始有事先准备好的文字,先上山东高院的官网。说的都是原始材料,不带观点的。但这个原始材料又是有选择的。不光有选择,我后来还发现,它还前后有调整。所以说从材料的编排上来讲,可以看到它是有一定的倾向性的。”

河北方显然为听证做了充分的准备。他们派出了原办案单位公检法的几方代表,不仅带来了准备好的案卷材料,还现场放映了PPT,用指示棒点着屏幕为听证代表做解释。其政法委的领导也来到现场,在外屋通过电视关注着场内的情况。整个听证会从下午3点持续到凌晨1点多,一共进行了11个小时,其中留给申诉方的陈述时间大约是1个半小时。

“在听证会之前,最高法的人和我联系,说希望我关注这次听证会。后来‘新闻1+1做直播,晚上8点我快出发的时候又接到电视台的电话,说节目取消了。”何家弘对本刊记者回忆,“这似乎表现出一种矛盾的心态。他们也想改革,也想传递这样的信息给社会,可又担心失控的反应,怕出事。体制有时很自信,有时又不自信。”

何家弘在接到节目的邀请后,曾经准备了三段话。因为节目被取消,他准备的发言发到了网上,第一部分就涉及听证会的程序设计。“我认为这次听证会是具有积极意义的改革尝试。冤错案件,各国都有,而且冤错案件的发现和纠正都会遇到阻力。让司法机关自查自纠,往往会遭遇推诿拖延,所以一些国家就借助民间力量来推动错案的发现和纠正。例如,美国就有民间的‘无辜者中心推进冤错案件的复查;英国则成立了半官半民的‘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我曾经提出过借鉴英国做法设立‘申诉案件复查委员会的建议。我以为,这次聂案听证的基本目标是值得肯定的。而且,山东高院的听证设计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正的要求,例如,对听证结果不预设答案,在挑选听证人时尽量保证客观公正,在听证时让申诉方和原办案方充分陈述意见等。”

“不过,这次听证的设计也存在一些瑕疵。首先,听证的发言顺序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要求法院启动再审的申诉方要承担一定的证明(说服)责任,所以不仅应该先发言,而且应该享有最后陈述的机会。借鉴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团审判的程序设计,可以先给申诉方一个半小时的陈述时间,再给原办案方两个小时的陈述时间,最后再给申诉方半个小时的时间做最后陈述。其次,这次听证不安排双方诘问和辩论的做法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为了让双方的陈述更有针对性,应该允许双方旁听对方的陈述。最后,法院合议庭应该把听证人的意见明确告知社会,例如,在15名听证人中,有多少人赞成启动再审,有多少人不赞成启动再审。当然,合议庭不能说出赞成者和不赞成者的姓名。这次听证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程序设计来提升司法公信力。假如合议庭最后以模糊的语言宣布,本合议庭在充分考虑听证人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定如下,那恐怕就会南辕北辙了。”

刑讯追问

在聂树斌案复查结束,并最终被最高法提审后,山东高院方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说:“从复查情况看,聂树斌自己在侦查、起诉、审判等阶段均没有讲过刑讯逼供问题,也没有发现刑讯逼供的证据。”业界对这个说法的解读是:可能会保守地改判。“这个保守的改判指的是错案不追究,就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改判,好像上面是有这么一个意见。”陈光武对本刊记者说。听证会结束后,他一位省政法系统的朋友在电话中“半真半假开玩笑说,其实要不是你们在听证会上提刑讯逼供和行刑时间这两个问题,早就结案了”。

是否启动非法证据的排查,是聂案进入再审后新的关注点。在听证会上,律师提出了聂树斌案卷中的一些疑点,其中非常重要的一条是:聂树斌的口供并不完整,聂树斌是在归案4天后才被逮捕并送入看守所的,之前都在留营派出所“监视居住”。但案卷中没有被监视居住的前四天的口供笔录。

“这一发现其实比任何发现都重要!因为这不但涉及作为强制措施的监视居住在当时的被变相滥用,而且还涉及能不能引发对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合理怀疑的问题。”邱兴隆对本刊记者说,“尽管79版《刑事诉讼法》中的监视居住的本意是在犯罪嫌疑人自己的家中执行,但是,实际上,在96版《刑事诉讼法》之前,这一强制措施在当时的石家庄已被变通适用得面目全非。当时的石家庄,每一个派出所均有一间小黑屋,是专门供监视居住之用的。我不但亲身经历过,而且,我早在1999年出版的我的狱中手记《黑昼》中即以‘如此监视居住为题做过真实记载。当时男女老少都被“监视居住”在一起,就一间屋子,不管男女解手都是蹲在那个房间里,比看守所条件恶劣得多。所以我觉得聂树斌案的主要问题,很可能就发生在这个监视居住期间,因为它是失控的。在这种监视居住下,犯罪嫌疑人是在没有任何第三方监督的情况下接受包括刑讯逼供在内的任意审讯!”

“在这成为复查‘盲区的4天中究竟发生了什么,我们不得而知。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在那4天中,聂树斌没闲着,警察也没闲着。我们不能肯定说本案有刑讯逼供,但是也不能排除刑讯的可能性。”何家弘对本刊记者说。在他收集研究的100多个刑事错案的案例里,“有50起是涉嫌杀人罪的,我们做了具体案件中的分析,从证据的角度看有哪些是虚假的,取证中有哪些问题。这50起案件里,47个案件都有被告人的虚假口供,其他情况也有,有虚假的证言,有被害人虚假陈述,有鉴定结论错误的,但比较突出的就是‘虚假口供,占94%。从取证角度,我们分析,50起案件中48起案件中都有侦查机关的不当行为,占96%,这些案件中的不当侦查行为,首先是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还有隐藏证据、假造证据,我记得一个突出的结果就是这两个数字:94%、96%,这二者之间有内在联系。但是在这些案例中,最终确认有刑讯逼供的只有4起,其他只能怀疑有刑讯逼供,因为刑讯逼供的取证是很难的”。

当案子被最高法提审,舆论都以为此案已经“翻案”成功,邱兴隆却在帮助律师李树亭做当年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调查。“为什么我要去研究这些问题?这也是我的学术观点。非法证据跟那个刑讯逼供所获取的证据两者之间是种属关系,种属关系就是说非法证据的外延要大于刑讯逼供,因为它还包括诱供、程序不合法的证据等等。最高法几年前就准备出台一个非法证据排除的司法解释,曾公开过一个草案,展开过讨论,它所列的非法证据的范围比刑讯逼供要广得多,包括诱供都要排除的,但是遇到了强烈的阻力,所以这个解释一直就没出来。那么聂树斌案子中,是否存在各种形式的非法证据,这个个案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很可能就可以推动最高法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早日出台。因为聂树斌案不是一个个案,它是一种现象,它由最高院提审了,那么这些经验教训都值得追究总结。”( 感谢实习记者唐瑶对本文的帮助)

猜你喜欢
聂树斌案子复查
辛永宁:慢性乙肝患者随访复查的那些事儿
肺结节≠肺癌,发现肺结节如何复查?
勘 误
金块藏匿在哪儿
聂树斌案的司法示范效应彰显
首批7所陕西省普通高中示范学校迎接复查评估
『查案子』会『乱班子』
火是由谁引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