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俭
城市遗产及其保护体系研究
——关于上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若干问题的思辨
周 俭
上海正在编制“2040上海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上海自1999版城市总体规划划定了11片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后,根据2003年出台的《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先后于2003年重新划定了中心城区12片历史文化风貌区,于2005年增加了32片郊区历史文化风貌区,于2007年公布了144条风貌保护道路,于2015年又确定了119个风貌保护街坊和23条风貌保护道路(街巷)。然而,上海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体系与国家现行的保护体系并不完全一致。究竟如何从理论上评价上海的这种保护方法,从城市遗产的概念切入,对正在编制中的“2040上海城市总体规划”提供一些研究性的观点。
AbstractIn the “Shanghai Master Plan (2015—2040)”, which is currently being formulated, the conservation plan 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The conservation system in Shanghai has developed since 1999 when 11 Historic and Cultural Conservation Areas were designated in the Shanghai Master Plan .They were re-designated into 12 Urban Historic and Cultural Conservation Area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newly-implemented policy: “Regulations on the Protection of Historic and Cultural Conservation Areas and Outstanding Historic Buildings in Shanghai” in 2003. In the following 5 years, there were additional 32 Suburban Historic and Cultural Conservation Areas (2005) and 144 roads (2007) designated to the list. Recently in 2015, 119 neighborhoods and another 23 roads were also included in the list. However, the conservation system in Shanghai is not part of the national system. In this paper, the question of how to assess the conservation system in Shanghai is theoretically analyzed based on the concept of urban heritage in order to provide some research viewpoints for the preparation of the “Shanghai Master Plan (2015—2040)”.
城市遗产 | 历史文化名城 | 保护体系 | 上海
KeywordsUrban heritage |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 Conservation system | Shanghai
1.1城市遗产是什么?
城市遗产是城市中所有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留存的总和。“遗产”一词具有法律性的意义,将“遗产”一词纳入法律范畴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当我们认为传统建筑、历史建筑、历史街区、历史街坊、历史空间、历史场所、历史地段等历史留存具有保护价值时,它们才被称作为“遗产”,并需要为这些“遗产”制定保护的法律和法规。从“遗产”概念的法律角度来理解,在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以及历史环境要素在内的历史留存都是城市遗产的组成部分。因此可以说,城市遗产在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中早已存在,而且还在不断拓展其对象和内容。
城市遗产的构成体系需要从其价值视角来确定,就如同文化遗产之所以增加了文化景观、文化线路等类型一样,均是因为其特有的、其他遗产概念不能涵盖的价值所致。文化景观的价值在于其景观的文化意义,而城市遗产的价值在于其空间的文化意义。城市遗产的空间价值在于其历史文化环境的空间特征、景观意象、集体记忆、意义联想以及连续的文脉线索,对形成某种地方的城市人文精神、生活方式或社会活动场所具有直接的作用或关联性,因此城市遗产本质上是一种包含了空间保护目标的文化遗产。城市遗产不仅包含了所有建筑遗产,也包含了需要保护的历史城区、历史地段、历史中心、历史街区、历史街坊、历史空间与场所等空间要素。
从城市遗产的概念来看,我国城市遗产的构成体系并不完整,或者说是有待完善。就如不是所有的历史城市都是历史文化名城、不是所有的历史街区都是历史文化街区一样,学术概念所包含的对象总是大于法律概念。城市中位于历史文化街区外的历史空间、历史场所和历史环境,虽然并不都具有保护的价值,但也应该被纳入城市遗产的构成体系(表1)。
表1 城市遗产构成体系分析
1.2为什么要研究城市遗产?
在此,我们需要回到城市遗产概念的由来。在上世纪30年代的《雅典宪章》中已经出现了与城市遗产有关的阐述,上世纪80年代的《华盛顿宪章》事实上就是一份关于城市遗产保护的国际性文件。201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的《关于历史性城市(镇)景观的建议书》[1]是一份关于城市遗产和城市保护最新的国际性文件,《建议书》中明确提到:“城市遗产对人类来说是一种社会、文化和经济资源,其特征是接连出现的文化和现有文化所创造的价值在历史上的层层积淀以及传统和经验的累积,这些都体现在其多样性中”。因此,城市遗产也可以理解为是一种整体的历史文化环境。
“过去50年间,国际社会开始对现代主义运动所定义的建筑和城市规划范式进行了彻底的修改,并建立起强有力的制度和专业体系来支持遗产保护。这一趋势推动了把历史城市作为一个遗产类型进行保护的进程,也促进了城市保护概念在国际上的普及。”[2]城市保护在国际上源自于对历史城市(特别是历史城区)的保护,其本质是对城市遗产的保护,其保护的范畴超出了我国法定框架内对文保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更包含了学术概念上的历史建筑、历史街区、历史地段、历史中心、历史城区和历史空间、历史场所。这些城市遗产构成要素在城市中无法相互割裂独立,而是相互涵盖、相互依托而存在的。它们之所以被统称为“城市遗产”这一大概念,是因为它们相互之间在空间上和文化上具有不可分割的关联性,这也就是城市遗产的特征与价值所在。反观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包括名镇名村)保护的初衷,实际上就是对城市遗产的保护(图1)。
2.1上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
首先,回顾一下上海市于2003年公布的“历史文化风貌区”的定义及中心城区12片历史文化风貌区的基本情况。上海中心城区的12片历史文化风貌区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其中既包含了历史地段也包含了历史街区。历史街区类有“提篮桥历史文化风貌区”、“山阴路历史文化风貌区”、“南京西路历史文化风貌区”、“新华路历史文化风貌区”、“愚园路历史文化风貌区”;历史地段类有“外滩历史文化风貌区”、“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区”、“江湾历史文化风貌区”、“人民广场历史文化风貌区”、“衡山路—复兴路历史文化风貌区”、“虹桥路历史文化风貌区”和“龙华历史文化风貌区”。同时,在“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区”中还包含了租界时期前的城市中心以及租界时期的华界城市中心,而在每一个历史地段类型的风貌区中往往包含了不止一个历史街区。这与2003年颁布的《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与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上海《保护条例》)中历史文化风貌区的定义:“历史建筑集中成片,建筑样式、空间格局和街区景观较完整地体现上海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的地区”是基本一致的。
其次是关于上海的“风貌保护街坊”。2016年上海新公布了119处“风貌保护街坊”,从而将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街坊纳入了上海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体系。然而,对“风貌保护街坊”上海并没有给出新的法律性定义,与“历史文化风貌区”作一比较可以发现不同的仅仅是保护范围限于一个“街坊”,而不是街区或地区。
再讨论一下上海的“风貌保护道路”这类由上海《保护条例》衍生出来的遗产空间。历史道路是重要的城市历史空间,是城市遗产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要素。上海在编制“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中将历史尺度、景观保存完好的历史道路和街巷确定为需要保护的城市历史空间,并在此后扩展到历史文化风貌区之外,至今已经公布了167条“风貌保护道路(街巷)”,以此将历史性的城市公共空间也纳入了法定的保护体系。在上海的“风貌保护街坊”中也包含了“历史公园”这类历史空间类型,共计有4处。同时,在上海“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中也已经将位于风貌区中的历史公园纳入了核心保护范围(图2)。
图1 城市遗产概念示意图
图2 上海历史文化风貌区、风貌保护街坊、风貌保护道路分布图[3]
对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体系可以发现,虽然上海的保护体系与其并不完全一致,但从学术体系和国际趋势来看,上海2003年以后所建构起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与城市遗产保护的理念更为趋近,其中包含了城市遗产中最为核心的遗产空间的保护内容,同时也基本涵盖了历史地段—历史中心—历史街区—历史街坊—历史建筑各层次的保护要素。
2.2国家与地方保护体系
关于能否将上海的“历史文化风貌区”和“风貌保护街坊”统称为一个“历史文化街区”的法律性概念,不能仅仅从学术角度去辨析,而需要对国家和地方保护法律法规的条款进行分析来判断。
“历史文化街区”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中的一个法律性概念,上海“历史文化风貌区”和“风貌保护街坊”是一个地方性的保护法律概念,如前文所述,两者在定义上基本相同,差异在于历史文化街区有“重点保护”的管控要求。在2008年国家颁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国家《保护条例》)中,对历史文化街区的“重点保护”提出了具体的要求,特别规定了“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同时也规定了“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对国家《保护条例》的解读可以得到如下的信息,即无论是否拆除非历史建筑,在核心保护范围内只能“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在“上海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中对历史建筑的保护是通过明确每栋建筑的保护与更新类别来实现的,而其中“核心保护范围”的保护要求明确为“不得新增建筑量”,而非不能再建。在上海“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划定的“核心保护范围”内,均有一定量的非保护建筑,按保护规划的规定这些位于核心保护范围内的非保护建筑既可以保留也可以根据发展需要拆除重建或新建,但对再建的项目没有具体的性质规定,而只有建筑量的明确规定。因此,如果将“上海历史文化风貌区”纳入“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的界线就需要根据国家《保护条例》的保护要求重新划定。
通过对上海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的解读可以发现,上海对核心保护范围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可以从两个方面去理解。首先是保护规划将保护1949年前形成的历史文化环境作为主要目标,而现实情况是在风貌区内的绝大多数历史街区及历史街坊中1949年后建成的建筑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这类建筑中的大部分并没有保护价值(表2);其次,上海中心城区12片历史文化风貌区中现在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也基本是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补充和提升并不需要如此多的空间。因此,在“上海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划定核心保护范围时,更多的是考虑了重要历史地段和历史街区的整体性保护。
表2 上海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区建筑类别统计表
国家2010年颁布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具有传统风貌建筑的占地面积不小于总占地的60%”。从上海历史文化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的情况看,有超过一半的风貌区不符合国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因此,如果将“上海历史文化风貌区”纳入国家“历史文化街区”的法律性概念中,上海历史文化风貌区的核心保护范围也将需要重新划定。
对此,可以采用的一种技术方法是在现有的历史文化风貌区中筛选出符合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街区,比如外滩历史文化风貌区和提篮桥历史文化风貌区。同时也可以在衡复历史文化风貌区、愚园路历史文化风貌区、山阴路历史文化风貌区等其他历史文化风貌区中的核心保护范围中划出符合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街区。
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决定了现有国家保护法律法规适用的有限性,这种状况在多地存在。从上海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的相关资料来分析,上海“历史文化风貌区”范围的确定不仅仅是依据历史留存的现状情况和价值评估,其目的是对城市历史演变过程中不同历史阶段和历史背景所形成的相对完整的历史地区的保护,以留存上海城市遗产的文化多样性特征和历史文化环境的完整性[4]。因此,历史地段类风貌区的规模大部分比较大,在风貌区范围内现代建筑和可以拆除的旧建筑的占地面积一般也超过风貌区面积的40%,其中最为典型的是 “江湾历史文化风貌区”、“人民广场历史文化风貌区”、“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区” (表3)。
2.3上海城市遗产保护体系
从城市遗产的内容分析,城市遗产的构成体系包括层次和要素两个体系,其中的具体内容与我们常说的保护对象的概念相同。从城市遗产构成的纵向层次体系看包含了“历史城区—历史地段/历史中心—历史街区—历史街坊”4个具有层层涵盖关系的层次;从城市遗产构成的横向要素体系看,城市遗产要素则包括历史空间、历史场所和历史建筑3个在层次上相互平行的系统。把城市遗产的构成体系划分成层次和要素两个子体系对完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科学体系、合理确定保护目标、保护范围、保护策略,具有关键性的意义。
表3 若干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情况表
建构层次体系的目标是保护城市遗产的完整性。保护历史城区、历史地段、历史街区和历史街坊完整性的关键是保护范围的确定。从这一目标出发,在确定历史城区、历史地段、历史街区和历史街坊范围时,历史建筑与历史环境的保存状况不一定是确定保护范围的唯一依据,这对历史城区和历史地段来说尤其重要。
上海“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区”是一个典型的历史地段。人民路和中华路是上海老城厢历史上城墙的位置,也是老城厢历史地段的空间边界。如果按历史建筑与历史环境留存的现状去判断,老城厢的保护范围不仅将大大缩小,而且会成为多处孤立的历史街区和历史街坊,这显然与城市遗产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理念是不一致的(图3)。
保护历史城区、历史地段、历史街区和历史街坊完整性的重点是历史空间的保护,类似的典型案例还有“五角场历史文化风貌区”。上海历史城区保护范围的确定及其保护目标也应该以保护其历史空间的完整性为原则。
将历史建筑、历史空间和历史场所作为城市遗产保护的要素体系,是因为它们保护的目标不同。历史建筑的保护目标是保护其真实性,历史空间的保护目标是整体性,历史场所的保护目标是延续性。因为不同的保护目标和它们各自的价值载体不同,各自的保护策略也就完全不同。上海“风貌保护道路”的保护策略是保护历史街道的尺度和附属的行道树,同时非“风貌保护道路”的其他历史道路和街巷则应该保护其网络体系。上海静安寺地区、老西门地区、八仙桥地区、曹家渡地区、中山公园地区等等历史上的地段中心,虽然其大部分的历史建筑、历史空间已经不存在了,无法作为历史地段来保护,但应该以延续其历史地位和场所识别性的策略将其纳入上海历史文化名城城市遗产的历史场所体系予以保护(表4)。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再来回顾一下城市遗产的价值问题。城市遗产的价值在于它所具有的空间文化意义,因而决定了其价值保护必须考虑遗产空间的保护。从技术角度看,空间保护就是对影响空间形态和规模的平面肌理特征以及对影响空间比例、空间界面、空间连续性和空间识别性的空间立体属性进行保护。空间保护的目的是防止出现“建筑没有了,空间也就彻底改变了”以此导致城市空间文化意义和文脉的关联性彻底消失的状况。
图3 上海“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区”历史建筑分布图
更重要的是,城市遗产的价值层积性并不排斥“变化”。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的《历史名城焕发新生——历史性城市景观保护方法详述》(New Life In Historic City,2013)中指出:“本手册主张(城市的)历史背景和新的发展能够相互影响、相互强化彼此的作用和意义”,要从城市遗产保护中获益就应该“将城市遗产保护目标与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结合在一起”。这明确了我们应该通过对空间的变化采用合理的保护管控策略,保持并持续延伸城市遗产由时间累积所形成的空间层积价值,并借助附着于城市遗产中的城市人文环境、场所精神、文化与社会的多样性和独特的吸引力,实现促进城市历史地区复兴的目标。
基于对城市遗产及其价值的认识,针对上海历史文化资源及其保护体系的现状,提出以下规划方面的建议。
3.1关于“历史城区”
历史城区是城市遗产的“本底”。上海历史城区的界定问题至今尚未有深入的讨论,本文从城市遗产保护的视角将1950年前形成的建成区作为上海的历史城区范围进行讨论(指内环以内1950年的连片建成区)。在上海的历史城区内,目前法定的各类遗产占地面积约26 km2,覆盖了历史城区61 km2中43%的范围,然而这些法定的遗产在空间分布上处于相对孤立和碎片化的状态。
现实的情况是,除法定的遗产外,在上海的历史城区中留存有约9.8 km2的历史街坊[5],现存历史文化环境的总量占历史城区面积的58%以上,分布的覆盖面也相对均衡,也就是说上海的历史城区依然具有整体保护的价值。可以说上海的历史城区至今保存相对完整,应该作为上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一个“本底”(图4)。
图4 上海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资源现状示意图
3.2关于保护区划
“保护区划”是一个法律性的概念。在国家《保护条例》中指出:“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但其中对“保护范围”的界定没有更明确的阐述。从城市遗产保护的视角去理解,“保护范围”既不仅仅是“核心保护范围”也不是“历史文化街区”或“历史文化风貌区”范围的总和所可以替代的。从上海历史城区前述的分析来看,上海的历史城区可以作为上海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范围,对城市遗产的整体空间价值进行保护管控。
“保护范围”在理论上应该是“环境协调区”、“建设控制地带”和“核心保护范围”的总和。在保护区划的管控策略和管控内容上是一个以遗产空间价值为导向的层层叠加的逻辑结构(表5)。
在城市遗产保护区划中这样一个在空间上从大到小、在层次上由上至下的层层叠加的逻辑结构,对应在策略和内容上,就是将“环境协调区”的策略和内容叠加到“建设控制地带”中,并将“环境协调区”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策略和内容也叠加到“核心保护范围”中。
表4 上海城市遗产保护体系分析
表5 上海保护区划与空间管控框架建议
根据上海历史文化资源留存的现状以及上海《保护条例》,按照上述保护区划的逻辑结构,可以在空间上形成如图5所示的保护区划布局关系。其中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和“风貌保护街坊”中均包含有“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而部分历史文化风貌区的核心保护范围中又包含有历史文化街区。
关键的概念是,城区、地段、中心的空间边界与城市的空间层级具有关联性,并且是一个与历史意义具有关联性的空间范围。而街区则不一定具有这种关联性的空间边界属性,其边界有时可以根据现状情况来确定。因此,对历史地段和历史中心型的“历史文化风貌区”,由于其所具有的关联性空间边界属性,其范围必须与其“建设控制地带”的边界一致,因为我们需要将各个历史地段和历史中心各自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管控。
图5 上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划关系示意图
3.3关于活力与复兴
城市遗产保护的战略性目标是实现历史地区的复兴和活力提升。新的、当代的物质元素、空间元素、文化元素和功能元素无疑对发展和活力是一种积极的元素。因此,在各层次的保护区划中植入这些积极元素是城市遗产保护管控的主动性策略[6]。
正如前文所阐述,城市遗产的价值层积性在理论上支持新元素植入带来的“变化”。城市遗产保护的管控策略的基本原则是延续。延续原则中包含的核心概念是时间,即城市遗产是经过时间的正向累积而在空间上呈现出物质和空间元素相互叠加的结果,这种空间叠加变化从形成过程上考证就是一种持续不断的以新替旧、新旧交错的现象。当然,在城市空间变化中对城市遗产造成破坏和负面影响的变化总是常常发生,这也就是对城市遗产需要进行“保护管控”的意义所在。
从这个目标上去理解,新的元素无论对“历史文化街区”还是对“历史文化风貌区”都是一种动力性元素,包括在两者的“核心保护范围”内。因此,问题的核心不在于能不能在保护区和核心保护范围内建什么,而在于如何因地制宜地的去研究管控的具体措施。
城市遗产保护并非是增加众多的保护对象,而是增加更多与空间保护相关的管控策略和管控内容。空间保护的实现需要在保护规划中通过空间管控措施予以具体落实。国标《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中提到:“历史城区内除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群以外的其他地区,应考虑延续历史风貌的要求”,国家《保护条例》中也要求:“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城市遗产保护体系为实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目标提供了一种理念和新的技术路径。
城市遗产保护作为一种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正在世界范围内达成共识。通过城市遗产的保护实现历史地区复兴的研究,虽然尚未形成理论体系但具体案例已经十分普遍。城市遗产保护的理念在方法论层面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提供了具有整体性的、积极的思路,从而将为城市复兴带来更多的机会。事实上,对任何既有的建成环境进行改变都需要进行管控,只是在历史文化环境中发生的变化需要以历史文化遗产作为主体谨慎地对待,以保证每次新的变化都是增强遗产在空间中主体地位的一项有效措施。
“遗产”是一个法律性概念。不论是历史城区、历史街区、历史街坊、历史建筑(群)或历史空间、历史场所,没有被列入政府保护体系的历史留存只能暂且统称其为历史文化资源或历史留存。关于能否将学术上的“历史地段”、“历史中心”和“历史街区”、“历史街坊”统称为一个“历史文化街区”或“历史文化风貌区”的法律性概念,不仅需要根据各个城市历史留存的具体状况来分析,更需要根据各地方相关的法规条款来判断。不论采用什么方式去对接国家法律法规,上海都应该借助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机遇,建构起以保护城市遗产为核心的上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体系。究 [R]. 2014. Shanghai Tongji Urban Planning Design and Research Institute. Shanghai city master plan (2040) the 12th strategic issues research work: Shanghai urban historical culture protection and the urban and rural landscape system research [R]. 2014.
[6]同济大学. 上海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课题——上海未来 30 年全球城市历史文化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研究[R]. 2015. Tongji university. Shanghai government development research center project: research on exploitation and utilization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resources of Shanghai the next 30 years global city[R]. 2015.
References
[1]Van Oers R,周俭. 关于历史性城市(镇)景观的建议书[R].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11. Van Oers R, ZHOU Jian. Historic urban landscape recommendation [R]. UNESCO, 2011.
[2]Bandarin F, Van Oers R. The historic urban landscape: managing heritage in an urban century [M]. UK: Newcastle University, 2012.
[3]伍江,王林. 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与管理[M]. 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7. WU Jiang, WANG Lin. Protection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areas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M]. Shanghai: Tongji University Press, 2007.
[4]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城市的记忆——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中心城区)[M].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 Shanghai Urban Construction Archives. Memories of the city——historical area of Shanghai Central City[M]. Shanghai: Shanghai People’s Publishing House, 2014.
[5]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40)战略议题研究工作之十二——上海城市历史文化保护与城乡特色风貌体系研
Research on Urban Heritage and its Conservation System: Speculation about the Conservation and Planning Issues of Shanghai as a National Famous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1673-8985(2016)03-0073-08 中图分类号TU981 文献标识码A
周 俭
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