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贺新+++熊贤成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老人再婚的自由度大了,但再婚后新的矛盾,又使得再婚后老人的生活,并不如原来想象中那般美好。有些再婚老人,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妥善处理好矛盾,最终导致离婚。
几年前,我们处理过一起比较典型的再婚老年人的离婚纠纷案。当时年近七旬的陈老先生,有生以来第一次上法庭,就是为了和68岁的第二任老伴离婚。我们在全面把握案情的基础上,经过深入细致做好双方的工作,最终达成离婚协议,两人平和分手。
法官调解,老汉撤诉
退休干部陈江自老伴因病去世后,一直独自在乡下老家生活。2006年7月初,他经媒人牵线搭桥,与离异的王芬相约见了面。两人彼此印象不错,很快便登记结婚。婚后初期,这个新家庭还算和睦。
从2009年3月起,王芬时常去她与前夫所生的女儿家照看刚出生的外孙。日积月累,陈老汉颇有怨言。一天中午,陈江嫌王芬买的新衣服价格太贵,与刚回家的王芬再次争吵起来。事后,性格倔强的王芬索性带上灶具离家,到县城租房居住。不久后,陈江到县法院请求解除与王芬的婚姻关系。
法院对初审的离婚案件,往往先进行调解。主审法官与陈江、王芬进行了长谈,了解他们是否有原则性矛盾。当着陈江、王芬两位老人的面,法官推心置腹地说:“咱山区老年人能够再婚,生活中有个伴儿,多不容易啊!你们之间没有太大的矛盾,平日里多些相互关心、体谅,闲气就会少了许多。大叔主动点,把大婶接回家,再生活一段时间。实在合不来,再说。怎么样?”陈江点点头,撤回了起诉。
老汉又提起离婚讼诉,法官细致工作“把准脉”
转眼间,一年多时间过去了。这日,陈江再次找法官诉苦,并坚持还要离婚。此时王芬的手机号不知何时已更换,法官只好按照老陈提供的“租住在县汽车站附近”去找。在一处农家小院内,法官终于找到了王芬。王芬听闻陈江又提起离婚诉讼,气呼呼地说:“不同意离婚!”
婚姻法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但原告提交的证据,除了结婚证、医院诊断证明,只有4份因修缮灶房而购买钢筋水泥的白条。被告提交的证据,仅半张工资单。以当事人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准确判断原告、被告夫妻感情的真实状态,无法判断夫妻共同财产的现状,亦无法判定原告已支出的修缮房屋、医疗费金额。如简单下判,会造成判决结果与原、被告的心理预期存在一定距离。除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很可能要上诉外,双方内心的怨气未消反增。待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很可能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势必进一步激化双方矛盾。
考虑到此,法官认为,只有两位老人对处理结果均心服口服,才能为双方主动履行判决结果奠定基础。经庭审前深入了解案情并与他们的亲属促膝长谈,法官终于“把准脉”:婚前两人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不牢固;婚后因性格、生活习惯、文化程度等方面差异较大,双方经常因琐事争吵,未完全建立起夫妻感情;自发生矛盾后,双方近4年时间未共同生活,已无和好的可能。如果原、被告能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及时履行最好。
此时,被告王芬也亮出心里话:“我为这个新家付出很多,加上自身经济状况较差,希望离开这个家时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帮助。”
法官有针对性析法明理,两位再婚老人达成离婚调解协议
有了这个“底”,法官开始走第二步:有针对性地对当事人析法明理,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促使他们共同向一个均可以接受的调解协议靠拢。
作为陈江老人,虽有退休金,但常年有多种慢性病需医治。充分考虑王芬自结婚以来的物质与精神付出,以及年龄大、无可依靠的经济收入现实,法官提出一个符合两位老人生活境况的参考调解意见:陈江支付王芬经济帮助金4万元,王芬搬走前个人财产。
经过法官“背靠背”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双方当事人原本互相抱怨、互不让步的状况得以转变,并朝着法官预想的方向发展。历时40天、数十次座谈,最终促成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
翌日早晨,法官驱车近50公里山路来到陈江老人家。王芬先行清点物品,法官也拿着财产登记单逐一核对。每核实一物品,搬家工便往大卡车上抬。忙碌4个小时后,王芬的婚前物品终于全部搬离。随后,在法官的主持下,陈江、王芬及双方亲属到堂屋,陈江把经济困难帮助金4万元交给了王芬。
(文中所涉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