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因美“伪高新”补税案例分析

2016-07-21 01:34刘淑芬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6年4期
关键词:研发费用

刘淑芬

贝因美“伪高新”补税案例分析

刘淑芬

摘要:近些年来,在利益的驱使下,不少创业板上市公司以各种手段进行高新资格“掺假”,贝因美便是其中之一。贝因美接连两次收到税务局的补税通知单,合计需补缴税款8000多万元,成为因“伪高新”而被追缴补税金额最高的案例。本文将通过对贝因美“伪高新”补税事件的分析,结合国内“伪高新”现状,提出一些治理建议。

关键词:伪高新;研发费用;补税

一、案例介绍

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SZ002570)是一家主营婴儿食品的公司,于2011年3月上市挂牌交易。2008年,贝因美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经认定合格。然而,2011年9月,审计署在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抽查审计时发现,贝因美在资格认定时,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和发明专利与主要产品的关联性两个条件存在重大“掺假”行为。因此,浙江省国家税务总局要求,贝因美需补缴其2008年度与2009年度减免的所得税,合计58927096.40元。随后,当年10月,贝因美便发布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该事进行了追溯调整。紧接着,2012年5月,贝因美收到浙科发来的通知文件。文件中指出,鉴于贝因美认定前三年研发费用归集不合理,现撤销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需再次补缴税款2785万元。由于“伪高新”面皮的揭开,贝因美失去了在今后五年内重新申请“高新企业”的资格,所得税率也较前上升十个百分点,同时也丧失了地方财政授予的土地和政策方面的优惠,其经营业绩受到严重影响。

二、案例分析

(一)贝因美高新资格之“伪”

1.研发费用投入比例未达标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规定,根据企业最近一年销售额的高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投入比划分三个标准即:3%、4%和6%。在年收入尚不得知的情况下,贝因美研发费用投入比至少需达到最低等级即3%。然而,根据贝因美发布的公告发现,贝因美在申请高新企业资格认定时,其前3年的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比竟低于1%,这与认定要求相差甚远。另外,从2008年至2010年看,此三年中,2010年的研发投入比也并没有达到标准,仅为2.76%,即使对这三年研发投入比按平均计,该比也仅为2.96%,与3%的标准仍存在些差距。因此,贝因美研发费用投入比例之“伪”是显而易见。

2.96%的专利权与主营业务收入无关

《管理办法》规定,“高新”资格认定门槛之一为:企业需在最近几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或其他方式,掌握其主要产品或服务的自主知识产权。而对于此条件,贝因美尚未达到。对外,贝因美公司宣称拥有的28项专利权和13项专利申请权。事实上,经调查发现,贝因美所拥有的二十多种专利中,仅一种与公司主要产品相关,其余专利都是与其主营业务无关的技术,且13项专利申请权中,也只有5项与主营直接相关。由此可见,贝因美并未拥有与其主要产品相关的专利权。

(二)贝因美伪高新之“因”

1.骗取政策优惠

据相关规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通过年度始,3年内可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享受10%的税差优惠。另外,国家及地方政府往往对高新技术企业设定了配套的财政扶持政策,如科研经费支持、财政拨款以及政策性资金补助等。如此巨大的经济利益,无疑是使贝因美进行高新资格虚伪认定的重大诱因。

2.修饰业绩,为上市做准备

除可享受巨额的税收优惠外,高新企业的研发投入可在税前按税法加计50%进行扣除,这无疑可降低企业成本扣除力度,从而虚增当年的利润。就此案例来看,贝因美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不仅使其获得高新企业的荣誉称号,而且也使其在获取税收优惠后,净资产以及公司资金增加近6000万元,真可谓是“名利双收”。因此,对贝因美而言,通过骗取税收优惠修饰财务报表,提升业绩,以此作为进入资本市场进行投机取巧的敲门砖,从而为其2011年的顺利上市做准备,也是其进行“伪高新”的又一重大诱因。

三、案例启示

(一)明确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

据规定,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税务和财政部门各司其职,共同负责本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其中,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企业研发项目的立项和审核,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协助审核和监管企业运营。就本案例,贝因美于2008年以伪造虚假材料手段骗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直到三年后由审计署抽查时才发现认定条件不符问题。究其原因,在于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和监管职能的严重缺失。因此,要明确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需严格把握认定环节的审查,税务部门需加大对违规企业的查税力度,财政部门需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日常监督和审查,共同的努力打造公平的市场氛围。

(二)加强对研发费用的审查力度

研发费用,是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一项难题。目前,企业为满足研发费用投入比的条件,需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对企业真实、完整的研发项目信息进行审核后出具的研发费用情况表。贝因美以实际不到1%的研发比例仍能蒙混过关,主要关键在于中介机构对企业研发信息审核的失责。因此,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研发费用的审查力度,中介机构需对其出具的审查报告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从而形成多角度、全方位的监管体系。

(三)重视高新技术企业年报审计

在我国,政府为高新技术企业进入设定的门槛往往多且高,大部分企业由于不合格而被淘汰出局。但为了获取高新企业资格从而骗取财政税收优惠,一些企业常常会与中介机构“合谋”,弄虚作假。为此,负责高新企业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需要注意核实该企业各项目(如研究费用投入比)是否符合认定标准,一旦发现问题,就应对此进行披露。然而事实上,很多事务所对此却视而不见。比如,2011年,某会计师事务所对贝因美进行年报审计时,并未披露其研发费用的相关风险,直接给出了无保留意见。因此,相关部门应当重视高新技术企业的年报审计,严格要求各会计事务所披露企业的相关风险。

(四)严惩“伪高新”灰色利益链条上的造假者

近年来,像贝因美这类的“伪高新”上市企业并不在少数。“伪高新”乱象的背后存在这样一条灰色利益链条:“优惠政策出台—利益驱动下企业作假—中介公司作掮客—政府部门审查时渔利—通过后企业偷漏税款”。仔细剖析此链条,不难发现,造假者不仅涉及企业,更有可能涉及中介机构以及政府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如果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造假被发现,企业得到的处罚是5年内不能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得到的处罚是5年内不得从事中介服务工作。为何有此惩罚规定前提下,造假者仍蜂拥而起?究其原因在于,对这些利益相关者来说,承担这些处罚风险能使得他们获取更大的收益。因此,相应部门需出台更为严格的惩罚措施,严厉打击灰色利益链条上的造假者。

参考文献:

[1]赵团结.研发费用是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一项难题[J].财务与会计,2012(10).

[2]丁弋弋.为追逐10%税差极尽包装,“伪高新”公司年关时刻剥下画皮[J].IT时代周刊,2011(12).

[3]程辉.治理伪高新,刻不容缓[J].财税观察,2013(01).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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