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颜箐
(湖南师大附中广益实验中学 湖南长沙 410000)
汉王朝选官制度研究
雷颜箐
(湖南师大附中广益实验中学 湖南长沙 410000)
选官制度是国家和政府选拔人才的一种制度,是职官制度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汉朝选官制度是我国封建时代选官制度的分界线,汉以前实行世官制和军功爵制,注重血缘和军功。从汉开始,选官制度转向为察举和征辟。汉朝选官制度的主要特点有重人治、选考不分以及重文轻武等。这些都表明与封建基础相适应的上层建筑还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汉朝选官制度的目的是为皇权服务,但它与封建社会后期还有较大差距。
选官制度;察举制度;征辟制度
选官制度,即关于选拔人才、授以官职的规定、法度和规程的体系。选官制度是由“选”和“任”构成的。第一“选”,国家所需的人才能否被发现,主要包括选的标准、措施和方法等。第二为“任”,所需人才能否得到合理使用,政府职能能否得以充分发挥,主要包括任用的方法、范围、程度等。它带有深刻的阶级烙印和鲜明的历史色彩,反映和体现着封建社会的显著特征。选官制度并非天生而就,它是随着国家的产生、政府机构和官吏的产生而逐步形成。选官制度是不断发展和变化的。
在我国奴隶社会,官吏都是由奴隶主充任的,他们世代承袭王位和官制。夏商周时期是我国选官制度的开创时期,注重血缘纽带关系。夏以前,实行原始的禅让制,即小范围的部落民主制。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新的制度孕育而生。相传尧让位舜之前,是想传给自己的儿子丹朱,但是丹朱无贤无德,舜“知子丹朱之不孝,不足授天下,于是乃权授舜。授舜,则天下得其利而丹朱病;授丹朱,则天下病而丹朱得其利。尧曰:‘终不以天下之病而利一人’,而卒授舜以天下。”[1]根据这个说法我们可以看到在当时部落民主制度已经开始瓦解,“传子”的概念和血缘原则在政治领域出现。
商代的继承制度是兄终弟及的世袭制度。在盘庚以后,才基本确立了父死子继的制度。后周袭商制,周把商后期出现的传子制度继承和发展,形成以嫡长子继承制为核心的宗法分封制度,政治血缘性不断加强。此时周制为世卿世禄制和乡举里选两种制度。
世卿世禄制的基础是宗法制。各级贵族按照宗法制规定的血缘亲疏远近分掌国家各级权力,形成了家国一体的政治体制。各级官位也按照宗法的原则世代继承,实际上是按照血缘对社会角色和分工做出了定位。左传记载:“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2]“其卿让於善,其大夫不失守,其士竞於教,其庶人力於农穑,商工皂隶,不知迁业。”[3]西周一代,政治领域以世卿世禄制为主。但是由于世卿世禄制不能保证所选举的官员都有相应的行政能力,所以乡举里选作为西周选官制度的补充。
然而世卿世禄制选拔人才的方式仅仅凭借个人的出身,不论才干。家族内部继承特权限制了贫民晋升的途径,而且世卿世禄制度下的继承者的能力也往往参差不齐,造成了公门有公,卿门有卿,贱有常辱,贵有常荣,赏不能劝其努力,罚不能戒其怠惰的现象。这对于一个王朝的统治来说是致命的问题。
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奴隶制崩溃、封建制度出现并开始形成的历史阶段,也是诸侯割据,大国争雄,逐鹿中原的时期。社会动荡,新旧交替产生的冲突使春秋战国时期以宗法血缘为基础的世卿世禄在此时已经逐渐走向衰落。各国在选拔官员的标准上更加注重军功,更加注重实用主义。即“士”与“军功爵”的出现,一股“养士”之风兴起。养士为当时各国君主招致和提供了不少治国人才。“士”泛指当时一批有文化、善言辞,具备一定才干的人,他们不受宗法血缘关系、社会经济地位以及国家的限制,在各国之间四处游走,利用自己的才能获取一定的官职或政治地位。士的品类复杂,有文学之士,有将相之才,有游说之人,还有“鸡鸣狗盗之徒”,各国国君、将相纷纷利用各种方法将其网罗麾下,为己所用。战国时养士之风极为盛行。
春秋战国时期各国招贤的方法大分为三种:一为招聘,燕昭王修筑黄金台,置黄金于台上,礼聘天下贤士。“乐毅自魏往,邹衍自齐往,剧辛自赵往,士争趋燕,燕王吊死问孤,与百姓同甘苦。”[4]于是,燕国迅速强大起来。
第二为他人推荐,如孙膑就是被出使魏国的齐国使者发现带回齐国,推荐给齐威王,被拜为齐国军师。以后,孙膑设计先后两次大败魏国军队,使齐国一时称雄。
第三则为自我推荐,如商鞅游说秦孝公,受到重用,推行变法,为秦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又如苏秦游说六国,得到信任,一人佩六国相印。再如“冯谖弹铗”①“毛遂自荐”,都是由自荐得到重用,立下功劳的。
春秋战国时期,各国相互征伐,战事频繁,以军功作为选拔人才、委任官职的方法在当时非常流行。根据军功的大小,赏赐以不同的爵位。这就是“军功爵制”。军功爵制在秦国最受崇尚,被分为二十个等级,爵位的等级决定着官位的升迁和享受各种待遇的程度,成为刺激和鼓励人们勇敢作战的最佳手段。
但是养士和军功爵不过是权宜之计,只能在动荡的社会得到实施,在和平期间不可能长久的贯彻,因此,社会安定和平的时候,新的选官制度必然取代养士和军功爵制。
2.1 察举制度
察举,又称荐举,是封建社会一种自下而上的选官制度,即中央和地方一定级别的官吏根据考察,将未有官职的人士以及下级官吏推荐给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授以官职或予以提升。察举始于何时,尚有待考证,不过有记载“司马辩官论材,论进士之贤者以告于王,而其定论。论定然后官之,任官然后爵之,位定然后禄之。”[5]根据零星史料得知,科举在秦时就已经存在,但真正形成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选官制度,还是进入西汉以后,经过不断的完善,才演变成后世的察举制度。
察举分为两类:①岁举常科;②特举特科。岁举,每年必须进行的推荐选举,始于汉武帝,内容包括孝廉、茂才等。特举科举是皇帝临时下诏规定察举名目,不定时举行。其名目大致分为贤良、贤良方正、贤良文学、明经、明法等二十多种。这个一般是皇帝根据形势需要而专门指定,因此名目较多。
察举方法又分为两个阶段:①推选;②考试对策。程序先是察举推选,再经过考试,通过考试者给予任用。参与察举的是察举者与被察举者。从两汉历代的皇帝诏书分析,一般只有王公贵族及秩两千石以上的官员才有资格进行察举。如,“诏丞相、御史、列侯、中两千石……举贤良能直言极谏之士。”又“诏诸侯王、公卿、郡守,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6]察举也是必须履行的职责,是朝廷对官员的考核。“不举孝,不奉诏,当以不敬论;不察廉,不胜任也,当免。”[7]汉法规定,察举者如若举人不当,或者被察举者任官后获罪,察举者将受到惩罚,列侯消减户数,守相降职或免官。“今选举不实,邪佞未运河以门请托,残吏放手,百姓愁怨,情无告诉。有司明奏罪名,并正举者”。
关于被察举者,一般情况下,被察举者的身份依据察举的科目而定,汉武帝曾下诏令“州郡察吏民有茂材异等,可为将相及使绝国者”。其中吏民指现任官吏或者曾任官吏及普通市民。随着察举制的不断完善,其规定和限制也不断增加,其中察举数额也不断变化。西汉时期察举数额限制比较笼统,即每郡岁举孝廉两人。但是各郡人口多少不一,差距较大。大郡人口百万,小郡人口仅几万,每郡岁举且不均。东汉和帝针对此种现象出台新规:凡率口之科,宜有阶品,蛮夷错杂,不得为数。自今郡国率二十万岁举孝廉一人,四十万二人,……不满十万三岁一人”。茂才之举数额也有限制,但不是以人口为比率,而是给某些高级官吏定的数额,据史料记载茂才之举每岁三公举三人,……州牧举十二人。其他常科科目和特科科目也都有类似茂才这样的数额规定。
两汉时期,为了保证察举选人的质量,考试制度应运而生。考试与推举成为察举制中相互为用、相辅相成的两个步骤。然而,根据史籍记载情况来看,主要有特举科举才予考试,而常举科目虽然也有经过考试才可授职,但并非常制。察举制中考试的科目主要有贤良文学、贤良方正等科目。所考试的内容一般是诸生试经学,文吏试章奏。考试方法分为对策和射策。“射策着,谓为难问疑义之于策,为甲乙之科,列而置之,不使彰显,有欲射者,随其所取得而释之,以知优劣。射之,言投射也。对策者,显问以政事经义,令各对之,而观其文辞定高下也。”即射策就是抽签考试,对策即命题考试。两汉的考试方法虽然简单粗糙,整体处于雏形,但是察举制中的考试为后来的科举考试的创立开了先河。
两汉官吏的任用主要通过四种方式:①“守”,此为试用,如果称职即可转正。试用期间俸禄较低,转正后才有资格“食全禄”。②“兼”,即兼任,一人兼任二官以上的职务。③“行”,即暂时代理,一般情况是低级官吏代理高级官职。④“待诏”,即等待诏命任用,用现在的话则指候补。
2.2 征辟制度
征辟是秦汉时期主要选官制度之外的另一种选官制度。征辟有两种选官办法,分为征召、辟除。
征召是皇帝以特征或者聘召的名义,任用知名人士担任高级官员的选官方法。征召属于临时性选官方法,因此没有特定的规矩。不过从秦汉时期皇帝的征召活动中发现如下现象:
(1)现任官吏和名士都是征召对象。①现任或曾经任过职的官吏,这些人的官职一般比较低,但颇有才干,有一定的知名度,被皇帝慕名征召。“谢该‘仕为公车司马令,以父母老,托疾去官。……诏即征还,拜议郎。”②名气很大的名士,他们虽无官职,但在地方上有相当的影响或势力。例如,张衡由于精通天文、历算,善为机械巧作,海内闻名,汉安帝征他为郎中。
(2)征召和臣属荐举相结合。封建皇帝身居深宫,根本无法直接了解宫外人士。因此,皇帝征召的对象一般都是由臣下推荐的。这是臣属以个人名义向皇帝荐举人才,然后再由皇帝以皇帝个人的名义将人才礼聘来,授以官职,比察举更具有灵活性。
(3)征召也只是皇帝针对个别人而进行的选官活动,范围不及察举广。但两汉也偶然发生过规模较大的征召活动。如汉武帝元光五年(公元前130年)曾下令“征吏民有明当时之务,习先圣之术者。”又如,王莽秉政时,曾“征天下通知逸径、古记、天文、历算、钟律、小学、《史篇》、方术、《本草》及以《五经》、《论语》、《孝经》、《尔雅》教授者,在所为驾一封轺传,遣诣京师。至者数千人。”
(4)对于征召礼聘来的人,所授职务大体分为两种:①授以博士等职,作为皇帝的顾问。“叔孙通者,薛人也。秦时以文学征,待诏博士。”又西汉夏侯胜善于讲说礼服,被召为博士。贡禹以明经洁行闻名于世,被征为博士。像这样被征召来备为顾问的人,一般都是文人学者。②则授予握有实权的高职。东汉张堪有志操,为光武帝刘秀“召拜郎中,三迁为谒者”。
征召,这种由臣属私人荐举、再由皇帝礼聘授官的方法,虽然比察举具有更多的灵活性,但更容易为臣属提供相互结纳、营私舞弊的机会,因为谁也不会向皇帝推荐自己的仇敌,总要将亲友推荐上去,如果被征召授官,就能与自己互为依托,彼此照顾。另外,被征召的人都是来自地方世家或在任官吏,贫寒小户之家的人很难得到这种荣幸。因此,这种征召选才的方法很难说能选上多少真正有才干的人。
辟除又称“辟召”、“辟举”、“辟署”等,是另一层次的征召。是高级官吏选用属员的一项制度。第一阶段,被辟为高级官吏的助手,第二阶段则是担任正式官职。有辟除权的官吏只有中央长官和地方州郡长官。中央长官指三公九卿,以三公为主,两汉时期的“公府辟除”,即指三公之府对属官的选用。凡是受辟公府的人,仕途大体分为:①参加各种察举科目,出任官职;②由辟主举荐,经皇帝征召,在中央政府任要职,或者担任州郡长官。
两汉时期地方州郡长官也有辟除的权力。“仕郡辟州”就是指为州郡长官所辟除。其来源与公府辟除的来源基本相似。仕途也分为两种:①经过察举,授以官职;②再辟于公府,而后从助手走上仕途。不管是在公府还是州郡,充任掾属都带有试用的意思,需试用合格再通过察举及其他途径获得官职。
3.1 汉王朝选官制度的特点
(1)人治色彩非常浓郁。在全部程序中,个人的举荐具有决定性作用。例如,在察举制中,三公九卿、州郡长官才享有察举之权,他们的荐举决定了人的仕进之路;在征辟制中,长官的私人荐举及辟除也成为一个人能否仕进的关键。这是由于两个原因所造成的。①在秦汉时期封建统治阶级的中央集权制度发展的不成熟,其表现是选官权力的分散,中央、地方皆有选官权。②大地主大官僚集团在统治阶级内始终占据压倒性优势,为维护本集团利益,垄断政权,排斥中小地主,表现在选官制度上就是大官僚把持选官之权。
(2)先选后考,选考不分,常举与特科并存。现在的的中学校长实名推荐制度与察举制异曲同工之妙。察举制度更加明确的是建立了以“德”为标准的社会整体价值倾向,并且明确规定了“德”的标准,“诏丞相、御史举质朴、敦厚、逊让、有行者,光禄岁以此科第郎、从官”。即“光禄四行”。这样有着明确标准的要求,对现如今的自主选拔人才都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3)在王朝稳定时期,选拔的人才以文官为主,重文轻武。其目的是选拔各种人才以充实和加强封建统治的力量。形势需要什么样的人才,那么统治者就会下达与之相一致的察举科目。两汉后期“灾变不息,盗贼众多”之时,才下诏察举“勇猛知兵法者”,目的是为了搜集人才镇压叛乱。但是这些科目看起来有种病急乱投医,临时抱佛脚的意味。
3.2 汉王朝选官制度的影响
奴隶社会的世袭制度到春秋战国的养士和军功爵制,只能在动荡的社会得到实施,在和平期间不可能长久的贯彻。又由于秦朝的短暂,于是秦汉时期的主要制度是察举制度和征辟制度。
察举选官是中国封建社会第一个比较完善的选官制度,这一制度在稳固两汉王朝统治者建立的统治体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察举制作为以考察推选与考试相结合的选官制摒弃了奴隶社会那种以宗法血缘关系为基本原则的世卿世禄制。在我国奴隶社会中,不论有无才能,其官职一律由奴隶主贵族担任,并由其子弟世代承袭。这种以宗法血缘为选官唯一原则的制度无疑压抑了大量具有真正才干的人,使得许多庸才窃居要位。察举制则是以才干和品德为基本原则,而不是以血缘等先天性因素为选官的基础。这使得许多无“高贵血统”的人才获得被推荐的机会可以脱颖而出。察举制显然要比世卿世禄制的选官范围要广得多。
(2)察举制为两汉统治者选拔了大量人才。两汉察举科目既多,范围也广;有关法令又严苛,得人与否,举者与被举者同时罚赏,使得举者不得不慎重其事。特别是在两汉政治比较清明的时候,察举制的确为统治者罗列了大批人才,这些人才为两汉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3)察举制作为中国封建社会第一个比较系统的选官制度,对于后来的选官制度有巨大的影响。魏晋南北朝时流行的九品中正制,以才能品德为其考察、定品的标准,这种标准以及考察活动,明显受到察举制的影响。隋唐以后的科举选官制度,其中的考试正是由于两汉察举制中的考试对策开了先河而进一步系统化、制度化的。而科举制中的科举,几乎就是两汉察举的翻版。至于明初,为搜罗人才,干脆直接援引沿用两汉的察举旧制,甚至连名称都叫“荐举”。
然而,我们应当清醒的看到,察举制也还有许多弊病以及这些弊病所引发的诸多恶果。
(1)选举大权掌握在少数高级官员的手里,他们的推荐至关重要,在吏治清明时,有关察举的规定法令尚能被执行,而当吏治败坏时就遭到破坏。特别是东汉中后期,察举大权完全被权门势家所把握,成了一些人营私舞弊、受贿纳钱的绝好时机,以致于流弊百出,任人唯亲、唯钱、唯势和所选非人的现象极为严重。
(2)察举制中的德才标准并无实际的内容,以致弄虚作假,沽名钓誉之事屡见不鲜。一些人为了得到荐举,不惜一切手段去“饰伪以邀誉,钓奇以惊俗”。
(3)由于察举之权为少数高级官吏所把持,东汉中期以后,随着吏治的败坏,察举制为封建大地主大官僚的结党营私打开了方便之门。东汉后期,被荐人成了成了举者的门生、故吏,二者间逐渐形成了君臣般的关系。高级官员年年察举,其门生越来越多,有的甚至门生、故吏遍布天下,出现了许多大大小小的私人集团。这些私人集团与大土地和军队相结合,形成了世家门阀地主和封建割据势力,危害社会数百年之久。
由两汉的辟除制度可以看出,由于中央集权制度刚刚定型,权力尚未高度集中,才使得如此重要的选任官吏的权力极度分散,一定品级的官员都握有任命官吏的权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中央集权。
从汉王朝选官制度的特点及其影响,我们可以明晰一个道理,及选官制度能否有利于社会,关键因素不在其条规、法度是否合理、是否科学,这些因素虽然重要,但更加取决于社会政治是否清明,吏治是否整肃。社会政治比较清明,则其选官制度能够发现和使用人才。反之则滥、则败。
注释:
①齐人冯谖家贫,托食孟尝君。因自言无能,孟尝君便笑予收留。“左右以君贱之也,食以草具。居有顷,倚柱弹基剑。歌曰:‘长铗归来乎,食无鱼!’左右以告,孟尝君曰:‘食之,比门下之客。’居有顷,复弹其铗,歌曰:‘长铗归来乎,出无车!’左右皆笑之。以告,孟尝君曰:‘为之驾,比门下之车客。’于是乘其车,揭其剑,过其友曰:‘孟尝君客我。’后有顷,复弹其剑铗,歌曰:‘长铗归来乎,无以为家!’左右皆恶之,以为贪而不知足。孟尝君问:‘冯公有亲乎?’对曰:‘有老母。’孟尝君使人给其食用,无使乏,于是冯谖不复歌。”后来冯谖为孟尝君谋划,营就三窟,为孟尝君手下最得力的谋士。
[1]司马迁.史记.五帝本纪(第一册)[M].北京:中华书局,1959:30.
[2]左丘明.春秋左传集解[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74.
[3]左丘明.春秋左传集解[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852.
[4]司马迁.史记.燕召公世家(第五册)[M].北京:中华书局,1959:1549.
[5]胡平生,陈美兰.礼记.孝经[M].北京:中华书局,2007:75.
[6]徐天麟.西汉会要.选举[M].北京:中华书局.1957:451.
[7]班固.汉书.武帝纪[M].北京:中华书局,1962:155.
K234
A
1004-7344(2016)05-0038-03
2016-2-2
雷颜箐(1997-),女,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