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明+李弘熙
[摘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颁布,让以前强国占据海洋的时代成为过去,《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对领海的规定,使全世界对海洋划界问题有了新的依据,也使世界各国对于领海主权的重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全世界基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各自制定和完善了本国的海洋法律体系。与此同时,全世界的目光主要都是放在了法律研究和国家政治研究,而在经济层面上分析海洋资源开发共同发展的研究较少。文章就中韩两国为例,在东海的领海专属经济区范围争端和资源开发方面进行简单分析,目的寻求最优的解决海洋争端办法。
[关键词]国际海洋法;海洋资源;争端;共同开发
[DOI]10.13939/j.cnki.zgsc.2016.29.217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1994年生效,至今已获得150多个国家批准。我国也于1996年正式通过了《公约》。
在《公约》中,明确规定了每个国家从各自领海基线起12海里为该国领海的概念,同时规定了每个国家从领海基线起24海里范围为毗连区、不超过200海里的范围内为专属经济区;沿海国所占有的大陆架为其陆地领土的延伸,直到大陆的外缘最远可延伸至350海里,如不到200海里者,则扩至200海里等。这些规定对世界各国瓜分海洋有着重要的影响。世界各国依据《公约》重新划定了自己的海域,其中那些海岸线长和岛屿多的国家利用《公约》的规定获得了较大的实惠。比如,美国、澳大利亚、俄罗斯、日本等。
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存在的问题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内容包括序言和17个部分,共320条和9个附件及最后议定书。可以说是至今为止最完备、最公平的国际海洋法律,它几乎涉及了世界各国在开发和利用海洋时可能遇到的所有问题。
但是《公约》中有些规定还是比较笼统和模糊,导致有些国家歪曲其意思,不顾邻国的主权利益,而进行一些单方的占有、开发海洋的行为。所以使全世界的一些海域相邻国家在划分海洋界线时,难免会出现各种纠纷。而且,在海洋划界上的纠纷往往会引起国家间的政治冲突,甚至战争。
公约的生效,同时也拉开了开发海洋的热潮。随着陆地资源越来越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世界人民已将目光转向海洋。由于《公约》的颁布,其中的一些规定为各国开发海洋提供的便利和保护。如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制度,极度有利于沿岸国的利益。《公约》规定,沿岸国对其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内的所有资源,具有勘探、开发、使用的专属权利。非经该国同意,任何国家都不得侵犯。这项规定有利于保护一些科技不发达国家的海洋资源不被掠夺,让该国在科技水平达到一定程度,有能力开采时再开采,也能够有效的保护该沿岸国的未来发展。由此,世界各国都日渐突破了传统的海洋产业,逐渐建立了海洋油气开采、海水淡化、海洋矿产开采、海洋能利用等新型海洋产业。
《公约》至今已经不断地完善,是迄今为止最完备、最公正的国际海洋法律,它几乎涉及了人类利用海洋的所有问题,反映了大多数沿海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需求,因而得到了广泛的支持。
但是有些实际问题在《公约》中还是难以一下子找到解决争议的途径。对于一些相对尖锐的海洋争端问题,还是无法彻底解决。我国一直主张和平的外交政策,对于一些尖锐的争端问题,我国主张暂时搁置争议,先对该区域内资源共同开发,在合作中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待时机成熟之时,再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协商解决,从而真正做到周边友好的海洋划界关系。
2 中韩之间东海争议问题
中韩东海的争议面积为18万平方公里,此面积争议比我国与日本之间的争议面积16万平方千米还要大。在《公约》颁布之前,由于韩国经济的发展需要中国市场,并且在地缘政治方面,为了朝鲜半岛的稳定,韩方也没有因海洋划分原因与中国产生过大的分歧,双方都是就划界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没有多提。但是在《公约》颁布以来,韩方便一直以“科考”的名义,在苏岩礁海域不断制造小动作。2001年于苏岩礁上建立所谓的“韩国离于岛综合海洋科学基地”在2003年完工,之后便在东海的划分问题上主张济州岛以南要求自然延伸,向西又要求中间线原则,侵占苏岩礁正是为了以此划分东海大陆架的基线。
而按照《公约》规定,暗礁是不具备作为领土的法律地位,不能成为海域划界的依据,更何况苏岩礁位于中国专属经济区内,且苏岩礁海底不与朝鲜半岛连接,所以苏岩礁与韩国可以说是没用关系的。韩国大费周折的在苏岩礁打造科学基地,面积约1320平方米,包括灯塔、直升机停机坪、卫星雷达和小型港口,还有常驻人员维持设施,另外,韩国海洋研究院的职员每隔一段时间就会登上该科学站在上面居住一周,韩方已经视其为国土的延伸,这一切的一切无非就是为了制造既定事实。
3 共同开发的利弊分析与建议
我国对于中韩的东海划界问题一直是主张和平友好的解决方式,由于《公约》也没有确切的解决办法,所以我国目前最好的解决办法还是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随着世界人口不断膨胀,陆地资源有限,日益消耗殆尽,能源危机日益明显。而海洋资源储藏丰富,可以缓解陆地资源锐减带来的压力。而且有了陆地资源过度开采的前车之鉴,以及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对于合理高效可持续的开发海洋资源打下了基础。
3.1 合作解决争议的积极方面
海洋资源的开采要比陆地资源开采更加的困难,要求更高的科学技术支持。海洋资源种类多样,并且其中还有很多可再生的能源。比如,一是化学资源。海洋中发现的化学元素种类丰富,但开采技术要求较高,目前开发程度达到工业规模的海洋化学资源主要还是以食盐、淡水为主。二是生物资源。从远古时代开始,人们就开始从海洋中捕捞和采集海产品。后来随着科技的发展,也大大提高了人类的捕捞和采集的能力。三是矿产资源。大陆架浅海海底埋藏着丰富的石油、天然气、砂矿等矿产资源。四是海洋能(海水运动产生的巨大能量)。包括潮汐能、波浪能、海流能、温差能、盐差能等。但是依目前世界各国的科技水平,想要完全的利用海洋能,还是存在很多问题,并且利用海洋能需要的工程投资较大,收货的效益也不是很高,开采海洋能的科学技术还有待开发。而开发海洋能的好处是海洋能储量巨大,无污染、可再生。
目前在海洋能利用方面,韩国的开采技术要优于我国。因为韩国三面环海,其蕴藏的海洋能丰富,韩国的潮汐发电以及海水淡化技术也一直处于世界的领先水平。所以,如果我国与韩方对于东海问题采取搁置争议、达成共同开发同盟,这样方便我国学习韩方的海洋资源开采技术,对我国的海洋战略也是十分有利的。所以,我国对于海洋争端问题提出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政策,是和平解决我国与周边国家海洋争端的最好办法。
3.2 合作解决争议的消极方面
虽然共同开发可以带来更大的收益,但是其中仍存在政治、经济、技术、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要数政治方面的问题。两国的合作在一定情况下是不被国民所理解的,国民大多认为海洋主权就应该是本国无可争议的主权,根本没有与别国谈判、共同开发的需要,主权问题是不可谈判的。可是,国民如果不深刻体会是绝对不会明白领导阶层的意图的,军事手段永远是鲁莽者的做法,为了国家的和平稳定发展,此办法无疑是最好的选择。此外还有一些其他问题。比如经济上资金供应问题、科学技术方面的难关与危险开发问题、管理上的经营不良与可持续发展管理问题等。
3.3 关于两国共同开发的建议
面对共同开发中可能遇到的一些问题,提出简单对策如下。第一,政府方面,在不违反原则和不伤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应该对两国的海洋共同开发合作予以大力支持。第二,行业方面,海洋共同开发合作的相关行业协会应该发挥其职能,为合作提供方便,发挥积极作用。第三,企业方面,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积极响应号召,为海洋资源共同开发事业发挥自己全部实力。
4 结 论
近些年我国与周边国家的海洋问题不断增多,这样的形势启示我们在“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和平外交大方向下,还要不断地增强国家法制建设,完善我国的海洋法律体系,制定健全的国家海洋发展战略,提高自身综合国力。在出现争议时,基于友好关系出发,先将问题搁置一边,以后再提出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不要因此而发生军事冲突。我国之所以采用“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办法不是在主权方面的妥协,而是为了通过合作增进相互的了解,为最终合理解决主权的归属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1]刘淑梅.论邓小平的国家主权观——兼谈“搁置争议,共同开发”[J].内蒙古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5).
[2]金永明.论海洋法解决南海问题争议的局限性[J].国际观察,2013(4).
[3]吴晓明,潘瑶.浅析共同开发海洋资源争端的解决[J].中国市场,20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