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舒婷
摘 要 医疗服务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医疗服务合同是合同中的一项特殊合同,是病人和医疗机构的自主权的体现。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在医疗服务合同中实施的过程中,通常存在合同履行不完全的现象,主要是由于存在违约或侵权行为,对患者及其家人造成了二次伤害。因此,对于目前医疗服务合同中的人身损害,建立一个违反合同或侵权行为后的法律救济对当事人的影响是非常大的。我国侵权责任法对如何适用法律的不明确,赋予了法官大量的自由裁量权。本文通过借鉴其他人的文献和自己的研究,希望找到医疗服务合同和人身损害的关键联结点,以利于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纠纷的解决。
关键词 医疗服务合同 医疗人身损害 责任竞合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1医疗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人身损害的法律属性
医疗服务合同中的人身损害,是指医疗机构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医疗损害行为。医疗服务合同的人身伤害诊断和治疗技术有以下几个特点:(1)损害行为与医务人员密切相关,由于缺乏专业知识,或医疗水平不高,造成患者受伤;(2)损害对象的具体性,医疗服务合同中的人身伤害,是针对特定人员的身体或生命;(3)对损害结果的不确定,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时,不能预见到什么样的后果,其后果可能涉及第三人。
在医疗服务合同的人身损害一般有以下几种:
(1)骨折愈合时间延长,病情加重,这主要表现在医务人员的故意或过失导致患者的病情加重或病情恢复时间延长,不利于患者的治疗。
(2)受伤,因涉及一个过程,由于医院的过错,致使患者的身体权利、健康受损的医疗服务,可能会增加患者的医疗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有可能出现其他症状的患者身上的病症,导致病人感到不适。在医疗服务合同中的伤害经常发生,由于医疗服务合同的履行是一个非常谨慎的行为,治疗必须尽到理性的人应该尽到的义务。
(3)残疾,残疾等级的规定,有十个不同的水平。而这些伤残等级的医疗服务合同履行的可能会出现,所以这种损害是比较严重的,是一种人身伤害。残疾的情况,可能导致患者的日常生活不能照顾自己,或造成病人的身体和精神的阴影。主要表现为患者某些生理功能的丧失,外观受损,对内脏器官损害,最终影响患者的正常生活。
(4)死亡,这是在医疗服务合同履行的后果最严重的人身伤害。死亡的事实,意味着一个人所有的法律关系的结束,不再享有作为一个人应有权利和义务。家族成员的法律关系也将发生变动,例如,继承的产生,婚姻关系的结束等。
2医疗服务合同中的侵权责任的分析
2.1医疗服务合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
在医疗服务合同履行合同中,由于医疗过失,导致医疗合同不完全履行和医疗损害事实的出现,这些案件由四个要件构成,符合侵权责任的规定,所以在我国的法律中,明确医疗服务合同中的人身伤害侵权,不是纯粹的侵权行为,而是一个复杂的侵权行为,既有侵权责任的形成,又有违约责任的出现。
2.2医疗服务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联结点分析
医疗服务合同中的人身伤害和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并符合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并完全符合法律关系的要件,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责任的竞合。这主要是指行为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在我国,医疗服务合同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法律上也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对违约责任的界定,有些勉强,虽然全部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果违约责任不利于维护患者的权利和义务,医疗机构会给患者签订免责条款,最终不利于患者权益的保护。所以这是实践操作与法律的冲突,是法律的滞后性和刚性的局限性表现,是法律具体规范的空白。
3责任竞合的法律依据适用弊端
在法律关系分析和法律关系的选择和应用上,医疗方面中国法律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在经常有这样的情况下,也有一些典型的处理意见,在医疗事故诉讼应根据帮助解决纠纷的原则确定的基础上的索赔权,但司法实践中存在由于当事人没有明确的权利作为基础,导致案件不能受理而被法院驳回。我国《侵权责任法》应对相应的侵权责任案件适用法律上的归责原则,适用的理由比较模糊。这是我国《侵权责任法》关于侵权责任案件的处理。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都没有对医疗损害案件作出明确规定和适用指南。
我国医疗损害纠纷的法律性质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的定义和规范没有明确规定,医疗服务合同的法律性质目前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从而导致我国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处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扩张,案件结果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大。同时,由于我国法律对医疗服务合同的规定的空白和法律的模糊性,使得当事人在适用法律和对案件性质的界定上也会无从选择。《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行为和违约责任竞合时,并没有说明当事人在法律选择上优先适用的顺位,因此存在责任竞合,使得案件处理时间和选择呈现多元化,对于医疗损害中人身损害的问题,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水平仍需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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