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高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2016-07-13 09:10康建安中南大学人事处
科学中国人 2016年21期
关键词:教职工养老金养老保险

康建安中南大学人事处

浅谈我国高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康建安
中南大学人事处

高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关系到每一位高校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大工程,同时对未来高校的发展和人才的培养都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因此,在高校养老保险改革中,以机关事业单位的相关改革政策为依据,进一步建立适合高校自身特点的特殊养老保险机制已迫在眉睫。本文作者综合近期各地事业单位的改革动向和两会提出的相关政策,从当前改革存在的问题出发,明确了改革的意义,对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建议。

高校;养老保险;改革

国务院针对当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中日益凸显的问题,于2015年1月14日正式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上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改革,标志着近四千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脱离国家财政全额拨款,逐步建立和企业职工一样的养老保险机制,最终从制度上实现双轨合并。这是一项符合我国养老保险发展的改革,反应了我国当前飞速发展的经济水平,又体现了公平、效率的原则。截止2016年1月份,有广东、广西、湖南等25个省市已出台具体实施意见,指导事业单位做好养老改革工作。

高校作为事业单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培养创新型高科技人才的摇篮,也是传播最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思想阵地,承担着人才的培养、科学技术研究、服务社会及文化传承与创新等的特殊职能。因此,在当今社会经济文化迅猛发展的驱动下,建立注重以人为本的高校养老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一、高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

尽快健全高校的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建立和完善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但目前高校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面临诸多问题。

(一)缺乏专门针对高校养老改革的政策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标志着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制度、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取帮助的权利。这一法律的施行使得我国的退休养老制度开始走向法制化的轨道。十八大也要求进一步加快社会养老保险全国层面的覆盖,十八届三、四、五中全会更是要求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与公平。作为事业单位组成部分的高校的退休养老制度的改革,也就提到了日程。虽然2015年1月国务院出台了《决定》但高校是一个特殊的事业单位,首先,高校人群绝大多数具有高学历高文凭,是先进科学技术的创造者和传播者,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其次,高校具有特殊的使命和任务,是培养符合社会发展的创新型人才的摇篮,对社会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最后,高校教职工受教育的时间长,入职年龄偏高,相比于其他职业的同龄人,工作年限少,进而导致养老金缴费时间偏短等。因此,现在高校养老保险改革还存在政策空白地带。

(二)职业年金缴费基数低,补充养老的作用有限

根据国务院2015年3月27日颁布的《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以笔者所在学校的一位37岁副教授为例,其岗位工资为1420元,薪级工资为580元,2015年含绩效工资的月均工资总额为6800元,按单位缴费8%,个人缴费4%的比例计算,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月积累金额为816元。假设该老师60岁退休,寿命预计为80岁,工作期间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的年均增长率均为5%,退休前后的年金投资收益率分别为5% 和6%,采用增长型年金模型测算出其退休时的年金总额为774904元,按月领取的年金金额为5684元。按近十年的通货膨胀率,可以想象一下,23年后的5684元对高职人群来说其购买力实在是有限。因此高校的职业年金缴费金额小,其补充养老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

(三)老人老办法,中人过渡办法,新人新办法,各地存在差异

自《决定》出台后,各地相继出台与之对应的养老保险改革实施方案。从目前掌握的情况可知,各地都能严格遵守《决定》要求,统一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但是还是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一方面各地针对自身特点制定了更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实施意见,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一致,势必会造成养老金不均;另一方面在不同地区的高校中,老人、中人和新人的相对公平问题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

二、高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义

我国养老金双轨制在实际生活中弊端繁多,且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也存在着种种问题,因此,高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实践中意义重大。

(一)有利于统一养老制度,促进社会协调发展

养老金改革主要是统一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关于养老金的计发办法、调整机制和工资增长机制三个层面。此次改革有助于模糊阶层,改变身份的固定性。随着经济不断发展,阶层之间的流动必然加快,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加快人才资源的流动,进而优化劳动力市场的资源配置。同时,它将缩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与社会平均工资关联度较低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社会平均工资的关联度较高之间的差距。工资增长机制统一后,将有利于促进协调公平发展。

(二)有利于提高在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退休前在职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其基本退休金,这不能充分体现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贡献,同时也不能充分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改革之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金和职业年金主要按照劳动者累积缴费多少来确定养老保险金和职业年金待遇。高校可结合教职工业绩,制定奖励性的商业职业年金缴费机制,使之与其贡献等挂钩。因此,此次改革能公平体现教职工长期工作贡献的结果,充分体现退休金的合理性,促进高校科学发展。

(三)有利于高校师资队伍的建设与流动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国家实施养老保险双轨制,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养老保险关系相互转移接续非常困难,这严重阻碍了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改革之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业职工一样参加社会化的养老保险,这使得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续接容易操作,促进了不同性质的单位之间的人才流动。一方面,高校教师可以去企业参与企业的经济建设,将所学知识用于实际生产,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另一方面,大批有工作经验的企业职工可以流动到高校,将生产实践嵌入到教学中,更好地结合实践指导教学,提高高校的办学水平。

三、关于高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建议

对高校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构建社会化的高校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筹集和积累,有利于调整国家、高校和个人的分配关系,从而进一步提高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功能。

(一)结合公平与效率原则,建立符合高校特点的养老保险改革政策

中央和地方(各省、市、自治区)应尽快制订关于高校养老制度改革配套的政策,以规范高校退休养老制度的改革,使各地高校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建立统一的高校养老制度,必须要有配套的规章及实施细则以便于具体操作实施,同时,建立新的高校养老保险制度还要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高校作为一个具有自身特点的事业单位,在养老保险改革前,其退休金属于国家统一制定、财政统一拨付的模式,且高校教职工退休后其养老金一直高于企业职工的养老金,因此,在养老制度统一的原则下,应同时保持高校离退休职工待遇不下降。

(二)扩大养老保险基金筹资渠道,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监管

目前,我国高校教职工的工资制度改革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配套,社会保障的筹资渠道单一,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和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的需求。为了避免因资金缺乏而引起的改革问题,要进一步扩大资金的来源渠道,实施国家、地方、高校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多支柱体系。另一方面,《决定》已经明确规定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高校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其归属部门存在差异,如果中央直属高校也实行省级统筹,可能会造成隶属关系不清晰,加大基金风险。因此建立可操作性的监督和管理制度势在必行,从而保证基金的安全性,给付的及时有效性,为高校教职工提供稳定的养老保障。

(三)完善符合高校特点的补充养老制度,形成多支柱、多层次的保障格局

本着从当地经济水平和教师所在高校的实际经济状况等条件出发,养老保险制度不应该只体现为单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它应该有多种层次和补充。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在保障教职工个人基本生活的同时,还可以通过指定基金在资本市场的操作获得养老金的保值和增值。基于高校职业年金的缴费金额较小,一方面可以建立差异化的补充养老制度。在设计补充养老计划时,高校可以充分利用其灵活性,打破传统薪酬福利的“平均主义”,对不同岗位、不同服务年限和不同职级的教职工提供不同的保障计划,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激励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为吸引和留住人才创造有利条件。另一方面应鼓励教师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教师可根据自身的经济情况,购买适合自身的养老保险,高校可根据教师的实际情况支付一定的比例。这样,不仅可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热情,还达到了补充养老保险的作用。

(四)做好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对于一项关系到高校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改革,要想得到他们的认可和支持,必须让他们明白这项改革是符合国家、高校和个人利益的。对高校来说,实现高校养老保险制度后,可以减轻学校的负担,对于退休人员来说,由于退休人员退休后统一由社会养老保险机构领取养老金,因此退休金有了保障,不会受高校经济状况的变化而变化。同时也要加强宣传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决定》所要求,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建立社会化退休养老制度后,不会降低退休职工的收入,除了养老保险外,职工还可以通过个人商业保险等其他措施进行补充养老。最后也应该让他们认识到高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最终目的是建立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总之,为了极大程度地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协调发展,本着从我国当前基本国情出发,体现尊重人才,重视教育方针,兼顾公平效率原则,应尽快建立完善符合高校未来发展的养老保险体系,为我国高校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1]国发(2015)2号.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2]湘政发[2015]3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3]薛梅青.高校教师社会保障制度研究—以J大学为例[D].湖北武汉:华东师范大学,硕士论文

[4]周子杰.对于如何推动高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若干思考[J].现代妇女(理论版),2014(7):43-44.

[5]国办发(2015)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

[6]李克亮.高校职业年金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J].会计之友,2015(14):95-98.

[7]人社部发[2015]2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8]蔡峰全,杨曦,凌碧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改革背景下高校人力资源工作面临的挑战与策略[J].现代经济信息,2015(18):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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