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 虎
浅谈医药行业中的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相关问题
林虎
摘要:随着医药行业竞争的激烈,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也就成为医药行业的家常便饭,因此也给医药行业带来巧立名目、长期挂账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文章提出了强化法律意识、合理进行财务处理等措施。
关键词:医药行业;商业折扣;现金折扣
随着医药改革政企分开后,原有的国有医药公司不再垄断专营,医药行业开始大发展,医药公司,个体药店如雨后春笋般的出现,行业竞争也空前激烈。无论是外资,内资的药品生产和销售企业,为扩大销售,增加市场份额,及时回笼药品款,都开始在经营中大量使用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由此给医药行业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因此研究医药行业的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销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企业对于销售商品牵涉到商业折扣的,应当依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来计量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现金折扣是指企业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企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现金折扣前的金额来计量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商业折扣在会计账务处理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七条规定企业销售商品牵涉到商业折扣的,应当依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来计量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在税务处理上,根据最新的所得税相关规定可知:企业为促销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因此,商业折扣的会计处理与所得税处理是相同的。在增值税处理上,根据最新的增值税相关规定:纳税人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减除折扣额。
现金折扣在账务处理上有总价法与净价法两种,《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六条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来计量销售商品收入金额。我们国家通常使用的是总价法,也就是全额确认收入,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在会计实务处理中,当销售业务发生时,按销售总金额确认收入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享受现金折扣时借:银行存款,财务费用贷:应收账款;在税务处理上,根据最新的所得税相关规定,卖家为鼓励买家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而向买家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业务涉及到现金折扣的,企业应当全额计量销售商品收入,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在增值税处理上,现行增值税税法规定,现金折扣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发生的折扣额应计入财务费用。因此,现金折扣会计和税法上处理的规定也是相同的,都是按销售总金额确认收入,按照应收款项的折扣条件给予的折扣在享受时确认财务费用。
目前,我国医药企业,商业公司众多,竞争激烈,也容易导致无序竞争。一般药品销售企业会根据销售数量金额,回款的时间,按月,季度,年度会给予一定的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但有很多错误,隐蔽的方式,比如:卖方通常采取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红字冲账是会计上用于更正错误的账务处理方法,卖方却用于掩盖折扣,偷逃税收;有些卖家给的实物折扣,直接记入成本,虚报库存损耗冲减利润;有些卖家以会议费,业务招待费,办公费,旅游费等名目掩盖折扣,增加费用;或者采取收入不入账用于支付折扣,或者比实际货款高开发票,在应收账款长期挂账等,甚至有些医药代表通过这些形式,把资金用于贿赂医院医生,让医生加大处方,给患者多开药,增加药品销售,为广大人民群众诟病,2013年发生英国著名医药公司葛兰素史克在华行贿案充分揭示了在医药行业折扣实务中存在舞弊行为,葛兰素史克公司不但受到巨额罚款,而且严重影响公司声誉。也有的商业公司在药品销售活动中,采取以药品器械进货成本价或低于进货成本价销售药品,找上游药品器械厂家收取实物或现金折扣形式来弥补销售利润,对于此类实物或现金折扣,卖家不开发票,买家不入账,以偷逃税收,也影响了各地区之间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接受折扣的买家,通常收取的现金折扣采取不入账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设立账外账用于单位集体福利支出;或者记入其他应付款账户长期挂账,不做增值税进项税转出等等。
面对上述这些现象,医药行业的从业者首先要区分商业折扣与商业贿赂两者不同,正常的商业折扣、现金折扣本是促销行为,买方单位减少采购支出,卖方及时回笼资金,是法律允许的。但是采取商业贿赂方式扩大销售,少数个人和小集体受益,导致药品器械价格不降反升,不但违反了医药行业公平竞争原则,偷逃了税收,还加深了医患矛盾,最终损害患者的利益,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所以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应在购销合同中注明,买卖双方同时在财务账上进行登记,对于一些销售人员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用于商业贿赂的费用支出,财务人员要坚决抵制,避免税收风险,甚至法律风险。对于买家直接把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以劳务费名义开具发票的,也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中的未发生实际业务不得开具实际发票的规定。因此要加强医药行业的从业者的思想品德教育,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利益观,自觉抵制不正当的销售折扣和现金折扣;建立完善的药品器械购销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对不正当行为要及时制止、告诫;制定好完备员工守则规范销售人员行为。其次,要充分发挥财务监督职能,对于医药行业中正常的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财务人员要根据药品器械购销合同协议中的规定,遵循客观、真实、入帐的原则进行会计实务处理。财务人员也要对签订采购合同进行审核,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实际支付时,财务部门按合同协议约定的条款支付。对买家直接从往来药品款扣减的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销售部门填写支付清单,经审核后财务人员把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金额从往来账款扣减。此外,作为医药企业的会计人员要认清业务本质,做出正确的会计处理,防范税收风险:与药品器械销售数量挂钩的当期支付的折扣,卖家要把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按折扣后的金额记入销售收入,买家按折扣后的金额确认进货成本;对于按季度,年度实际销售结束后据实结算的折扣,买家在税控发票开票软件中红字发票信息栏下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经主管税务局审核通过后,买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当期做增值税进项税转出,冲减进货成本;卖家收到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后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笔者认为经买卖双方协商,这样的事后折扣在下一批进货中通过在发票票面折扣形式处理也是一个简单的方法。对于现金折扣实质是企业的理财行为,应计入财务费用;对于发生在医药商业公司与上游厂商之间的平销返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税发(1997)1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企业收到的与药品器械销售数量,销售额挂钩的返还资金,应按所购药品器械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作进项税转出。医药商业公司向上游厂商收取的与药品器械销售数量,金额无关的,并且为上游厂商提供一定劳务行为的收入,以进场费,陈列费,上架费等名义收取,不做增值税进项税转出,按营业税适用税率提取缴纳营业税,以咨询服务费名义收取的收入,营改增后按增值税税率提取缴纳增值税;上游厂商向医药商业公司无偿赠送的物品,药品,应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上游厂商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计提增值税销项税。对接受折扣买家收到的现金折扣要纳入财务统一管理,依法纳税,不长期挂账,严禁设立帐外帐或小金库。
由于医药行业商业折扣现金折扣的业务应用广泛,作为医药行业的会计人员要扎实掌握商业折扣现金折扣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的异同点,日常业务处理过程中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税收法规,为企业降低企业财务成本,减轻税负,规避税收风险。
参考文献:
[1]201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
[2]赵林.如何规范医药购销折扣折让的管理.医药网2007.
(作者单位:马鞍山旭日曼迪新医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