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纯琪
个人所得税的统筹规划方法研究
刘纯琪
随着我国个人收入的不断增加,个人收入来源的多元化,个人涉税事项逐渐增多,个人所要缴纳的所得税也逐渐增多,怎样合理的合法的利用税法统筹规划来减少所得税的缴纳额成了每个人都很关心的问题,本文论述了统筹规划的重要性,并且从应纳税额的因素的统筹规划,直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统筹规划,收入与纳税时期关系的统筹规划三个方面来阐述了个人所得税的统筹规划的基本思路。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根本途径,因此,在税法规定中,依法治税成了每个公民应尽的并且应遵守的法律义务。纳税人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应该深入了解自己纳税所触及的税法条例,通过对自身的工资,经营,劳务,投资,理财等方面的纳税活动进行合理的规划,从而可以达到在原有纳税计算基础上减少自身的纳税额。个人所得税的统筹规划具有合法性,纳税筹划性和十分明确的目的性,与偷税漏税相比,这是与其最大的不同点。
偷税是指纳税人为了达到自己的减税目的有意触犯了法律法规,利用造假减少收入多少,隐瞒收入渠道等方法来较少纳税的违法行为。偷税与税收规划最大的差别在其非法性,即偷税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是一种非法行为。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法律上的漏洞或税法中未明确规定的一些情况,对自己的财务做适当的应纳税额的规划和财务状况的安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达到减轻或接触赋税的目的,但其后果是造成了国家收入的直接损失。
目前我国的整体生活水平提高,越来越多的居民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与此同时,财政收入中来源于个人所得税的比重也越来越大,因此,缺乏对税收的统筹规划深入理解的纳税人往往采取偷税漏税等非法的行为来减轻赋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目分为11种,不同的税目有着各自的税目范围,不同的税率以及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这种不同也为纳税人进行合理的纳税规划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支持。因此,个人所得税合理的统筹规划就显得势在必行。
(一)纳税者可以合理合法的减少纳税额
随着我国个人收入的不断提高,以及个人收入来源的多元化,个人涉税事项逐渐增多,通过税收的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纳税情况,满足税后收入最大已然成为了全民思考的焦点,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与每一个人密切相关。纳税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里,本着法律不禁止即为允许的这种想法,采取各种方案策划自己的应纳税额,然后在多元化的方法中选择一个最适合自己,能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方案。既可以最少的减少现金的流出量,更可以在固定收入的情况下保有最大的现金净流量,又可以延迟现金流出的时间,减少了机会成本,利用货币的时间价值获得资金帮助纳税人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对于纳税人来说这是提高净收入最有效的方法。
(二)有助于增强纳税人的意识
在纳税人没有个人所得税筹划意识的时候,这类群体一味只知道纳税将使自己的利益受损,对纳税持有抵触的情绪,从而便会采取偷税,漏税,逃税,抗税和避税等最直接的方法来减轻自己的赋税,却忽略了其非法性,必然是要接受法律的制裁的。而通过个人所得税的统筹规划后,合理合法的安排自己的个人所得收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受自己应得的收益。只要纳税人的合法节税意识增强了,纳税人在每一次有涉税事项的时候就会自觉地考虑到税收筹划,采取相应的措施,从而在纳税之前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三)为国家完善相应的政策提供了反馈作用
当纳税人对税收的统筹规划有了一定的重视之后,对于国家不断完善相关税收政策,法规也起到了一定的影响。统筹规划是个人根据自己的收入来源,收入多少来自行决定的,通过纳税人的筹划,纳税人的计算以及为节税所采取的措施,国家可以了解纳税人的纳税情况。通过纳税人对税收的反馈,国家可以总结得出哪些税收规划是合理的,哪些是过分的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哪些是法律规定范围之外的漏洞,从而可以改革制度,加强税法制度的管理,达到一个公平合理的税收状态。
(一)考虑应纳税额因素的统筹规划
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与计税依据和相应的税率有关系,计税依据越小,税率越低,应纳税额越小。所以要想减少应缴纳税额,需要运用合理又合法的方法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者通过周密的设计和安排,使应纳税额适用较低的税率。
对于大部分工作者来说工资薪金是其主要收入来源,部分人还在其本职工作之外兼职,兼职所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二者的适用税率及扣除数是不一样的。工资薪金所得采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而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为20%--40%。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要分别计算出在这两种情况下,哪一种所缴纳的税额较少。可以适当的和用人单位及兼职场所负责人进行沟通,找到合适的能最大化减少税收的方式来转换工资薪金和兼职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3500或48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每次收入-800)×适用税率。由此工资薪金在3500 或4800之下可以免征所得税,劳务报酬在800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因此利用这两个临界值可以合理的在二者之间进行转换。
1.转劳务报酬为工资薪金
在计算将劳务报酬转为工资薪金是否为利益最大化的时候要考虑采取两种计算方法下应缴纳的税额最少的一个。若采取将劳务报酬转化为工资薪金时需要与用人单位协商改变聘用合同条款,在此过程中需要一定的公关费用,纳税人在计算最少纳税额的时候要考虑到这一部分费用,如果该部分费用较高,与在劳务报酬方案策划下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大大高于在工资薪金方案策划下的应纳税额,那在此时,纳税人应该不采取转变的方式。若最终的净额差别不大,纳税人应该慎重考虑是否有这个必要去改变,因为在差别不太大的情况下,纳税人在公关过程中还需要付出一定的精力,总之应从多方面考虑。
2.单独计算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
张老师是某高校的教授,每个月工资为6800元,另外张老师还在某培训机构兼职教学,劳务报酬为780元,若将劳务报酬合并为工资薪金此时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800+780-3500)×10%-105=303元,若单独分别计算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的话,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6800-3500)×10%-105=225,而由于劳务报酬所得小于800,此时则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单独计算。若在培训机构兼职教学的劳务报酬为1500元,则此时若单独计算的话,在劳务报酬计算方法下应缴纳的的所得税额为(1500-800)×20%=140元,在加上当月工资薪金应缴纳的所得税额一共是140+303=443元。若将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合并在一起计算,此时应缴纳的所得税额为(6800+1500-3500) ×20%-555=405元。可以清楚的看出,合并一起计算将减少443-405=38元的所得税。在考虑是否单独计算的时候也应该考虑期间的统筹规划成本,多重计算之后选择最佳方案。
3.费用转移
在我国的税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额越高,则其纳税额适用税率就越高,所得越少的话,适用税率也就越低。纳税人在为他人提供劳务所得劳务报酬的过程中总会伴随着相应的费用的支出,在这一费用支出的过程中,若和用人单位协商这一部分费用由对方支持支付,从而相应的减少给予自己的劳务报酬,此时会达到一种个人所得下降而利益不下降的一种最有状态。因为费用如由自己支付本身也是一种自身收益的减少,对于让用人单位支付费用,则减少了由该部分费用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直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统筹规划
税收优惠在个人所得税的统筹规划中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税收优惠是国家直接给予个人的最直接最便捷的节税方式,也是为一定时期内一国或地区税收政策能够顺利的实施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国家为了实现税收调节功能以及能体现税收公平公正的特点,一般在设计税种时都设计有相应的比较合理的优惠条款,个人如果能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条件,就可享受节税效益。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了大量税收减免,优惠项目,减免优惠项目都为纳税人从事减免税项目,减轻税负提供了可能性。
1.福利由货币性资金变为非货币性资金
有些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经常会为职工提供货币性福利,如工资薪金里有住房补贴,交通工具补贴,餐费补贴等。如果单位可以适当的把这些货币性吸进转化为非货币的福利,如为职工提供上下班班车,为职工提提供住房,免费提供餐饮。这样一来,对于个人来说,虽然减少了职工的月收入或者说是利得,但是职工享受到了用这些收入可以换取的便利,于职工而言效果是一样的,但是这样会减少职工的税基,从而减少应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同时对于单位而言,单位可把上述的支出作为费用记账,从而也减少了企业所得税的应缴纳所得额,从两方面来说都是有利的。
2.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当地的“三险一金”的上限缴纳相关费用
国家规定个人享有的三险一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该部分准予免缴所得税,允许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从收入中扣除。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对于三险一金的扣除额只规定了下限,即最少应扣除额,并没有规定扣除上限,因此对于收入较高的工薪阶层来说,企业或单位可以充分利用上述政策,利用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最高存缴比例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为职工存这一笔钱,为职工建立一种长期储备,减少了职工名义上的收入,减少税收基数。
(三)收入与纳税时期关系的统筹规划
纳税人在收入或报酬实际发生时可以在合理合法的范围之内适当的延后纳税义务的履行时间。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货币的时间价值,将本期应缴纳的纳税额暂时归自己所有,在一定时期以后再缴纳,在此期间,该部分税额可以用于周转资金,减少了机会成本,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认为是减少了自身的应缴纳额。另一方面是通货膨胀的影响,本期的应缴纳税额的金额是固定的,计算之后,在后期缴纳时也该按照计算的税额缴纳,若推迟缴纳所得税的时期较长,在通货膨胀的影响下,这一部分应纳税额在后期币值下降,本质上也是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但是由于在合理的税法规定下,纳税时期的延后期限并不能过长,并且货币的时间价值,通货膨胀影响在短时期内浮动并不是很大,因此,利用收入与纳税时期联系的统筹规划没有其他几种方式下的效果明显,直接。
再次,要想合理的避免过高的税收,应避免收入水平分布不均,比如某个月收入上万,而某些月收入仅有几千块钱。由于超额累进税率规律的存在,在收入既定并且法律允许的范围下,应合理分摊各月的收入,使其能尽量在较低的税率下缴纳,例如可以和企业事业单位沟通协商,将本年的年终奖金平均分到下一年的每个月,这样将纳税时期由一次性分为多次,使得每次纳税基数较小,适用的税率也会较小,相比之下纳税额就会比一次性纳税少了很多,使得税后收入增加。
本文从三个方面分别介绍了纳税筹划的有利效果。税收筹划不仅是纳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工具,更是合法前提下的最优选择,以上各案例说明,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具有十分广阔的可操作空间,只要我们充分应用好这项权利,不仅可以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也是社会良性发展科学发展的有力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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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