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金融自由化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实行金融业混业经营。我国当前仍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但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一定程度上放松了政策方面的限制,开始了混业经营实践。本文首先剖析混业经营的利弊,然后阐述我国混业经营的必然性,继而分析我国混业经营现状,最后针对我国推行混业经营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金融业;混业经营;金融改革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2-000-02
一、我国实行混业经营的必然性
(一)分业经营对金融机构发展的负面影响明显
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商业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与保险业务相互交叉的程度日益加深,不同业务之间的界限也愈发模糊,呈现出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态势。我国的分业经营体制限制了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使得金融机构只能进行单一经营,导致风险集中。以商业银行为例,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局限于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为保证安全性,贷款对象以国有企业为主。然而,我国国有企业经营效率普遍低下,银行因此积累了大量的不良资产,呆账、坏账的比例居高不下。这实际上扩大了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与实行分业经营的目标相背离。另外,金融工具的创新对商业银行的业务造成一定的冲击,非银行金融机构瓜分了一部分原本属于银行的利润。
(二)分业经营使金融机构竞争力低下
我国加入WTO之后,便被卷入了金融全球化的浪潮之中,这会给我国金融业带来巨大的冲击。与我国金融机构相比,外资综合性金融机构能为客户提供更为全面、更为优质的金融服务,其多元化经营既能扩大盈利空间,又能有效地防范风险。而且,外资机构资金更加充足,技术更加先进,管理经验更加丰富。这导致我国金融机构难以与外资金融机构竞争,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金融业的发展举步维艰。
(三)分业经营阻碍资本市场的发展
我国的资本市场已经得到了初步的发展,企业可选的融资手段增多。但就整体情况而言,企业的融资结构没有因此发生太大的变化,以银行为核心的间接融资依然占据主要地位,直接融资发展缓慢。由于投资工具匮乏,银行的储蓄存款没有发生严重的流失,资本市场没能撼动银行的地位。我国证券业务处于较低的层次,主要是承销业务、经纪业务等,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之一便是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狭窄。分业经营的限制使得证券公司难以获得银行的资金支持,因而各种非法融资事件屡见不鲜。
二、我国混业经营现状
(一)混业经营模式
1.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金融控股公司,即在同一控制权下,至少明显地从事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中任意两种业务的金融集团公司,其主要特点是:集团控股,联合经营;法人分业,规避风险;财务并表,各负盈亏。
光大集团和中信集团是采用此模式的典型金融机构。光大集团分为北京总部和香港总部两个独立法人,分别直接或间接控制着包括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光大永明人寿在内的,涵盖银行、证券、保险等多个领域的金融机构。中信集团则对子公司实行并列控制,其旗下的中信银行、中信证券、中信信托等公司分别提供银行、证券、信托等领域的服务。
2.银行母公司模式
该模式的基本特点是,商业银行作为母公司,对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全资拥有或控股,从而实现对子公司的控制。在这种情况下,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可以利用银行数量繁多的营业网点,拓展产品的销售渠道,银行也能因此赚取更多的利润,达成双赢甚至多赢。
交通银行是这种模式的代表。1999年,交通银行与太平洋保险公司达成协议,太平洋保险公司由附属企业转变为交通银行的控股子公司,交通银行成为国内首个实行银行母公司模式的金融机构。
3.境外控股公司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在境外收购当地金融机构或自行设立子公司的方式,进行混业经营。若能成功收购,就能在不熟悉境外金融环境的情况下,规避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学习到丰富的管理经验,有效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收益。中国银行采用此模式,在香港设立中银国际,开展非银行业务,实现多元化经营。
(二)混业经营业务
1.资金清算业务
资金清算是银行的基本职能之一,银行营业网点分布广泛,清算系统成熟,业务开展时间长。银行专业的服务能够满足非银行金融机构多样化的需求,为其带来极大的便利,也奠定了双方长期合作的基础。
2.融资业务
在我国制度框架内,银行能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缓解其资金压力,促进其成长和发展。银行也因此增加了贷款对象,使资金得到有效利用,收入也因此提高。双方的合作也拉近了彼此的关系,为今后更深层次的合作创造条件。
3.中间业务
中间业务是混业经营具体业务的主要类型之一,包含借助自身销售渠道,代理销售保险和基金等的代理类业务;接受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的委托,管理其资金的资产托管业务;向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金融市场,从而实现投资者资产保值增值的个人理财业务。
三、对我国混业经营的建议
(一)混业经营模式选择
国际上混业经营模式主要分为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银行母公司模式以及全能银行模式,这三种模式各有优劣。不过,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最为合适的选择。原因如下。
1.由我国金融机构发展现状决定
业务机构、人才机构和资产机构都比较单一是我国金融机构普遍存在的现象,这就会导致在向混业经营过渡的过程中,金融机构在开展从未接触过的业务时将遇到很大的困难。而通过收购的方式成立金融控股公司进入新的业务领域,无疑是一种极为有效的解决方案,也能以较低的成本获得高素质人才和优质的客户资源,从而促进新业务的快速发展。
2.能较好地适应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
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下,各子公司实行分业经营,由于“防火墙”的存在,子公司相互独立,界限清晰,我国监管机构仍然能够实现对它们的有效监管,对潜在的风险加以控制。之后过渡到混业经营时,对当前的监管体制不需要进行复杂而又繁琐的调整,只需要将“三会”置于一个统一的监管部门之下,“三会”依旧各司其职,维持金融业稳定。
3.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光大集团和中信集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分别以自己的方式进行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实践,尝试混业经营。虽然与发达国家相比,光大集团和中信集团的混业经营仍然停留在比较初级的阶段,但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功,为我国发展混业经营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二)混业经营具体建议
1.逐步推进金融自由化
我国在金融微观领域的管制仍然十分严格,利率市场化还未实现,金融业的市场准入机制依然采用审批制,注册制的施行遥遥无期。受此影响,金融创新停滞不前,金融产品种类稀少,金融业市场化程度低。这就使得货币政策在推行时缺乏中间层次,政策传导机制不够灵活,“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现象没有得到根本改善。混业经营能否健康发展与中央银行的调控能力密切相关,因此,央行政策的传导机制需要得到完善,使其由僵化变得灵活。要实现上述目标,就必须放松管制,推动金融自由化。
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通过立法,明确实行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为对其实施监管提供法律基础。其次,对于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要按照审慎性原则对其任职资格进行立法,使相应的奖惩机制有法可依。而对于主要股东,则要在信用状况和财务状况方面制定相关规定,从而起到稳定金融市场的作用。然后,明确混业金融机构的成立条件、经营范围、运作规则和风险防范机制。最后,规范混业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提高信息透明度。
3.健全金融监管体系
首先,由合规型监管向风险型监管转变。我国现阶段的监管重点在于金融机构的资质和经营的合规性,缺乏业务层面的监管。风险型监管能实现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有效监管,降低由经营不善引发的风险。其次,由机构型监管向功能型监管过渡。随着混业经营的发展,各种金融业务之间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在这种情况下,采用机构型监管会不可避免地导致监管重复和监管真空。与此相反的是,功能型监管根据不同金融产品的性质实施监管,而金融产品的性质相对固定,因而功能型监管可以有效地解决机构型监管存在的问题,监管套利也会随之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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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牛文俊(1995-),男,汉族,山东莱芜人,就读于山东工商学院金融学院,研究方向:金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