扈天利
问:钱某是某企业老板,身家不菲,与妻子结婚多年,感情深厚。但妻子因多年前受伤而不能生育。随着年龄的增长,看着别人都有孩子,钱某对有个孩子的愿望也越发迫切,因而想到了“代孕”,并通过中介认识了玲玲。双方口头约定,玲玲怀孕后钱某先付其5000元,生完孩子再付5000元,抱走孩子时再付给玲玲15万元。代孕进行得很顺利,孩子出生后,钱某也如约支付了款项。但在钱某要求抱走孩子时,玲玲却拒绝了。钱某多次要求不能要回孩子后,一怒之下将玲玲起诉至法院要求孩子抚养权。玲玲也因生活拮据提起反诉,主张孩子抚养权,并要求钱某支付孩子抚养费。
请问,钱某和玲玲的请求谁能获得支持?
答:首先,“代孕协议”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根据卫生部2001年颁布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禁止实行代孕技术,只允许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通过妻子的子宫进行怀孕。由于玲玲所生孩子尚幼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除非母亲患有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或者母亲不尽抚养义务。因此,钱某要求孩子抚养权的请求法院不会予以支持。
其次,钱某应当尽到抚养义务。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钱某作为孩子的父亲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应当支付孩子抚养费。
综上所述,“代孕协议”虽然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孩子一旦出生,就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均应当尽到抚养义务,孩子随谁生活也应按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