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人平台”为谁大开方便之门

2016-07-09 21:36
新传奇 2016年32期
关键词:人者教练价格

租人平台数量众多,质量如何呢?记者注意到,在此前有关租人平台的报道中,出现频率较高的词为“乱”“爽约多”等;而法律界人士则给网民敲响了警钟:租人模式下暗藏着不少风险,甚至存在犯罪的可能。

注册门槛低

在租人平台“约单”找人练球的第三天,家住北京的张晶终于见到了“教练”。

一向热爱运动的张晶,最近迷上了打高尔夫。但面对高尔夫球高昂的培训费用(其所在练习场教练费为一对一800元/小时),她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在7月1日于“约单”APP上发布了高尔夫需求——预约教练7月2日教球,服务方式为“他来找我”,需求有效期7天。需求发布没几分钟,张晶就陆续收到了5位服务者的应邀信息,仔细筛选后,她选定了其中两位“教练”并在线支付了订金。这是张晶第一次使用租人软件。

“租完之后就觉得很差!两位教练中的一位失联;另一位则说7月2日没时间,推迟了一天见面,但见面后发现他根本不是专业教练,而竟是球场的球童”!体验失败之后,张晶想要回在平台支付的订金。“客服说要核实情况后处理,到现在还没退还。”在等待客服处理之余,两位“教练”也失联。张晶告诉记者,在“约单”APP只要填写手机号就可完成注册,身份认证、技能认证、绑定微博都是用户自愿的,只是认证后可以增加相应积分。而根据8月1日起实施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记者在7月15日用手机号注册约单后,目前尚未收到平台要求实名的通知。

“还有很多平台,出租者发几张照片就可以坐等被租,他到底是何真面目、危不危险、有没有前科?这种毫无标准的注册方式,对于出租者和租人者来说,存在的安全隐患可想而知。”自媒体人、互联网分析师张阳告诉记者。

记者注意到,为了规避风险,大部分的租人平台用户协议中都会注明“不对用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以“我要租人”平台为例,其用户协议中写明:“本平台所提供的服务为信息平台服务,本平台不保证出租人上架信息的真实性,本平台对于出租人和雇主是否履行租約不承担责任。”

非标准化流程难定价格

在租赁价格方面,各平台多是按小时计算的,一般在50到500元每小时不等。例如,在“我要租人”中,一般年轻女性的出租价格多在100元/小时以上;而男性的出租价格则多低于100元/小时,甚至还有标注“倒贴50元/小时”的。“价格是用户自行选择的,赴约时间、地点则由租赁双方自行聊天决定。”“我要租人”的客服告诉记者。在张晶向记者展示其7月1日“约单”的5位高尔夫教练应邀者中,线下服务的价格从10元/小时到260元/小时不等。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

“约单”客服表示,价格是由服务者按照自身技能自行确定的,平台不会干预。对此,张阳认为,由于租约的内容往往不同,提供的租赁服务也都是非标准化的,租人价格标准很难界定。

除了价格不一外,同一租人平台,在出租者赚取租金后提现到账的时间标准也不同。记者在“约单”贴吧中看到多个用户反映“没办法提现”、“提现永远在审核”等问题。

淫秽信息潜藏其中

而用户使用租人平台遇到的风险,还不仅仅是平台运营不稳定,来自“其他用户”的危险性也同样存在。此前有媒体在“闪电租人”“来租我吧”体验接触的10位女性出租者中透露,有4位愿意高价提供性交易服务,要价在2000元到3000元不等。

记者注意到,很多租人平台上的出租者为了吸引租人者,会采用带有性暗示的图片做配图;当然,也有一些图谋不轨的租人者存在于租人平台。

一位“约单”APP的瑜伽教练Niki就在“出租自己”时多次遇到约会风险。Niki对记者表示,由于她是专业的瑜伽教练,出租授课费用标注300元/小时在同类出租者中是属于较高的,就经常有租人者直截了当地问自己是否可提供额外服务,遇到这种情况,她会立即结束交易并举报对方。

既然有很大的潜在风险,一旦用户通过租人平台达成租约、却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人身或财产损害,平台需要承担责任吗?

记者注意到,很多租人平台在用户协议中都写明了对用户安全的提示。

还有的租人平台会在征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对出租者和租人者双方进行完成租约时的位置定位;同时,鉴于租人者所付的租金是先交到平台的,平台可以借助银行查到租人者的基本信息。

不过,当记者询问多家租人平台客服“如何保证交易双方在约租期间不发生其他违法交易”时,对方均只表示平台有举报系统,一旦举报属实会封号。

在法律评论人士周铭川看来,如果平台明知用户发布淫秽信息后进行线下犯罪行为,仍不闻不问,即使进行了相关提示也不可免责,甚至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租人平台一般不会直接发布卖淫嫖娼信息,很难直接认定租人平台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但很多租人平台实际上是对其平台上发布的卖淫信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如果平台明知用户可能在其平台明示或暗示发布淫秽信息,且明知用户在线下可能从事卖淫嫖娼交易,仍允许潜在的卖淫者、嫖娼者使用其平台,在刑法理论上,可以构成利用互联网发布违法信息的帮助犯。”周铭川指出。

(《法治周末》201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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