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硕++甄旭光
摘 要:知识经济条件下,在激励创新与公平竞争之间的平衡需要通过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控制求解。纵观我国重要的侵犯知识产权的形式,发现我国的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的解决方法是反垄断控制。
关键词: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法法律规制
一、反垄断控制的意义
(一)规制知识产权和保护知识产权的一致性。保护知识产权和限制只是产权内在是一致的。正当的知识产权性质非常有可能侵害其他人的权利,权利是以利益为核心的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自由归属权利人,权利人会突破自由范围,滥用合法权利。权利人享有的一定范围内的自由是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超出了合理行使界限,就出现权利滥用,控制权利的滥用是法律的重要目标和重要原则。
(二)知识产权滥用的民法规制。权利控制分为内部控制和外部控制,权利的内部控制认为义务包含于权利之中,义务是权利本身的性质;权利外部控制认为权利是不可侵犯的,权利就是无限扩张的,只要权利还没有遇到界限,自由是权利行使的原则,所以权利行使没有界限,公法则是这自由权利的界限,例如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还有公序良俗。这些都是限制自由的界限,权利有了界限才能有秩序。单个的知识产权行使其实就是和自由竞争相违背的,因为它是合法的垄断,合法的垄断归根结底还是垄断,所以会影响自由竞争。而且还会违反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还有伤害他人的权利。这一点违反了知识产权的目的,也违反了所有法律的最初的立法目的。
就知识产权外部的限制来说,我国通过一些具体的制度使知识产权受到限制。在《民法通则》中规定了:“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一切的民事权利,包括知识产权的行使都必须遵守这一原则。
(三)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控制的必要性。不论是民法的规定还是知识产权的规定,都是任意规则的调整,是私法范围内的调整。是私法调整的方法,那就必定会遵守私法调整方法的基本原则,就会存在效率为题,个体正义会影响效率实现,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效率。反垄断法被公认为属于作为独立部门法的现代经济的范畴,在经济学中,人们把市场调节作为第一次调节,把政府调节作为第二次调节手段,那么对于这里提到的反垄断法我们可以认为是经历了自由协商后作出的公法性质的第二次调整,我们把这种调整手段认为是在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的第二次调整。霍华德指出:“对竞争的限制出现了不正当限制或者对消费中了不可预知的障碍,那么这时候就需要有政府的干预。与其说是限制了企业本身,倒是不如说是让各个企业更能达到最大化的自由。反托拉斯发构成了企业进入市场的保护、为了企业的发展和成长保驾护航。并且有利于消费者及时作出判断。”知识产权就是天然合法的垄断,但是知识产权又不能逃脱法律的规制。
二、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滥用的表现形式
(一)拒绝许可。拒绝许可,权利人利用的对知识产权的独占权利,限制拒绝他人的合法使用目的,来排除他人竞争,保护自己的合法地位。
目前,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上拒绝许可行为也时有发生侵害中国企业的合法权利。思科公司的许可行为就是秘密的,而且拒绝许可其他的公司的合法使用从而形成市场壁垒和技术壁垒,造成设备不能互通,影响社会利益。这样就让思科公司在招标工程中形成一家独大让其他公司难以竞争。所以这就造成了事实上的知识产权滥用。
(二)搭售行为。专利搭售许可是指在专利许可中发生了搭售行为,专利权人在使用自己的权利许可时候,让相对人在自己或者别人那里接受或者购买那些相对人并没有想得到的专利、和不想要的服务或者产品,如果购买房不购买相应的服务,那么许可方就会拒绝许可。采取专利搭售一般有两种目的:正当目的。例如,权利人通过搭售来保证自己的产品能够更好的服务客户,来降低被服务对象使用了低品质的服务影响自己的产品质量。二是基于非正当目的。例如,搭售无用的专利,比如高通公司搭售无用的专利给手机厂商。专利搭售行为,其实就是强买强卖,侵害了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人可能会侵犯其他人的去权利。知识产权是合法的垄断行为并且得到了国家的承认,但是垄断权利使用过度就会对其他权利人造成侵害。
(三)价格歧视。相对于价格歧视,其实就是价格差异化,通常是说甲方向不同的乙方提供商品和服务,在质量和数量相同的情况下,收费标准有很大差异,但是相对人却并不能选择其他的服务,以至于被甲方侵害,经营者就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针对不同的消费者或者买主实施不同的定价策略使得消费者受到不公平对待,则构成价格歧视行为。
价格歧视在很大程度上是垄断行为,是影响市场经济秩序的。价格歧视行为不仅侵犯了相对人的权利,还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价格歧视定价才能帮助垄断企业获得垄断利润,这样实质上使得同样的买主收到了不同的待遇,使得它们处于不同地位,这样也同样扰乱了买主之间的公平竞争,危害了社会利益,影响社会经济的公平竞争。因而,在西方各国的反垄断发中都有对于价格歧视的规定。价格歧视在西方经济学中的定义:在同一时间对同一种商品向不同的购买者索取不同的价格。
(四)掠夺性定价。掠夺性定价其实就是价格歧视的一种,知识价格歧视的不同表现而已。它也是经营者滥用自己的市场垄断地位,破坏市场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是我国明确规定的经营者不得从事的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之一,也就是说经营者降价的不低并不是为了低价处理自己的剩余货品,而是自己想要独占市场而打压竞争对手的方法而已。低价倾销自己的商品,这样严重影响了市场的正常竞争,抢先发布WORD97,发售价格97元,造成WPS97还未发售就死在了摇篮里,对于这种掠夺性定价完全就是故意损害市场秩序,打压竞争对手的行为。这样就不是我们经常见到的,通常掠夺性定价是通过过高的定价而得到垄断利润。如,曾经美国诺顿为了抢占中国的消费市场,但是这里还有一种行为是,低于成本价售卖,这样严重影响小企业的成本。这家公司的策略就是凡是其他公司的用户,不论是哪家公司,只要加一定金额的钱,就可以得到它们公司的产品。
(五)过高定价。过高定价歧视就是经营者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从而制定非常高的价格,影响销售国的国民经济生活,影响经济秩序,如果是以企业拥有支配的而制定的高价,那这样就符合了过高定价的要件。垄断性的高价是对消费者通过企业本身的垄断地位而进行剥削。市场充分竞争的条件下,产品价格会随着市场波动而贴近商品价值,但是由于有的企业采取了垄断高价行为,从而导致了这些企业影响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权利,有的企业通过定价高形成壁垒,造成实质上的拒绝许可,构成典型的知识产权滥用。过高定价的目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得到垄断利润,因为不论高价还是拒绝许可,都是为了排挤其他竞争者,让自己一家独大,从而得到更多的利润。除了上述不正当竞争中的知识产权滥用,还有其他方面的滥用行为。例如,基于知识产权的特点,如果权利人反复发函警告或者诉讼或者在媒体上炒作,会对市场竞争产生不正当影响。不论被侵害人是否会再去采取诉讼行为,或者其他救济手段都不能使得被侵害人再次取得完整的权利,因为知识产权或者商标权类似的都是依赖人们的信任,当信任被破坏就很难再通过其他手段救济。比如保健品品牌无论保健品公司通过多少广告造就了一个保健品牌,只要这个品牌曾经和某些吃死人有过关系,无论是否被诬陷,这个品牌几乎就是不能再取得社会的信任。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1]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51-252页。
[2] 缪剑文:《知识产权与竞争法》,《法学》1999年第6期。
[3] 王先林:《反垄断法的基本性质和特征》,《法学杂志》2002年第1期。
[4] 王先林:《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与规制知识产权滥用》,中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论坛论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