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实践需求

2016-07-07 23:32杨晓静
现代经济信息 2016年15期
关键词:延伸性著作权

摘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以权利人与集体管理组织间信托关系为基础,由集体管理组织对作品著作权进行集中授权使用的著作权管理方式。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起步晚发展快,目前有五家集体管理组织就不同著作权领域开展集体管理业务,但在实践中却依然存在很多难以解决的实际困难,针对这些实际问题,在特定领域采用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将对会员权利人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延伸至非会员权利人不失为解决这些实际困难的优选方案。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延伸性;实践需求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5-000-02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以权利人授权为基础,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的行为。这种管理行为以著作权管理组织的名义签订著作权相关权利许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费用以及提起或参与相应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代著作权人行使相关权利收取作品使用费后,按与著作权人的约定按比例将作品使用费转交给著作权人。这样的管理方式不仅仅解决了作品被广泛使用时,著作权人在了解作品被使用情况、海量授权与使用人进行交易时独木难支的困境,同时也解决了使用人依法使用著作权作品需四处找寻著作权人,为获得使用许可花费较多时间精力的问题,提高了作品使用的效率。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强大力量弥补了著作权人及作品使用人在以个人方式授权及获取许可方面的先天不足,促进了作品的使用及传播。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历经两百多年的发展,在国际上已经成为一项普遍的制度,由于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起步晚发展快,在实践中也有一系列的问题亟待解决。

一、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实践中的问题

(一)一揽子许可与非会员权利人间的矛盾突出

在实践中,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中对使用者采取一揽子许可授权方式是一种常见的操作手段,这样可以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面对数量众多的使用者需要大面积获取其管理范围内的作品之使用授权时,能大幅提高工作效率,较之使用者与会员权利人作品需双向对应许可授权这样纷繁复杂的传统方式下,一揽子许可无疑节省了大量成本,显著提高了工作效率。但是,随之而来的便是在这种方式下,面对海量的授权作品,使用者一来有可能无法一一确定其所使用的作品是否在其已获取授权的作品范围内,从而无意中使用了非会员权利人的作品,构成侵权;二来,有可能在已获大量作品使用权的基础上使用不在其授权使用范围内的非会员权利人的作品造成鱼龙混杂,难以知晓监督的局面。无论使用者在是否知晓其使用之作品在已获取授权之大量作品范围之外,都将承担着侵权被诉的风险。这直接有悖于使用者与集体管理组织签订一揽子协议,依法缴纳使用费以获取合法使用作品之授权的初衷。因为无论是否得到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都将存在非法使用的侵权风险。这种风险对使用者合法使用作品的信心是一种极大的挫折,对于起步较晚,发展水平并不高的我国的集体管理机制而言,也是一大障碍。

对此,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似乎已经所考虑,因此,在面对与之签订一揽子许可协议的使用者时,集体管理组织一方面避免公开所管理之作品数据库信息,另一方面,官方色彩浓厚的特点成为了集体管理组织在交易实践中的推手,集体管理组织向使用者承诺,非会员权利人以侵权为由与已签订一揽子协议的使用者发生纠纷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负责协调。摄著协甚至在其章程中把“代为收取、转付非会员摄影作品的使用费”作为其工作内容之一。①集体管理组织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折中式的承担了交费使用者侵权被诉的的担保责任,集体管理组织的这项承诺给了使用者一颗定心丸,使之安心的接受一揽子许可协议以免除侵权被诉的风险。而作为非会员权利人,其权益被无辜侵害,却因为使用者与集体管理组织签订了与非会员权利人毫无关系的一揽子协议被认定为具有使用合理性且无过错,使得非会员权利人平白蒙受侵权损失却赔偿无门,对其创作积极性必然是沉重的打击。因此,如何解决一揽子协议与非会员权利人利益冲突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商业诉讼层出不穷

在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实践中,为了解决实践中的诸多困难,已然采用了延伸性集体管理的模式,但法律层面上认可的缺失,使得使用者与集体管理组织签订一揽子协议后又被非会员权利人起诉的案例频频发生。这样的诉讼往往能获取比加入集体管理组织所获取的收益高,在这种可期待利益的驱使下,部分权利人放弃了加入集体管理组织获取补偿的机会,特意游离于集体管理组织之外以诉讼作为挣钱的途径。更有甚者,以盈利为目的在购买一定数量的作品版权后,在各地招商,以承包的方式在特定地区批量提起诉讼,在除去律师费等成本后依然能大量盈利,在现实中,这条生财之道甚至形成了一定规模的产业链。

(三)一揽子使用协议谈判障碍重重

在实践中,海量作品的使用者往往通过谈判向相应领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取一揽子使用许可,这样的谈判中,对使用作品的数量需求往往是许可费用谈判的焦点。以音乐作品的网络传播使用权为例,小型音乐网站或者非音乐为主打的网站往往会提出部分使用集体管理组织管理范围内的作品,而集体管理组织却往往因为不愿公布其数据库而拒绝这样的要求。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单一的一揽子模式成为了横亘在使用者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使用谈判中的一大障碍。

二、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存在问题成因分析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与实践的脱节是造成我国目前著作权集体管理混乱、一揽子许可与非会员权利人间的矛盾突出、商业诉讼层出不穷和一揽子使用协议谈判障碍的重要原因。

互联网时代带来的网络便捷除了给使用者提供了便利的使用条件,也给创作者提供了更为广泛的创作的平台。因此,大量的作者及海量的作品应运而生。尽管大量作品的存在并不代表被使用的必然性,但在海量作品中,要找寻作品使用者获取使用授权却绝非易事,加之网络造就的虚拟世界中,很大一部分创作者没有署名、或使用笔名甚至假名,使用者想要获取作者信息得到使用授权无异于大海捞针。且在数字化时代权利人和使用者身份交叠,对作品的使用需求呈多样化态势,面对纷繁多样的作品使用,无论是权利人和使用者的找寻对接还是谈判内容的复杂多变都是梗在当下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依法利用作品的障碍。再者,数字化环境中,作品的复制速度、传播速度、传播范围都不可与传统模式下通过控制发行数量来控制作品传播范围的的作品同日而语。换言之,作品一经发表,则面临着对作品的复制和传播失去掌控,作品可通过互联网以数字信号的转换被世界各地的使用者复制、传播及使用,作者与之一一谈判向其授权并收取相应费用根本是不可能的事情。因此,尽管我国尚未有在特定领域内将著作权集体管理延伸至非会员的相关规定,但在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实践中却已然践行了这项制度。这种缺乏法律层面认可的管理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实践中集体管理组织难以监管作品的实际使用状况、难以区分会员作品与非会员作品等实际困难,但也同时引发了上文所述一系列的集体管理混乱问题,同时也将集体管理组织陷入了尴尬的境地,使得集体管理组织面对海量作品使用时的无奈之举变成了饱受权利人和使用者诟病且引发信任危机的直接原因。

三、引入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解决上述问题的

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是一种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集体授权之捆绑优势,延伸至非会员权利人的法律模式。其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发源于北欧五国(丹麦、芬兰、挪威、瑞典和冰岛),后为俄罗斯、匈牙利、马拉维、荷兰、英国等国所移植,并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研究讨论的热潮。该模式特别在数字化时代及现代版权中棘手的孤儿作品的使用问题、文化遗产的使用问题及大型数字化项目(比如谷歌图书馆、欧洲大数据库等)的建设等问题中发挥了其令人瞩目的优势。欧盟关于知识经济版权的绿皮书中也强调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作为控制作品利用手段出现在图书馆或档案馆的优势,并在近年发表的各种调查文件中对该项制度的地位予以了肯定。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鼓励,无论在各国的立法中其适用范围还是植入的国家范围均呈扩张趋势。

我国对于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讨论在学界一直不绝于耳,2012年3月31日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首次将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这一制度推向了我国著作权管理制度改革的风口浪尖,并受到广大著作权人的强烈反对。广大著作权人甚至以集体退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激进行为来表达对其著作权“被代表”的不满。但是,我国于2012年7月6日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及最后的送审稿中,依然在第60、70条中对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进行了规定。在以充分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鼓励创作为基本原则的著作权法修订活动中,这样的坚持并非有意违逆著作权人的意志,而是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施行在节约社会成本、维护著作权人和使用人的双向利益、促进作品的传播、解决孤儿作品的利用及数字化时代背景下不断推陈出新的各类作品之权属不清所导致的尊重著作权与鼓励传播的两难困境的突破等方面有着难以替代的作用。

针对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中存在的上述一系列问题,均可以通过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得以解决。首先,面对特定领域内海量的作品使用,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依据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向使用者发放一揽子使用许可,并依法向非会员权利人转付使用费,从而缓解非会员权利人与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矛盾。其次,有了法律层面的认可,集体管理组织在特定领域内可以对非会员权利人的作品进行管理,从而可以遏制恶意的、以盈利为目的的批量商业诉讼。再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一定领域内具有对非会员权利人作品的延伸管理权能,则可以放心的公布其会员作品及大部分非会员作品清单,在与不同需求的使用者进行谈判时,有了透明的作品数据库,则可以根据不同需求进行谈判,从而促进作品使用许可的发放和传播。

综上,在特定领域内引入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能解决目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实践中难以解决的诸多实际困难,促进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著作权制度。

注释:

①《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章程(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六条。http://www.cpanet.org.cn/html/zhuzuoquanxiehui/guanyuxiehui/index.html

参考文献:

[1]吴汉东.知识产权总论(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2]胡开忠.构建我国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思考.法商研究,2013,9.

[3]王迁.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

[4]罗向京.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与变异.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

[5]陈凤兰.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

[6]马继超.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相关问题之研讨.电子知识产权,2011,9.

[7]梁志文.著作权延伸性集体许可制度的移植与创制.法学,2012,8.

作者简介:杨晓静(1981-),云南保山人,博士研究生,讲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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