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旭圆
摘 要:近几年发生好几起同学关系间的刑事案件,某高校投毒案是近几年轰动全国的高校投毒案的尘埃落定之音。法治是国家多年来做出的一种选择,权力的制约与权利的保障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法治如何优于人治,选择法治进行国家的改革,是国情的选择还是国际的影响,本文将结合实际生活对我国的法治现状进行浅析,并通过对该案的分析说明我国法治应该做怎样的选择。
关键词:法治;投毒案;法理;情理
一、于某高校“投毒案”论我国法治现状
两年前,某高校的校园投毒案轰动全国。根据后期报道,被害人及投毒人皆为某高校的在读硕士,且两人为舍友。投毒人将实验室药物注入饮水机槽,根据社会大众的一般观念,这个行为的性质十分的恶劣,并且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年底的时候,该校所在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①,将被告人执行死刑。
该投毒案件是一个相当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研究生是我国普遍认为的较高学历,是国家发展和兴旺的中流砥柱,“少年强,则国强”并不是一个口号而已。自小学甚至幼儿园起,国家就开始进行法制观念的灌输教育,为何会出现研究生杀人,且在中国引起了如此大的舆论风波,这是我国处于法治发展路上的必经之路——情理与法理的碰撞。
滋贺秀三曾说“情理是一种正义衡平感,它具有常识性的特征”②。在中国的国情现状下,我们不能忽略情理对法治的巨大影响。从该投毒案的舆论及大众的不同呼声中即可看到情感对法治的冲突是不可忽视的。“合法”还是“合理”,“情理”还是“法理”,“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是我国法治道路上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在法治精神培育这一个层面,该投毒案揭示了法治理念的重要性。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中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于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美国亦曾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③法治精神是我国发展法治国家的不可缺少的一环,而且应该是最为基础的一环,法律的权威应源于人民对法律的信仰,而非国家的法治受人民情感的制约和舆论的不当影响。
我国正处于法治发展的阶段,仍未形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及法治社会。关于人民对生活的情感思考方面,不是法律所能局限和规制的。同理,法律因为其严肃性,不能受到普通大众情理观念的局限,否则法律的稳定性会受到影响。法律是一个国家发展为法治国家的基础,是一个相对稳定的存在;人的情感相对而言则具有变化性的特点,若不能妥善的处理两者的冲突,在司法运行的过程中,该冲突会对司法甚至是立法产生影响。
二、于法学视角浅析该“投毒案”
之前看到最高院最终给的裁定后,心中悲喜参半。喜的是,舆论与人情最终并没有战胜法律的规定,法官运用心中关于正义的自由裁量权,通过法定程序,站在正义中立的地位对该案件进行了在法学界看来较为公正的判决;悲的是,国家已然失去了两位即将在社会上展露光芒的学子,这更是对法治思想未能规范人类生活的悲哀。
在“投毒案”产生的影响中,来自各界不同方向的声音有着不同的观点,例如该高校数百名学生的联名被告人免于被判处死刑;学界专家则提出反对的声音,他们认为“高学历有文化,不是免死免罪的金牌”。这些声音皆为司法外的声音,它们虽然目的和想法不一致,但是有一个共同点:它们表明了现今社会,社会各界对严重犯罪的关注度越来越大。法官的判决倍受关注,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④。从法律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角度而言,本次判决是较为正义的。
首先,通过各级法院的审理,可看出该案证据充足且构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以确定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其次,法院并未因为受到外界声音的影响而对被告人进行减刑判决;其三,社会的法治理念得到了一定的巩固和一定程序的加强,相对减少了公众内心所抱有的舆论可减少刑罚的观念;最后,本次判决给予了大众一定的反省刺激,不论是媒体方面还是社会生活中的其他方面,都开始重视法治思想的传播教育,在客观上助于我国的法治思想进程,使我国的法治思想趋于完善和发展。
只有遵守法律的规定,才能真正实现正义,注重司法辩护程序才是保护自己的最佳方式,而不是寻求舆论压力的帮助或者是通过其他较为感性易变的方式给法院或者法官施压。感性的判决已经逐步离我们远去,虽然一个判决的作出要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情理”的影响,但是随着时代和法制的发展,注重程序、证据的时代才是法治即将到来的标志。
随着社会的发展,青少年犯罪率急速上升,且有罪行越来越严重的趋势。白发人送黑发人,此乃人间至悲至痛之事,一命偿一命不仅是两个生命的消逝,同时也是两家人沉痛的悲剧。这样的情况于法于情,都不是被期待的事情,因此,法治观念的从小培养,仍是不能忽略的。家庭、学校、社会都是对人影响巨大的环境,甚至是最主要的环境,只有当一个人从小处于法治的环境,最终才能真正的培养出法治思想。
重新审视该“投毒案”,相较于案发后的舆论“免死”的浪潮,法律框架下的辩方的专业化辩护、法院方面严谨的法律适用,是得此类案件弱化了情感效应的同时,强化了法律的力量。正义在法律的适用下得到了稳定的发展。
三、我国现状的选择
梁启超先生最先提出了具有中国现代意义的“法治”,我国现在处于向法治发展的阶段,法治关系到国家的制度、人的生活及行为模式的选择问题,而就目前来说我国不能发挥法律所期待的权威性。
近代孙中山的“五权共和”并未真正的实施,新中国成立了之后,我国对于人治还是法制还是法治进行了数次的抉择。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后期,领导人放弃了对法治的研究,决然选择人治,在此期间,国家法治的倒退是显而易见且不可挽回的破坏。改革开放后,国家又再次开始了中国特色法治道路的发展,时至今日,习近平提出的“法治国家”的目标可见,法治是我国的选择,且将长期处于发展阶段。
柏拉图在《法律篇》中写到“人们必须制定法律并且要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就像是最野蛮的兽类一样”。相对于立法而言,法律被遵守和被执行是更为重要的环节。近些年我国逐步完善了法律的制定,但是在普法与执法上仍存在较大的缺陷。
“人治”是我国逐步摆脱的现状,舆论干涉法律也应受到相应的约束,法治是我国最终选择的道路。法律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⑤,站在客观的角度上看,我国近些年汲取了外国法律的优点,综合国家的发展现状制定法律,虽然可能出现了矛盾之处,但总的来说,还是适合国家的法,是一个相对正义的法律体系。
“人们之所以遵守法律并维护法律的权威是因为法律秩序是以人为中心的秩序,是一种共同的行为准则,遵守法律是他们作为社会共同体成员之一应当担当的责任”⑥。传统文化的影响非一日可变,法理与情理的冲突也不会一日缓解,只有通过不断的磨合,才可以真正的实现生活与法律的分离,情理与法理的分界。
(作者单位:甘肃政法学院)
注解:
① 《中华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本院认为,被告人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化学品且有严重危害性,而向饮水机内投放大剂量的二甲基亚硝胺原液,致被害人接水饮用后中毒。在被害人入院特别是转入重症监护室救治期间,被告人仍刻意隐瞒真相,编造谎言,杀人故意明显,且实施了以投放毒物为手段的杀人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裁定如下:核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沪高刑终字第31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入罪判处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② 滋贺秀三.中国法文化的考察——以诉讼的形态为素材
③ 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
④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
⑤ 桑德罗·斯奇巴尼.民法大全选择·正义和法.黄风译
⑥ 尤埃利希.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叶明怡译
参考文献:
[1] 滋贺秀三.中国法文化的考察——以诉讼的形态为素材,王亚新,梁治平.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4页。
[2] 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4] 桑德罗·斯奇巴尼.民法大全选择·正义和法[M].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5] 尤根·埃利希.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M].叶明怡译,九州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