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亚飞
摘 要:交强险直接请求权是交强险制度中不可或缺的核心内容,本文对交通事故中常见的受害第三人的交强险直接请求权的内涵、法律属性、必要性、意义等进行了阐述,以期待有益于司法实践。
关键词:交强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
一、交强险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内涵
(一)交强险受害第三人的界定
责任保险的受害第三人是指责任保险保单约定的当事人和关系人以外的,对被保险人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受害人将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在侵权法律关系中处于债权人的地位。我们之所以称其为“受害第三人”,指的是他是保险合同关系之外的独立主体,虽然其对保险人享有直接请求的权利,但他并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甚至不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按照保险理论界的理解,投保人和保险人是合同当事人,被保险人是合同关系人,而受害人则是这二者之外的人。所以“受害第三人”乃是“受害人”和“第三人”的合体。
(二)交强险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
随着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和保护受害第三人的需要,在交强险赔偿问题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皆立法规定应当由交通事故的受害第三人而不是加害人(即被保险人)有权向交強险的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这就是受害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
交强险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指交通事故的受害第三人,作为交强险合同外的第三人,依据交强险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对保险人享有的保险补偿请求权。交强险直接请求权是交强险制度中不可或缺的核心内容,只有赋予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才能真正实现其保护受害第三人的立法宗旨。
二、交强险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必要性
坚持合同相对性原理的结果是,导致责任保险制度下,受害第三人与保险人之间并无直接法律关系存在,二者相互之间并无任何权利义务可以主张。如果严守上述立场,在任意责任保险领域其弊端或许尚不明显,但在带有特殊性质或者政策色彩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下,必将导致强制责任保险的基本制度功能无法发挥。
(一)对受害第三人保护不力
受害第三人与保险人之间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如果受害第三人要获得损害赔偿,首先要损害赔偿责任成立并确定损害赔偿项目范围和数额大小,接下来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赔偿,被保险人获得上述保险金后交付给受害第三人。在此过程中,被保险人可能因为主观或者客观原因无法将保险金赔偿给受害第三人。前者如被保险人挪用保险金为他用并不转付给受害第三人,或者作为要挟受害第三人减免赔偿金的筹码,从而导致受害第三人利益保护不周。
(二)导致交强险的实质目的落空
被保险人投保责任保险的目的在于,被保险人将对受害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在被保险人接受受害第三人赔偿请求时,通过投保责任保险的方式予以实现,以脱离上述不利状态,避免财产因责任事故发生受到损失。但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本身的目的并不拘泥于此,而是着眼于受害第三人依据责任关系应获得损害赔偿迅速、稳健地得到实现。这才是强制责任保险的基本精神。而严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将导致这一目的的落空。
三、赋予交强险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意义
(一)确保受害第三人及时获得保险补偿
为了保障受害第三人受偿,各国均采取了一定的预防措施,但并不能防止被保险人本身陷入破产清算或者无偿付能力的情况出现,如此即便受害第三人有优先权,但因为被保险人本身无偿付能力,也将导致受害第三人无法确保保险金赔偿。为了法确保受害第三人的利益,赋予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首要的变化就是减少了被保险人环节,将受害第三人视为责任保险关系的一方直接面对保险人。受害第三人可以利用责任保险关系直接向保险人请求,从而利用保险人雄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偿付能力,确保受害第三人及时、迅速和稳健地获得损害赔偿。自此,受害第三人是否受偿以及额度大小,直接与保险人有关,而与被保险人是否有足够的赔偿能力和意愿无关。
(二)简化赔偿程序,是受害人及时得到赔偿
若无直接请求权,则受害第三人要求获得赔偿,首先要经历损害赔偿的给付之诉,要求加害人(被保险人)承担民事侵权的赔偿责任;获得支持后,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请求或者起诉(仲裁)要求支付保险金。两个环节有先后顺序,不但程序繁琐,还浪费宝贵的时间和绝佳的抢救和康复机会,导致受害第三人苦不堪言。
赋予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原来由两个程序解决的问题在同一个求偿程序中予以解决,提高了受害第三人的受偿效率,符合强制责任保险治病救人的立法宗旨。
四、交强险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设立的法律属性
交强险直接请求权就是保险补偿请求权,就是从受害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出发,认为保险人加强了被保险人对于受害第三人的赔偿能力。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本质就是第三人对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不是保险金请求权。鉴于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以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基础和起点,并通过保险补偿请求权加强并最终实现,因此,从性质上来说,就是名副其实的保险补偿请求权。直接请求权的产生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其权利的范围、权利的实现、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等明确载明在交强险法律、交强险条款以及交强险合同之中。
交强险直接请求权就是交通事故受害第三人依据交强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取得本应由被保险人依据交强险合同向保险人请求保险补偿的权利。它以道路交通事故中侵权责任为前提,以交强险合同为形式,以交强险条款为载体,以行使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为实现路径,并最终获得保险补偿。
综上,笔者分析了交强险直接请求权产生的必要性及其意义,指出交强险直接请求权本身具有公平、效率、安全价值,直接请求权是交强险制度体系的核心内容。我国目前的司法解释中已经赋予交强险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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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