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智
案例:1995年四川乐山夹江打假案
夹江打假案曾经轰动一时,至今,仍然没有淡出我们的视线。随着国家确立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法治目标后,夹江打假案的反思又被大众予以更多重视。本案已经成为目前我国行政法学界重点剖析的案例。因此,此案值得反思的地方很多,我们应该认真剖析、引出启示,帮助我国行政法制实践的健康顺利发展,从而加快实现行政法治目标。
夹江打假案从立案审理直至宣判以来,争议点较多,通过疏通和整理,本文总结如下几个重要争议点:
第一,主管问题,本案是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还是商标权侵权问题,即四川省技术监督局是否是此案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
2、管辖问题,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是否合适?
第二,质询问题,原告代表人及其人大是否可以参加质询?
第三,司法独立问题,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上级请示后宣判是否违法?
第四,罚款问题,针对本案的罚款是否合理?
本文将本案与我国的行政法治相结合,对案件进行回顾并对争议做出解析。
判决结果:
一审:原告夹江县彩印厂败诉。原告夹江县彩印厂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维持一审判决。①
从以上看出,两次审判,原告均以败诉告终。下面针对以上的争议点逐一进行剖析和解读,以期望对我国的行政法治和国家法治化的建设有所帮助。
争议分析:
第一,主管问题,本案是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还是商标权侵权问题,即四川省技术监督局是否是此案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
本案中原告县彩印厂以被告不具有适格的主体为由提起诉讼。在本案中尤其重要的一个争议点就是主管问题,被告省技监局是否有权对原告县彩印厂做出查封和处罚呢?行政法遵循的一个重要的原则是法无授权即禁止。这个原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中的合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合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行使职权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行政机关的法律能力和行政职权应当来源于法律的授权。其中一个要求是法律保留,即行政机关活动应当以明确的法律授权为前提和基础,法无授权即禁止。这个原则明确表明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方面,如果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则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省技监局对县彩印厂的执法行为值得我们深究。本案中县彩印厂未经彩虹公司合法授权而印制的近一万个彩虹牌电热灭蚊药片,这个行为是否违法,是否应该由省技监局主管。这涉及到了两个概念,产品质量和商标权侵权。显然,从事件的发生,可以看出,县彩印厂是未经授权印制其他法人的包装盒,是属于商标权侵权行为中的标识侵权行为②。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被侵权人可以像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因此,工商管理部门才是商标侵权案件的主管机关,技监局不具备商标侵权的打假主体资格。技监局的执法行为严重的违背了合法行政的原则,不具有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2、管辖权问题,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是否合适?
打假案如此轰动,原因之一是案件的一审立案受理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样的做法容易让外界认为这是一个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从而引起公众的强烈关注。那么这个案件是否是重大的案件,一定要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呢?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新《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据此,除法律规定的由上级法院管辖的特殊情形外,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管辖。在本案中,一审就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有:专业性强的案件、被告级别高的案件、本辖区重大、复杂的案件;此外还包括WTO行政案件和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应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案件。就本案而言应该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此外,打假案既不是专业性强的案件,也不是被告是高级别的案件、不属于本辖区重大、复杂的案件。
综上看来,本案的管辖权确实存在程序违法,违背了行政法治的要求。
第二,质询问题,原告代表人及其人大代表是否可以参加质询?
在中国,人大代表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严重不满,或发现这些机关有失职行为,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人大代表可以依法对有关部门提出质询。质询是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因此,质询权的主体应该是人大代表,非人大代表的普通公民没有该权利。那么,本案中原告代表人参加质询即是不合法的,违背了行政法的程序。原告代表人作为人民代表应该回避人大的质询程序,避免不公正的质询。
在本案中,人大的质询本质上不符合质询的程序。原告代表人作为人大的一员提起质询,更多体现的是私人利益的争取和个人主观意见的发泄,与人大质询的本质背道而驰。
第三,司法独立问题,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最高院请示后宣判是否违法?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达标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同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同时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这表明,在我国法院系统中,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它们之间是一种监督关系,其目的在于保证准确适用法律,提高办案质量。所以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在本案中,中级人民法院向最高级人民法院请示后宣判,显然是违背了我国审判系统的规定;俨然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所以,请示后的宣判违背了行政诉讼的程序,应该予以更正。
第四,罚款问题,本案的罚款是否合理?
本案中四川省技术监督局稽查一队对彩印厂及其法定代表人万建华做出分别罚款5万元和4万元的处罚决定。这个罚款是否合理呢?就案件中涉及的违法印刷的包装盒是一万个,每个单价是0.7元,总金额才7 000元。显然,处以罚款的处罚是不合理的。
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的金钱,剥夺其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罚款的数额应由具体的行政法律规范规定,一般是规定最高额和最低额,并规定加重和减轻的限额。行政处罚机关只能在法定幅度内决定罚款数额,不能有任何超越。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③、《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可以看出技监局的罚款依据不足,罚款的数额也是远远超过了幅度范围内的规定。
小结:夹江打假案已经是一个过去式,但现在仍然有着深远的影响。从行政法的角度可以看出本案确实存在很多急需完善和改进的关于行政法治中的工作。我们应当以此案为指引,重视对行政法治的分析和构建,逐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行政法经济理论,遏制不正常的行政诉讼投机行为,形成健康的行政诉讼导向,推进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和国家法治化的进程。(作者单位:西南石油大学)
注解:
① 1995年7月28日,四川省技术监督局稽查一队得到成都彩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举报,派员去该省乐山市夹江县彩印厂查封了该厂未经彩虹公司合法授权而印制的近二万个彩虹牌电热灭蚊药片包装盒(该种药片是彩虹公司产品),同时查封了有关的印刷设备和厂房,并于10月上旬对该彩印厂及其法定代表人万建华做出分别罚款5万元和4万元的处罚决定。因对该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不服,夹江县彩印厂和万建华先后在夹江县法院和成都市中级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与此同时,彩虹公司诉彩印厂侵害其名誉权、荣誉权和商标专用权,夹江县法院诉成都商报社在报道此案时侵害了该院的名誉权。
② 标识侵权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③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以下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识,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反之,则采用形式审查形式。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优劣互补,这样银行便可以最大限度避免因票据审查不当而遭受资金损失的风险。(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
注解:
① 日本的一些案例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和借鉴。日本最高裁判所1961 年的一个判决中,针对收款人“山形陆运株式会社”,后一背书的背书人“山形陆运株式会社取缔役社长半田濑市”,而就其中的“山形陆运株式会社”肯定同一性。东京地方裁判所则在1966 年的一个判决中,针对收款人“南须原清正”,后一背书的背书人“三供交易株式会社代表取缔役南须原清正(该姓名下盖有取缔役印章和个人印章)”,而否认同一性的存在。可见,当进行主体同一性认定的时候,是在充分比照后一背书的背书人签章的基础上来判断前一背书中被背书人或者收款人的记载内容,这种做法充分肯定了后一背书的背书人签章相比于收款人或者前一背书的被背书人之记载具有更高的可信度。
② 赵万一主编.商法(第四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③ 这种牵连关系只能基于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发生于直接当事人之间。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牵连关系主要体现在三种情形下:一、是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抗辩票据关系;二是无对价而取得票据(赠与,继承即如果前手实现票据权利而遭到抗辩而自身亦可遭受抗辩)的持票人,不能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要受前手原因关系的牵连;三是持票人明知前手的票据关系中存在着原因关系的抗辩,仍取得票据的,前手原因关系的抗辩可以延续用来对抗该知情持票人。(赵万一主编.商法(第四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④ 伍江林.浅议票据无因性.20130304.光明网.http://court.gmw.cn/html/article/201303/04/121264.shtml
⑤ 古洁.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风险及防范[J].
⑥ 苏家成.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审查义务及其承担权利实现[J].55-58页
⑦ 古洁.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风险及防范[J].
⑧ 葛高峰.浅谈我国商业银行票据付款审查责任的认定及风险防范[J].49页
⑨ 苏家成.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审查义务及其承担权利实现[J].55-5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