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官错案终身责任制的思考

2016-07-04 00:40孙怡凡
2016年20期

孙怡凡

摘 要:为避免更多的冤假错案发生,降低司法权威,深改组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落实法官检察官办案终身负责制,即谁办案谁负责,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本文将从法官权利、错案标准、法官保障和法官素质四个方面简述对现行法官错案终身责任制的思考及建议。

关键词:错案终身责任制;错案标准;法官权利与保障

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主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司法工作。深改组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落实法官检察官办案终身负责制,即谁办案谁负责,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建立法官终身责任制是我国司法改革进程中的一大步,它的最终目标是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然而,我们发现实行法官终身责任它本身尚存在着与司法实践活动矛盾之处。这一看似良好的制度设计并没有得到多少支持,却存在着不少瑕疵。有的学者批评针对的是这一制度中的某些不合理规定和实施中的不妥当做法,有的学者直接批评则直接针对这一制度本身。错案终身责任制度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制度,它存在哪些方面的问题,是需要废除、改进还是重构?要回答这些问题,需要全面考察和总结这一制度,唯有正视并解决这些问题才能真正推进法官终身责任制的进行,从而加快我国司法改革的步伐。

一、法官权利和责任难统一

从法理上说,权力与责任应当是统一的。

首先,在当前的错案追究制度中,追究的基本上是普通法官的责任,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的责任并没有受到重视。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来看,其所追究的主要是直接办理案件的法官的责任,而且案件是否为错案由人民法院内部的审判组织确定,责任追究由人民法院内部的监察部门进行,法院内部如何划分领导与法官的责任,能否做到公平划分,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

其次,法官在判案过程中受到来自于司法系统内部或外部不可反抗的干预而做出的以法官名义的判决应如何定性。我们知道,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仍然有不少的案件是领导在“兼顾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压力下裁判,最终由主办法官签字签发文书。尽管司法改革不断强调还审判权给法官,从体制和各方面减少来自司法机关内部的领导干预和来自外界媒体和社会的影响,但是,这种长时间形成的司法模式和社会习惯并不是一纸文书就能轻易改变的,它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磨合。法官的权责难统一,就难落实错案终身责任制。如果不从制度上对法官责任归属加以规定和完善,那么错案终身责任制只能是纸上谈兵,毫无实效。

二、错案的标准空洞,错案认定逻辑混乱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25条规定:“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案件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导致决定错误的,由导致错误决定的人员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本来就需要所有成员各自发表不同意见,如果所有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观点相一致,那就算不上疑难案件,更不需要审判委员会的讨论。如果某些或某个审判委员会委员故意曲解法律也能导致审判委员会作出错误决定,则说明这样的审判委员会制度出问题了,而不应把责任归咎于某些或者某个委员⑴。另外,虽然《意见》明确指出了错案的情形,但却没有考虑在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的情形,我们知道所有案件都具有社会历史性。现实当中的案件往往错综复杂,在当时的社会环境和司法条件下做出的合理裁判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和司法资源的增多往往会成为所谓的错案,对于这类案件的定性仍旧没有确定的意见。错案的标准模糊必然导致制度在实行方面的含糊暧昧,不能准确判断错案又何谈责任追究。因此,关于错案的标准绝不能是原则化、概括化,它必须是详尽的,贴近生活的,利于实务的。对于错案责任的分配也不应是含糊其辞,应确定的规定责任归属和归属比例。

三、法官权利难保障

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实行终身制,有终身的保障和津贴待遇,与之相对应的法官终身责任制也就理论基础和实践保障。然而在我国,法官实行任期制,法官资格和法官待遇非终身,法官退休后与退休前的待遇也相差甚远。保障和责任并举,单纯强调责任的是绝对不可取的。给予多少责任就必须给予相适应权益。不仅是司法改革中,它广泛适用于社会各界。我们在要求法官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和办案质量的同时,应该考虑到对于法官的福利待遇和权利保障的问题。尤其在近几年,办案法官受到当事人事后报复的案件与日俱增,对法官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严重影响。如何去减少悲剧的产生,保障法官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非法侵害是维护法官权益,保障法官毫无顾虑的公平审判必须解决的问题。另外,随着立案登记制的确立和实行,案件立案数量不断上升,给予法院的审理压力也随之增大。在基层法院,一个普通法官一年要审理案件接近200起,在有些地区还要更多。这种高作业带来的精神压力和身体压力使大多数法官长期处于亚健康的状态,在如此高负荷的工作条件下又如何去要求法官高效,高质量的审理裁判案件。办案越多,责任风险越大。法官任期内的所有案子都像一颗随时会爆炸的炸弹,工作时间越长,压力累积,积重难返,法官在高压下的工作信心和热情也必然会逐渐减少。一句话:付出、收益、风险失衡。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法官是正义最后的守护者。若让法官都感觉战战兢兢,风声鹤唳,束手束脚。还有谁能保证这公平正义?2016年司法改革中提出实行法官,检察官,和公安人员单独薪资制。提高法官、检察官和公安人员的福利待遇,给予补贴,从而安抚在高负荷工作压力下的法官、检察官和公安人员。但笔者认为仅仅是提高法官薪资待遇是远远不够的,如果没有配套的保障和限制性规定,错案责任终身慢慢就会演变成“当事人争议责任终身”,将法官重新推向涉诉信访的火坑,羁绊法官专业化的脚步。又何谈使法官真正基于对法律工作无上的情怀去对待工作,提高自身素质和办案效率及质量。

最后,如何推进法官群体自身建设,提高法官群体自身法律素质和办案能力是实现司法公正、高效的核心问题。

这是一个老生常谈却又不得不时刻关注的问题,法官独立裁判制是法官终身责任制的基础和前提,而法官队伍的自身建设又是法官独立裁判制的核心。我们国家的法官法律素质是否已经达到可以独立承担错案责任的程度,对此笔者表示怀疑态度。在我国的基层法院,尤其是偏远地区,法官队伍的素质几乎是几十年前的水平,这样的一群人又怎么去追究责任,以什么标准追究责任?就算能够完全的落实责任追究,使有过错的法官承担相应责任,又有什么价值呢?我们实行错案终身责任制并不是为了惩戒法官而是减少冤假错案,只要法官队伍的素质不提上去,再严厉的惩罚也只是治标不治本。只有全面的,彻底的去除法官队伍内部落后、腐朽分子,将审判权真正交付与法学专家、专业法律人才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法官队伍的自身素质和办案质量。使真正具有法律情怀的积极向上的法律先锋成为我们司法队伍里的中流砥柱。

虽然在学术界对于法官错案终身责任制的评价褒贬不一,存在争议。有的学者甚至直接提出应该废除法官错案责任制⑵。实行法官错案终身责任制究竟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它究竟能否成为司法改革的推动力?笔者认为,虽然目前我国的法官错案终身责任制尚不完善,存在许多问题和矛盾,但不应该完全否定它对于司法改革和司法现代化进程的推动。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确定一套符合我国司法现状和特殊国情的错案追究制,而不是生搬硬套,这才是急待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魏胜强 《错案追究何去何从?——关于我国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思考》

[2] 周永坤 《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当弃》 2016年2月

[3] 李坤鸿 《谈谈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必要性的认识》 发表于《南方论刊》1998年0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