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玲玲 朱凯欣
摘 要:我国拥有一个庞大的残疾人群,他们在生活和就业方面遇到了许多困难,当中许多人需要利用到居家护理服务。然而我国的居家护理事业存在护理人员不足、素质低下、护理费用高昂等诸多问题。如何让残疾人无忧地生活在社会主义大家庭里,这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亟待解决的问题。日本在残疾人的福祉事业方面发展得比较完备。笔者将从法律、看护人员和护理费用这几个方面对两国的现状和做法进行比较,以期能够对我国在残疾人的居家护理制定政策提供参考。
关键词:残疾人 居家护理 法律 看护人员 护理费用
一、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的定义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据中国第六次全国人口调查结果显示,我国的残疾人数量已达8502万人之多,比第五次调查显示的8296万人增多了206万人。这个庞大人群的生活工作该如何合理安置问题已经越来越为我国重视。如果这部分人群的生活不能得到保证,我国也就不能顺利地推进和谐安定小康社会的建立。早在1954年,我国就已经有针对残疾人而制定的法规,但执行效果并不理想,残疾人的权益还不能得到落实。而相对之下,日本早在1947年已经就残障儿童的生活问题出台了“儿童福祉法”,之后又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残疾人的法律。目前,日本已经成了对残疾人的福祉问题处理得比较好的发达国家,特别是在居家护理方面已经发展出了一整套比较完备的系统。本文将就残疾人的居家护理问题,对两国的做法作对比,以期能够给我国的居家护理事业提供参考。
二、中日对比
1.法律方面。中国和日本都制定了有关残疾人的法律法规,但实施起来效果却大为不同。以下将两国的法律做一个对比。
中国针对残疾人所制定的法律如下所示。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3条表明,我国劳动者因为年老、生病、残疾的情况下,可以接受国家物质资助;1987年,《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概要(1988-1992)》;1990年9月《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定方法》;1990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4年,《残疾人教育条例》颁布;1995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定规定》颁布;2007年,《残疾人就业条例》颁布;2008年,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从以上法律我们可以看到我国针对残疾人从身体康复到教育、就业和生活的法律在慢慢完善。但在目前“居家护理”逐渐成为主流的护理方式的形势下,上述法律并没有涉及居家护理的内容。相关法规的缺失,导致居家护理出现良莠不齐、护理人员素质低、护理费用高昂、残疾人的权益不能得到保障等问题。
让我们再看看日本在法律方面的情况如何。1947年,《儿童福祉法》颁布;1949年,《身体残疾者福祉法》实施;1950年,《精神保健及精神障碍者福祉相关法律》颁布;1951年,《智障者福祉法》实施;1993年,《关于福祉设施的研究开发及普及的促进法律》颁布;1997年,法律《护理保险法》实施;2002年,《身体残疾者辅助犬只法》颁布;2004年,《精神障碍者支援法》颁布;2005年《残疾人自立支援法》颁布;2006年《残疾人自立支援法施行规则》实施。从以上有关残疾人的法律法规我们可以看到日本在各个方面对残疾人的权益制定了法律保障。其中《残疾人自立支援法》正是与居家护理相关的法律。它涉及居家护理的基本实施方式、计划的制定等方面问题。“护理保险法”的制定,促进了日本保险制度的发展,使得残疾人用低廉的支出就可以享受到专业的居家护理服务,政府也得以大大减轻财政负担。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日本对居家护理的实施、护理保险方面都作了法律规定,而中国对这一块领域尚没有做出详细的法律规定。
2.专业护理人员的培养。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调查数据显示,我国有2万名专业护理人员,但对市场上对护理人员的需求量1000万人来说,尚存在巨大缺口。张宝林在《中国残疾人事业理论与实践研究》中指出,残疾人的家庭规模平均是3.5个人,有876万户残疾人家庭有2个以上的残疾人。由此我们可得知有1752万残疾人生活在不足4人的家庭里。可以想见日常生活的护理是非常窘迫的,他们急需专业的护理人员。然而在国内,大多数的护理人员都是没有专业护理知识的下岗人员,他们大多没有经过专门的护理知识培训。大部分的护理人员只是提供生活护理,缺乏对残疾人精神方面的关怀。日本对护理人员大体可分成三类,专业护理师、志愿者、心理咨询师。一般家庭需求最多的是专业护理师。日本的专业护理师可分为11类,护理福祉士、居家护理3级、居家护理2级,居家护理1级等。要取得专业护理师的资格必须通过专业培训或者考试(国家资格考试或者从护理师培训学校毕业)。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专业护理人员的培养方面,我国缺乏一个监控专业护理人员上岗的机制,相关培训机构寥寥无几,无证上岗的护理人员比比皆是,护理人员素质鱼龙混杂。而日本在专业护理人员的培训方面已经发展得相当成熟。
3.護理费用。在我国,据全国第二次残疾人调查资料显示,8296个残疾人当中有1500个贫困者,特别是农村地区,残疾人家庭的恩格斯系数高达47.05%,比城镇的44.7%高出2.35%。在中国,国家是社会保障的最大出资者,残疾人可以从政府那里领取残疾补贴,但国家目前的保障体系并不能彻底解决残疾人事业的财政来源问题。在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备的情形下,许多残疾人只能过着温饱的生活,他们无力承担高昂的居家护理费用。日本是怎么解决居家护理的费用问题的呢?在日本,残疾人的收入平均约为25.4万日元,约为1.2万元人民币,如果是智障、精神疾病人士,平均收入是6千元人民币。他们可以从政府处拿到残疾补助。如果要申请居家护理,个人只需承担1成费用。居家护理的费用分别由国家、保险公司、个人承担。国家承担50%,市和区各承担25%。日本通过护理保险法的制定,将各方面的责任确定了下来,让残疾人得以用极低的费用安心地使用专业的居家护理服务。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日本通过残疾人保险法对国家、地方政府、保险公司和个人的责任做了明确规定,使得残疾人行使自己的权益的时候有法可依,法律得到有效实施。而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结语
我国在残疾人居家服务这个领域还有许多需要完善,比如对居家服务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居家护理人员的资格要求、 居家护理的费用承担问题。日本在这几个方面已经走在前列,我们需要按照国情制定出符合我国的政策,以确保我国残疾人能够充分地享受自己的权益,今后即将实现的小康社会覆盖到社会的每个角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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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宝林.中国残疾人事业理论与实践研究(综合卷)[J].华夏出版社, 2007,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