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企业股权变更之我见

2016-06-30 15:22李维政
中国经贸 2016年3期
关键词:股权投资者税收

李维政

【摘 要】本文主要通过对中外合作企业股权变更主要程序的介绍,着重分析了中外合作企业股权变更条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中外合作企业股权变更需要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中外合作企业;股权变更

中外合作企业大体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法人企业;另一种是非法人企业。但是无论哪一种类型企业,企业投资者一方要想变更股权,必须争取企业其他投资者的同意,要优先考虑合作方,而且需要注意的是,中外合作企业股权变更只是属于财产转让,不涉及到其他问题。

一、中外合作企业股权变更主要程序

依据国家法律规定,中外合作企业投资者已经取得企业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让相关企业或者是其他个人转让股权,但是变更股权时需要提交以下文件:①中外合作企业投资者向专门的审批机关提交股权变更申请书;②需要向专门部门提交企业各方投资者最初签订的合同,企业成立制定的章程以及章程修改会后的协议;③企业经营证书;④董事会的最终决议;⑤股权变更之后,企业董事会新的成员;⑥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上必须有变更股权双方的签字以及企业其他投资者的签字。

二、中外合作企业股权变更条件

按照国家出台的法规条例要求:中外合作企业一方如果要转让部分或者是所有股权,合作他方可以优先购买;另外,合作一方如果向非合作方转让股权,条件不能优于向合作他方转让时制定的条件,如果中外合作企业股权变更违反了上述要求,转让可以视为无效。所以,对于中外合作企业来说,只要满足上述要求,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决定转让价格,没有必要与董事会进行商定。总体来讲,中外合作企业股权可以变更条件如下:

首先,中外合作企业各方投资者共同商议决定转让股权;其次,转让股权的一方已经争得中外合作企业其他各方的同意可以将股权转让给在与企业相关关联的其他企业或者个人;再次,中外合资企业因为各方投资者进行协议调整,使得注册资本发生了变化,必须要进行股权变更;第四,企业一方投资者因为经过其他各方的同意,将自己的股权质押给债权人,受益人会根据国家出台的法律政策以及合同规定的内容取得企业股权质押方的股权;第五,中外合资企业破产、由于各种原因解散、投资者被撤销或者是死亡,则该方投资者的继承人或者是债权人都有权利获得股权;第六,企业一方与另一方合并或者是企业一方分为两方,而重新合并或者分立的企业,继承者有权利继承原来的股权,此种情况下,股权变更属于正常情况;第七,企业一方投资者没有依照合同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或者是违反了合同中某项重要的规定要求,在最初审批机关的批准下,将企业一方投资者进行更换或者是直接变更股权。

除了要满足上述条件外,中外合作企业股权变更还需要满足如下条件:第一,企业股权变更时必须与中国法律政策相符,同时要到专门审批机关进行办理,做好登记工作,如果审批机关未能批准,则股权变更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第二,中外合作企业投资者要想变更自己的股权,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同时与现行我国实行的产业政策相符;第三,如果是外商独资的企业,在进行股权变更时,必须要满足外商并不完全持有企业股权的要求,否则视为无效。

三、中外合作企业股权变更需要注意的税费问题

中外合作企业主要是确立或者为了完成某一个项目,合作方彼此签订合同而展开合作的企业,因此中外合作企业能够有股权,也可以没有股权,主要是一种合约形式的组织。合作各方可以按照规范制定要求成立法人企业,也能够依照要求运用非法人的方式进行经营。但是无论中外合作企业是否存在股权,是否属于法人企业,其中一方投资者如果要转让股权,根据国家法律要求,这是典型的财产转让,因此要符合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

应该注意的是,在非法人合作经营的情形下,非居民企业可能因派人进行日常经营管理等而在境内构成机构、场所,其转让股权或权益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则非居民企业对转让所得适用的税率就是25%,而不是按10%税率扣缴。

另外,中外合资方的外方将股权转让给中方时,在是否存在补缴之前享受的税收优惠这一问题上,需要注意,如目标公司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则在外转内模式下,还需关注是否存在应补缴之前享受的税收优惠的问题。在2008年1月1日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前,中国曾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很多税收优惠政策,例如: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自获利年度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且此类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过渡适用到2008年1月1日以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此类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外国投资者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出资比例不应低于25%,且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不应少于10年。以生产性外商投資企业为例,如果发生外国投资者向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转让股权,使得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从而导致该企业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该被转让股权的企业可能需要补缴此前已经享受的减免所得税税款。

因此,考虑到上述不利后果,在外方转让股权时,如标的企业需要补缴此前已经享受的减免所得税税款,则应当将标的企业的税收负担一并考虑在内,对股权转让价款予以重新定价。

四、结语

综上所述,可知中外合作企业股权变更时必须依照相应的程序,符合相应的条件,否则变更无法推进。另外,中外合作企业股权变更时,税务机关会密切关注,以免企业出现逃避税务的行为,税务机关在调查审核时,绝大多数都会依照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而不是其他方面的条款。

参考文献:

[1]高倩.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中的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研究[D].吉林财经大学2014

[2]黄加宁,谢颖.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评宁波金国宝酒店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J]. 法治研究.2009(11)

[3]秦怡奋.中外合资企业外商出资转让法律问题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3

猜你喜欢
股权投资者税收
投资者
聊聊“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
新兴市场对投资者的吸引力不断增强
新形势下私募股权投资发展趋势及未来展望
什么是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有哪些注意事项
税收(二)
税收(一)
税收(四)
税收(三)
定增相当于股权众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