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峻峰 沙鹏
随着“互联网金融”概念持续升温,借助互联网力量处置不良资产的趋势凸显。2015年以来,已有数十家不良资产处置互联网平台出现,开启了“互联网+不良资产处置”新模式,但“互联网+不良资产处置”新模式存在的缺乏不良资产处置资质、监管处于真空、产品信息披露不足、线上操作存在局限性、目标客户不明晰等问题亟待规范。
基本情况
近年来,为应对不良资产加速反弹的严峻形势,借助互联网的力量来更好地解决不良资产处置难题,已成为当前不良资产处置创新的热点话题之一。借助互联网平台“平等、开放”的基本功能,不良资产的处置方、投资方、第三方中介等各类市场主体,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信息不对称,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流互动受时间、地域等因素的限制,最大限度地实现市场资源的自动匹配,既能有效提升不良资产处置效率、降低处置成本、实现市场价值最大化,也将充分满足众多市场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与此同时,监管机构也可借助互联网平台,加强市场监管,提高监管能力及效率。
处置模式
互联网平台提供不良资产相关数据查询
资产方将不良资产处置的信息转交给互联网平台,平台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多维度公布和提供个人和企业的债务信息、资产信息、工商信息、涉诉信息等数据查询。社会公众可在平台浏览,按照押品资产种类、所在地、价值等要素搜寻相关资产信息,各方达成意向后,可按照合法合规的交易流程进行线下交易。如搜赖网,2015年已经覆盖的企业或机构超过1310万家,自然人达2.1亿。其中实现匹配的不良资产项目信息超过200万条,涉及债务总金额达2120亿元。
搭建交易平台撮合不良资产的买卖处置
一般是由第三方建立,搭建不良资产的垂直信息搜索平台,撮合买卖交易双方,这个平台还会吸引法律、评估等第三方中介机构。作为一个处置通道,其本质上是利用流量优势及既有众多的客户群体,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
淘宝资产处置平台。早在2012年,淘宝网就推出了网络司法拍卖服务,入驻法院包括了6家省高级人民法院和16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推出的淘宝资产处置平台实质上是淘宝司法拍卖的另一种形式,二者与淘宝真品拍卖共同作为淘宝拍卖会的三个子平台。截至目前,全国127家机构已经入驻淘宝资产处置平台,如民生、招商、中信、兴业、平安、交通银行等28家银行,4家资产管理公司,25家交易所、交易中心,16家拍卖行,15家投资管理公司等其它类型机构,以及海关、城管、环保局等。
金融资产交易所。目前各大金融资产交易所都实现了电子化和信息化,并设立了“网络交易大厅”形式的网络平台,其中明确包含不良资产转让服务的主要有北京、天津、山东、武汉的金交所。在金交所挂牌的主体除了企业和银行之外,还有专业从事不良资产收购或处置的机构,如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和法院的司法拍卖。但在各个交易所的项目信息里,多数项目转让方为半匿名状态。
搭建交易平台撮合不良资产的委托处置
由第三方搭建不良资产的垂直信息搜索平台,把资产方认定的、想处置的不良资产转介给相应的处置机构,它连接资产方和催收方,上游对接着不良资产的金融机构,下游对接着中小型债务催收公司,平台作为中间撮合和风控保障,收取中间服务费。如资产360是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构建的不良资产清收服务平台,成立一年多时间,发展企业客户195家,发展委单合作伙伴309家,委托债务案件6.25万件,金额达15.64亿元;包之网成立后,注册用户达7045人,发布金额累计达1021.7亿元。
打包成理财产品销售不良资产
通过众筹模式打包成理财产品销售。将不良资产放到互联网平台上,由投资人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程度众筹认购,平台审核通过的合格投资者认购,认购期满之后,平台方联合专业评估机构、律所、二手房交易平台等,将该项抵押资产变卖或处置,不良资产变现后归还投资者的本金与收益,平台收取一定比例佣金。
通过B2B2C模式打包成理财产品进行销售。B2B2C模式的核心在于各类资产管理公司通过一种类“特殊目的载体”SPV(如P2P平台)来转让自己部分的收益权,从而达到加速其资本流动性目的。同时,不良资产处理机构通过该运作模式所产生资金流由于不计入国家审计部门所规定的资产负债表,属于表外业务,这样就可以有效扩大其经营杠杆倍数,拓宽行业经营渠道。
通过“撮合委托+设计理财+理财出售”模式打包成理财产品进行销售。网络平台除撮合委托处置交易外,还与当地的典当公司合作,对固定资产进行专业评估,打包成理财产品,发布到平台上对接普通投资者。如“银资网”,截至2016年3月末,该平台共处置不良资产项目318项。
存在问题
不具备不良资产处置资质。按财政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规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经营必须取得“不良资产处置牌照”。而现在全国只有华融、信达、东方、长城四大AMC以及20余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具备“不良资产处置牌照”,互联网平台不具有“不良资产处置牌照”,不具备不良资产处置资质,对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涉及违规。
监管处于真空状态。互联网不良资产处置平台的创立仅须在工商局登记办理工商执照,没有其他的准入审批,而互联网不良资产处置平台的具体业务已经涉及不良资产处置或金融业务,缺少“不良资产处置牌照”管制。另外,在准入条件上,财政部要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而大部分互联网不良资产处置平台注册资本金仅在1000万元左右。
产品信息披露不足。互联网资产处置的信息披露尚未有相关标准和规定,甚至有些资产是以匿名或半匿名形式来标示,易形成信息盲点,侵害消费者知情权,误导投资者投资。如打包成互联网理财产品及众筹模式的不良资产面向了众多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难以辨别产品风险程度,一般仅依靠网页获取文字信息做出投资决策,而对产品本身属性了解不足。
线上操作存在局限性。不良资产处置作为一种非标准化业务,其项目差异性较大,无法形成统一的业务模式、合同文本、操作流程,对投资人来说,由于缺乏以特定数据对业务的标准化描述方式,仅依靠网页上的文字和数字信息难以形成对资产价值和风险的评估。因此,不良资产处置的各个阶段都需要各方面的反复沟通,对线下工作依赖大,难以单纯依靠网络平台开展业务。目前,不良资产处置的网络化停留在“线上信息展示”加“线下沟通交易”的阶段,线上服务的贡献远低于线下。
目标客户不明晰。不良资产处置面向的投资人往往是专业人士或机构,具有特定受众。同时,由于不良资产本身可能涉及复杂的所有权关系和利益关系,投资者自身需要借助专业中介机构服务才能做出投资决策,对于大额投资标的,还需外部资金支持以实现杠杆收购。而普通投资者若想参与不良资产交易,只能通过众筹方式或购买标准化的产品。现有平台的运作方式可视为“互联网+”模式的简单复制,对于目标客户没有进行有效分离和定位。这就造成了在网络资产拍卖中,“围观”多、“成交”少,正是由于不良资产处置目标客户不明,导致绝大部分浏览实质上是无效点击,并不会转化为有效客户。
相关建议
加强对互联网平台从事不良资产处置的监管。一是完善互联网不良资产处置平台法规,明确互联网平台处置不良资产准入资格。二是财政部及银监会或行业协会对从事不良资产处置业务的互联网平台进行备案,规范平台业务,提升平台权威性和专业性。三是监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符合准入要求且拥有资质的互联网不良资产处置平台名录。四是完善互联网不良资产处置平台数据报送制度,要求平台定期报送运营及财务状况,及时掌握行业风险。
加强对产品信息的公开披露。要求互联网不良资产处置平台公开披露不良资产项目信息,包括项目的来源、成因、规模、定价、项目处置等,对打包成理财产品或众筹的不良资产,应明确告知投资者产品风险程度。
推动专业性的银行业不良资产网络交易平台建设。建议上级部门进一步引导互联网交易平台建设,进一步扩大不良资产处置参与主体范围,融合来自专业金融团队和互联网平台的核心竞争力。通过发挥好互联网的“乘法效应”,使不良资产业务既能发挥其化解和防范经济金融体系风险的作用,又能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
与不良资产创新业务相结合,突破业务发展瓶颈。互联网不良资产处置平台应大力发展资产证券化、投资结构化、收购基金化、互联网融资等创新业务模式,有效突破收购不良融资瓶颈、扩大投资者数量及购买实力,使网络化的不良资产处置很好的发挥平台效应,成为链接各方面资源和需求的媒介,推动不良资产处置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调查统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