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林楠+侯晓梅
摘要:在现代社会不能单单只依靠单纯的法治或者是德治。中国的古代社会以德治为主,将很多道德层面上的东西上升到了制度层面,使得社会越来越封闭,人们越来越不自由,生活太过拘束而压抑了创新的思维,从而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如果仅仅依靠法律来治理国家的话,又会将法律从实际生活中分离出去,没有生活气息而显得日益冰冷。所以,道德和法律要相互结合来治理国家。德治是法治的基础,也是法治的前提。
关键词:德治;法治;德治与法治
一、德治与法治的形成
(一)德治。德治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基础,最早形成德治的时期是在西周。西周完成了早期中国社会的统一,确立了礼的制度,正是这种礼才使刚刚完成统一的封建社会有了初步的稳定。礼制的影响是广泛而深刻的,它在每个人的内心中确立了一种服从的观念。“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这种以皇权和父权为主的社会制度,为当时社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有了稳定的社会环境,经济也就随之繁荣起来了。
(二)法治。法家的思想最早起源于春秋时期,在战国时期得到了发展,由于当时处于礼崩乐坏的时期,造成了百家争鸣的局面,法家无疑是其中重要的一派。商鞅是其中的代表人物,商鞅变法为秦国统一中国奠定了制度上的基础,他强调“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这是难能可贵的,在当时也是十分先进的。
二、道德与法律的差异性
德治的基础是以道德作为治理国家的依据,而法治是以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根本,那么二者的差异性主要体现在道德和法律的区别。
(一)表现的形式不同。法律的表现形式多以文件性的形式出现,比如法律法规,各种不同的规范等,更多的是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并且,法的规范有其特定的逻辑结构。道德则是以“社会意志”出现的,其形式主要是社会舆论,道德规范结构不如法律规范结构严谨。
(二)违反的后果不同。违反具体的法律将承担法律责任,将会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与法律不同的是,违反道德受到人们的蔑视。违反道德的后果是由社会直接实施的,不像法律制裁那样需要经过特别的程序并有特定机关实施。
(三)调节人们行为的方式不同。法律是通过具体的规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建立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来调节人们之间的关系。而道德则主要是通过历史传统文化影响为人们,让人们通过一定的规范行为来生活,这样就在人们中间建立起以义务为纽带的道德关系。法律是通过权利和义务双向调整人们行为的,而道德则是以义务为调整重点的。
(四)调整的对象不同。法律只针对人们的外部行为,而不管人们的内心想法是什么,内心的恶并不是法律调整的范围,法律只针对行为采取相应的对策。道德直至人们的内心,道德要求人们从内心就要符合一定的标准,不能有恶的想法。
(五)规范体系的结构不同。法律规范体系,横向构成是不同的部门法,纵向构成是具有不同效力层级的规范,这样的交叉纵横结构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法律规范网。而道德规范体系则是由具体的道德规范直接组成,并不存在像法律体系那样严密的制度性结构。因此,法律与道德相比具有更强大的组织功能。①
三、德治与法治的基础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存在着根本的差别,主要是二者的依据不同。
(一)德治的基础。德治则不同于法治,德治的理论基础是“性善论”。“人之初,性本善”是儒家伦理文明的理论基础。儒家重要代表人物孟子对性善论作了充分的论证。他认为,人与生俱来具有“善端”,即“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②因为每个人都是善良的,他们做的事也都是善良而不是充满纷争的事,由此也可以推出统治者内心也是善良的,因此他们会爱百姓,因此而实施宽厚的法律措施。整个社会就是太平和稳定的。德治究竟会给社会带来怎样的好处呢?孔子对德法治理的效果进行了比较“道德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这段话不仅比较德治与法治的不同结果,更指出了德治的结果与法治的结果在对于人的期待性方面是具有一致性的。治国的目的在于推进人的善的本性,而不仅仅限于对行为的规范。
(二)法治的基础。法治理论的前提是“人性恶”`,每个人的内心都是邪恶的,需要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不去实施恶行。除了柏拉图以外,亚里士多德以及后来大多数西方思想家都接受人性本恶的观点,因此认为需要具体的法律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这是西方法律的传统。中国的传统法治基本上约束的都是百姓,就是具体的人。与中国传统法治不同的是西方的法治,不仅将每个具体的人看成是需要约束的对象,掌握公共权利的政府更是如此,虽然政府不是具体的某一个人,但是正是政府需要人来行驶具体的权利,因此,行对于个人行为,政府的公权力的行驶更加需要进行规范。因为人心具有不稳定性,随时可能会受到诱惑而去做不利于他人的事。掌握公权力的人更加危险,因为他们受到诱惑危害公共的利益,将会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因此法律对他们的行为进行具体的约束,并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使他们的内心产生恐惧。同时这种约束又是明示的,即只要不违反规则,做其他任何事都是可允许的。
四、道德与法律之间的相互转化
正如博登海默曾经说过的那样“那些被视为是社会交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正当原则,在所有的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具有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这些道德原则的约束力的增强,当然是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规则而实现的。”所以道德和法律之间存在相互转化的关系。
(一)道德建设的法制化。道德建设的法制化是一个相对的概念这体现了一种社会在发展中的逐步的融合过程。但并不要求所有的道德建设内容和建设过程等都要成为法律和制度的形式,而是将那些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的内容,经过一定的程序表现为法律的形式,并以制度和法律来保证道德建设的规范性、长期性和稳定性。
(二)法制建设的道德化。与道德建设法制化相对应,法制建设也在趋向道德化。道德约束的范围更加广泛,法律不能像道德一样将约束的范围扩充的太大,因为法律的违反后果较为严重,其不利后果是将会收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因此法律的调整范围不宜过宽。但是面对社会层出不穷的问题,很多问题光靠道德约束并不能起到良好的作用,这时,法制建设的道德化可以约束那些行为,为道德的遵守也建立一个良好的屏障。并且,法律作为一种制度文明,其本身就蕴含着道德的因素,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法律的运行方式与道德的运行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共性。
五、结语
在现代社会不能单单只依靠单纯的法治或者是德治。中国的古代社会以德治为主,将很多道德层面上的东西上升到了制度层面,使得社会越来越封闭,人们越来越不自由,生活太过拘束而压抑了创新的思维,从而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如果仅仅依靠法律来治理国家的话,又会将法律从实际生活中分离出去,没有生活气息而显得日益冰冷。所以,道德和法律要相互结合来治理国家。德治是法治的基础,也是法治的前提。一个让大部分人都认可的法律条文必然是符合大家共同的价值观,而大家普遍的价值观,就是这个社会的道德。法律是最底线的道德,道德不仅约束人们严重违法的行为,更深入到生活的方方面面。所以道德的约束更为细致,法律约束着人们最基本的行为不触犯整个社会的底线,但是,法律不应像道德约束人们行为般那样细致,法律应该是简单而朴素的,因为违反法律会受到国家的制裁,违反道德只会受到他人的谴责,与国家制裁相比较轻微。所以,德治和法治应该紧密结合,这样既不影响人们追求自由幸福的生活,又能维持社会的稳定。(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注解:
① 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319.
② 孔子、孟子.四书五经[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6.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319.
[2]孔子、孟子.四书五经[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