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守秋+周津
【摘要】生态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需要德治、法治相辅相成、互补互益的合力保障。通过德治培养国民生态意识、保障生态道德责任机制建立,创造优良社会道德氛围和舆论环境促进公众生态觉悟提升;通过法治规范生态文明建设各种行为,全面建立有助于生态文明建设健康发展的制度体系,以制度保障护航生态文明建设全过程。
【关键词】德治 法治 生态文明建设 保障
【中图分类号】F0 【文献标识码】A
从党的十八大明确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建设格局,到十八届三中全会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方案确立,再到2015年3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出台,以及2015年11月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将生态文明建设写入“十三五规划”,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重视日益凸显。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社会主义建设“五位一体”之一体,其建设状况和水平直接影响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本文从德治、法治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导引和服务作用出发,深入探讨德治、法治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护航功能与合力保障作用。
德治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护航功能
德治是运用道德信条、道德精神和道德规范,通过教育引导、榜样感召、思想自律、舆论谴责等方式,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国家间关系,保障良好社会秩序,管理国家事务的治国方略。德治的实施,能够引导国民确立正确价值观、道德观、善恶观、美丑观等,塑造国民高尚道德素质,提升道德情操,践行高尚道德行为。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对德治这一治国方式的有效使用,能够培育国民生态道德意识,保障生态道德责任机制建立和落实,为生态文明建设创造良好社会道德基础,护航生态文明建设。
德治能够培育国民的生态道德意识。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观念引领着实践。作为国家建设总部局“五位一体”之一体的生态文明建设,首先要求它的建设主体—政策决策者、国家公务员、企业家、社会公民们,拥有较强生态道德意识和道德觉悟,在意识上烙上生态痕迹和生态烙印,这样才能使我国社会主义“五位一体”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这四大建设中都能紧密贯穿生态文明这根红线,去设定着眼点和着力点。而国民生态道德意识培养,可以依靠德治实施,通过生态文明道德观的教育和宣传,借助德治的说服力、劝导力来增强生态文明建设主体的生态道德之心,确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崇尚自然的核心理念,尊重自然规律,不仅对人给予人文主义关怀,而且泛爱万物,对自然也充满人文关怀。目前,公民生态道德意识淡薄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公民生态道德意识薄弱,就不会自觉感到对于生态环境的责任,就不会勇于担当,就不会自觉践行生态行为,更谈不上监督他人的非生态行为了,因而会直接影响着生态文明建设成效。
德治能够保障生态道德责任机制建立和落实。公民生态道德意识的培育,通过内化道德和自律规范从内在塑造公民的生态型人格,从而护航生态文明建设。然而,当生态道德意识不够强大时必须要借助外在机制对生态文明建设进行保障,而生态道德责任机制就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外力保障。内外合力,生态文明才能有序全面实现。
所谓生态道德责任机制是鲜明的明确全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主体,如政府、企业家、个人等所应承担的道德责任和社会责任,从而保障上述主体对所规定责任的知晓和切实履行。不容否认,当前我国的生态责任机制建立不够完善和成熟,对各生态责任主体规范不够详细,导致生态责任履行出现漏洞,阻碍生态文明建设进行。而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大力推进德治措施,能够通过对国民的教化功能保障生态道德责任机制建立和落实。
“道德可以让人们在趋善避恶的引导下更好地理解人的价值以及意义,同时拥有社会理想并敢于承担责任,引领人们不断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①生态道德责任主体大体分为政府、企业和个人,三大主体有各自的责任和保障机制。政府作为国家管理机关,应从宏观上建立完善生态道德责任机制,例如建立相关法规、规章制度。企业是生态道德责任的最重要主体,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企业的责任机制更要完善。个人也要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生态道德责任,不做危害生态环境的行为。同时个人要从第三方角度对政府和企业的生态道德责任完成情况进行监督,保障生态道德责任得到很好落实。
德治能够为生态文明建设创造优良社会道德氛围和舆论环境。生态文明建设要想纳入健康快速发展轨道,需要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崇尚生态文明的良好风尚,需要奠基优良的社会道德基础为生态文明建设做支撑、做依托,从而导引社会公众的生态行为取向。符合并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行为得到社会公众舆论认可、肯定与褒奖,反之则受到社会公众否定、拒绝和排斥。而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大力推广德治,恰恰可以为生态文明建设撑起道德蓝天,净化道德沃土,为生态文明建设形成正确道德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创造道德舆论环境。通过德治的全面实施,不断提升公民生态道德素质,指引着人们道德的生态化,使人们在道德规范引领下自觉杜绝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对生态破坏者进行教育甚至谴责,从而利用影响人们意识的途径维护良好的环境。生态道德是意识的指导,是灵魂的指引,是生态文明的关键部分,德治能够让生态道德进入传统道德之中,填补传统道德对于生态部分的缺失,调节人与自然的关系,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
法治对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作用
法治相对于德治而言,它是一种更为被国家领导层青睐的治国方略。如果说德治对公民行为的约束是一种软约束,那么法治则是一种硬约束。德治的社会作用实现仅仅是通过教化功能,而法治社会作用的实现则是把教化功能和惩戒功能集于一身。法治不仅要在思想上用国家法律制度、社会管治制度占领国民头脑,教化国民约束国民,而且会辅之以强力组织机构保障法的制定、法的实施和公民对法的遵守,推行能够保障社会的法治秩序。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法治的实施可以依靠国家强制力量,来为生态文明建设创建和谐的社会环境,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良性运行,依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通过生态法治扩大法律管辖范围,保障任何生态行为都有法律管辖,用法治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健康有序推进。
法治能够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法治是动态的过程,是对静态法制的实践。“法治利用自身独特的强制力机制调整着生态文明的方方面面”②,法律具有的明确性、稳固性和权威性保障其制度作用的发挥,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有序进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理念,启示我们生态文明建设也必须依法建设,通过法治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包括生态法律法规制定、生态法实施和公民对生态法遵守各方面,发挥生态立法、生态执法、生态司法的合力保障作用。生态立法,能够将生态文明上升到宪政高度,由宪法这一根本大法予以确认,保障其法律地位,通过生态立法补充生态法律的空白,完善生态程序性法律,加强法律可操作性,将生态体系全面纳入法治范围;生态执法,可以切实保障生态法规的贯彻实施,对于严重危害生态环境的问题,坚决依法处理。生态司法,是对生态执法的有力补充,充当着生态文明坚强的建设后盾,专业化与专门化的生态司法确保生态司法审判机关独立完成,规范审判统一标准,杜绝地方政府干预,保障生态司法的正确实施和获得应有效果。
法治能够促进系统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立。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始终要求制度护航和维护。从“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③,到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和“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④,再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⑤,不断表明党和国家对生态文明制度建设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内容不是单一、零打碎敲的,而是要构建成一个系统性制度体系,建立多维、完整、科学的制度体系。包括生态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社会制度、文化制度等根本制度,以及以政府为主导的管治制度、公众参与制度和市场制度等具体制度。而所有这些制度的建立,离不开法治实施。法治的实施从政治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服务视角出发,着力适合生态文明建设各种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制定和实施,包括从立法、司法和执法制度等方面健全生态法制制度,从加强生态行政意识形成、建立绿色政绩考评制度和建立健全政府生态责任追究制度等方面健全政府制度,从强化生态文化教育,提高公众参与意识和建立公众参与制度的保障机制这两个方面来完善公众参与制度;从完善生态产权制度和加强生态税费制度等这两个方面来健全市场制度等。
法治能够保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实现。化解人与自然的矛盾冲突,建立人与自然和谐关系,建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总体目标;解决资源枯竭、水污染、大气污染、环境噪声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土地污染、海洋污染、草场退化、水土流失荒漠化、辐射、化学工业污染等问题,是生态文明建设现实任务。目标达成和任务实现需要全体公众践行生态行为,而要保证全社会积极参与,就不仅要通过生态教育,导引人们行为生态化,而且更需要通过法治实施规范人的行为。
实践证明,生态法治是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方法。只有通过生态法治才能强制约束生态文明建设中公民各种行为,如通过生态行政制度规范政府权力运用方向,扩大政府服务生态文明建设职能,实施生态行政和绿色管理,建设生态服务型政府,用科学生态的政绩观评价政府和工作绩效,以绿色GDP为考核基准对党政干部考核评价任用;再如通过建立行政机关问责制度、环境监管制度和公众参与制度,使人民群众参加环境保护、参与对环境执法部门的监督、参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实施、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参与对环境损害的诉讼等等。
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德法并举”合力保障
德治、法治作为两种治国家方略,对社会治理的作用各不相同、各司其责,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效用也各有其特殊性。但与此同时也必须注意到,德治、法治的社会治理作用还具有较大互补性,在生态文明建设中二者的作用相辅相成、相依相济、形成合力。因此,必须把德治护航与法治保障相结合,“德法并举”联治保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德治、法治的联治保障。生态文明作为人类文明最新追求和最新阶段,其内涵包含生态物质文明、生态精神文明、生态制度文明、生态社会文明诸方面,是这些文明组成的系统文明、整体文明的集中体现。而德治、法治能够联治保障这些文明目标实现。首先,德治、法治从人精神层面培养敬畏自然、保护自然、尊重自然、关爱自然、人与自然同存共荣的自然观和社会、经济、自然相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树立不侵害后代人及其他生物生存和发展权利的道德观和法制观,全社会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生态文明主流价值观。其次,德治、法治从人行为层面,引导和约束人们恪守生态道德观和道德标准,遵守生态制度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生态行为,将生态文明建设行为从一种国家强制性行为转变成自愿生态保护行为,采用绿色生活方式,绿色消费低碳生活。最后,德治、法治从社会管治制度和法律法规层面,借鉴发达国家在解决空气污染、生态环境破坏、资源无度开采和浪费性使用问题等方面的好做法,针对我国具体实际和国情现状来加强制度建设。
德治、法治互补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合力保障。德治、法治社会治理作用的差异性与互补性,决定了保障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德治、法治的联袂作用,将刑罚之法与自省之德相结合,在两者互补中为生态文明建设全方位护航:德治借助道德感、责任感、良心、荣辱感对主体自身内律并逐步达到外律,法治则通过外在管治制度规范、机构强制行为约束并逐步达到内心自律;德治通过教化让人产生道德感,用内心道德规范社会行为,法治依靠国家机器的外律性、权威性,强制控制国民社会行为;法治惩恶德治扬善;法治治标德治治本。德治和法治存在共同目标,生态文明建设应该在德治与法治双重保障下推进,在德与法共同保护下稳步前进,为生态文明建设从内到外进行护航:在世界观和人生观改造层次,要以德治为本,加强教育引导,加强自律;在实践领域,在具体方法、措施层面,要强调依法治理,以制度进行规范约束,杜绝人治,即所谓德法并施,标本兼治。
德治、法治互益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合力保障。这种互益体现在:首先,德治能为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实施营造良好社会环境。按照德治理念制定的生态法律,由于它贯穿生态道德意识,遵循生态伦理观念,那么这样的生态法制就有雄厚群众基础,形成和谐生态法制实施环境;在德治引导下,生态法律执行有序有效进行,在道德的高层次意识指引下,低层次的生态法律规范执行将会是顺风顺水,稳步前进;人们在德治思想意识引领下,养成了自觉遵守生态法治习惯,形成良好社会守法氛围,良好的守法气氛又会反过来增强人们道德意识,形成良性循环。其次,法治也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德治实施提供和谐社会秩序。法治实施能够利用法律途径创造和谐社会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平衡社会各界利益。它有效调节参与市场经济各主体间关系,正所谓“法治是和谐社会的第一基石”⑥。事实上,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不能仅仅依靠对人们进行生态道德意识教育,因为在公民生态文明整体素质不高的社会中仅仅依靠思想引导来达到目的是不可能的,必须要依靠法治的强制力量。只有依靠法律对社会各方利益主体的规范和调节,用法治的权威性和强制力保障利益均衡和社会稳定,让法治为生态文明建设创造和谐社会氛围。
(作者分别为河北工业大学副教授,河北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本文系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生态文明建设的‘德法联治保障研究和2016年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京津冀生态文明建设的区域性合作研究”成果,项目编号:HB15MK042,Z030120160010)
【注释】
①兰瑞芳:“论道德引导在广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经济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5期。
②杜文骄:“用法治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学习时报》,2013年11月11日。
③黄娟,汪宗田:“美丽中国梦及其实现—兼论生态文明建设:道路、理论与制度的统一”,《理论月刊》,2014年第2期。
④杜艳艳,董贵成:“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初探”,《理论月刊》,2015年第2期。
⑤余军:“用制度创新推进‘十三五生态文明建设”,《海峡通讯》,2015年第6期。
⑥黎明琳:“法治: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2006年第6期。
责编 / 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