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辰
摘要:本文从互联网金融的两大主要功能:平台提供,信用派生两方面入手,对互联网金融的功能、运行模式、险识别以及发展的制度设计进行了简要的说明。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平台提供;信用派生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4-000265-02
一、互联网与互联网金融
1.互联网与金融的关系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互联网迅速普及,在短短的20年间就从实验室少数科学家的研究产物变成了几乎链接世界上每一个角落的庞大系统。互联网以其独有的广域性,便捷性,大数据性改变了很多行业的面貌,金融业也不例外。金融的核心是跨时间、跨空间的价值交换。而互联网最大的特征广域性、便捷性正好满足了金融跨时间、跨空间交易的需求,互联网无疑是金融行业最好的舞台。
2.互联网金融的两大功能
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从其本质上而言有两个主要功能:平台提供和信用派生。平台提供指的是传统金融服务借助互联网提供的平台对其服务进行的一种延伸,只是丰富了传统金融行业的服务渠道,提升了其便捷性,但是本质上并没有拓展金融服务的模式。我们经常使用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都属于这类范畴。
在传统金融中,我们将货币的派生称为信用创造,而在互联网金融中,通过对海量数据的分析往往能够从中派生出传统金融中无法实现的新的信用形式,笔者称其为信用派生。
互联网金融可以从以下几个有别与传统金融的方面派生出新的信用:
1.信用衡量方式的改变,传统金融在衡量企业或个人的信用时,往往需要具体的抵押物,即从企业和个人的财富存量着手;而互联网金融可以没有具体的抵押物,通过分析企业的网上销售记录或个人的消费记录等,就可以对企业和个人的还款能力进行评价,相对于传统金融关注财富存量,其更关注财富流量。而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征信系统的完善以及数据共享程度的提升,企业和个人的更多行为都将纳入互联网的数据库之中,信用的衡量将不仅仅局限于财富,将诞生出更加复杂的依据其行为衡量其信用水平的方式。
2.信用授予方式的改变,传统金融在授予企业或者个人信用的时候,必须由资金盈余方和资金短缺方首先提出借(贷)款申请,传统金融机构往往只能被动等待客户上门。而互联网金融可以通过分析客户近期交易特征发现其是否有资金融通的需求,变被动为主动。比如淘宝上某家商店在近期推出的某商品经常供不应求的时候,阿里小贷就可以通过其销售记录分析其产量以及产量缺口,并主动建议其扩大合适的生产规模并提供相应融资服务。不仅改变了传统金融被动等待的局面,而且通过这种“主动出击”的方式寻找的客户也更加安全。
二、互联网金融的运行模式
基于以上两个功能,目前主流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模式主要有以下5个模式:P2P网贷模式、众筹平台模式、大数据金融模式、第三方支付模式以及信息化金融机构。我们下面就分别对这五种模式进行探讨。
1.P2P网贷模式
P2P信贷是一种个人对个人,不以传统金融机构作为媒介的借贷模式。P2P网贷模式起源于英国,它通过P2P信贷公司搭建网络平台,需要资金的人在平台上发布信息(发标),有资金富余的人参与竞标,一旦双方在额度、期限和利率方面达成一致交易即可达成。P2P信贷公司负责对借款人信用状况进行考察,并收取服务费,其本质实际只是将民间借贷搬到了网上,扮演着借款中间人的角色,因此P2P网贷这种互联网金融的运行模式主要发挥的还是互联网金融平台提供的功能,利用网络参与人数多,参与范围广的优势,在大数量及大范围的参与者中进行借贷匹配。
2.众筹平台模式
众筹,是指小企业或者个人利用互联网和向公众展示自己的创意,征求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模式。不同于一般的商业融资方式,在众筹融资模式下没有股权的转让,项目发起人享有项目100%的自主权。虽然网络众筹平台进入我国的时间比较晚,但是类似的筹资模式在线下却不是什么新鲜事物。部分单位集资建房就是线下众筹最典型的例子,但是由于经常发生开发商携款潜逃的现象,多数线下众筹都是非法的或者不受法律保护的。与P2P网贷模式类似,众筹融资模式实际上也是利用互联网的广泛参与性将线下的融资模式转移到了线上,其主要发挥的也是互联网金融的平台提供功能。
3.大数据金融模式
在我国,这一模式的开拓者是阿里巴巴于2010年推出的阿里小贷服务。其通过数据中心集中处理阿里巴巴旗下多个平台的信息数据,并行数据库、分布式存储、云计算等信息科技技术进行数据挖掘,并通过神经网络、遗传算法、自动推理等人工智能科学对复杂数据去粗存精,进行客户信用评价,发放网商小额贷款。比起P2P网贷与众筹平台,阿里小贷第一次体现出了互联网大数据功能在金融领域的作用。无论是P2P还是众筹,其本质只是将线下的业务转移到了网络上,哪怕没有网络也可以正常运行,只是规模小成本高而已。但是阿里小贷是一种必须依靠网络才能实现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其首次发挥了互联网金融的信用派生功能,使用了传统金融很难获得及处理的交易信息对其客户进行信用评价,实现了信用评价的流量化,贷款发放的主动化。
4.第三方支付模式
我国央行在2010年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认为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支付中介所提供的网络支付、预付卡、银行卡收单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第三方平台结算支付模式是拥有当前国内最多服务商数量的支付模式。截至2014年末,已有269家支付机构依法获准在我国境内从事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其中,获准开展网络支付业务的机构117家。我国目前第三方支付的代表有支付宝、财付通等。
与传统支付模式相比,第三方支付模式是由第三方支付系统在商户与商业银行之间搭建了一个通道,前端以商户界面直接面对网上客户,后端则连接各家商业银行。通过向上多点连接商业银行系统,向下单点连接商户的方式,满足了电子商务带来的小额、高频支付清算需求。第三方简化了商户的在线收付款方式,并且这种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同时为多家商户服务,通过规模效应降低了单笔业务支付清算的成本。
5.信息化金融机构
信息化金融机构和我们经常说的金融机构信息化不同,后者是金融机构采用信息技术对传统运营模式进行改造,实现经营管理流程的电子化、网络化。而信息化金融机构则是利用互联网为金融产品销售提供第三方服务的平台,信息化金融机构通过建立一个类似金融产品市场的平台,将各家金融机构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放在平台上,用户可以通过相互对比挑选合适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其既不负责金融产品的实际销售,也不承担任何不良的风险,资金也完全不通过中间平台,仅仅是通过提供金融产品的相关咨询服务拓宽了金融机构客户的范围以及客户获取金融产品信息的渠道。
三、互联网金融的风险识别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来源于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互联网出现前金融系统就面临着的风险,主要有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道德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等。系统风险指的是由于如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使得经济整体下滑带来的风险,这种风险一般无法避免。流动性风险指的是金融机构购买的有价证券等资产由于无法即时买卖带来的风险。道德风险指的是贷款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或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恶意操作等带来的风险。操作风险指的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上的疏忽带来的风险。
第二部分则是互联网金融出现后随之出现的新的风险,主要有技术风险、政策风险、以及危机扩大风险。
技术风险可以说是互联网金融面临的最大风险,就目前阶段而言,互联网金融的绝大部分业务只是将线下的业务搬到了线上。因此其面临的绝大部分风险也是传统风险,在此过程中仅有技术风险同互联网有关。技术风险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能否使用现有技术顺利将传统的线下交易成功转移到线上,二是在成功转移后能否成功防护病毒黑客等恶意第三方攻击,保证系统的顺利的运转及用户信息的安全。
政策风险指的是由于政策和法规的变动或者解读不清带来的风险。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新生事物,国家的监管层面还有很多缺失和不足,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国家也在不断的填补监管方面的漏洞。新政策和法规的出台就很有可能使得一部分不符合新规范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退出市场,如同风靡一时的网上彩票代售业务一样,随着彩票管理中心禁止网上代售而被迫退出市场。
风险扩大的风险,由于互联网的广域性和广泛参与性,一旦发生风险,其波及范围以及传播速度都会远远大于传统金融风险的影响。这种波及范围以及传播速度是传统金融业中无法想象的,因此无论是风险发生前的监督手段还是风险发生后的补救手段也都和传统的金融风险有一定差别。互联网金融风险发生时,往往需要不同领域的多个部门进行协作,不仅需要金融部门的制度设计、网络部门的技术支持、还需要公安等线下部门的支持以及同行的配合等。大大增加了风险解决的难度。
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制度设计
由于互联网金融以上的特点:
1.参与人数多、参与范围广、参与时间不受限制。
2.交易双方虚拟化、交易对象模糊化。
3.需要良好的计算机软件及互联网技术支持。
4.创新速度快、传播速度快。
为了让互联网金融这个新生的事物能够顺利健康的成长就必须有一套与之匹配的制度设计。首先,由于互联网金融参与的广泛性、广域性及隐蔽性。不仅对其监管提出了极高的要求,更是造成了极大的挑战。首先,我们的监管部门必须对新事物有极强的敏感性,在每一种互联网金融新模式出现之时迅速的制定相应规则并纳入监管范围,坚决杜绝互联网金融平台成为非法集资、诈骗、行贿、洗钱、博彩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温床,其次在监管过程中,不仅需要各种性质不同的部门相互合作,更需要各种地区不同的部门相互合作。这就需要我们的监管部门具有极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及宏观统筹能力。由于互联网金融同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技术天然的联系,我们的监管部门还需要掌握较为高端的技术手段。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互联网金融这个新生儿能在一个健康的环境中成长。
具体说来我们的监管部门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相关监管机构必须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的潜在风险,健全相关法律体系。
2.相关监管机构必须建立一套由金融专家,计算机软件及网络专家,数据分析专家,公安专家等等专家以及部门联合组成的互联网金融对策小组,只有这样才能对其进行全面的解析和监管。
3.建设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在完善网络实名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构建覆盖全社会的信用系统,将无论是线下还是线上的信用信息纳入一个统一的数据库当中,并以此作为个人信用评价对其行为进行相应的管制或者准许。
4.完善消费者保护机制。第一需要对交易过程中的交易保障、风险承担、责任免除、信息披露、隐私权和数据保护等做出明确规定。第二需要成立专门的网络金融维权机构,负责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互联网金融虽然是一个新生事物,但其以极快的速度的改变着我们的支付、理财及消费模式,其中蕴含的无限可能性是不可估量的。作为互联网金融这一新时代的见证者、参与者。我们必须紧跟时代的浪潮,抓住其中的机遇,只有这样才能借助互联网的东风始终走在时代的前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