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锦红
摘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一直以来都是舆论关注的焦点,众多专家学者也对此纷纷提出了不同的见解和看法,2015年6月中央深改组会议通过了《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给国有企业改革重新制定了路线图,确立了党管企业的核心地位。
关键词:深化改革;国有企业;党的建设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4-000090-01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做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其治国理政思想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国防、外交和党的建设等方方面面,面对新形势下的国有企业,如何在深化改革中能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坚持以党管国企为关键抓手,防治腐败问题,稳固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地位,都值得我们去思考,笔者将结合《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出台与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相结合,提出以下几方面思考。
党管国企虽然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但在现代企业制度深入人心的今天,如何在制度和法律层面进行设计安排,仍是一个敏感话题。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作出全面深化改革重大部署的同时,强调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是确保各项改革包括国企改革正确方向的根本;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战略部署,要求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企,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加强对国企领导班子的监督,着力完善国有企业监管制度,搞好对国企的巡视,加大审计监督力度。顶层设计的一系列配套举措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了明确的改革路径,为稳步推进党管国企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党管国企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根本保障
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拥护市场经济的舆论普遍认为国企要搞现代企业制度,要参照学习西方社会的治理结构,让国有企业享有充分的经营管理权,就应“党企分开”,在日常运营中不必拘泥于党组织,更不必使党组织处于“政治核心”的地位。但舆论忽略了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其政治制度的经济基础.所以,党对国企的终极领导是国企改革前进路上的必然选择。
二、党管国企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因素
1.私有经济快速增长,势必对我国经济结构产生影响。改革开放以来,各项事业飞速发展,国有企业始终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执政党和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中也是起着支柱作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私有经济快速增长,近年来以“互联网+”、“物联网”等新经济产业链进入大规模爆发期,迅速拉动经济增长点,让以往独树一帜的国有企业生产总值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影响。党管国企让中央对国有经济形势的把控更加得心应手,也充分体现了未来国企改革具有鲜明的党管经济特色。
2.国有企业领导层腐败案件频发,势必对国有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加大了反腐工作的步伐,在“老虎”、“苍蝇”一起打的态势下,国有企业也成为了腐败案件高发区,据中纪委网站“纪律审查”栏目截止2015年3月粗略统计,国企高管107人落马,其中27人来自央企,甚至在一些国企内还暗藏“蛀虫窝”。此时强调党管国企,最直接目的就是要抑制腐败,避免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确保中共执政经济基础稳固。
三、党管国企是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举措
1.从制度上全面落实党的领导。中央深改组会议强调,“要坚持党的建设与国有企业改革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工作对接”。笔者认为,当前形势下与其说同步设置,不如说在国企深化改革过程中,加强党的领导,已经成为国企深化改革的先决条件,加之党组织的设置在《公司法》条款中已经相对明确,某种程度上而言企业的党组织已经得到法律上的保障,开展各类党组织活动也就更加容易。当然,我们在充分领悟加强党的领导的同时,也要尊重“加强党的领导”的客观要求,“使党委摆脱日常事务,集中力量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监督工作,从而更好地改善党的领导”。因此,如何在时下的环境下,有效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既突出党委主责的优势,又能定位党管企业的平衡点,最终实现依法治企的本质和精神,都需要在进一步探索和研究。
2.从体制上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国有企业的发展离不开企业的“一把手”,也就是常说的“班长”,企业管理的好不好,发展的快不快,很大程度上与企业班子形成的管理合力有关系,暂且不说企业生产效益能给国家贡献多少GDP,光是那些不按照纪律和规矩办事的企业领导人员就要给国家造成了多少的损失,因此火车头起着至关重要的重要。中央深改组强调,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更加明确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仅是“企业领导”,也是党组织任命的“干部”,体现了党的用人原则和标准,这一方面与其他私营企业用人是截然不同的。同时,在党的领导下,国有企业可以采用市场化方式选拔人才,为国有企业吸引人才拓宽渠道,建立了多种方式选人用人,并将选人用人情况提交党的组织会议进行审议,不断健全党管干部机制。
3.从公司治理中落实党组织法定地位。《若干意见》强调,“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意见中既体现了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也对现代企业制度提出了重大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其核心就在于党组织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在于充分发挥党建工作与公司治理两个优势。笔者认为,在具体落实中如单方面从修改目前实施的《公司法》着手,难免会引起社会各界较大的反应,尤其是当下对非公企业党组织的管理缺乏配套管理体系,因此修改《公司法》时机尚未成熟。但如果能从此次深改的对象国有企业进行修正,也是一次有益的尝试,在国有企业的《公司章程》中明确的党组织“法定地位”,理顺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以及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使党组织成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时,通过党组织参与企业“三重一大”决策,能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和政治核心作用,有效防止企业经营管理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兑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大政方针,也更加顺应了党管经济、党管国企的中国特色治国、治企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