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巧玲
[摘要]孝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基石之一,在思想和文化界大发展的今天,其内容和地位都发生了一些变化,出现了一些新特点,主要表现在:孝敬父母侧重于物质方面的给予,而忽视了精神方面的敬养、“上慈”与“下孝”位置的失衡、夫妻对待双方家长的不同态度、对传统孝行为不合理因素的摒弃等方面。而影响农村居民不孝行为的因素主要有:婆媳地位关系的变化、家庭环境的影响、双方家长角色扮演的失误、多子家庭财产的分配不均、不会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等。
[关键词]孝道;嬗变;不孝原因
孝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基石之一,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封建统治者移孝作忠,将孝推向极端化的同时,孝文化对维护当时的社会稳定、协调家庭关系也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孝文化和孝观念经过几千年的演化和沉淀,到今日已成为一种深刻的社会心理,以及中国国民的一种心理和习惯。但同时孝文化又与文化的传承一样,并非一成不变的,它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尤其是在思想和文化界大发展的今天,其内容和地位都发生了一些变化,出现了一些新特点。那么与此相适应的众多中国农村居民的孝行为又产生了怎样的变化呢?影响农村居民不孝行为的因素又有哪些呢?带着这些问题,笔者利用工作间隙,调查了段庄村的几个家庭,借以对此发表一些浅论。
1.与传统孝行为的不同
“孝”最初的本意是指对祖先的崇拜和孝敬,以祈求祖先对子孙的庇佑,后来演变为善事父母、服侍亲长。这是孝的最一般的意义,但是孝的含义还不止于此,还有另外两层含义,即尊祖敬宗;生儿育女、传宗接代。其中尊祖敬宗具体还包括赡养、顺从、悦亲的内容。这是孝在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内容,也是指导人们孝行为的基本法则。
孝的这些内容在段庄村居民孝行为上都有所体现,但在具体表现方式上都或多或少的出现了一些变化。这些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孝敬父母侧重于物质方面的给予,而忽视了精神方面的敬养。父母的需要是多方面的,子女的孝行为也应该是多方面的。《礼记·王制》从年龄的角度说明了老人的需要:“五十始衰,六十非肉不饱,七十非帛不暖,八十非人不暖,九十虽得人不暖矣。”当然,老人的需要并非按年龄划分的,但总体来说上述观点已基本概括了子女的孝行为应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物质奉养,二是精神慰藉。
但是,农村现有的家庭模式却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村居民的孝行为。当前农村最基本的家庭模式是核心家庭。所谓核心家庭是指夫妻家庭,多数是由夫妻和其未婚子女组成,子女在婚后不和父母住在一起,而是分居另过。在这样的家庭中,从客观上说,子女在婚后与父母家有一定的空间距离,不便于随时照顾父母;而从主观方面说,有些子女也片面地将“孝”理解为只要父母衣食无忧就够了,将父母的感受忽略不计。在采访过程中笔者曾无意中听一位老人说:“我(母亲)不贪图你(子女)什么,就盼着你能来家陪我说说话。”父母操劳一生的愿望很简单,就是希望老来子孙承欢膝下,共享天伦,就像《常回家看看》里唱的一样“老人不图儿女为家做多大贡献,一辈子总操心,就图个团团圆圆”。做子女的,尤其是做儿子的在成家以后不应该将全部的精力都放在经营自己的小家庭上,而要多考虑考虑父母的感受,明白他们需要的真正是什么,才能使父母安享晚年。尤其是对那些单身老人来说,精神慰藉远比单纯的物质上的给予要好得多。
第二,“上慈”与“下孝”位置的失衡。父母含辛茹苦将儿女拉扯大,做子女的应该照顾和赡养老人,这是毋庸置疑的。古人说“养儿防后”,说的也就是这个道理。但在当今的一些家庭中却出现了“上虽慈下却不孝”的现象,这虽不是农村普遍存在的现象,却也有不少家庭存在这种情况。有一位老人,虽养了几个儿子,儿子之间却互相闹矛盾,互相拒绝赡养年老的母亲,致使老人孤苦伶仃,年近八旬还整天蹒跚着脚步捡柴自己生火做饭。一些知情的老人看到总会不无感慨地说:“她的那些孩子啊,也不想想当初吃了上顿没下顿的时候,你们的娘是怎么起早贪黑弄一锅的杨树叶子给你们吃的。”
村里还有这样一个家庭,老人有四个儿子,只有两个儿子娶妻生子,老人的身体还硬朗,就在自己自食其力的同时,帮这两个儿子干地里的活,累死累活不说,还得不到儿子、儿媳妇的认同。大儿出外打工,临近春节回家过年,母亲想儿子,希望儿子能回家来看看自己,儿子却自始至终都没有到父母家,让做父母的倍感凄凉。
除此之外,随着独生子女的增多,农村一些家庭中还出现了一切以孩子为中心,一切围绕孩子转,一切孩子说了算的亲子关系扭曲的现象。这些父母想到的只是如何为自己的儿子负责,却不曾想怎样去为自己的父母尽孝,他们也明白“养儿防老”的道理,却不身体力行,不能为子女作一个表率。“上慈”和“下孝”本来就是相互关联的两个方面,二者平衡才能维持家庭关系的和谐。父母为养育子女可以说是操碎了心,受尽了累,作子女的在父母年老时应好好的孝敬父母,绝对不能不赡养父母。就算父母的做法曾有过不对的地方也不应该抓住不放,应该懂得珍惜父母的付出。
第三,夫妻对待双方家长的不同态度。女儿嫁人得到的是“一个女婿半个儿”,儿子婚后带来的却是婆媳关系的紧张,同样因婚姻纽带产生的亲情关系,“婆媳关系”和“岳母关系”竞呈现出如此之大的反差,叫人匪夷所思。当然并非所有的家庭都出现这种情况,但却是农村家庭中不可忽视的一个现象。出现此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其中最主要的两点:一是不管是父母还是儿子、儿媳都将孝敬父母看作是儿子的责任,那么父母为儿子、儿媳的任何付出都是为自己的未来投资,都是天经地义的,儿子和儿媳用不着觉得有一种亏欠感,对儿子和儿媳来说父母是自家人,对自家人不用客气。而对岳父母就不同了,女儿嫁出去就是别家的人了,不需要女儿一家为养老的具体事宜负责。所以对女儿、女婿来说岳父母一家是客人,对客人当然会客气的多。二是由于缺乏血缘关系和抚养关系,婆媳关系远不如母女之间的关系亲密。作儿媳妇的总觉得与自己的母亲感情近一些,而与婆母则很难相处,她们很难将婆婆当作自己的母亲来看待,一遇到问题首先想到的是与自己的母亲商量,而不是想到与婆婆沟通。久而久之,即使婆媳之间没有矛盾,也会因为缺乏沟通而显得生分。如果在多子家庭中再牵扯到一些财产问题,这种现象就更加突出了。由此导致的与自己的父母关系不好,而对岳父母关心备至的现象也不乏存在。
第四,虚假孝行为的存在。两汉以孝治天下,把孝作为选拔官员的一个标准,举孝廉的这一做法有可取的成分,但也为一些沽名钓誉之徒提供了一个当官入仕的“良机”。为了做官一些人不惜弄虚作假,在孝的问题上大做文章,这刺激了愚孝和虚假孝行为的产生和膨胀,甚至导致“举孝廉,父别居”的荒唐现象。到今天,这些荒唐现象在某种程度上也还存在着。存在的原因自不是为了谋取一官半职,而是迫于道德和舆论的压力。有些人明明不孝顺,却又要在众人面前摆出一副“孝子孝媳”的面孔,在一些表面事情上大做文章,以博取舆论的认同。村里有一个媳妇对自己的婆婆不好,却又想捞足面子,她让婆婆帮她在大路边上晒玉米,到了吃午饭的时间就故意端出一碗水饺给婆婆吃,还说是特意为婆婆做的。知情的人都议论说:“你(大家)还真以为她端这碗水饺是为她婆婆,还不是为了大家伙儿的嘴。”说得再清楚一点就是,借大家的嘴来成全她的“孝行”。
虚假孝行为的另一个表现就是:在父母生前不尽孝,却在父母去世后大肆铺张。这些人在父母生前十天半月,甚至一年半载都不到父母的门前站上一站,就连孝敬的表面文章都不做,却在老人去世后拼命地想为自己画上一个“孝子”的脸谱,知情的人自然知道他是在“表演”,不知情的人还以为他真是“孝子”呢。人死如灯灭,老人去世后无论将丧事办得如何风光都与他们无关了。
第五,对传统孝行为不合理因素的摒弃。传统孝行为中有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部分,也有属于糟粕的内容,是需要选择和取舍的。村民对孝行为中不合理因素的摒弃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对“无违”标准的重新定位。传统家庭以家长专制为原则,长辈享有绝对权威,晚辈必须循规蹈矩,所以导致家长主宰一切现象的产生。只要是父母的话就必须无条件的服从,否则就是不孝,为了成全孝名,子女完全丧失了自主的地位,“无违”成为衡量一个人是否孝的重要标准。但在今天村民却放弃了这一标准,他们认为只要父母说的对就按照父母说的做,父母说的不对就不必听父母的。二是对一些愚孝行为的批判。“二十四孝”曾成为影响历代“孝子贤孙”的经典,像“郭巨埋儿”“割股侍亲”、“王祥卧冰”等故事被无限夸大,将“孝”推向了极端,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可取的。三是上面我们提到的对“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一理论的反驳。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现今农村居民的孝行为也正沿着一个理性的道路前进。
2.不孝行为的诱因
家庭甲:男女双方均为段庄村人,结婚四年,育有一子,尚不满周岁。有严重的婆媳关系问题。
家庭乙:家庭甲的岳父家庭,女方的母亲不孝敬婆母。
家庭丙:家庭乙的哥哥的家庭,夫妻二人都很孝敬父母。
家庭丁:家庭丙的女儿家,丈夫也是段庄村人,二人对父母很好。
家庭戊:老人有两个儿子,大儿子与二儿子关系极不好,导致老人与大儿的关系恶化,乃至父子、母子关系的彻底决裂。
第一,婆媳地位关系的变化。中国古代社会婆婆的地位高于媳妇的地位是显而易见的,所以,人们常用“多年的媳妇熬成婆”这句话来说明婆权在家庭关系中的无上地位。但是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思想文化界的大变革,婆媳地位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从以前的以婆婆为中心,变为二者地位平行。这种变化对双方来说都来得太突然,以至双方在关系转化上陷入一个误区:有的婆婆极力的想维持自己的尊严和地位,试图保证自己的中心权威;而媳妇则认为:既然我嫁到你家来了,是你们家的人了,你为我做一些事情是应该的。这样,当两者的愿望发生冲突,并且双方又互不妥协时,就极易产生婆媳矛盾。婆婆认为家是我的我说了算,而媳妇则会有这样的想法:我凭什么听你的?
与此相反,有的婆婆(和公公)为了儿子不惜什么事都帮他们做,以至不但是媳妇,就是儿子都认为父母对自己的任何付出都是天经地义的,是父母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父母的无私奉献和忍让,连最起码的平等都谈不上,更别说是孝敬父母了。这在无形之中也助长了“恶媳”气焰的嚣张。
家庭甲中,女方的婆婆认为“我累死累活的给他们盖上房子,帮他们种着地,忙着田里的东西,儿子出去打工挣几个钱补贴家用,你(儿媳)就在家侍弄一个孩子,忙家里的这些活就行了……”可媳妇则从另一个角度说“谁家的婆婆不帮儿子带孩子,就是她(婆婆)……”媳妇认为婆婆做得还很不够,而实际情况是:老人还有一个儿子,不足二十岁,他们要操劳着为二儿攒钱盖房,整天在地里忙碌根本就没时间。儿媳不体谅,老人难以咽下这口气。结果,就因为“帮不帮带孩子”这件事,婆媳关系恶化,也导致母子关系的尴尬。
第二,家庭环境的影响。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家庭关系中父母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往往在潜移默化中给孩子以深刻的影响。这种影响固然不是决定性的,但确实存在,并在一定的条件下发生作用。
家庭乙中,女方对待婆婆就非常不好,总认为婆婆偏袒她的大儿子,为自己做得太少,结果就与婆婆反目。不养老人不说,还整天指桑骂槐。曾有一次家里包了水饺,丈夫提出要给自己的母亲送一些去,女方坚决不肯,丈夫一再坚持,女方一气之下将所有的水饺都倒进泔水缸里。
家庭丙中的夫妻双方恰恰与此相反,妻子贤惠,丈夫开明,在弟弟、弟媳不养老人的情况下将老人接到自己家中悉心照料。他们的女儿,即家庭丁中的女方也很贤惠,对婆母很孝顺。
上述的几个家庭,只是一个简单的例子,虽不能说明家庭环境对孩子孝道观念的影响是决定性的,但其影响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存在。
第三,双方家长角色扮演的失误。男女双方一旦结合,便成了一个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网上的辐射点,这个点在同周围的家庭、关系发生联系的时候,周围的家庭、关系也对其产生影响和发生反作用。其中,在刚刚开始的家庭关系中对其影响最大的是男女双方家长所起的作用。男女双方刚结成一个新的家庭,在角色扮演上还未完成由单纯的儿子、女儿向丈夫、妻子的转变,双方父母在促成这一转变的过程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如果双方家长在儿子和女儿处理家庭关系时教其多从自身找原因,待人和气,宽容忍让,那么家庭矛盾也就不会产生了。但如果双方家长在教其子女处理家庭关系,尤其是家庭矛盾的时候,不是站在家庭的立场上,不是摆着调解的姿态,而是不加分析的偏袒某一方,则会导致家庭矛盾的扩大化。家庭甲中的女方向自己的母亲诉说婆母的种种不是,其母不是规劝女儿怎样去解决,反而火上浇油,不加分析的站在女儿的立场上说其婆母的不是。这样做的结果就可想而知了,不但使其婆媳关系更加紧张,也使得两亲家之间矛盾重重,乡里乡亲见面也只能是怒目相向。
第四,多子家庭财产的分配不均。多子家庭因财产分配而引发的赡养问题是导致不孝行为产生的一个主要原因。“多子多福”和“养儿防老”的观念恐怕是影响上两代人生育观念的一个决定性的方面,可是许多老人没料到的却是“多子未必多福”,“养儿未必防老”的尴尬现象。家庭戊中的老人有两个儿子,因为父母的财产问题,两兄弟之间的矛盾重重。大儿子认为结婚时的房子是自己出外打工挣钱盖的,二弟的房子是父母出钱盖的,应该由父母和弟弟出一部分钱来补偿他自己盖房的钱。二儿尤其是二儿媳却还没此打算,他们还想要父母辛辛苦苦栽下的一大片的树木。结果趁父母出门的时候,二儿媳从娘家找了一批人把父母种了十几年的一大片树林给砍了个干干净净。父母自是气的大病一场,大儿也来找父母“理论”,认为父母偏心,遂不养父母。兄弟俩也大打出手,大儿气不过,遂将二儿告上法庭,二儿则撺掇父母将大儿反告上法庭。大儿不养父母,法庭上自然败诉。自此,不仅兄弟之间如敌人,父子、母子关系也彻底被割断了。父母接连去世后,大儿一家也没一个人踏进父母的家门。
第五,不会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政府部门对有关孝的立法、执法不到位。中国的父母可以说是世界上为子女付出最多的父母,为了子女,父母可以不惜献出自己的一切,乃至生命,以至有些学者就说中国的父母是子女的奴,这句话是颇有道理的。这些老人中有很大一部分尽管被子女挡在了门外,却出于或者是血浓于水、“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或者是害怕诉诸法律手段后子女会对自己更不好的原因,不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就政府方面讲,法律宣传的不到位,法律制约的薄弱也是导致农村居民不孝行为的一个原因。1996年10月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了老年人应该享有的一些权利,但村民却没几个人知道这项法律,而法律本身虽规定了赡养人和被赡养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却未对不孝行为制定具体的惩治措施。在处理一些赡养纠纷的时候有关部门采取的一般是调解的方式,虽对一些调解不了的也采取了一些相应措施,但在执行结果上却很难令人满意,大多数也是不了了之。产生此现象的一个原因就是绝大多数的人认为孝不孝顺父母是自己的家务事,用不着别人管,一些部门也深感“清官难断家务事”,在量刑上有轻刑化和非刑化的倾向。
第六,学校教育的力度不够。《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一章的第七条规定:“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但在学校教育中,对孝的教育却并未引起多大的重视,对孝文化的学习也并未作为一个专门的课程来进行。虽然学校也设有思想品德课,里面也涉及了一些有关孝的内容,但并不是学校课程的重点,学校更侧重的是升学课程的开设。这是学校教育的一大缺漏,因为随着现在独生子女的增多和家庭关系中“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关系的易位,容易使孩子形成这样的认识:父母对自己的任何付出都是应该的,而孩子却忽略了父母的感受,只知道一味的从父母那里索取。久而久之,就会使孩子养成“以我为中心”的心理,就必然会导致孩子孝观念的淡漠。
3.结论
综上所述,从段庄村居民孝行为的变化和对导致村民不孝行为的探讨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今天孝所出现的新变化,不能说是对传统孝文化的反驳,只能说是保留中的撷取与嬗变。当然,保留的内容中有精华的部分,也有糟粕的方面;而嬗变的内容也是良莠不齐,既有向好的方面的进步,也有向不好的方面的退步。对此我们应该有清醒的认识,继承、发扬好的方面,对那些不好的成分则要坚决予以摒弃,以促使孝文化和孝行为在今天和谐健康发展,使之既具有传统性又体现时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