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企业视角下的无形资产价值评估
——浅谈对《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认识

2016-06-20 03:41袁煌
中国资产评估 2016年5期
关键词:价值评估产品

■袁煌

中央电视台刚刚播出的《2015年度中国好书》节目中,《抗日战争》作者王树增先生讲到书中的一段内容:日军攻打上海期间进行了野蛮的轰炸,他们第一批轰炸目标,不是军事设施,而是商务印书馆。在这次轰炸中,商务印书馆化为一片瓦砾。库存的很多中华文化的经典善本,都毁于战火。为什么把第一批轰炸目标集中在商务印书馆,因为日本侵略者有一个逻辑,要使一个民族屈服,首先要摧毁他的文化。把他的文化摧毁殆尽,这个民族的人心就散了,他们就屈服了。但八年抗战历史证明,他们可以炸毁一个商务印书馆,但侵略者不知道的是,中华民族的文化是融入在这个民族每一个成员的血液之中的。这些东西是炸弹炸不倒的。

沉重的历史告诉我们,文化对于一个民族乃至整个人类社会发展至关重要。文化内容的载体可以被毁,但文化内容本身作为一种思想信息,具有无形性。内容一旦被接收,就可以与其载体相分离,成为接收者思想的一部分,并可通过接收者这个节点进行更广阔的传播,达到让文化融合在民族每一个成员的血液中的效果。

文化企业作为提供精神产品、传播思想信息、担负文化传承使命的特殊企业,文化产品对整个社会都具有广泛的影响,因此关注文化企业发展、重视文化企业无形资产价值评估具有重要意义。

一、无形资产是文化企业重要资源,重视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有利于文化企业价值发现、价值管理和价值提升

无形资产之所以是文化企业的重要资源,体现在其生产经营全过程中。

(一)文化企业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依赖于无形资产

文化企业提供精神产品,其生产产品的原材料除承载内容的物质资料外,核心生产要素是信息、知识、文化资源等无形的生产要素。这些文化要素对文化企业来说就是一种无形资产。以图书出版企业为例,出版企业经过选题及申报、组稿审读稿件流程后,对选定的稿件由出版社版权部门与作者签订出版合同。按照一般出版合同约定,出版企业可以获得著作权人授予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在一定地区(如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中国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全世界等)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某作品文本的专有使用权。即获得了该图书作品著作权财产权益中的发行权(当然是受到合同约束条件下的)。这项图书出版专有使用权(无形资产)即成为企业出版图书的重要原材料-内容。只要是在合同有效期内,这种权利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重复、多次利用,并不会因为使用次数而降低该专有使用权价值,反而有可能通过传播面的提高提升其价值。

再如,电影、电视剧作品的制作过程中,其重要的原材料——剧本、演员的表演、音乐作品的使用等,都涉及到需要获得权利人的许可,获得相应的权利(无形资产),再运用到电影、电视剧作品的生产制作中,形成新的产品——电影、电视剧作品。

因此,文化企业原材料往往并不会因为已经生产了产品而消耗殆尽,反而可能成为企业的无形资产沉淀。

(二)文化企业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过程中,会形成无形资产

文化企业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内容表现形式是有形的,但思想本身是无形的。对于文化企业通过投入劳动、资金等所形成的产品,文化企业同样可以根据国家法律规范享有相应的权利,这些权利也是被评估企业的无形资产。消费者可以等价交换的方式购买产品或服务,同时享受文化内容或服务,满足自己的需求。但同时,消费者也有义务保护文化企业在作品或服务中所形成的权利不受侵害。与传统经济相区别的是文化产品的价值并不是来源于稀缺,而是来源于普及。其普及程度越大,获取消费者的注意力越大,其价值也就越大。

仍然以影视企业为例,通过组织剧本、导演、演员,拍摄制作影视作品,影视企业完成其产品——电影、电视剧,实际上影视企业是获得了这些影视作品的著作权(无形资产)。影视企业可以通过授予发行企业电影发行权、院线放映权、网络平台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形成产品销售收入。与其他产品不同,文化企业产品一般不会因为产品的销售而形成全部权利的转移。通常情况下,消费者购买的只是文化产品载体物权及其承载内容的自用的使用权。未经许可不能进行盈利性的再传播。这些影视作品的权利不会一次用尽,可以通过授权不同发行渠道、不同播放平台多轮次的传播发行,获得更多的销售收入。通过授权还可能获得衍生产品开发的收入。甚至有可能在制作完成多年后(当然是著作权保护期限内)仍然可以获得不菲的收入。

因此,文化企业已经形成销售的产品,仍然可能成为企业积累的无形资产,不可忽视。

(三)文化企业自身发展离不开无形资产

文化产品和服务属于体验性消费。与物质产品不同,消费者对文化服务质量的优劣、好坏,一般事先不知道,只能通过广告、别人的介绍才能认知。享受服务时,也是即时感受、易逝性的,无法进行退换。

文化产品或服务是一个队生产的过程。文化产品并不是单一生产要素的产物,而是若干种资源共同作用的结果。具有如下特征:第一,使用几种类型的资源。文化产品的生产过程将运用到文化资源、创意、资本、人力资本、土地等资源。第二,产品不是每一参与合作的资源的分产出之和。文化产品具有不可分性,它是通过创意、科技手段和商业运作将文化资源、人力资源等进行整合。第三,队生产所使用的所有资源不属于一个人,文化产品生产过程中所涉及的文化资源、创意、资本、人力资本、土地等生产资源分别属于国家、艺术家、投资者和企业家等主体。

文化产品或服务的这些特点,决定了消费者在选择购买一种文化产品或服务时,更多依靠文化企业或产品、服务的品牌因素。因此,文化企业之间的竞争,品牌是非常重要的影响因素。

文化企业发展过程中,通过不断积累原材料、产成品形成的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有影响力的艺术家加盟,维持相对稳定的客户群体,建立广泛的销售网络,从而形成自己独特的品牌,赢得良好的市场绩效。可以看出,文化企业的这种良性发展,也离不开无形资产的积累。

这些不同来源的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共同给企业带来盈利的增长和现金流。但是由于会计核算的要求,无形资产可能大部分都未能在账面核算。这不仅不利于文化企业无形资产管理、运营,也造成清查评估工作的困难。对此,文化企业可以通过清查这些无形资产,建立台账,动态管理,为进一步运用、挖掘这些沉淀无形资产价值打下良好基础。也可以考虑在会计报表中通过附注形式对这些无形资产进行补充说明,给财务报告使用者更多真实、有用的信息,为企业投资、管理决策提供参考。

二、文化企业无形资产具有复杂性,准则的制定有利于指导评估实践,合理发现价值

文化企业无形资产具有多方面的复杂性,本次《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也充分考虑到这些特点,比较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关注重点和操作要求,有利于指导评估实践。

(一)无形资产来源复杂,类型多样

从来源看,有些无形资产是企业为进行产品生产或服务提供作为生产要素购进的原材料。但由于其不随实体产品生产而灭失,因此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会形成文化企业无形资产。有些是企业生产产品自己创建形成的无形资产,这些无形资产并没有随着产品销售而灭失,也形成了企业的无形资产。同时,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也可以形成一些辅助类型的无形资产,比如为拍摄影视剧制作的动画形象,注册的商标,申请的专利,开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图书出版企业的版面设计著作权等。此外,还有企业经营过程中积累的客户资源、销售渠道,以及企业商誉等。

文化企业中无形资产构成也是多样的。通常包括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专用权、销售网络、客户关系、特许经营权、合同权益、域名和商誉等。在不同类型文化企业中,其构成比重也不同。我们曾经对六家上市文化企业披露的无形资产情况进行了统计,无形资产构成情况见图1。

除传统出版企业外,其他三类文化企业无形资产中著作权数量最多,其次是商标权。涉及信息网络传播的文化企业,域名类无形资产比较多。这几类文化企业中,专利权数量最少。

因此,在《指导意见》中,对多种类型的无形资产定义、价值影响因素进行了规范,要求关注无形资产来源等,不局限于无形资产会计科目核算的资产,对被评估企业资产负债表表内以及表外的无形资产进行识别。

(二)产品(作品)类型复杂

文化企业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类型众多,具体形式有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等。

不同类型的文化企业所拥有的特定作品形式可能存在较大差异。这些作品在创作人员、创作流程、创作成本、传播方式、传播成本、传播范围等方面存在各自特点和差异。

因此,文化企业产品类型的复杂性,在评估人员专业能力、对不同作品特点的熟悉程度和专业经验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指导意见》中,也提到评估人员能力经验的要求,及需要关注不同类型文化产品的差异在其生产成本和未来收益中的反映。

(三)权利类型复杂

从文化企业无形资产来源可以看出,各种无形资产权利类型和限制条件都比较复杂。首先,无形资产自身权利种类复杂,如对于著作权,其财产权益包括了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财产权利等十几种。

其次,这些权利又可再分为所有权和使用权。其中著作权财产权益的使用权涉及专有使用权和非专有使用权;对于专利权、商标权,其使用权涉及普通许可(非独占许可)、独占许可和独家许可(排他许可);

第三,同一对象的使用权,受到所签订许可使用合同约束,使用权的应用条件也不尽相同。比如针对同一个作品,著作权人许可甲可以在A区域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年,许可乙在B区域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年。由于区域不同,其权利可能带来的收益也会有差异。

图1 无形资产构成情况

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这种权利的复杂性,对于评估对象的识别增加了难度。本次《指导意见》也针对这个难点问题着重笔墨,以近三分之一多篇幅对评估对象进行了多方面规范。

(四)盈利模式复杂

相对于有形产品,文化企业提供的思想信息,可以采用很多种不同的表现形式。比如一个故事,即可以写成小说,也可以拍成电影、电视剧、舞台剧,还可以编成游戏产品,等等。每一种方式可以单独实现,也可能共同实现。这些可能实现的方式取决于作品类型、运营该作品的文化企业、该文化企业自身的盈利模式、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发展趋势、消费者偏好等众多因素,不确定性非常大。这也导致文化产品价值实现的不确定性非常大。

为提示评估人员关注盈利模式对无形资产价值影响,本次《指导意见》在操作要求及评估方法部分,反复强调了盈利模式对无形资产价值实现的重要性。

(五)价值构成复杂

文化产品不仅需要考虑经济效益,更需要首先关注社会效益。

作为一种社会产品,具有深刻的社会属性,它内在地规定:文化的存在与发展不仅仅是对于个人的、群体的或经济的、政治的意义和作用,更主要地是对于整个社会存在的意义和作用;文化活动及其产品不是单一的个体行为或群体行为,也不是纯粹的经济行为或政治行为,它有着广泛的外部性、社会性。文化的社会价值是文化内在的社会属性在价值层面的外化和凝结,同时也是文化的一般“有用性”在社会范畴内的升华。文化的社会价值是指文化生产、文化产品、文化发展以其要素、结构、属性和功能对社会的生存、发展和完善的积极意义,社会效益则是社会价值的显性化和具体化。

文化产品不仅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价值,同时又能够产生社会效益。经济价值与社会效益之间不是矛盾对立的,而相辅相成的。社会效益可以促进经济价值的实现,获得好的经济价值回报可以促进企业更好注重社会效益的创造。

对于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社会效益的考量是重要影响因素。虽然社会效益的主要作用方式、具体评价指标和量化方法仍然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但评估人员需要正视这种影响的存在。本次《指导意见》制定中考虑这个大的原则,具体操作层面,也提出了要关注文化企业社会效益对评估相关参数的影响。

(六)价值影响因素复杂

从供给角度,文化产品不仅受到政府严格的法律规范控制,受整个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在创作目的、内容载体、创作人员、创作成本、创作流程、传播方式、传播成本、传播范围方面也有较大差异;从需求角度,文化产品需求受国家宏观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文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公众的收入水平、文化素质、闲暇时间等因素影响。因此,基于文化产品销售或服务提供而产生价值的无形资产价值影响因素也非常复杂,也造成文化产品不确定性非常大。

如影视作品极有可能因为一个演员的不当行为而受到禁播。也可能由于档期安排不合适,造成观影人数的下降而影响票房收入。

因此,如何能够把这些影响文化企业无形资产价值的因素充分考虑,合理量化,是非常重要的一点。本次《指导意见》中,在操作要求部分,对不同类型无形资产价值主要影响因素进行了列举;在评估方法部分,对不同方法中各种参数确定时从哪些方面考虑价值影响因素、各类不同无形资产主要考虑哪些价值影响因素都进行了规范,具有较好的指导作用。

三、文化企业无形资产价值评估任重道远,需要持续研究和不断实践

《指导意见》的制定为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我们也需要清醒地认识到文化企业无形资产的复杂性。未来需要针对文化产品的社会效益问题、文化产品不确定性、文化需求发展变化的内在机理、大数据在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的应用等方面持续开展理论研究,并结合《指导意见》应用实践中发现的问题,不断完善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的准则,文化企业无形资产价值评估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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