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瑞珏
摘 要:营改增已经全面推开,中小外贸企业的经营活动所涉及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已纳入增值税纳税范围,外贸企业应利用这次改革的契机,加强内部核算,延伸企业的产业链条和价值链条,获得为企业发展先机。
关键词:营改增;外贸企业;影响;对策
自2012年1月1日正式启动营改增以来,整体运行情况良好,改革成果逐步显现。已纳入试点纳税人中绝大多数纳税人享受到了营改增政策改革的红利,增值税抵扣的范围扩大,减负面广,累计减税多。在营改增试点以往成果有目共睹的情况下。国务院批准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此次扩围,是营改增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最彻底也是最全面的一次,它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进一步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从制度上消除了重复征税,将有力支持我国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在此背景下,我国以出口货物为主中小外贸企业,如何应对营改增的全面推开会带来的企业经营策略、会计核算、资金管理、税务筹划等方面的变化呢?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增值税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除外);为增强我国出口商品的竞争力,国家对出口实行退税政策,退还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和流通各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因此中小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是增值税零税率和出口退税的受益者,实践中外贸企业并不是营改增所涉及应税服务的主要提供者,但是外贸企业是本次营改增应税服务的接受者,给外贸企业提供各项服务的企业成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外贸企业就接受的服务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得更多的进项税,这些进项税的取得是否会影响外贸企业的经营业绩,又如何影响,还须从外贸企业接受不同类型的服务进行梳理。
一、全面营改增对中小外贸企业的主要影响
首先,外贸企业接受的直接服务于货物出口环节的应税服务: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地在境外,但是在货物的生产和流转过程中接受境内多行业的应税服务,如交通运输服务(包括陆、水、空、管道)、邮政服务(如信函包裹)、保险服务(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和物流辅助服务(如港杂费、装卸费、仓储费、快件)、鉴证服务(如质量检测、成分检测)、商务辅助服务(货运代理、报关代理)等。2013年8月1日,“营改增”在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始试点,外贸企业遭遇到了船公司货代的集体涨价,大部分船公司及货代将出口运杂费营改增后缴纳的6%的增值税及附加转嫁给了外贸企业,部分外贸企业成本被增加了6%-7%,此次全面推开“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附件4对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国际运输费用适用零税率,为出口货物提供法人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使出口产品的直接成本和直接费用均不含国内段增值税税,协调了外贸企业与船公司货代之间的关系,解决了出口货物直接费用被涨价的问题。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在出口货物生产和流转的过程中,还有一些费用并不像国际运输费用那样可以清楚地划分为“跨境应税服务”,如国内段从生产厂家到港口、机场的运输费、过路费、汽油费,货物出口必须取得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费,物流公司的制单费、报关费、货站费、卫检费、机场操作费、货物入仓费,与货物生产企业的样品、文件来往的收派费,电信费等等,这些费用并不在“跨境应税行为”执行零税率或免征增值税之列,营改增的全面推开这类费用可能会被涨价,外贸企业收到此类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能否作为进项税抵扣而减轻被涨价的负担或者因抵扣增值税而降低出口费用呢?这些费用属性是为了出口货物的流通而发生的,出口货物增值税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除外),执行出口退税,这些应税服务在国内所缴纳的增值税应该退还给外贸企业,才能体现出口货物增值税零税率的意义,但是这些费用的范围广泛,内容复杂,退税凭据的收集、配比、上报、监督、管理等方面都有很大的难度,不易操作,税务部门也尚未出台明确的退税方案,那外贸企业能否将其直接列入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呢?作为一家既有出口业务又有进口销售或内销的外贸企业来说,这些进项税可以在增值税销项税中消化,但是很多中小外贸企业出口业务占的比重很大,进口或内销业务很少,而且很多内销业务也是为了控制出口商品质量自行采购的原辅材料,以平价销售给加工厂,不产生增值,也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这些应税费用的进项税就无法消化,如果将其列入进项税抵扣,那就是一项长期挂账无法收回的应抵税额,这部分进项税税金毫无意义地沉淀在企业资金流外,虚增外贸企业利润。在出口退税政策尚未覆盖这些国内流通环节费用时,外贸企业只有采取两种方法:一扩大进口销售或国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在销项税中抵扣,二是在当期损益中及时消化,避免让这部分税金成为长期包袱。
其次,外贸企业接受的间接服务于出口货物的应税服务:
外贸企业日常管理中所接受的其他服务项目,也将列入全面推开营改增的范围,缴纳增值税,如建筑服务(如办公房修缮改造)、金融服务(如贷款服务、国内保险服务)、现代服务(如软件服务、网站维护、服装设计、审计、物流服务、人才招聘等)、生活服务(职业培训、医疗检查、出差住宿、餐饮)等,这些服务既用于出口业务,也用于进口业务和内销业务,还用于公司职工福利,外贸企业取得的这部分增值税专项发票能否作为进项税抵扣,必须加以区分,剔除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的项目,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各种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直接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外,其余的还需在出口、进口、内销等贸易中区分,间接用于出口项下的进项税,与直接服务于出口的进项税同理应该退税,但是实际中操作难度更大,建议与用于进口内销业务的服务同理进入进项税抵扣,需要有足够多的销项税来消化。再次营改增全面推开后,企业购入的无形资产、不动产均可抵扣进项税,而且按照36号文附件2有关事项的规定,对营改增后购入的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和在建工程,其进项税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中抵扣,这一步减轻了企业税负。
二、全面营改增背景下中小外贸企业的应对策略
全面推开营改增,外贸企业涉及的范围是广泛的,企业要有效利用营改增带来的有利影响,消除或减少可能的不利因素,降低税负提高企业的效益,促进外贸企业的转型升级,其主要对策有:
(一)强化内部核算:企业内部核算要更加精细化,外贸企业是一个兼营不同税率政策的经济体,全面推开营改增后这一特色更加明显,对不同的货物和服务销售额的计算不仅要设置不同的销售类一级科目或二级科目,分别核算零税率出口销售和其他不同税率的商品或服务的销售,而且其对应的销项税也要分科目或子目分开核算,这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基础;对增值税进项税设置明细的二级三级子目,分别核算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纳入进项税抵扣或不能抵扣转入成本费用的税金,避免混合入账而产生税务风险,正确核算企业成本费用。
(二)积极调结构,推动转型升级:中小外贸企业在立足出口业务的基础上,主动扩大业务范围,开拓新的经营模式,增加进口产品的销售,开拓国内市场,涉足现代服务项目,延伸企业的产业链条和价值链条,促使企业在全面推开营改增后的税收抵扣上享受更多利好,从而促进中小外贸企业有效发挥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和活力。
总之,这次“营改增”的全面推开,对中小外贸企业来说是一次变革,具有划时代意义,中小外贸企业应即刻分析,掌握新规,全面考虑,密切关注税改动向,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新规,在营改增中为企业获得发展先机。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 朱丽莉 《“营改增“对外贸企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国际商务财会》2015年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