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商品流通” 税收征管研究

2016-06-16 10:33李孟璎
商场现代化 2016年13期
关键词:互联网

李孟璎

摘 要:融入互联网的商品流通贸易推动了经济,也引发了新的税收征管问题。多数涉网商品流通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逃避税收,税收流失问题愈演愈烈。本文通过对“互联网+商品流通”涉税问题的分析,从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税收征管对策。

关键词:互联网+商品流通逃;避税征管难题;征管对策

“互联网+商品流通”中国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之一,它是指以互联网信息技术为依托,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一系列交易行为。该行为以互联网为主要沟通渠道,利用各形式的电商平台)为交易平台进行商品贸易的新贸易行为。

以“互联网+”为依托,商品流通交易流程发生了新变化,从而“互联网+商品流通”的交易平台、支付方式及流程也随之变化。但是,涉税信息仍可从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三方面进行考量分析。

一、融入互联网的商品流通交易过程中体现新特征

1.信息搜寻成本更低廉

在与互联网相结合的商品流通贸易新模式下,产品、服务相关信息可通过网络传送,“互联网+商品流通”信息搜寻成本更为低廉。

2.网络市场竞争更充分

由于互联网打破了传统的时空界限,多个卖家,多个买家同时共存于同一交易平台中,商品的卖价高低趋于一致,市场竞争更加充分。

3.购销贸易成交更快捷

新形式的商品流通以互联网为主要依托,浏览、下单、受理、发货及运送指令的发出均经由网络进行,货款也可经由网络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及时收付,购销贸易成交更加便捷。

二、“互联网+商品流通”逃、避税新手段

1.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转移网上经营收入

买方签收网购商品之后,其支付的款项经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汇入企业的账户里。由于网络交易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可暂时作为资金池,并进行在线转移资金,企业多利用此转账功能,将部分收入转入其他私设银行账户,逃避税务机关的核查,从而隐匿收入。

2.利用网上交易数字化、无纸化特点,篡改企业交易数据

在网络交易过程中,交易数据经由电商平台的后台运行,流入相关企业的电脑,再由该企业自行处理成交易数据,然后再入账。商品流通企业多抓住这一流程的数字化的特点,利用自行处理交易数据的便利,对交易信息进行非法篡改。

三、融入互联网的商品流通税收征管对策落实

1.与电商平台通力合作,严格执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对于已进行工商登记的涉网商品流通企业,电商平台必须要求其在经营活动网页的醒目位置公开其营业执照相关信息或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而对于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则要求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否则不予为其开放交易平台;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电商平台应敦促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2.电商平台的交易信息推送

电子商务具有交易无纸化、信息数据化等特点,涉网商品流通企业多利用电商平台进行账外经营,使企业的仓储、交易信息无法完全显示在账面信息上,信息不易被税务机关完全掌握。但是,企业在电商平台上交易必然会在电商平台的后台信息系统留下痕迹,且无法对该信息进行篡改。对电子商务的后台信息进行处理加工后,税务机关可获知商品流通企业的线上销售量和金额,从而严格税收监管。

但是电商平台后台信息庞大,若随意增加数据处理环节,会加大电商主机处理器的运行负担,甚至有可能造成平台的崩溃。武汉市国际税收研究会课题组(2015)认为“对网络交易统一应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按一定的征收率自动代扣代缴,并分别划转给电商所在地。电商所在地税务机关再根据纳税人的不同属性讲行留抵、退税、补税处理”。响应现阶段“互联网+税收”的号召,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应当抓住网上商品流通贸易的核心环节——订单环节,开发订单信息共享平台,利用纳税人识别号将交易信息归类、推送,实现电商平台与税务机关之间涉税信息的共享。此举能减轻电商平台对交易数据再次处理的压力,方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线上和线下涉税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加强税务机关对税源的综合管理。

3.物流企业的运单信息推送

刷销量、刷信誉是电商企业常有的营销行为,该行为会使电商平台信息失真。但是有形商品网上销售,必会涉及到物流企业。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物流企业的订单信息,核实电商企业的实际销量,从而掌握电商实际交易信息。

4.支付平台的资金信息比对

电子商务的结算方式诸多,呈现多样化的状态。个人银行账户、支付宝、网银等都是电子商务交易的支付平台。企业网上经营必要流程为:购买方银行账户——支付平台——银行——支付平台——销售方银行账户。因此,银行可以作为掌握商品流通企业网上经营业务交易金额的重要门户。银行的数据是清晰可靠的,税务机关可以银行相关账户信息来寻找税务稽查的突破口。

由于可能存在商品流通企业财会人员的故意设置而导致某些款项并不能即时、足额入账,甚至可能会出现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转账功能将资金转入“第三人”账户的情况,因此将银行账户储蓄存款和支付平台余额加总也并不能得到真实的交易额。税务机关可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后台收付信息或者银行账户的资金往来信息,从往来资金流下手,通过将交易数据导出,用数据处理软件对数据进行处理、核对、分析,来最终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5.电子发票的尖端技术管控

“互联网+商品流通”交易发生时,电子发票系统会即刻自动产生对应的电子发票,发票包含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以及纳税主体信息,交易数据也会立即经由电子发票系统交付给交易双方和税务管理部门,从而全面实现涉税信息在税务系统内的自动化传递。

在“互联网+商品流通”交易出现纳税疑点时,税务机关以电子发票系统内的数据为基础展开评估和稽查,获取真实涉税交易数据的成本大大降低,征管效率得到提高,从而能有效杜绝涉网商品流通交易中常见的逃、避税等不良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李建英,李婷婷.构建“资金流”控制为主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J].经济与管理评论,2014,03.

[2]武汉市国际税收研究会课题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国际经验及借鉴.国际税收,20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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