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福
内容摘要:“互联网+”战略推进跨境电商市场的蓬勃发展,但亦引发了跨境电商产品质量问题及衍生的产品质量监管问题。本文阐述了质量溯源的内涵及以质量溯源为导向构建跨境电商商品质量监管体系的意义;从质量监管法律缺位、信息不对称性及溯源技术障碍等方面揭示跨境电商商品质量监管体系的运作障碍;给出健全电商立法体系,搭建网络声誉机制及提升质量追溯技术等若干有效对策来构建跨境电商商品质量监管体系。
关键词:质量溯源 跨境电商 质量监管体系 网络声誉
中图分类号:F724 文献标识码:A
问题的提出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市场蓬勃发展并迅速壮大,跨境电商运营模式也因之成为深刻影响企业运营模式和普通消费者日常生活的重要产业创新驱动力量。在“互联网+”战略的号召下,跨境电商业务有逐步向社会经济各领域渗透的趋势,其对实体经济的影响力日益扩大。但由于跨境电商企业所依托的互联网平台具有跨越时空的特点,导致跨境电商企业及其产品与服务质量难以取得消费者的足够信任,从而妨碍了跨境电商业务的顺利拓展。引入产品质量溯源技术有助于帮助跨境电商企业建立品牌形象并争取到消费者的信任,但由此引致的产品质量溯源系统建设问题亦同步摆在跨境电商及质监部门面前。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8042:1994)认为,产品的可追溯性指通过对产品的信息识别码进行公开登记的方式,对产品、产品交易行为、产品使用过程中的历史位置信息赋予可以被追溯的能力。故此认定,跨境电商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应是跨境电商企业运用便于记录的产品标识的方式,来追溯该产品的历史位置信息的能力,并且该产品标识应当确保指定的每批乃至每件产品都拥有全球唯一标识,从而确保标识符号与被溯源客体之间的逐一对应关系。通过健全跨境电商产品质量追溯系统,跨境电商业务的监管者、运营者及其消费者可以及时准确的获取被溯源对象的历史信息。这有助于提升跨境电商产品质量监管部门的运作效能,增强跨境电商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信息交互能力,提升跨境电商企业品牌形象,增强跨境电商企业的客户忠诚度和美誉度,增进跨境电商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跨境电商商品质量监管体系的运作障碍
(一)质量监管法律缺位
虽然我国的商品质量监管体系相关立法工作成效显著,但在电商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管体系相关立法工作相对滞后。这是由于传统的商品质量监管体系的立法工作主要瞄准传统商业交易模式,其立法任务是保障传统市场体系和实体型企业的健康发展。但这种瞄准于规范线下交易行为的交易模式不能较好的适应互联网时代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商品质量监管需求。虽然跨境电子商务活动已然存续多年,上溯到20世纪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已然提出规范“电子合同”的要求,这些法条有力的促进了我国电子商务事业的快速发展。我国政府较为重视电子商务的发展,早在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即提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2015年3月提出的“互联网+”战略更是客观上促进了我国电子商务事业的发展。但至今为止,立法机构尚未制定跨境电子商务领域的专门法律法规,规范跨境电子商务行为的法条散见于诸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民法通则》、《计算机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由于上述法律法规从不同部门的立场来规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行为,其立法出发点不同,相关法条的论述偏重于原则性而难以直接运用该法条指导司法实践,立法内容也相对离散且缺乏系统性,从而导致司法部门难以据此有效规范跨境电子商务行为。客观而言,由于互联网商务平台的无国界性导致了跨境电子商务立法难度的提升,导致质量监管部门难以有效监管跨界电子商务产品质量,进而威胁到网络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制约跨境电子商务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信息不对称性
跨境电商新业态运行中的信息不对称挑战传统质监体系。传统实体经济体系下的产品质量监督体系,质监部门已然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和检疫制度体系、管理模式和技术方法。但在互联网经济日益崛起的当下,跨境电子商务运营模式全面突破了传统商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和检疫体系的束缚,从理论、制度、方法和技术等诸多层面对传统的商品质量监管模式提出挑战。
跨國法律冲突诱发跨境电商质量监管问题。由于跨境电商属于新生事物,在“互联网+”战略的驱动下,传统厂商开始从事跨境电商业务。但由于跨境电商业务所具有的超越传统商务交易模式的“时空限制”的特点,多数厂商实际上是在并未切实掌握跨境电商交易模式特征和跨境电商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知识的情形下展开跨境电商业务。跨境电商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相关知识的匮乏性导致厂商与中游物流商及下游分销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问题,这为跨境电商业务链条上诸成员企业之间的沟通交流制造了障碍。从跨国法律差异角度分析,跨境电商业务项下的产品需要跨越国界,而世界各国的立法基础和法条内容千差万别,由此产生的跨境电商产品质量监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跨国冲突,直接削弱了传统厂商运用跨境电商平台来将其产品顺利推向世界市场的努力效果。从厂商利益角度分析,从事跨国电商业务的厂商为实现自身利益最优化目标而采取降低产品成本的策略,直接导致其产品质量下滑,进而降低其产品突破各国海关环节日益严格的质量监管网络的能力。
(三)溯源技术障碍
跨境电商产品质量追溯技术标准的频段冲突问题。虽然当前世界各国普遍采取诸如条形码、电子标签及RFID等标准化产品标签技术,但是各国和各地区为维护各自利益集团的切身利益,在产品标签的标准制定和统一上展开激烈争执,由此导致至今难以形成全球统一的产品标签及产品质量追溯技术标准。以条形码为例,存在着以EAN为代表的欧洲标准和以UPC为代表的美国标准两大体系,还有诸多标准并存于世。多种标准并存的格局固然有利于条形码技术的多元化发展和进步,但亦因技术标准不统一而给跨境电商造成了不必要的成本支出和信息传输障碍。这使得跨境电商的商品编码信息不统一,导致跨境电商产品信息链条上的信息频段缺乏一致性,直接妨碍跨境电商产业链条成员企业顺利地录入、查询、跟踪及追溯指定产品,降低产品质量溯源系统的技术应用效能。
产品质量追溯技术中派生的信息链问题影响跨境电商的技术运用。在跨境电商业务中采取产品质量溯源系统有助于跨境电商企业对产品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物流运输、产品销售的全流程产品信息进行监控,但这要以跨境电商企业整合整条产业链成员企业的信息系统为前提。跨境电商业务产业链成员企业都有着独立的商业利益诉求,各成员企业对于分享其他企业的商业信息更有积极性,而不愿分享己方企业的商业信息。这种利己主义倾向导致企业间信息链条上的信息传递存在不完整性,由此导致跨境电商预期建设的网状信息系统产生退化,信息网络呈现断续状态并严重妨碍跨境电商中的产品质量追溯技术运用效能。
质量溯源导向下跨境电商商品质量监管体系构建的具体策略
(一)健全电商立法体系
立法部门应着力启动跨境电商立法工作。由于跨境电商业务迥异于传统的线下交易模式,故立法机构应当摒弃将跨境电商业务完全纳入到传统商法体系中的努力,转而集中精力制定适应跨境电商业务特点的单行法。立法机构可以探索性研究电子商务立法的总架构,从跨境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原则、管理主体及其适用客体、网络合同、网络交易签字认证、网络交易中涉及的知识产权界定、网络交易纷争解决机制等方面来有序展开立法工作。考虑到立法活动的漫长性和立法工作的滞后性,为防止跨境电商立法工作拖延当前跨境电商业务蓬勃发展的步伐,立法机构有必要通过修订既有法律或出台新的司法解释的方式来适应当前跨境电商业务的立法需求。以跨境电商产品质量监管为例,立法机构可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管理法》,在其中增设关于对跨境电商业务运营资质要求的条款,增加对跨境电商销售假冒伪劣外国名牌产品的监管强度和惩处力度,有效规范跨境电商业务运营秩序。
监管部门应健全跨境电商产品质量监管制度体系。监管部门需要将其监管力量集中于完善跨境电商产品质量监管制度体系的完善上,以此来夯实跨境电商监管工作基礎。针对跨境电商产品质量既有问题,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顶层设计工作思路,通过深入调研电商产品质量既有监管制度体系的方式,及时发现跨境电商产品质量监管问题。质监、海关、工商等部门应当及时修订《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办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等相关部门规章,以完善监管制度的方式来强化对跨境电商产品质量监管力度。监管部门应当加快跨境电商信用制度体系建设,加强与跨境电商行业协会沟通与交流,借助政府部门信用和跨境电商行业协会来完善跨境电商信用制度体系,提高参与跨境电商业务主体信用水平。
(二)搭建网络声誉机制
搭建网络声誉机制。跨境电商产品质量监管部门应当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到跨境电商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建设中,建全基于互联网平台的网络声誉机制并以此规范约束从事跨境电商业务的厂商行为。这是由于跨境电商业务所依存的网络空间具有产品与服务的交易双方在线虚拟交易的特点,交易行为的虚拟性及交易时空的广域性直接提高了其交易项下的产品质量监管难度。为此,跨境电商产品质量监管部门应当着力于建设网络声誉机制和搭建网络声誉评价平台,通过动员社会力量的方式来健全既有的电商产品质量监管体系。
建构网络声誉评价平台。网络声誉机制建设要求搭建网络声誉评价平台,通过该网络声誉评价平台,跨境电商监管部门可以大规模收集跨境电商客户的历史交易行为数据,运用大数据技术来分析并处理跨境电商交易历史数据,从中找寻出可以诱发跨境电商商品质量风险暴露的关键风险因素,并据此来制定有针对性的跨境电商产品质量监管新制度。从跨境电商角度分析,厂商可以依托网络声誉评价平台来对跨境电商产品质量进行即时化溯源,迅速获得终端消费者市场的反馈信息,据此来发现跨境电商产品质量控制漏洞。此举既便于厂商制定新产品质量控制策略来提升终端客户的消费满意度,又有利于跨境电商监管部门用较低的成本来提高跨境电商产品质量的监管效能。
(三)提升质量追溯技术
质检部门应推广产品溯源技术的应用。从政府监管角度分析,质监部门应当积极引入发达国家跨境电商产品质量追溯技术,结合我国产品质检实际需求来消化、吸收并创新该技术,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跨境电商产品质量追溯技术体系。跨境电商应当尽快推进EAN/UCC产品编码制度,配合条码、电子码技术,实现对跨境电商产品溯源数据的即时化采集、传输、处理,并向社会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服务。质监部门应当在跨境电商领域推广基于GIS(地理信息系统)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将国际上基于GIS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实践经验与我国国情相融合,完善GIS质检服务化监管促进行动,建立基于GIS的进出口商品质量国家数据库,以政府名义为从事跨境电商业务的小微企业提供国家数据和国家政策支持,切实提升我国电商企业在国际电商市场中的竞争能力。
跨境电商应积极应用产品溯源技术。跨境电商业务运作的难点在于争取消费者对其产品与服务的信任,而消费者对跨境电商的产品与服务的信任度不足的根源在于缺乏对其产品与服务的认知度,亦不清楚在购置该产品与服务后如何寻求售后产品与服务支持。跨境电商应当及时跟踪并大力引进国际先进的追溯系统信息技术,为跨境电商消费者提供查询产品溯源信息查询服务,以便于消费者及时掌握其产品的溯源信息,增加消费者对其产品与服务的信任度,进而增强消费者对该跨境电商企业品牌的忠诚度与美誉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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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华楠,刘敏.美国B2C模式下水产品冷链物流质量安全监管经验[J].世界农业,2015(3)
3.赵玉.跨境电子商务系统构建与实现路径规划[J].商业时代,201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