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斌
摘 要 2007年以来全国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职工的住房消费诉求逐渐多样化,各地也适时放宽了提取条件,如宣城市,早在几年前就向社保、医疗延伸,增设职工大病提取,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一年不再就业提取等等。但仍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职工的呼声此消彼长。也给一部分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帮助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 违规套取 防范方法 打击
2006年2月10日,央视《焦点访谈》栏目报道了海南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问题。曝光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现多笔假按揭,且套取住房公积金的问题并不是一个个别现象。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最先在沿海城市出现,逐渐漫延到中西部城市。2014年8月,安徽省在宣城市召开了防范套取住房公积金现场交流会,各地均发现套取公积金的现象,根据交流经验可以看出,各地非法中介盛行,处处张贴小广告,甚至在报纸上明目张胆做宣传,套取公积金的行为已不容小视。
宣城市住房公积金于2011年11月~12月发现骗提住房公积金15户,合计金额45.72万,经核实这16笔提取提供的购房资料(购房合同、不动产销售发票、房地产管理局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证明等)都是伪造的,16人涉嫌套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管理中心及时向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在警方周密署下,犯罪嫌疑人杜某在索要办理伪造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等整套材料的手续费1.2万元的当天下午在宣城被抓获,并当场查获其伪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某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商品房登记证明”等全套领取公积金的购房手续材料和1000余份尚未张贴出去的“代取公积金”小广告。很快在南京抓获同案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及此案的非法中介人员,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杜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对两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由此看来,在目前政策规定和操作模式下,职工有套取动机,在非法中介的参与下,套取手段层出、花样繁多,套取往往容易成功。非法中介违规套取,手法简单可复制,漫延快、危害大,也是套取容易成功的幕后黑手。目前已初步形成了特有的黑色产业链,由此看来,防范套支公积金已经不是简单的防范,必须进行严厉打击。
分析这些套取情形,进行梳理和归纳,存在以下三类套取手法:
第一,虚假资料套取。一是以购房名义套取。利用各地房产信息不联网,无法核实,伪造虚假的购房(尤其是外地的)资料(包括二手房)。二是以还贷名义套取。通过伪造商业银行按揭借款合同套取。三是以租赁商品房名义套取。目前租赁商品房均不需房管局登记备案的租房协议和租赁发票,很容易互相串通虚假租房。
第二,真实资料套取。一是二手房频繁交易。利用各地房产减税政策,频繁交易二手房,持全套合法有效的购房手续来套取住房公积金。二是开发商帮助套取。个别房地产开发商为其关系户出具购房合同、付款发票、备案证明等材料,待套取成功后再撤销备案、注销发票。三是虚假住房纠纷套取。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个别中介或个人通过伪造住房债务纠纷,骗取法院强制执行,违规套取公积金。
一、套取行为的原因分析
(一)公积金使用制度存在缺陷
一方面使用范围过窄。《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这一规定导致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过窄。即便是用于与住房密不可分的装修、维修、物业等方面,也无法使用住房公积金。另一方面对低收入群体帮助有限。根据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上下限控制,贷款额度与缴存额挂钩,很多中低收入职工缴纳的公积金数额偏低,难以作为首付款解决购房困难,往往导致中低收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只缴存不提取,这些资金长期沉积在个人账户上。
(二)公积金存款收益偏低
住房公积金执行的是“低存低贷”政策,住房公积金存款和贷款两头利率都低。虽然今年人民银行已经提高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利率,但还是远低于市面上的各种理财产品的收益率。
(三)违规套取行为诱惑较大
套取成本低,回报额高,追究难度大,容易诱使犯罪分子铤而走险。
(四)信息共享缺失,无法甄别真伪
各管理中心与房产、银行、税务等系统未实现联网共享,在限时办结制的要求下,工作人员难以对提供的文字资料和图章进行审核,缺乏甄别手段和技术支持。
二、相应防范措施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建议在制度层面上,着力在三个方面加以完善:一是扩大使用范围。在不断发展的今天,建议在修订《条例》时,合理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将许多城市已经允许因大病等造成生活困难的提取纳入提取范围。考虑到我国的新建商品住房基本为毛坯房,不装潢根本无法入住,将自住房装潢、维修等纳入提取范围。二是完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分配机制。将增值收益反哺缴存者,使缴存者沉淀资金摆脱贬值状态。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法制意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于伪造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个人,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制造假合同,假公章去即可认定其“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或“合同诈骗罪”,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劝诫广大缴存职工不要以身试法,不要轻信不法人员的谎言,以免上当受骗。远离街头非法广告,不要采取违规套取行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潜在的法律风险。
(三)搭建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管理中心与房管、税务、银行等部门联合监管。房管部门在变更、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增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查的环节。银行、税务、民政等部门对中心开辟绿色通道,协助核查资料的真实性。增强风险防范能力,有效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作。
(四)打击非法中介,加大违规套取行为处罚力度
现行《条例》关于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规定仅针对管理主体,未涉及缴存职工。建议:房地产中介机构及相关单位或个人,通过伪造提取材料、虚构房屋交易或内外勾结等方式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房产交易登记、租赁备案、银行等单位工作人员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内外勾结,协助缴存职工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受诱导、教唆或主动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等三种情形,分别制定相应的处罚依据和标准,加大处罚力度,以切实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总体来讲,防范和杜绝套取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出现,还是要从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和漏洞入手,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公积金运行制度和操作模式,确立住房公积金合理使用的有效渠道,才能解决根本问题。同时,也要依托有效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严防套取行为发生。此外,还要依托良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的技术支撑,做到适时有效地监控。建立制止和打击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的长效机制。通过进一步改进提取和使用政策,堵疏结合、疏导为重,为缴存人提取公积金的正当需求提供通道,铲除套取住房公积金产业生存的土壤,从而确保住房公积金事业科学、持续、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为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参考文献
[1] 朱冬梅.住房公积金套取风险及防范对策[J].中国房地产金融,2011(11).
[2] 郑惠影.住房公积金提取风险的分析与防范[J].现代商业,201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