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区视角下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的思考

2016-06-13 08:45郭细根
世界地理研究 2016年3期
关键词:城市群

郭细根

摘 要:本文首先对都市区、城市群概念、标准进行界定,并将城市群建立在都市区基础上,从而为城市群的认定划分提供了具体的指标依据;进而用近两次人口普查和2011年区域经济统计年鉴数据,对社会经济意义上的长江中游地区湖北、湖南、江西、安徽四省进行实证研究。结果表明,2010年长江中游地区共有都市区22个,比2000年新增2个;长江中游城市群由四省内部相对独立的四个小城市群,沿东北-西南和西北-东南十字形轴向组合而成。最后根据长江中游城市群大分散、小集中的特点和区位价值的提升等提出四点发展建议。

关键词:都市区;城市群;长江中游城市群

中图分类号:P9 文献标识码:A

长江发源于青藏高原,干流流经青海、西藏、四川、云南、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长江干流河道特征及流域地形,划分为上、中、下游。自宜宾至湖北宜昌称为上游,宜昌至江西湖口称为中游,湖口至长江口称为下游。长江中游河段长950km,流域面积68万km2。长江中游地区是该地区历史文化悠久、物产丰富,自古就有“鱼米之乡”的美誉,近年来,又成为国家“一带一路”战略以及长江经济带的重要区域。国家先后出台多项发展规划,将长江中游地区列入国家重点开发区、提出构建长江中游经济带等规划。历史上长江中游地区联系紧密,当前经济发展水平相近,都处于欠发达的中部地区,自然、历史、人文等方面相近;在经济全球化、信息化的背景下,以城市群形态重构本地区经济、打造长江中游城市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学界也一直在关注都市区、城市群的发展规划,并对沿海发达的珠三角、长三角、京津冀等地区开展了丰富的实证研究[1-3]。但不同的学者对我国都市区、城市群的概念、标准、范围、划分方案存在不同的认识[4-9]。本文从都市区出发,界定城市群,并对长江中游地区四省展开实证研究,以便能更好地推动长江中游城市群的发展和国家“一带一路”战略,以及长江经济带的实施。

1 研究区域及数据方法

1.1 研究区域

自然地理意义上宜昌至江西湖口段称为长江中游,而本文考虑社会经济等因素将长江中游地区范围扩展到安徽省,研究范围包括湖北、湖南、江西、安徽四省区域,涵盖59个地级市,长江中游四省位居我国长江经济带中部,连接东西、沟通南北,在长江经济带和全国占有重要地位(表1)。

1.2 相关概念:都市区与城市群

随着社会经济技术的发展及其带来的人口在城市的集聚,城市地域形态不断发生变化演进,城市功能地域远远超出城市行政地域范围,出现了一系列既相互联系又有明显区别的城市功能地域概念。其中都市区和城市群、大都市带在当今时代表现得尤为突出和重要。

都市区是指一个大的人口核心以及与这个核心具有高度的社会经济一体化的邻接社区的组合,一般以县为构造单元,是国际上常用的城市功能上的统计单元[1]。都市区在城市管理、城市规划等方面具有重大价值。城市群是指在特定的地域范围内具有相当数量的不同性质、类型和等级规模的城市,依托一定的自然环境条件,以一个或者两个超大或特大都市作为地区经济的核心,借助于现代化的交通工具和综合运输网的通达性,以及高度发达的信息网络,发生与发展着城市个体之间的内在联系,共同构成一个相对完整的城市集合体[2]。

不同学者对都市区及城市群概念的理解上趋于一致,但在具体划分的定量指标和标准选取上存在一定差异。周一星给出了我国都市区的界定标准:①凡城市实体地域内非农业人口在20 万人以上的地级市可视为中心市,有资格设立都市区;②外围县必须同时满足3个条件,即全县(或县级市)GDP中来自非农产业的部分在75%之上、全县社会劳动力总量中从事非农业经济活动的占60%以上;与中心市毗邻或与已划入都市区的县(市)相毗邻[3]。城市群的提出可溯源于戈特曼1961年在分析美国东北部大都市带多中心的空间结构和多样性的功能结构时的大都市带概念,即在特定地区出现的沿着特定轴线发展的巨大的多中心城市网络,城市之间通过人口、交通、信息、资金等各种流动发生着强烈的相互作用。戈特曼为大都市带设定了两个定量指标的下限,即人口规模2500万、人口密度为250人/km2。本文在研究中采用宁越敏的观点和方法,以设区城市作为界定我国都市区的基本对象,其原因是设区城市一般为人口规模较大、城市化水平较高的城市,数据选用“五普”、“六普”分县汇总数据。将普查数据落实到各城市空间,将设区城市的区、县级行政单元归为3种类型:①全部人口都为城镇人口的市辖区,又可以分为两种亚类,一是传统的老城区,二是受郊区化影响,人口密度超过1500人/km2的近郊区;②人口密度低于1500人/km2,但城市化水平较高的市辖区;③含有较多乡村人口的区、县(县级市)。一般说来,第一类区域多为中心城区,第二类区域多为城市的近郊区(县),第三类区域多为远郊区。这样的空间分层与都市区的空间结构有着相似之处:第一类中心城区可作为都市区的“中心市”,考虑到中国人口众多,在此设定其人口下限为50万人;第二类市辖区县,若城市化水平达到60%以上,则视其为都市区的“外围县”,因为它们的城市化水平较高,可与中心市产生较密切的相互作用,由此与中心市共同组成都市区;城市化水平较低的第三类区县通常不属于都市区的范围[4](表2)。

一般来说,都市区的城市化水平均超过70%,且拥有一个人口50万以上的中心市,可称之为标准都市区。由于中国城市行政区划比较复杂,除标准都市区外,还存在主副双中心市分离型、中心市与外围县整合型、多核心离散型等三种非标准都市区。由于中国城市无论是市域还是市区都是行政区的概念,通过以上方法界定的都市区能够更好地反映城市的实体地域规模。同时将城市群的界定建立在都市区基础之上,即一个大城市群拥有较高的城市化水平,至少有两个人口百万以上的大都市区作为发展极,或至少拥有一个人口在200万以上的大都市区;沿着一条或多条交通走廊,连同周边有着密切社会、经济联系的城市和区域,相互连接形成的巨型城市化区域[5]。

1.3 研究数据及说明

本文数据来源包括2011年中国区域统计年鉴、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分县数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分县数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的地州及分县矢量图。2000年第五次和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较前四次普查相比,对城乡人口划分和城市化地区进行了比较科学的界定。其中常住人口居住时间为6个月及以上,从而将大量的外来流动人口纳入到当地人口的统计范围之内,这能够更好地反映一个城市的实际人口规模;此外在界定城市化地区时采用了人口密度指标,其原因是城市化必然导致人口和非农产业的集聚,城市地区的人口密度要大大高于农村地区。按“五普”的统计口径:若市辖区人口密度超过1500人/km2,则视为城市化地区,其所有人口都计入城市人口;若人口密度不足1500人/km2,则以市域内的街道人口为城镇人口。

2 研究结果

2.1 长江中游地区都市区的总体特征

2.1.1 长江中游地区都市区范围

按本文选取的都市区界定方法,2000年长江中游地区四省辖区59个城市中共有20个城市的市区人口达到50万人的大都市区“中心市”标准。其中,16个城市具有大都市区的完整结构,即拥有中心市和外围县,另外4个城市属于无外围县的都市区,即只有人口达50万人以上的中心市,没有符合要求的“外围县”,其主要原因是这些城市下辖的区县面积较大,人口密度不足1500人/km2,且城市化水平低于60%。随着中部崛起以及全国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长江中游地区四省都市区在原有基础上稳步向前发展,2010年新增萍乡市和安庆市两个都市区,长江中游地区都市区总数达到22个;其中标准都市区17个,非标准都市区5个(表3)。都市区分布具有大分散、小集中的特点,在四省内部又相对集中连片(图1)。

2.1.2 长江中游地区都市区人口及社会经济情况

长江中游地区经济发展过程中集聚效应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其中四个省会城市人口集聚十分明显,人口规模不断扩大,合肥增长最多高达165万,武汉、长沙也增长近百万人口;由于行政区划的调整导致部分都市区人口密度和城市化水平发生变化,内部结构也发生了一些变化(表4)。2010年由于岳阳市云溪区和君山区城市化水平未能达到60%,导致2010年都市区结构发生变化,岳阳都市区总人口出现下降,也是唯一一个人口出现下降的都市区。

从人口和城市化水平来看,2000 年长江中游四省都市区共有20个,约占该区域设区城市数的33.90%;20个都市区的城市化水平达40.46%,都市区总人口为8462万,其中城镇人口为3423万,人口超过100万的大都市区仅有4个。2010年,都市区数量升至22个,占37.29%;城市化率达53.46%,都市区总人口为9805万,其中城镇人口为5242万,人口超过100万的都市区达到10个(表5)。

2.2 长江中游地区城市群的总体特征

2.2.1 长江中游地区城市群内部组成结构

本文对城市群概念的界定建立在都市区的基础上,根据2000年都市区人口数据,只有武汉、长沙人口超过200万,达到城市群标准,形成武汉城市群和长株潭城市群。2010年研究数据表明,湖北的武汉和黄石都市区,湖南的长沙、株洲、湘潭、衡阳以及江西的萍乡、南昌、九江,安徽的合肥、淮南、淮北、蚌埠、芜湖、马鞍山等地区均有两个人口百万以上的大都市区以及一批人口在50万~100 万的都市区,其中四个省会城市都市区人口在2010年都突破了200万,这些都市区沿交通干线相互连接,形成了彼此间有着密切的社会经济联系的城市群。2010年在湖北、湖南、江西、安徽四省省域内都可达到了城市群标准,它们共同组合进而在整个长江中游地区组成地域范围更大、经济等级更高的长江中游城市群。

从图2长江中游地区四省都市区及城市群空间分布可以看出,以上城市群总体都是围绕长江干流以及主要的支流汉江、湘江、赣江、皖江沿岸分布;四省省域内城市群逐渐相向发展,逐步迈向一体,它们在现代化的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的紧密连接下共同组成一个东北-西南和西北-东南十字形轴向、多中心组团的长江中游城市群。

2.2.2 长江中游地区城市群人口及社会经济情况

由于都市区是城市功能区域的概念,缺少相应的统计资料,在此把都市区所在城市的整个行政区域作为城市群统计的基本单元。研究表明,2000年长江中游四省总人口22218.06万人,四省城市化率仅有30.80%,城市群总人口为5368.74万人,其中城镇人口2467.02万人,城市化率为45.95%,城市群人口占四省总人口24.16%,占区域内都市区人口的63.44%;2010年长江中游四省总人口22700.68万人,四省城市化率为44.92%,城市群总人口为6158.37万人,其中城镇人口3708.46万人,城市化率为60.22%,城市群人口占四省总人口的27.13%,占区域内都市区人口的62.80%(表5)。

长江中游四省都市区和城市群在地区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收入以及货物进出口总额指标方面都占据着中游四省的重要分量,都市区范围内三项指标比重为61.31%、52.63%、67.46%;城市群范围内三项指标比重分别为45.39%、43.45%、62.4%,几乎占据半壁江山;特别是在都市区基础上界定的城市群,在以上三项指标中城市群占都市区比重分别为74.03%、82.56%、92.5%。这说明城市群、都市区是区域发展的核心,但相比沿海发达的长三角、珠三角等都市区、城市群,集聚效应将在长江中游地区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当集聚效应达到一定规模后,才会向周边都市区及邻近地区扩散,从而带动整个长江中游地区的快速发展(表6)。

3 发展长江中游城市群的对策建议

3.1 积极发挥对长江中游城市群核心都市区的集聚效应

研究结果表明,长江中游城市群是由湖北、湖南、江西、安徽省域内四个小的城市群组合而成,各自核心都市区在规模、能级、影响力等方面与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地城市群相距甚远。在长江中游城市群内部四个小城市群中还没有出现一个占据主导的中心都市区、城市群,就难以整合、配置区域内有关资源。为此,还要积极发挥长江中游城市群内核心都市区的集聚效应,逐步壮大都市区实力,真正形成能带动整个区域发展的增长极,进而将其影响力扩大到长江中游城市群内周边都市区、城市群。

3.2 加强长江中游城市群基础设施建设

长江中游城市群经济发展水平起点比较低,自然、经济基础比东部而言稍逊。地形地貌中丘陵、山区面积比重较大,平原土地有限,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于经济发展需要、建设成本也高。加之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基于地方利益考虑,省域内部统筹较多,省域间沟通协调不够,出现很多跨省域的断头路。只有形成一体化的立体快速交通、通讯等现代化基础设施,才能有效推动人、财、物、信息、技术等现代经济要素的快速、无障碍流动,最终形成具有持续发展的长江中游城市群。

3.3 加强长江中游城市群四省协调合作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外部经济形势的变化,尤其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逐步深入。跨省域的合作成为抱团发展的关键,在国家发展规划的引导作用下,四省逐步建立了协调、合作机制。2012年2月10日,三省省长在武汉签署《加快构建长江中游城市集群战略合作框架协议》,2014年2月27日至28日,长沙、武汉、南昌、合肥四省会城市共同签署发布了《长沙宣言》。但要将宣言、协议落地生根,真正为建立长江中游城市群展开实质性跨省域合作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3.4 积极融入长江经济带、推动长江中游城市群经济转型升级

长江中游地区一直处于我国内陆,不靠边、不靠海、未能在国家最早的沿海、沿边开放中占得先机,而且受地域位置影响,难以快速便捷接受沿海发达地区的辐射带动。随着国家全方位改革开放的推进,尤其是在新常态下国家“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战略的提出,长江中游地区承东启西、南连北往战略地位更加凸显。2010年《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由武汉城市圈、长株潭城市群和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为主体构成的“长江中游地区”等被列为“国家重点开发区域”;2011年通过的“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明确要求加快构建“沿长江中游经济带”;2012年12月底,李克强总理在九江主持召开区域发展与改革座谈会,谈到加强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2014年9月25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一系列文件政策的出台,为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长江中游城市群只有积极融入国家发展战略,不断发挥自身优势,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在与外界经济交流、互动中得到发展壮大,才能不断推动长江中游城市群整个区域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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