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间契约看古巴比伦时期的借贷利率
——兼论《汉穆腊比法典》中借贷利率的非现实性

2016-06-13 07:56李海峰
安徽史学 2016年3期

李海峰

(西南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重庆 400715)



从民间契约看古巴比伦时期的借贷利率
——兼论《汉穆腊比法典》中借贷利率的非现实性

李海峰

(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重庆400715)

摘要:古巴比伦是一个商业较发达的社会,存在着较多的动产借贷行为。大量民间借贷契约显示,古巴比伦时期存在着多种多样、复杂多变的借贷利率。这些借贷利率大多与《汉穆腊比法典》中规定的借贷利率不一致,法典中所规定的借贷利率并不能反映当时借贷活动的实际。古巴比伦时期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借贷利率,而是多种借贷利率共同使用。在研究古巴比伦时期借贷活动时,不能盲从《汉穆腊比法典》的条文规定,而要结合更多的民间借贷契约进行综合研究,这样才能够更加准确地、更加深入地还原历史、认识历史。

关键词:古巴比伦;借贷利率;《汉穆腊比法典》

经济活动是亚述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选题,两河流域文明留下的经济文献也异常丰富。动产借贷是经济活动中一个重要交易类型,而借贷利率无疑是动产借贷活动研究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借贷利率可以反映当时社会的商业发展状况、整体经济水平及人们的社会生活等诸多社会经济问题。对于古巴比伦时期的借贷活动,西方亚述学者很早就开始了相关研究,也取得了较多的研究成果。近东经济史专家莱孟斯较早对古巴比伦时期的借贷活动进行了研究,他根据当时所发表的借贷契约对古巴比伦时期的借贷利率进行了分析*W. F. Leemens, The Rates of Interest in Old Babylon Times, Revue Internationale des Droits de l’Antiquite,Vol.5 (1950), pp.7—34.。哈佛大学教授斯町格勒对两河流域早期苏美尔时期利息的概念及发展演变进行了考察*P. Steinkeller,“The Renting of Fields in Early Mesopotamia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ncept of Interest” in Sumirian, JESHO.Vol. 24(1981), pp.113— 45.。胡德森则对公元前2500年到公元1000年利率的产生及发展变化进行了长时间段的梳理。他对古代两河流域多个王朝的借贷利率进行了分析,并把这些利率与西方希腊、罗马文明中的借贷利率进行了对比研究*M. Hudson, “How Interest Rates Were Set, 2500 BC —1000 AD”, JESHO, Vol. 43 (2000), pp.132—161.。对古巴比伦时期借贷活动的研究比较深入的是以色列学者斯开斯特,他在1994年出版了一本专著《古巴比伦时期的借贷契约:它的发展历史和地区分布》*A. Skaist, The Old Babylonian Loan Contracts, Bar-Ilan University Press, 1994.。在这本书中,他较详细地考察了古代两河流域借贷产生、发展的历史及地区分布。该书重点分析了借贷契约本身的结构、类型及契约中各种动词、名词的使用等等,还考察了契约的地区分布。他在该书中对借贷利率也进行了分析,但主要分析的是具有精确利息数额的借贷利率,对其它利率的关注并不多。虽然国外学者对古巴比伦时期的借贷利率有所研究,但这些研究并不全面。亚述学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学科,是一个不断发展更新的学科。随着新的研究资料的整理和发布,对某些问题的研究需要不断地进行更新与进一步深入。斯开斯特著作发表于1994年,在此之后西方亚述学家又发表了大量的借贷契约,如希格瑞斯特的AUCT IV; V*M. Sigrist, Old Babylonian Account Texts in the Hor Archaelogical Museum, AUAC IV;V, Andrews University Press, 1990;2003.、阿尔腊维和达雷的É-DUD-BA-A-7*F. N. H. Al-Rawi and Dalley, Old Babylonian Texts from Private House at Abu Habbah Ancient Sippar, EDUBBA 7, Nabu Publications, 2000.等等,因此,古巴比伦时期借贷利率的研究还具有广阔的空间。

由于此前原始借贷契约的缺乏及古代语言的障碍,中国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非常薄弱,对古巴比伦时期借贷利率的初步认识主要来自于《汉穆腊比法典》中的相关规定。然而研究借贷利率这样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仅仅依据法典中的几个条款是远远不够的,难以达到“窥一斑而知全貌”。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最新发表的借贷契约,对古巴比伦时期的借贷利率进行较为全面的考察,并把这些在实际生活中使用的借贷利率与《汉穆腊比法典》中规定的利率进行比对,从而验证《汉穆腊比法典》中规定的借贷利息是否是当时社会普遍执行的一个标准利率,是否真实地反映了当时借贷活动的历史实际,从而正确而深入地认识古巴比伦时期的借贷活动。

在AUCT IV; V、É-DUD-BA-A-7及SLB I(3)*W. F. Leemans, Legal and Administrative Document of the Time of Hammurabi and Samsu-iluna (Mainly form Lagaba), Leiden, 1960.等文献集中,约有200个借贷契约记录了大麦、银钱等动产的借贷活动。根据这200个借贷契约中所规定的借贷利率情况,我们大致可以把这些利率划分为四大类型:一是契约中的利率用明确的数字表示;二是用一些短语来描述借贷利率;三是契约中规定了利率,但对利率的大小没有任何描述;四是契约中没有利息条款,但要根据约定俗成的利率归还利息。在实际生活中,借贷利率呈现出多种多样,复杂多变的状况。

一、具有明确数额的借贷利率

在一些契约中,明确规定了借贷活动中借贷利率的数额。古巴比伦时期的两部著名法典对借贷利率做了明确的数额规定。《埃什奴那法典》第18条对借贷利率做了如下规定: “1舍凯勒*古巴比伦时期的重量单位,阿卡德语为šiqlum, 1 šiqlum等于180 še,约等于8.3克。(180舍)银子,36舍*古巴比伦时期的重量单位,苏美尔为še,1 še 等于1/180 šiqlum。的利息应该加上;1 古尔*古巴比伦时期的容量单位,苏美尔语为gur,1 gur 约等于300升。(300升)大麦,100升的利息应该加上。”*R.Yaron,The Laws of Eshnunna,Jerusalem, 1988, p.55.根据该条款可知,《埃什奴那法典》中规定银子的借贷利率为20%,大麦的借贷利率为33.3%。该法典一般认为是埃什奴那国王达杜沙在位期间颁布的,时间大约于公元前1770年*对于《埃什奴那法典》颁布的具体时间,学术界争议较大,一种观点认为该法典由埃什奴那早期的一位国王俾拉拉马颁布,因为法典中出现了该国王的名字。但从法典的内容与法典用语的构词法等方面来看,更多学者认为该法典颁布于国王达杜沙在位期间。参见R. Yaron, The Laws of Eshnunna, Jerusalem, 1988, pp. 20—21.。

另一部著名的《汉穆腊比法典》第73条对借贷利率的规定如下:“如果一个商人把(他的)大麦或银钱给(某人)作为有息贷款,对于1古尔(1古尔=300升)大麦,他应该拿取100升的利息;如果他给出银子作为有息贷款,对于每舍凯勒(1舍凯勒=180舍)银子,36舍的利息,他应该拿取。”*吴宇虹等:《古代两河流域楔形文字经典举要》,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83页。从这个条款中可以看出,法典规定的大麦的借贷利率为33.3%,银子的借贷利率为20%,这利率与《埃什奴那法典》中规定的利率完全相同。《汉穆腊比法典》颁布于国王汉穆腊比统治后期,约为公元前1750年*关于《汉穆腊比法典》的颁布时间,学术界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有学者认为,该法典颁布于汉穆腊比国王第二年,主要依据是他第二年的年名为“在国内建立了正义”。但根据法典前言里对汉穆腊比国王功绩的描述及法典内容分析,这部法典不可能是他第二年颁布的,而是在他统治的后期第40或42年颁布。参见M. T. Roth, Law Collections from Mesopotamia and Asia Minor, Scholar Press, Atlanta, 1995, p.71.,时间上比《埃什奴那法典》约晚20年。这两部法典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具有前后相继的关系。

在民间契约中,我们也发现了与法典规定的借贷利率完全相同的借贷比率。银子的借贷利率,在契约中一般用短语máš 1 ma-na 12 gín-ta-àm来表示。如:“10舍凯勒银子,máš 1 ma-na 12 gín-ta-àm(1马那*古巴比伦时期的重量单位,苏美尔语为mana,1 mana等于60 šiqlum。银子12舍凯勒的利率,即20%)被加上。从达达和辛乌采里手中,辛贝勒伊里借下了它。在3月,他将要归还银子(和利息)。证人:阿达德舍米,阿农皮辛。日期:12月,汉穆腊比第31年。”*M. Sigrist, Old Babylonian Account Texts in the Horn Archaeological Museum, ACUT IV, p.54.在这个契约中,借贷的银子总数是10舍凯勒,利率明确表示为máš 1 ma-na 12 gín-ta-àm,即1马那银子,12舍凯勒银子将加上,借贷利率为20%。借贷期限结束后,借贷人要归还银子和利息。

大麦的借贷利率,在契约中用短语máš 1 gur 1 pi 4-bán来表示。如:“4古尔有息大麦,máš 1 gur 1 pi 4-bán (1古尔大麦1尼基达*古巴比伦时期的容量单位,苏美尔语为nigida,1 nigida 约等于60升。4班*古巴比伦时期的容量单位,苏美尔语为bán,1 bán 约等于10升。的利率,即33.3%) 被加上。从沙马什乌沙伊里手中,马提伊拉马和穆塔尼舒借下了它。在收获的季节里,他们将归还大麦和利息。证人:乌图安杜勒,(残缺)日期:阿皮勒辛第12年。”*F. N. H. Al-Rawi and S. Dalley, Old Babylonian Texts from Private House at Abu Habbah -Ancient Sippar, EDUBBA 7, no.107.在这个契约中,借贷的大麦总数为4古尔(300升),利率明确表示为máš 1 gur 1 pi 4-bán,即300升大麦缴纳60+40升大麦利息,该利率为33.3%。借贷到期后,借贷人要归还大麦和利息。除了法典规定的利率外,在契约中也出现了其它数额的借贷利率,如30%、1/4、1/9和1/180等等。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能会得出一个结论,古巴比伦时期的借贷利率银钱为20%,大麦为33.3%,因为法典的规定与契约中的利率条款得到了互相印证。但一个关键的问题是,这种与法典规定的利率相吻合的契约有多少呢?它们在借贷契约中所占的比例又是多少呢?在约200个动产借贷契约中,明确标明利率数额的契约只有9个,约占5%,其中,银子借贷利率为20%的契约仅有1个,大麦借贷利率为33.3%的借贷契约也只有4个。当然,可能还有与法典规定的利率相一致的契约我们没有看到,但毫无疑问,这种与法典规定的比率相吻合的契约在借贷活动中并不是一种常见的借贷利率,甚至可以说是一种特例。法典规定的利率在实际生活中并不常用,并不是一种人们必须要遵守的法典利率。

《汉穆腊比法典》中的借贷利率来源于何处呢?或许我们可以从乌尔第三王朝时期的借贷利率中找到一些线索。国内亚述学权威吴宇虹先生对乌尔第三王朝时期大麦和银子借贷利率的研究表明,该时期的借贷利率实行全国统一的标准,即大麦的借贷利率是33.3%,银子的借贷利率是20%,并且在发现的民间借贷契约中,几乎所有借贷契约中的利率都是这个利率* 吴宇虹、吕冰:《乌尔第三王朝时期的尼普尔银贷业商人档案研究(上)》,《古代文明》2008年第2期,第17页。。这种固定的高利率甚至可以追溯到更早的古苏美尔城邦时代。《汉穆腊比法典》中规定的大麦33.3%、银子20%的利率可能是来自于乌尔第三王朝时期这一传统的借贷利率,但是这种高利率却与古巴比伦时期社会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在人类历史的早期,商业经济不发达,借贷行为较少,这时的借贷利率比较单一,可以由国家规定。但古巴比伦时期,借贷行为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经济活动,借贷类型及借贷用途等都变得更加多元化,而这种多元化的借贷活动必然需要多元化的借贷利率相适应。《汉穆腊比法典》中所规定的高利率只是早期流行的借贷利率的一种记忆,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慢慢地被人们所抛弃。

二、máš gi-na 公平利率

古巴比伦时期的借贷契约中,最常见的是使用一些约定俗成的短语来表示借贷的利率。在这些表示借贷利率的短语中,máš gi-na使用范围较广,在西帕尔、拉尔萨、迪尔巴特以及拉巴旮等地区的借贷契约中都有使用。该短语使用的时间也较长,在西帕尔地区的使用期限从阿皮勒辛第2年(公元前1829年)开始至叁苏伊鲁那统治时期(公元前1712年)为止。古巴比伦南部地区,máš gi-na短语的使用时间较晚,从汉穆腊比统一两河流域地区(公元前1763年)之后开始使用。máš gi-na的确切含义是什么呢?西方学者有不同的观点。从词源学角度上说,术语gi-na的基本含义是“固定的,不变的,真正的”(permanent, constant, true)。兰德伯格倾向于gi-na是“正规的,标准的”(normal)的意思,并翻译为“标准利率”(normal interest)*B. Landsberge, Die Serie ana ittiš. Materalien zum sumerischen Lexikon 1. Roma: Pontificium Institutum Biblicum, 1937, p.115.;席格雷斯特在其著作AUCT IV和AUCT V中,翻译为“公平公正利率”(fair rate/right interest);莱门斯在著作SLB I (3)中,翻译为“标准利率”(standard interest);阿尔腊维和戴雷则在其著作EDUBBA 7中翻译为“固定利率”(regular rate)。虽然学者们对这一短语的精确含义有不同的理解,但其核心意义是正规、标准、公平等等,因此我们把这一短语翻译为公平利率。

在约200个借贷契约中,有53个契约的借贷利率为máš gi-na公平利率,约占总数的27%,该利率是古巴比伦时期动产借贷的一个主体利率。máš gi-na公平利率虽然大多数使用于大麦借贷中,但在其它动产如银子、椰枣、芝麻和啤酒等借贷中也广泛使用,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1 使用mášš gi-na 公平利率的借贷契约情况

在53个máš gi-na公平利率的借贷契约中,大麦借贷有44个,约占83%,无疑大麦借贷是使用这种比率的主体。这些契约大多属于汉穆腊比晚期和叁苏伊鲁那时期,主要发现于拉尔萨地区和西帕尔地区,此外还发现于两河流域北部地区和拉巴旮地区。试举一例:“1古尔5升优质大麦,máš gi-na公平利率将被加上。从辛乌采里手中,鲁巴巴借下了它,在3月,他将归还大麦和利息。证人伊比阿达德和埃台勒皮辛,他们的印章被滚上了。日期:汉穆拉比41年10月10日。伊比沙马什的印章。”*M. Sigrist, Old Babylonian Account Texts in the Horn Archaeological Museum, ACUT IV, p.42.

在3个银子借贷契约中,使用的利率也为máš gi-na公平利率,与大麦借贷契约一样,也发现于拉尔萨和西帕尔地区,属于汉穆腊比晚期和叁苏伊鲁那时期。如:“2/3舍凯勒15舍银子,máš gi-na公平利率将被加上。从辛伊姆古尔安尼手中,埃台勒皮里西借下了。在11月,他将归还银子和利息。证人:伊瑞波那那之子沙马什里维尔和塔瑞巴吞,他们的印章被滚上了。日期:叁苏伊鲁那第4年10月。”*M. Sigrist, Old Babylonian Account Texts in the Horn Archaeological Museum, ACUT V, p.110.

máš gi-na公平利率的具体数值是多少呢?西方学者对此未达成一致意见。莱孟斯认为máš gi-na利率是《汉穆腊比法典》中规定的利率(银子:20%,大麦:33.3%)的另一种表达方式。他根据对西帕尔地区借贷契约的研究发现,出自同一个人的大麦借贷契约中,有些大麦的借贷利率为33.3%,有些则用máš gi-na短语来表示,因此他认为máš gi-na表达的数值仍是33.3%。同样,在银子借贷契约中máš gi-na表达的数值也是20%*W. F. Leemens, The Rates of Interest in Old Babylon Times, Revue Internationale des Droits de l’Antiquite,Vol.5, pp.12—16.。斯开斯特对此提出了反对意见,他认为借贷契约只是告诉我们一个借贷的事实,并没有显示任何关于借贷签订时的状况,所以一个契约的利率,是用máš gi-na或者其它利率形式也好,是由当时的实际状况决定,在契约中随意使用利率并不足为奇,所以máš gi-na利率表达的是一种变化的利率,并非是一种固定的数值*A. Skaist ,The Old Babylonian Loan Contracts, p.125—126.。

虽然máš gi-na利率的准确数值目前还不甚清楚,但我们认为,这种利率并不是《汉穆腊比法典》中规定的高利率。如果máš gi-na是银子20%、大麦33.3%利率的另外一种表达形式,为什么不直接写出更精确的数额,而用另外的短语来表示呢?我们认为,这个利率可能是国家规定的一个较为公平的低利率或者是一种约定俗成的低利率。古代两河流域国家具有保护弱势公民群体、主持社会公正的历史传统,国家最重要的职能是以法律维护社会公平和阶级和谐。乌尔、伊辛、拉尔萨、巴比伦和其它王朝的众多国王在其统治的第一年便宣布废除债务,解放债务奴隶,并把这一重大事件作为第二年的年名,称为“在国内建立了公正之年”。维护社会公正,使强不凌弱是两河流域君主的最高执政理念*吴宇虹:《古代两河流域国家保护弱势公民群体主持社会公正的历史传统》,《东北师大学报》2007年第6期,第6页。。因此,在古巴比伦时期的动产借贷契约中,不用法典规定的高利率(大麦33.3%、银子20%),而用máš gi-na公平利率,正是这一悠久历史传统、最高执政理念的具体表现。因为在借贷活动中,一般普通自由民是借贷活动的主体,用一种公平的低利率更能够保护这一弱势群体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máš nu-tuk 无息利率

除了máš gi-na的低利率借贷之外,在古巴比伦时期同时存在着数量较多的无息利率。苏美尔短语máš nu-tuk表示为无息利率,相应的阿卡德语为hubuttatum。在约200个借贷契约中,共有25个契约明确标明了无息条款,此外有8个契约虽然没有明确标明属于无息借贷,但通过分析内容与契约的格式,它们也应属于无息借贷。无息借贷约占借贷总数的17%。古巴比伦时期存在着数量较多的无息借贷,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这一时期的借贷实行的并非是高利率,而是较低的利率。无息利率主要用于银贷和大麦借贷,但在其它动产如椰枣、芦苇的借贷中也使用无息利率。试举两例:“1/3 舍凯勒8舍银子,máš nu-tuk无息。从达奇亚手中,阿里巴尼舒借下了它。在城门口,他将要归还银子。证人略,日期:6月11日,叁苏伊鲁那第7年。”*M. Sigrist, Old Babylonian Account Texts in the Horn Archaeological Museum, ACUT V, p.107;p.106;p.111;p.297.“1 舍凯勒银子,máš nu-tuk无息。从杜穆埃尔采汀手中,伊里伊什美阿尼、伊汀埃什塔尔等6人借下了它。第15天,他们将要归还银子。日期:沙巴图月25日,叁苏伊鲁那20年。”*M. Sigrist, Old Babylonian Account Texts in the Horn Archaeological Museum, ACUT IV, p.61.

在无息贷款中,一般借贷涉及的银钱或大麦的数量都较少。在上述两个无息借贷中,借贷的银子数量都没有超过1舍凯勒。在第二个契约中,借贷人有6个之多,共同借贷了1舍凯勒银子,或许这6个人是债权人家里的雇工,非常贫困,所以债权人就无息借贷给他们,以度过暂时的困境。

在无息借贷契约中,有1个银贷契约是以相等价值的椰枣来进行偿还。契约如下:“1/3舍凯勒银子,máš nu-tuk无息。从采里伊拉布腊特手中,阿皮勒马尔图借下了。在椰枣收获的季节,用同等价值量,在仓库他将扣除椰枣。证人:沙马什神;马尔杜克神。日期:8月5日,叁苏伊鲁那第25年。”*M. Sigrist, Old Babylonian Account Texts in the Horn Archaeological Museum, ACUT V, p.107;p.106;p.111;p.297.

椰枣树是古代两河流域主要的果树,在这个契约中,阿皮勒马尔图借银子也许是用来经营椰枣树,所以在收获的季节称出价值1/3舍凯勒银子的椰枣作为偿还物。

在这些免息的借贷契约中,一般都规定了还款期限,借贷者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偿还所借物品。如果到期仍没有归还,则会加收罚息。如:“6舍凯勒银子,无息。从达达亚手中,乌亚之子阿塔亚借下了它。在这个月的第30天,他将要在迪尔城门口归还银子。如果他错过了最后还款期限,那么每1舍凯勒银子1/3舍凯勒银子的利息将被加上。”*M. Sigrist, Old Babylonian Account Texts in the Horn Archaeological Museum, ACUT V, p.107;p.106;p.111;p.297.

这个契约属于无息借贷,借贷时间较短,在当月的第30天归还银子。但如果逾期不还,则加收罚息,罚息的比例为本金的33.3%,属于一种高额罚息。

在少数银贷契约中,máš nu-tuk无息利率出现在šu-lá借贷类型中。u-lá借贷本来是一种商业有息借贷,有“合伙经营”的含义,máš nu-tuk出现在šu-lá之后,表示借贷者被赋予了免息的优惠权利,我们直接翻译为“无息”。如:“3舍凯勒16舍银子,无息,从达达和辛乌采里手中,鲁布鲁梯隆借下了。在3月,他将归还银子。证人:普朱尔沙马什,伊里那采瑞。他们的印章被盖上了。日期:11月6日,瑞姆辛第59年。”*M. Sigrist, Old Babylonian Account Texts in the Horn Archaeological Museum, ACUT V, p.107;p.106;p.111;p.297.

在上述šu-lá商业借贷中,无息条款máš nu-tuk出现在契约中,借贷者享有了免交利息的优惠。有学者根据商业借贷中出现无息条款的现象认为,无息借贷是商业合作伙伴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但这并不符合实际。因为无息条款máš nu-tuk只是偶尔出现在商业借贷契约中,更多的是出现在其它借贷类型契约中,并且只有两河流域南部地区的商业借贷中出现máš nu-tuk无息条款,而在其它地区的商业贷款中则不适用该条款*A. Skaist ,The Old Babylonian Loan Contracts, p.133.。在古巴比伦王朝所有地区的其它类型契约中,都可以使用máš nu-tuk无息条款,因此máš nu-tuk无息借贷和商业借贷并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更不是等同的关系。从无息借贷的契约可以看出,这些借贷的金额都较小,并且多是大麦、椰枣等生活用品的借贷。银钱的借贷数额一般都小于1“舍凯勒”银子,种种迹象表明无息借贷更多是一种对下层贫困人的慈善借贷行为。无息借贷在两河流域文明早期就已经出现,在乌尔第三王朝时期,虽然实行的是大麦33.3%、银子20%的高借贷利率,但同时也存在着少量的无息借贷。在古巴比伦时期,无息借贷的情况更多,无息借贷的契约数量要远远超过《汉穆腊比法典》中规定的高利率契约。众多证据显示,古巴比伦时期的借贷利率与前期相比成下降趋势,体现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进一步保护。

四、逾期罚息

逾期罚息是对债务人没有按期归还债务的惩罚,罚息既可以出现在有息借贷中,也可以出现在无息借贷中。有15个借贷契约明确规定了逾期要加以罚息。通常情况下,契约中只规定ú-še-te-iq-masiptamú-sa-ap,即“如果时间消逝(延期),利息将被加上”,并没有说明罚息的具体数额。在少数契约中,明确写出了罚息的数额,如契约EDUBBA 1 no.15和AUCT V no.34中的罚息为33.3%,契约EDUBBA 7 no.70中为双倍罚息,契约TIM 7 15中罚息为19.4%,契约SLB I/3 no.74中罚1舍凯勒银子,契约AUCT V no.52中罚一头牛等等。这些契约表明,对逾期的惩罚多种多样,没有统一标准,且惩罚较重。逾期体现了诚信的缺失,对契约精神的蔑视,理应加重处罚。如:“30捆芦苇,无息。从阿黑维邓手中,埃台勒皮那比温借下了。在10日内,他将归还芦苇。若10日内,他没有归还芦苇,他将称出1舍凯勒银子。证人:鲁宁希安那,辛阿黑伊丁楠。日期:6月12日,叁苏伊鲁那第28年。”*W.F.Leemans, Legal and Administrative Documents of the Time of Hammurabi and Sansuiluna, p.15.

在这个契约中,埃台勒皮那比温从阿黑维邓手中借了30捆芦苇,属于无息借贷。借贷期限是10天,如果没有按期归还,则要处以重罚,罚金为1舍凯勒银子。1舍凯勒银子要远高于30捆芦苇的价值。

我们再看一个借砖的契约:“3沙尔* 古巴比伦时期的面积单位,苏美尔语为sar。1sar等于1/100 iku,约等于36平方米。4舒希*古巴比伦时期的长度单位,苏美尔语为šu-si, 1 šu-si约等于1.6厘米。砖,1古尔1尼基达4班的大麦提前支付。从萨瑞群和辛伊奇闪手中,伊勒舒伊比舒、奴尔沙马什和辛基丁尼借下了。在4月,他们将归还砖。如果延期,利息将被加上。(证人略)日期:?辛穆巴里忒第17年。”*F. N. H. Al-Rawi and S. Dalley, Old Babylonian Texts from Private House at Abu Habbah -Ancient Sippar, EDUBBA 7, no.106;no.59.

在这个契约中,400升大麦应该属于利息,因为契约后面写明了借贷人需要归还所借的砖。利息提前支付属于较特殊的情况,在其它契约中还没有发现类似情况,属于贴息贷款。如果逾期不能归还砖,则要另外加收罚息,可惜的是契约中没有说明罚息的数额。

逾期罚息是对不履行契约规定,违反契约精神的一种惩罚,这种惩罚可以出现在各种借贷类型中。它既可以出现在商业借贷中,也可以出现在其它目的的借贷活动中,既可以出现在无息借贷中,也可以出现在有息的借贷活动中,所以它和商业伙伴中的拆借行为并没有什么特定的关系,并不是对违反拆借规则的一种惩罚,而是对一切违反契约精神的惩罚。

五、神庙借贷及mášdUtu 沙马什利率

两河流域地区还存在着一种较为特殊的借贷,即神庙借贷。两河流域人是全民信教的民族,神庙在古代两河流域始终扮演着重要角色。古巴比伦时期,神庙不仅仅是一个宗教机构,也是一个很重要的经济实体。神庙掌握着巨大的经济财富,神庙祭司在各种经济活动中相当活跃,在借贷活动中更是积极的参与者。他们大规模的向外放贷大麦和银子,并且有自己所规定的借贷利率。早在乌尔第三王朝时期就有月神南那和医药神宁阿朱作为债权人出现在借贷活动中*吴宇虹、吕冰:《乌尔第三王朝时期的尼普尔银贷业商人档案研究(上)》,《古代文明》2008年第2期,第16页。。在古巴比伦时期,神庙借贷更加活跃。以神作为债权人的借贷,一般称之为神庙借贷。有时在一些神庙借贷契约中,代理人出现在神之后与神共同充当债权人,这种情况被称之为“联合借贷”。这些代理人可以是神庙神职人员,也可以是代表个人利益的商人(苏美尔语为dam-gàr)。神庙借贷在古巴比伦时期占有较大比例,在约200个借贷契约中,有31个契约属于神庙借贷契约,约占16%。神庙借贷大多数属于大麦和银子借贷,此外也有椰枣、油、金子等其他动产的借贷。具体情况如下表:

表2 神庙借贷契约情况

沙马什神庙是巴比伦时期最重要的一个神庙,其重要地位也表现在以沙马什神为债权人的借贷契约远远多于其它神作债权人的契约。在31个神庙借贷中,债权人是沙马什神的契约有16个(其中7个有代理人,那比辛、舍里布姆和采里提什帕克等),占了总数的50%以上。试举两例:“1/2马那银子,无息。沙马什的银子?从沙马什神的手中,……之子布祖尔奴奴借下了它。……他要还给沙马神银子。(证人略)。”*F. N. H. Al-Rawi and S. Dalley, Old Babylonian Texts from Private House at Abu Habbah -Ancient Sippar, EDUBBA 7, no.106;no.59.“13升大麦和40升芝麻,属于神沙马什,乌巴润从神沙马什手中借下了。当他完全恢复健康时,他将归还神沙马什。证人:神辛、神涅旮勒、神沙马什。日期:6月15日, [叁苏伊鲁那第1年]。”*M. Sigrist, Old Babylonian Account Texts in the Horn Archaeological Museum, ACUT V, p.99.

在这两个契约中,债权人都是神,而并非是人。但神并不能亲自向外借贷,他只是作为一种象征,这类契约属于神庙借贷,神庙是债权人。在神庙借贷中的证人也往往是神来充当,这与一般的契约不一样。一般的借贷契约,证人都是由人来充当。以神作为证人的契约有15个,一般有乌如杜神、库穆勒穆勒神、沙马什神、辛神、马尔杜克神、宁乌尔塔神和涅旮勒神等等。一般而言,神作为债权人出现就不再充当证人,当然也有例外,如上述第二个契约,沙马什神也出现在证人之中。有时神证出现在人证之后面,神证和人证共同出现。

古巴比伦时期,神庙借贷在动产借贷活动中占有重要位置,其利率也多种多样,有公平利率、无息利率等。在2个神庙借贷契约中,借贷者从沙马什神庙借贷银子,利息为向沙马什神提供食物贡品,苏美尔语为máš.bi ì.kú.e,意为神将吃掉它的利息。美国学者哈瑞斯在其论文《古巴比伦神庙借贷》中认为,“当时有着这样的风俗,提供食物给发放借贷的神以代替利息,……这种措施是为了减轻一些债务人的负担。”*R. Harris, Old Babylonian Temple Loans, JCS 14(1960), p.132;pp.127—128.从下面这个契约中也可感受到神庙借贷的慈善性质以及非商业性质。如:“……舍凯勒银子,利息为提供食物,从神沙马什手中,……日期:1月24日,叁苏伊鲁那第6年。”*F. N. H. Al-Rawi and S. Dalley, Old Babylonian Texts from Private House at Abu Habbah -Ancient Sippar, EDUBBA 7, no.65;no.6;no.120;no.1;no.47.在这个契约中,利息为提供某种食物。在大部分借贷活动中,借贷者多是一般自由民,他们借贷的目的多是为了维持自己的生活消费。神庙借贷中的低利率甚至无息借贷,反映了神庙借贷的慈善性质,这也反应了古代两河流域保护弱势群体的历史传统。

在众多古巴比伦时期使用的利率中有一种利率为mášdUtu,按照字面意思翻译为“沙马什神利率”。沙马什神利率的借贷是否属于神庙借贷呢?学者们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沙马神利率和神庙借贷并无关系,它只是众多利率中的一种,神庙借贷的债权人必须是神或神与人共同出现*R. Harris, Old Babylonian Temple Loans, JCS 14(1960), p.132;pp.127—128.。我们认为,这种利率既然用神的名字来命名必定与神庙有着某种特定的关系,应属于神庙借贷,是神庙借贷特有的一种利率。在约200个借贷契约中,出现了少量的沙马什利率。如:“1/2舍凯勒银子,mášdUtu沙马什利率将被加上。从舒[……]之女、贝莱吞手中,阿胡瓦喀尔和伊隆达米喀借下了。在收获的季节,他们将归还银子和利息。证人:舒阿亚?[……之子?] 。”*F. N. H. Al-Rawi and S. Dalley, Old Babylonian Texts from Private House at Abu Habbah -Ancient Sippar, EDUBBA 7, no.65;no.6;no.120;no.1;no.47.“1舍凯勒银子,mášdUtu沙马什神利率将被加上。从拉马希手中、[……]之女达米喀吞 [借下了]。[在收获的季节里,]大麦、银子和利息,她将归还。证人:马塔吞,贝勒苏奴,拉马萨吞,马娜?(女书吏)。”*F. N. H. Al-Rawi and S. Dalley, Old Babylonian Texts from Private House at Abu Habbah -Ancient Sippar, EDUBBA 7, no.65;no.6;no.120;no.1;no.47.

在上述两个契约中,利率都为沙马什利率(mášdUtu),债权人都不是神,而是两个女人。虽然契约中没有写明她们的身份,但她们应该是女祭司。因为在古巴比伦时期,一般世俗女性地位低下,不能单独进行各种商业活动,只有女祭司可以单独出现在各种经济活动中。第二个契约的证人有2个女人和1个女书吏,这么多女人出现在一个契约中,她们一定不是普通妇女,应是女祭司的身份。这些具有女祭司身份的债权人或许可以证明沙马什神利率的借贷就属于神庙借贷。

沙马什利率与máš gi-na公平利率一样,在具体数值上存在着较大争议,无法确定其具体数额。我们认为沙马什利率是神庙自己规定的一种数额较小的利率,以减轻债务人的负担。

六、其它形式的借贷利率

除上述介绍的一些常见利率外,古巴比伦时期还存着其它一些借贷利率。在一些契约中,明确规定了需要交纳利息,但没有说明利息的具体比率,因此无法知道利率的数额。还有一些契约,文件中没有利息条款,但这些契约也不属于无息贷款。

在一些契约中规定了有息,但没有说明利率是多少。在200个契约中,这类契约有10个,约占5%。在7个契约中明确规定了有息。例如:“1古尔有息大麦,利息将被加上。(残缺)日期:叁苏伊鲁那第6年。”*F. N. H. Al-Rawi and S. Dalley, Old Babylonian Texts from Private House at Abu Habbah -Ancient Sippar, EDUBBA 7, no.65;no.6;no.120;no.1;no.47.“1/2舍凯勒银子,利息[将被加上]。从[……]手中,奴尔[……]借下了。在收获的季节,他将归还银子。(证人略)日期:9月3日,叁苏伊鲁那第7年。”*F. N. H. Al-Rawi and S. Dalley, Old Babylonian Texts from Private House at Abu Habbah -Ancient Sippar, EDUBBA 7, no.65;no.6;no.120;no.1;no.47.

在3个契约中,没有直接写明有息,而是在还款条款中写明了要归还借贷物品和利息。如:“1古尔大麦,从辛埃拉苏手中,曼尼阿借下了。在收获的季节,大麦和利息他将归还。(证人略)日期:7月14日,叁苏伊鲁那第7年。”*M. Sigrist, Old Babylonian Account Texts in the Horn Archaeological Museum, ACUT V, p.103.

在约200个借贷契约中,有65个契约没有利息条款。古巴比伦时期的借贷契约在公元前1712年(叁苏伊鲁那第38年)之后,就不再有利息条款了,这种情况出现在古巴比伦王朝的所有地区。无利息条款往往给人一种没有利息的概念,但事实上情况复杂。一种观点认为,即使契约中没有提及利率,但仍会自动缴纳利息。基那斯特认为,人们会按照法规或习俗交息,是约定俗成的利息,无需在契约中写明*A. Skaist, The Old Babylonian Loan Contracts, p.132.。试举一例:“3尼基达2班大麦,从…鲁姆手中,达姆如鲁穆尔借下了它。在收获的季节里,他要归还大麦。证人:阿维勒伊拉波腊特。日期:叁苏伊鲁那第39年11月21日。”*M. Sigrist, Old Babylonian Account Texts in the Horn Archaeological Museum, ACUT IV, p.51.这个契约中没有说明要缴纳利息,但他并非是无息借贷,需要根据约定俗成的利率缴纳利息,只有在契约中明确表明无息的才属于无息借贷,无需缴纳利息。

在借贷契约中,还出现了一种较为特殊的利率,根据“左邻右舍”的利率交息。阿卡德语短语ki-maá-zi-daù á-ga-bi,直译为“他的左边和右边”,我们翻译为“左邻右舍”。在古巴比伦时期的经济活动中,经常会出现使用“左邻右舍”这一短语的情况。在土地租赁活动中,其中一种租金比率就是根据“左邻右舍”的租金标准交纳租金*李海峰:《古巴比伦时期不动产经济活动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48—149页。。在自由民雇佣活动中也出现了根据“左邻右舍”的工资,给予佣金的情况*W. F. Leemans, Legal and Economic Records from the Kingdom of Larsa, SLB I/2, Leiden, 1954, p.31.。在动产的借贷活动中,也出现了根据“左邻右舍”的借贷比率交纳利息的情况。契约如下:“1 1/6舍凯勒银子,为了获得丰收,从阿什迪亚之子、埃伊邓安那舍米手中,伊布尼沙孜之子、伊皮喀阿奴尼吞,借下了它。在收获的季节,他将根据‘左邻右舍’的利率,交纳利息。如果他没有这样做,国王的法律(将会生效)。(证人略)日期:8月30日,汉穆腊比第26年。”*F. N. H. Al-Rawi and S. Dalley, Old Babylonian Texts from Private House at Abu Habbah -Ancient Sippar, EDUBBA 7, no.90.

余论

通过对大量古巴比伦时期借贷契约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两点认识:一、古巴比伦时期并不存在统一的利率标准,而是多种多样的借贷利率并存。即便是现代社会,也很难实行全国统一的借贷利率,因此我们不能把《汉穆腊比法典》中规定的利率作为古巴比伦时期唯一存在的借贷利率,并把它上升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二、古巴比伦时期实行的借贷利率并非是一种高利率,而是一种公平合理的利率,甚至存在着较多的无息利率。《汉穆腊比法典》中大麦借贷利率33.3%、银钱20%的高利率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常见,相反是一种基本废弃了、过时了的借贷利率。这种高利率无疑会限制借贷行为的发生,从而阻碍整个社会农业、商业的发展。这种高利率无疑也会造成阶级对立,促使阶级矛盾进一步激化,从而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及国家的统治。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使用的借贷利率是一种借贷双方都能接受的“公平的、合理的”利率,甚至是无息利率,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从事农业及商业的下层阶级的繁荣,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繁荣。“建立公平正义,保护弱势群体”是古代两河流域文明的一个优良传统,是历代国王施政的最高纲领,这种执政理想在借贷活动中也得到了较为充分的体现。此前,由于材料的缺乏,《汉穆腊比法典》是国内学者研究古巴比伦时期社会经济的重要史料,同时对该法典中的内容也深信不疑。但是,越来越多的证据显示,《汉穆腊比法典》并非是人们想象中的、一部在现实生活中人们都要遵循的社会规范。我们研究古巴比伦时期的社会经济不能仅仅依靠该部法典的内容,而要更多的依据出土的大量民间契约,只有这样才能更加准确地还原历史、认识历史。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希伯来文学经典与古代地中海文化圈内文学、文化交流研究”(15ZDB088)、西南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重大培养项目“古代两河流域‘界石’(Kudur ru)研究”及以色列阿尔布莱特考古研究所“The Noble Group Fellow”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汪谦干

Discussing the Loan Rates in Old Babylon Period According to the Private Contracts——Also Talking about the Fabulosity of the Loan Rates intheColdofHammurabi

LI Hai-feng

(School of Historic Culture,Southwest University,Chongqing 400715,China)

Abstract:Old Babylon dynasty developed a flouring business economy, and existed a plenty of loan activities. A large number of private loan contracts showed that there was a great and complex loan rates. Most of loan rates were not consistent with the provisions in the Code of Hammurabi. The loan rates in the Code of Hammurabi didn’t reflect the actual loan activities. There wasn’t a standard loan rate but a plenty of loan rates used in Old Babylonian period. So, we research on the loan rates not only according to the Code of Hammurabi but also using the numerous private loan contracts, and then we could get a more accurate understanding of the historical facts.

Key words:Old Babylon;loan rates;the Cold of Hammurabi

中图分类号:K1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05X(2016)03-0111-08

作者简介:李海峰(1976- ),男,山东费县人,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历史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