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正春
[摘 要]英国议会圈地运动中,圈地委员的工作是否公正,对于理解圈地运动的运行机制是一个关键问题。圈地委员的任命基于一定的私人意愿,但是,圈地委员的专业化一定程度上抵消了私人意愿在任命圈地委员过程中的影响。圈地委员的工作机制体现出两个特点:公开化和法制化,这两种工作机制相当程度上抑制了圈地委员徇私舞弊的行为。圈地委员的职业化是随着圈地运行机制的完备而出现的一种现象,圈地委员的职业化趋势使私人利益在圈地委员工作过程中的影响进一步降低。
[关键词]英国;议会圈地;圈地委员
[中图分类号]K5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3541(2016)05-0098-06
Abstract: The fairness of the commissioners during Parliamentary Enclosure is a key point to understanding the mechanism of enclosure movement. The appointment of the commissioners was based on a certain degree of private will, but the professional of the commissioners partly offset the impact of private will on the appointment. The working mechanism of the commissioners reflects two characteristics: open and legalization, which inhibited the commissioners to engage in malpractices to an extent. The professionalism of the commissioners is a phenomenon that appears with the maturity of operating mechanism of the enclosure, the professional trend of the commissioners further reduce the impact of private interests in the working process of the commissioners.
Key words:England; parliamentary enclosure; commissioners; fairness; professionalism
发生于18—19世纪的英国议会圈地是一次大规模的土地权利重新配置过程。议会圈地时期圈围土地面积占英格兰总面积的209% [1](p.32),影响范围几乎辐射到整个英格兰,圈地之后农民的土地私人产权基本得到确立。在圈地过程中,圈地委员(Enclosure Commissioners)是圈地法案的具体执行者,全权负责圈地的各项事宜,这个群体的工作对农民土地权利的确认和补偿至关重要。
国内学术界对圈地委员还没有专门研究,国外对圈地委员的研究自18世纪议会圈地时期就已经肇始,成果比较丰富。一些学者认为,圈地委员代表圈地发起者的利益,工作缺乏公正性。例如,威廉·哈斯巴赫(Wilhelm Hasbach)說:“圈地委员是和圈地利益攸关的人所任命的律师。” [2](p.62)哈蒙德夫妇认为,圈地委员肯定会服务于那些任命他们并在未来能给他们提供类似工作的人的利益 [3] 。另外一些学者认为,圈地委员的工作基本上是公正的。例如,冈纳(ECKGonner)认为:“尽管庄园领主和大所有者的影响决定圈地委员的任命,被选中的圈地委员通常都是富有经验、品格正直的人”,并且“划分和分配土地的工作总体上是认真公正的。” [4](pp. 94-95)科特勒(WHCurtler)认为,尽管存在一些谬误和偏颇,没有理由认为圈地委员的行为存在明显的不公,圈地委员的工作总体上是诚实、公正的 [5](p.159) 。
圈地委员的工作是否公正是议会圈地中一个关键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对于理解整个议会圈地运动的运行机制,议会圈地对农民土地权利的影响等问题都至关重要。但到目前为止,西方学者并没有就这一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笔者拟通过考察圈地委员所代表的利益,圈地委员所维护的利益,圈地委员的职业发展趋势等问题,廓清圈地委员的工作是否公正这一问题。本文依据的资料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议会圈地期间保存下来的圈地委员备忘录(minute books)、圈地判定书(Enclosure Awards)等原始资料;第二部分是英国历史学者的有关专著与论文。
一、 圈地委员的任命——代表谁的利益
圈地委员是议会圈地法案在圈地教区的具体执行者,执行一个教区圈地法案的圈地委员数量不等,所有圈地委员组成一个圈地委员会,圈地教区的所有圈地事宜都由这个圈地委员会全权负责。圈地委员的权利有多大呢?圈地委员是“大约从1745年至1845年颁布一般圈地法令期间,被法律赋予绝对权利去圈围和重新分配公地和敞田的人”[6]。圈地委员是由谁任命的呢?一般来说,圈地倡议者向议会递交的圈地请愿书上就已经确定了圈地委员的人选,圈地请愿书在议会获得批准成为圈地法案之后,圈地委员的任命也就正式得到法律认可。也就是说,圈地委员是由圈地倡议者任命的。那圈地委员是否完全代表圈地倡议者的利益呢?
圈地倡议者确实有权决定圈地委员的人选,甚至按照自己的意愿反复任命同一圈地委员。例如,在牛津郡1787—1814年进行的圈地中,马德林·科利奇(Magdalen College)在圈地倡议者的名单上出现了三次,其中两次马德林任命罗伯特·韦斯顿(Robert Weston)为圈地委员。伊顿·科利奇(Eton College)先后五次倡议进行圈地,其中四次都选择托马斯·伊格尔(Thomas Eagle)作为圈地委员以维护他的利益。达什伍德(Dashwood)家庭两次都任命了亨利·奥古斯塔斯·比德曼(Henry Augustus Biederman);埃克塞特·科利奇(Exeter College)两次都选择了约翰·戴维斯(John Davis)为圈地委员;塞西尔·毕晓普爵士(Sir Cecil Bisshop)两次都任命了托马斯·霍普克拉夫特(Thomas Hopcraft)。马格斯菲特伯爵(Earl of Macclesfield)共发起三次圈地,其中两次任命了理查德·怀亚特(Richard Wyatt)为圈地委员。牛津主教发起的五次圈地中,都任命约翰·霍斯曼牧师(Rev. John Horseman)为圈地委员 [7] 。上述事例说明,圈地倡议者在任命圈地委员方面有自己的偏好,而不是任意为之。圈地倡议者反复地任命同一人为圈地委员这一事实表明,这些圈地委员能代表他们的利益。圈地倡议者和他们中意的圈地委员之间有什么样的私人关系呢?目前还缺乏关于这两者之间关系的资料,但有一点却可以得到肯定,圈地倡议者任命圈地委员的时候不是基于私人关系,而是更多地考虑自己的土地权利是否能得到有效地维护。随着议会圈地的进行,不同的圈地委员,似乎已经专门代表不同种类土地所有者的利益。也就是说,在他们中间已经出现了某种程度的专业化。一些圈地委员专注于维护庄园领主的利益,一些圈地委员专注于各种形式的什一税所有者,一些专门维护其他普通土地所有者的利益。
圈地委员的专业化趋势是一个逐步形成的过程。一个圈地委员在一次圈地中给他的任命者提供了很好的服务,就有可能在另一次圈地中服务于同样的利益。例如,亨利·狄克逊(Henry Dixon)参加了五个圈地委员会,其中四次代表了“所有者”的利益。塞缪尔·德鲁斯(Samuel Druce)也服务于五个圈地委员会,其中四次代表“所有者”和“其他所有者”的利益。服务于7个圈地委员会的托马斯·霍普克拉夫特(Thomas Hopcraft),似乎专门代表庄园利益,因为他曾经在4个圈地委员会中是如此。随着圈地的进行,圈地委员的专业化也逐步增强。米德尔塞克斯郡胡克·诺顿的史蒂芬·戈德森(Stephen Godson of Hook Norton)和黑尔菲尔德的约翰·特朗普尔(John Trumper of Harefield)仅仅担任了两次圈地委员,每次担任圈地委员都代表庄园利益(两个不同的领主)。托马斯·詹姆斯·泰瑟姆 (Thomas James Tatham)四次都代表除了庄园领主和什一税所有者的“其他人”的利益。约翰·霍斯曼牧师(Rev. John Horseman)服务于9个圈地委员会,每次都代表教区牧师,代牧等教会人士的利益[7]。圈地委员的专业化说明圈地倡议者任命圈地委员时,更在乎圈地委员的专业素养,以及自己的土地权利是否能得到维护。既然圈地倡议者任命圈地委员的初衷是圈地委员是否能代表自己的利益,那圈地倡议者的利益都能得到代表吗?
一般来说,圈地委员会通常由三名成员组成:一名代表庄园领主,一名代表什一税所有者,一名代表其他的土地所有者。也就是说,圈地教区中大土地所有者的利益都会有所代表。但在圈地实践中并不一定如此。在牛津郡早期的圈地法案中,圈地委员会通常包括五或六个人。该郡最初20个圈地法案任命的圈地委员数量平均超过4个。但在最后的20个法案中,平均每个法案的圈地委员数量是12个,这段时期没有法案任命超过2个圈地委员。也就是说,在牛津郡由三个成员组成的圈地委员会不是普遍情况。后期议会圈地的费用高昂招致社会广泛的批判,结果是任命两个圈地委员甚至仅仅一个圈地委员成为普遍现象。甚至一些地区的圈地法案直接由圈地涉及到的相关群体(party)执行,根本没有任命任何圈地委员。这种情况说明圈地教区中的各种利益群体在圈地过程中不一定能得到代表。
综上,圈地倡议者在任命圈地委员时,不能完全排除私人因素,但圈地倡议者更多的是考虑圈地委员的专业性素养,以及自己的土地权利是否能得到代表。另外,某些圈地中圈地委员数量的不均衡导致一些圈地倡议者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代表。
二、 圈地委员的工作——维护谁的利益
圈地委员是议会圈地法案的具体执行者,自始至终全权负责圈地地区的各项圈地事宜。圈地委员的工作过程是否公开公正?圈地委员的工作维护了谁的利益呢?圈地委员通过召开圈地会议逐步完成各项圈地事宜。圈地委员会成立以后,首先要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出被任命的公告,并告诉公众其第一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该公告也会被粘贴在当地教堂的大门上。自就职之日起,圈地事宜全部处于圈地委员会的指导之下。在第一次会议上,圈地委员们宣誓就职并对书记员(Clerk)和土地测量员(Surveyor)进行任命。土地测量员掌管土地的测量和设计,以测量数据为依据,经过仔细的斟酌,对现存的敞田和公共权利进行划分,规划出新的份地(Allotment)。同时,土地测量员还对公路、步行道、排水沟,以及围田未来的管理和养护进行设计规划。书记员对圈地委员会的仲裁决定进行详尽的纪录,对土地的分配比率进行计算。在接下来的圈地会议上,圈地委员会要确定教区居民的土地权利,用份地等形式补偿土地权利,规划教区道路、排水沟等公用设施。最后,圈地委员要制定圈地判定书,所有圈地事项要用书面的形式记录下来。
综合考察圈地判定书及圈地委员备忘录,可以发现圈地委员的工作过程体现出两个机制:公开化和法制化。
公开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圈地委员在进行圈地期间召开的所有会议都会公布时间地点,圈地过程中各个阶段的决议也要公开张贴。圈地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地点一般选择在圈地教区的酒馆(inn)中,因为“这是合适的会议地点,地理位置居中,态度中立,并且能为到此开会的圈地委员提供食宿”[8]。例如,莱斯特郡纽伯德·威登(Newbold Verdon)和纽伯德·希思(Newbold Heath)教区的圈地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地点是博斯沃思的公牛头领酒馆,纽伯德的乔治和龙酒馆,拉夫伯勒的锚酒馆和莱斯特的撒拉逊首领酒馆,以及三王冠酒馆。按法律规定,初步形成的议案,并讨论议案的会议通知,议会审议通过的法案,圈地委员的任命,圈地委员开会的通知,直到最后经过圈地委员讨论和测量而通过的圈地判定书等都要公布。公布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张贴在当地教堂的门上;另一种是在当地的报纸上登出公告启事。例如,北安普顿郡韦斯特·哈登村的圈地者就非常樂于发布公告,方式是定期贴到教堂的门上或是借助当地的报纸——《北安普顿使者》(Northampton Mercury)[9](p.192)。在金斯顿·德夫里尔的圈地中,圈地委员首次开会的通知被张贴在教区教堂的门上,同时在当地的主要报纸,《索尔兹伯里和温切斯特杂志》(Salisbury and Winchester Journal)上登出了公告 [10](p. 72)。
二是圈地事项的公众参与。圈地教区的居民,无论是大土地所有者、小土地所有者,还是无地的农民,都能参与到圈地的过程之中。不仅教区中所有居民要把自己的土地所有状况以及公共权利状况上报给圈地委员会,任何利益攸关者都可以参与圈地委员的会议。如果教区居民对所有者的权利要求或是份地和道路选址持反对意见的话,圈地委员有责任听取这些反对意见,同时要求所有者呈递支持自己权利要求的证据。圈地委员会基于反对意见和支持权利要求的证据,做出最后的判决。议会圈地期间保存下来的圈地委员备忘录是双方之间商讨的证明,从这些备忘录中可以发现圈地教区的居民参与圈地事项等情况。
白金汉郡韦斯顿·特维尔(Weston Turville)教区的圈地委员在议会圈地期间召开了16次会议,这16次会议的备忘录有幸保存至今,因此,可以通过这些珍贵史料,解教区居民参与圈地过程,以及圈地委员和教区居民之间的互动。圈地委员于1798年6月20日召开了第一次会议,在这次会议上做出决议:“圈地委员的书记员分别写信给所有者,要求他们在圈地委员将于7月18日星期三召开的会议上,以书面形式呈递他们各自对于可耕地、草地或牧场的包括估算面积的权利要求,各自的马、奶牛和羊、公地的数量,以及庄园和其他权利。” [11]圈地教区的所有者在圈地委员召开第二次会议时,把他们的权利要求提交给圈地委员会。圈地教区的居民可以对这些权利要求的合理性提出质疑。1798年8月20日,在乔治·艾尔斯伯里酒馆(George Inn Aylesbury)召开的第三次会议发布了这样一个通知:“如果任何人或群体对上述提到的任何权利要求有任何反对意见的话,他们可以在下次会议召开的时候,通过书面的形式把他們的要求提交给圈地委员。”[11] 1798年9月24日,在文多弗的红狮酒馆(Red Lion Inn Wendover)召开的第四次会上,圈地委员收到了大量教区居民对权利要求的反对意见。1798年10月18日,在乔治·艾尔斯伯里酒馆召开的第五次会议上,圈地委员依照上次会议的决议开会,开始听取那些提出的权利要求遭到反对意见的所有者,对自己权利要求的证明和辩解。圈地委员依据这些提供的证据判断其权利要求是否正当合理。
莱斯特郡纽伯德·威登和纽伯德·希思教区的圈地委员从1810年7月至1811年8月,召开了25次圈地会议,这些会议的记录也表明,圈地教区的居民能参与各项圈地事宜。53名圈地教区居民向圈地委员会呈递了土地权利的声明,其中14项受到了其他教区居民的反驳[8]。圈地教区居民也参与了教区道路的重新划定。例如,一条圈地会议的备忘录如是记载:“我们圈地委员因此发布通告,1810年10月27日星期六我们将于莱斯特的三王冠酒馆召开会议,任何可能因为上述道路划定或是因为忽略了任何其他公共运输道路的划定而受到伤害或是侵害的人,都可以参加此次会议,任何反对意见都可以当场按照乔治三世的第41号法令进行判决。”[8]
议会圈地程序的公开化是圈地委员和圈地教区所有居民的共识。正如英国农业史学家明格所说,尽管研究过这个题目的人不会认为法案的制定完全不受个人的压力,或重新分配的结果对所有利益都完全公平,不论大小。但这个过程确实提供了一些有限的保障,而且确实表现出相当程度的公开[10](p. 58)。议会圈地不仅是一个公开化的过程,也是一个法制化的过程,圈地委员工作过程的法制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圈地委员按照法定程序工作;其次,圈地委员按照法定的土地分配标准对土地所有者和公权持有者的土地权利进行份地补偿。
圈地委员工作的每一个步骤都按照圈地法案中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其职权不能超出法案的授权范围。有时候,因为一个法案的授权范围太有限,为了工作的顺利进行他们不得不申请第二个法案。例如,圈地法案规定使用篱笆作为地块之间的分界,但如果篱笆被闹事者破坏的话,圈地委员拟使用壕沟作为分界,这时他就不得不请求议会批准第二个圈地法案。又如,通常的惯例是,圈地委员卖掉部分荒地来支付圈地的费用,但如果土地所有者觉得保留所有的荒地更适宜的话,圈地委员就要申请第二个法案,授权他保留荒地[10](p. 81)。圈地教区中,所有土地所有者和公权持有者的土地权利,都能得到相应的份地补偿。圈地委员在进行份地补偿的过程中,也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因为圈地法案中对各种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分配规定了标准。例如,莱斯特郡纽伯德教区的圈地法案是这样规定土地分配标准的:教区土地的1/16分配给领主,以补偿他的领主权利。纽伯德教区的牧师得到敞田的1/5,荒地的1/9,以补偿他作为什一税所有者的土地权利[8]。其他教区土地所有者或公权所有者的土地权利,也要得到相应补偿。例如,在牛津郡的黑丁顿教区圈地中,圈地判定书记载了圈地委员对教区居民的土地权利进行补偿的情况。无论是自由持有地,还是公簿持有地,甚至租借持有地,都能得到相应的份地补偿。圈地法案对圈地委员的限制以及圈地委员自身按照法律行事的愿望保证了议会圈地大体上是一个法制化的过程。
综上所述,圈地委员在执行圈地法案的过程中秉持公开化的原则,并且按照法定程序工作。圈地委员在重新配置土地时,也基本按照圈地法案的规定进行,对教区居民的土地权利进行了相应补偿。公开化和法制化虽然不能保证彻底的公正,但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圈地委员徇私舞弊的行为。当时大量的圈地记录也表明,圈地委员是多么“小心而仔细”地履行他的职责。圈地委员的工作既维护了圈地倡议者的利益,也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其他土地所有者的利益。
三、 圈地委员的职业化
议会圈地过程中出现了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即圈地委员的职业化。18世纪30—60年代是议会圈地的早期阶段,这一阶段的圈地委员会规模非常大,并且通常由地方人士组成。18世纪60年代之后,随着圈地进程的加快,人们越来越关注圈地委员会的花费问题,小规模的圈地委员会成为普遍现象,并且出现了以担任圈地委员为职业的人。
在议会圈地过程中,某些圈地委员承担圈地工作的频率已经远远超出其他圈地委员,这一部分圈地委员逐渐成为职业圈地委员。弗兰西斯·伯顿(Francis Burton)被认为是最早的职业圈地委员,他在1777年去世之前服务于至少64次圈地中,去世的时候仍然同时服务于几个圈地委员会中[12]。因为频繁地承担圈地工作,职业圈地委员工作异常繁忙。亚瑟·艾略特(Arthur Elliot)被称为“职业圈地委员”,他的日记表明,1797—1798年间,他花费了105天召开正式的圈地会议,14天从事协商工作;1795年中的8周,用来协商8个教区的圈地事宜,接下来的一年里,为12个教区的圈地召开了117次会议[6]。
圈地委员的职业化趋势基于圈地委员需要具有的一定的專业技能,因为他们要完成许多专业性比较强的任务,而这些工作不是任何人都能胜任的。首先,圈地委员要具备管理和协调能力;其次,还要具备评估教区居民的土地权利要求、划分道路和分配份地方面的专业技能和实践经验。更重要的是,委员们在圈地期间要组织村庄的经济事务,一定意义上成为领地法庭和教区委员会,肩负管理村庄土地的职责,命令老休耕地的犁耕,调节残茬的共同使用权。
归纳起来,圈地委员所需的专业技能涉及两个方面:土地测量方面的技能和土地耕作方面的知识。因此,具备土地测量技能的土地测量员和具备土地耕作经验的约曼,成为圈地委员的主要来源。事实的确如此,到18世纪90年代中期,圈地委员会越来越多地被土地代理人和测量员所主导。一些著名圈地委员都在之前当过一段时间的测量员。白金汉郡佛斯科特的约翰·费洛斯(John Fellows of Foscott)是这个郡中最繁忙的圈地委员,1788—1825年之间从事了29次圈地,但在他担任圈地委员之前有一段非常长的学徒期,1773—1781年间,在11次圈地中担任测量员。诺森伯兰郡布拉克利的威廉·科利森(William Collisson of Brackley)是另外一个活跃的圈地委员,也担任了很长时间的测量员。约瑟夫·伯纳姆(Joseph Burnham)是艾尔斯伯里的一名律师,在18世纪90年代,担任了三次圈地委员,但他在担任圈地委员之前,曾在几个圈地委员会中担任律师和书记员,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12]。也有为数不少的圈地委员出身于约曼。白金汉郡的约翰·费洛斯在成为一名土地测量专家之前是一名约曼,他的“约曼出身”表明他与土地有更加直接的联系,具有耕作土地的实践经验。从1807年开始,文献中把他称为一名白金汉的绅士,与此同时,他的名字也从土地税记录中消失,这表明他已经从直接经营土地的约曼成为一名职业土地代理人和测量员。英国农业经济学家阿瑟·扬在参观布洛克瑟姆(Bloxham)时,对一位名叫戴维斯的农场主印象深刻,认为他是一位实践经验丰富的农场主,具有圈地委员所需的大量经验,“同时在26个圈地委员会工作” [12] 。
职业圈地委员的工作区域远远超出其本身所在的地区。例如,在白金汉郡,1790年之前的早期圈地一般任命当地人担任圈地委员,随着圈地的进行,以及职业圈地委员的出现,圈地倡议者开始寻找本郡以外的圈地委员,1790—1819年间,仅仅1/5的圈地委员来自本郡 [12]。下面是几个著名的职业圈地委员,他们活动的区域已远远超出本身所在的郡。约翰·张伯伦(John Chamberlain)在沃里克郡,伍斯特郡和斯塔福德郡三个郡中担任了12次圈地委员,在牛津郡中担任了8次,在白金汉郡中至少担任了1次。[6]北安普敦郡的弗兰西斯·伯顿,1762—1777年,在白金汉郡担任了15次圈地委员,在牛津郡担任了28次,在威尔特郡担任了1次,在伯克郡担任了5次,在赫特福德郡担任了1次,在北安普敦郡担任了14次[12]。弗兰西斯·伯顿在外郡担任圈地委员的次数已经远远超过本郡。牛津郡班伯里附近的约翰·戴维斯的圈地活动更加引人注目。18世纪90年代到19世纪20年代,他在英格兰南部的许多郡工作。在白金汉郡,戴维斯是13个圈地委员会的成员,圈围起1958万英亩土地;在伯克郡圈围了529万英亩土地(32次担任圈地委员,3次担任仲裁人);在牛津郡圈围了516万英亩(34次担任圈地委员);在格洛斯特郡圈围2237万英亩(6次担任圈地委员);在威尔特郡圈围1309万英亩(4次担任圈地委员,3次担任仲裁员);在北安普顿郡圈围1148万英亩(7次担任圈地委员);在贝德福德郡圈围8 920英亩(4次担任圈地委员);在莱斯特郡圈围7 345英亩(5次担任圈地委员),在汉普郡圈围2 380英亩(担任圈地委员2次)。约翰·戴维斯担任圈地委员圈围的土地总面积达到18075万英亩,参加了113个圈地委员会 [12] 。约翰·戴维斯参与的113次圈地中,只有34次是位于他所在的牛津郡,比例不足1/3。圈地委员工作范围的扩展某种程度上规避了圈地委员和本地土地所有者的私人关系,杜绝了圈地委员为本郡的亲属或朋友谋取利益的可能性。
随着圈地委员职业化趋势的发展,一些圈地委员还组成团队来进行圈地工作。例如,在剑桥郡,黑尔(Hare)和麦斯威尔(Maxwell)在3次圈地中一起工作;特拉斯洛夫(Truslove)和康丝坦斯(Custance)在8次圈地中一起工作;韦奇(Wedge)和康丝坦斯在5次圈地中一起工作;索普(Thorpe)和康丝坦斯在3次圈地中一起工作[6]。 1790—1819年间,白金汉郡圈地史上最活跃的几十年中,数量相对比较小的圈地委员被任命。某些圈地委员的名字反复出现在圈地判定书中,约翰·费洛斯,威廉·科利森,约翰·戴维斯,理查德·戴维斯和托马斯·霍普克拉夫特出现在79个圈地委员会中。这些圈地委员也往往组成团队进行圈地工作。例如,托马斯·霍普克拉夫特和约翰·戴维斯在一起工作了四次,威廉·科利森和约翰·费洛斯在一起工作了六次[12]。团队工作说明圈地倡议者按照自己的意愿任命某位圈地委员的情况更加少见。
在议会圈地过程中,某些地方甚至成为圈地委员和测量员的专门产地,某些家族成为专门培养圈地委员和测量员的家族,圈地委员成为一种专业化特征更明显的职业。例如,北安普敦郡的一个小镇布拉克利出现了一批圈地委员和测量员:包括韦斯顿(Westons)家族的测量员,罗素(Russells)家族的测量员和科利森(Collissons)家族的圈地委员,以及一个名叫詹姆斯·科灵里奇(James Collingridge)的测量员,他18世纪60—70年代期间,在该郡担任了五次的测量员。这个北安普敦郡小镇出产圈地委员和测量员并不仅仅在本郡工作。例如,1760—1820年间,白金汉郡的88个圈地委员会中,圈地委员和测量员中的一个来自于布拉克利,或者两个都来自于布拉克利的圈地委员会至少有52个[12]。除此之外,布拉克利出身的圈地委员还大量的在其他郡中从事许多相关工作。
圈地委员的职业化表明圈地委员和圈地倡議者之间基本上排除了私人关系,已经接近于律师和当事人之间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圈地委员所要代理的土地权利不仅包括圈地倡议者的土地权利,也包括圈地教区其他土地所有者的土地权利。
综上所述,英国议会圈地中圈地委员的公正性问题可以通过如下几点加以说明:首先,圈地委员的任命不排除私人因素,在议会圈地早期尤其如此,但圈地委员的专业化一定程度上抵消了个人意愿在任命圈地委员过程中的影响。其次,圈地委员的工作过程基本上公开,按照法定程序执行圈地法案。圈地过程的公开化和法制化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圈地委员在执行圈地法案过程中的徇私舞弊行为。最后,圈地委员的职业化趋势使私人利益在圈地委员工作过程中的影响进一步降低。职业圈地委员的出现意味着圈地委员工作已经基本上秉持公正性的原则。
[参 考 文 献]
[1]Turner, Michael, English Parliamentary Enclosure: Its Historical Geography and Economic History[M]. Folkestone: Dawson·Archon Books, 1980.
[2]Hasbach, W. History of the English agricultural labourer[M]. London: King & Son, 1908.
[3]Hammond, J. L. & Hammond, B. The village labourer[M]. London; NewYork: Longman, 1978.
[4]Gonner, E. C. K. Common land and Enclosure[M]. London: Macmillan and Co., Limited, 1912.
[5]Curtler, W. H. R. The Enclosure and Redistribution of Our Land[M], Oxford: Clarendon press,1920.
[6]Beresford, M.W. Commissioners of Enclosure[J], The Economic History Review, 1946, 16 ( 2).
[7]Tate, W. E. Oxfordshire Enclosure Commissioners, 1737-1856[J], The Journal of Modern History, 1951, 23 (2).
[8]Beresford, M. W. The Minute Book of a Leicestershire Enclosure[J], Transactions of the Leicestershire Archaeological Society, 1947, 23.
[9]Neeson, J. M. Commoners: common right, enclosure and social change in England, 1700-1820[M],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3.
[10]Mingay, G. E. Parliamentary Enclosure in England: An Introduction to its Causes, Incidence and Impact 1750—1850[M], New York: Addison Wesley Longman.
[11]Shigetomi, Kimio, Enclosure Commissioners Minute Book: West Turville in the County of Buckingham[J], [日]爱媛经济论集,1989, 9(1).
[12]Turner, Michael, Enclosure Commissioners and Bucking- hamshire Parliamentary Enclosure [J], Agricultural History Review, 1977, 25 (2).
(作者系南京师范大学讲师,历史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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