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陈玺教授《唐代诉讼制度研究》的法史兼修、“三重对照”的研究方法对法律史初学者提供了方法论指导及参考典范。但此著作亦存在的一些问题,希望对法律史学研究有所助益。
【关键词】 唐代诉讼制度;法史兼修;三重对照法
陈玺教授的博士论文《唐代诉讼制度研究》[1]于2012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入选“中国法律史学文丛”,并获得第四届“中国法律文化研究成果奖”一等奖,在当代法律史学界有较大影响。通读此书,获益匪浅,故陈己关于此书的认识及思考,以求陈教授与方家指教。
一、法史兼修的研究
在当今学科体系中,法律史学属于法学的分支,而法律史作为法学和史学的交叉学科,其研究者应具有史学和法学的双重学术基础。但当今研究法律史的学者主要来自于法学领域,其研究方法多受西方法学概念与理论的影响,又欠缺必要的史学基础,致使中国法律史研究成为“西方法在中国的历史”。[2]而陈玺教授的《唐代诉讼制度研究》可谓别开生面,为大家提供了法律史学研究法史兼修的典范。陈玺教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受过系统的法学训练,又从事过一段时间律师工作,为专攻诉讼法,授业著名诉讼法史专家李交发先生;而博士阶段师从著名文献学专家贾二强先生,受到严格的史学学术训练。相较于纯法学出身的法律史学学者,其克服了法史学界史料基础薄弱、史料只是点缀、“以论代史”的问题。本书综合利用传统典籍、出土文献以及笔记小说,按照现代法学理论划定的诉讼程序,对唐代诉讼制度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如该书第五章作者考证利用戴孚《广异记》撰于代宗大历末至德宗建中初年,而陈劭《通幽记》撰于德宗贞元年中的基本历史文献学信息,在援引两书中关于唐代连署审判的具体故事时,探明书中关于唐代连署审判故事及其社会参考背景有所差异,从而印证中晚唐时期审判制度从四等官连署审判制度在具体实践中逐渐变为主典检请、判官拟断、长官判定的三等审判制度这一历史事实。法史兼修的研究方法,为法律史的研究提供了法学和史学的双重保障。
二、“三重对照”的法律史研究
诉讼法史在法律史学领域的研究往往宏观论述有余,微观描述不足,究其原因在于研究史料的匮乏。而作为中国第一部诉讼法史断代研究的著作,陈玺教授的论著解决了唐代法律史料缺乏这一问题,采用“三重对照”的法律史研究还原了唐代诉讼制度本身的程序的完整性。本书充分挖掘了小说史料的价值,这对于扩充法律史研究的资料范围以及扩大法律史研究的视野具有极大地借鉴意义。徐忠明即指出“文学作品中具有更多民间的思考、民间的视角,文学‘真实与历史‘真实可以相互支持、相互弥补、相互释证。以中国古典文学作品为资料探讨中国法律史问题,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很有学术价值的。”[3]本书第四章作者利用唐临《冥报记》、戴孚《广异记》、段成式《酉阳杂俎》、牛僧孺《玄怪录》、李复言《续玄怪录》以及《太平广记》中关于唐代法庭之格局、唐代庭审程序的冥讼故事,与敦煌吐鲁番文书《宝应元年六月高昌县勘问康失芬行车伤人案卷》互相印证,初步厘清笔记小说所述审判程序的制度原型,而进一步还原唐代的庭审程序和庭审制度。这种利用敦煌吐鲁番文书中保存的大量唐代诉讼案卷与大量涉及唐代狱讼制度的冥讼故事,再经过律令典章的三重对照考察的法律史研究方法,是值得我们学习与参考的研究典范。
三、学术问题研究的延续性
博士论文问题研究的延续性是考验一个学者学术眼光和学术水平的关键。而陈玺教授的《唐代诉讼制度研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典范。毕巍明的《“唐宋变革论”及其对法律史研究的意义》[4]指出断代研究在厘清一朝一代法制法制的同时,也使得法律史学研究趋于片面和零散,无法从整体上把握中华法治文明的变化与发展。据悉陈玺教授现阶段在做关于宋代诉讼制度的研究,希望可以打通唐宋,从而在整体上阐释中华法治文明地变迁。学术问题研究的问题意识以及学术问题的延续性,是值得我们初学者学习与思考。
同时本书亦有若干问题值得探讨和注意。
1、本书第162页,作者引用了一条《唐会要》的资料:“贞观十三年(636年)八月四日敕: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合毁伤。比来诉竞之人,即自刑害耳目,自今之后,犯者先决四十,然后依法。”这条材料存在错误,其中时间当为“贞观十三年(639年)八月”,并无“四日”的记载,“自今之后,犯者先决四十,然后依法”,当为“今后犯者先决四十,然后依法。”[5]这或许是作者一时疏忽所致,但作为一本严谨的学术专著,这样的错误肯定是不应该的。
2、本书第六章《证据制度》在结论中提及“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脱节者又岂为唐世独有者欤”,既然作者已经关注到具体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脱节这一问题,为何又一笔带过?在这一问题上,作者的著作未有更加深入的分析与研究。但这一问题值得作者及法律史学者深入研究,去考虑中国古代“书本上的法律”与“实践中的法律”、[6]“制定法”与“判例法”是如何具体运作,从而进一步分析中华法治文明的特点及精神,这也是法律学学生的一个很好的学术研究课题。
3、法学化”“西方中心主义”的法律史研究成为学界的主流。本书仍在西方法学概念、理论的框架之下分析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虽然克服了法律史学界史料基础薄弱的特点,但以西方的法学概念和理论分析中国传统的法律问题,这仍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本书所使用“诉讼制度”、“惯例”等现代法学概念能否解释唐代的法律问题,唐代是否存在体系化、规范化的诉讼法律制度,这是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在一次聆听陈教授的讲座过程中,笔者就这一问题向陈教授有所请教。陈教授指出百年中国的法制进程,西方法学概念与理论已经完全统治中国,这肯定有水土不服的问题,但当今中国国人的法律意识与观念已经是现代法学发展的影响,中国传统法制的制度、程序、观念、思维等等都已被遮蔽,法学研究应当回归中国固有的文化,追慕中华法系文明之源,这势必成为21世纪法律学人共同的使命。
对于初入法律史学研究的学生来说,回归中国固有文化,发掘中华传统法制的优秀精神,以解决现今中国社会法律问题的“无源性”,这是法律史学存在的价值,也是我们的必然。
【参考文献】
[1] 陈玺.唐代诉讼制度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
[2] 刘昕杰.“中国法的历史”还是“西方法在中国的历史”——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再思考[J].社会科学研究,2009(4).
[3] 徐忠民.法学与文学之间[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6.
[4] 毕巍明.“唐宋变革论”及其对法律史研究的意义[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1(4).
[5] [宋]王溥撰.唐会要[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872.
[6] 王健.瞿同祖与法律社会史研究——瞿同祖先生访谈录[J].中外法学,1998(4).
【作者简介】
闫强乐(1993-)男,陕西西安人,兰州大学历史文化学院专门史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