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远志
【摘 要】本文通过研究当前国际航空航天工业统一的质量体系管理标准AS 9100、美国联邦航空局(FAA)适航规章和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适航规章中对不合格品控制的相关要求,全面的论述了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不合格品控制体系的组织职责权限、程序和记录以及工作流程等要求,为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供应链中的组织建立不合格品控制体系提供参考。
【关键词】民用航空产品;不合格品控制;器材评审委员会
0 概述
民用航空产品指民用航空器、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零部件指任何用于民用航空产品或者拟在民用航空产品上使用和安装的材料、仪表、机械、设备、零件、部件、组件、附件、通信器材等。和其它工业产品一样,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质量受其实现过程中的人员(Men)、机器(Machine)、物料(Material)、方法(Method)、测量(Measure)和环境(Environment)共六类因素(简称5M1E)的影响,其中任何一个因素的变化都会导致产品质量的变化,出现不合格品也是不可避免的。与其它工业产品不同的是,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不合格品可能导致及其严重的后果,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甚至关系到相关组织的生存。因此,在全球范围内,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产业链中各个层次的组织都对不合格品有着非常严格的控制。此外,各个国家/地区的适航当局在所颁布的适航法律法规中也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不合格品控制有强制要求,以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
1 不合格品控制体系的顶层要求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供应链中的组织建立其不合格品控制体系时,需要满足的顶层要求包括AS 9100标准的要求和适航当局的要求两个方面。关于适航当局要求,本文仅涉及美国联邦航空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局的相关要求,不涉及欧洲以及其它地方适航当局相关要求。
1.1 AS 9100标准中的不合格控制要求
AS 9100标准全称Aerospace Standard《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s ——Requirements for Aviation, Space Defense Organizations》,中文名为《航空、航天和国防组织质量体系管理要求》。AS 9100 标准代表了全球范围内航空航天工业的组织和供方对质量体系的共同要求,它的广泛实施能够保证一个组织从世界各地和供应链中各层次的供方采购高质量的产品和实现采购要求规范化,同时也能够统一不同客户的质量期望和要求,实现用第三方认证取代对众多供方的第二方审核,极大地减少了航空航天工业中的非增值活动。
目前,贯彻AS 9100标准并通过第三方认证已经成为国际航空航天工业市场的先决条件之一,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产业链中的各组织均按照AS 9100标准建立质量体系,对于不合格品控制,AS 9100标准8.3节“不合格品控制”规定:
组织应确保不符合产品要求的产品得到识别和控制,以防止其非预期的使用或交付。应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规定不合格品控制以及不合格品处置的有关职责和权限。
组织的形成文件的程序应规定不合格品的评审和处置的职责和权限,以及批准作这些决定的人员的过程。
适用时,组织应通过下列一种或几种途径,处置不合格品:
a)采取措施,消除发现的不合格;
b)经有关授权人员批准,适用时经顾客批准,让步使用、放行或接收不合格品;
c)采取措施,防止其原预期的使用或应用;
d)当在交付或开始使用后发现产品不合格时,组织应采取与不合格的影响或潜在影响的程度相适应的措施;
组织的不合格品控制过程应及时提供已交付的不合格品的报告。
注:需将不合格品给予通知的各方可包括:供方,内部组织,顾客,分销商和法规机构。
e)通过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不合格对其他过程与产品的影响。
只有组织内经授权的负责设计的代表才可批准使用“原样使用”或“返修”的处置。
注:经授权的代表包括来自设计组织的经委托授权的人员。
如不合格导致偏离合同要求,除非顾客专门授权,组织不得使用“原样使用”与“返修”的处置。
对报废处置的产品,应做出明显的和永久性的标记,或进行有效的控制,直到使之物理上不可能被使用。
在不合格品得到纠正之后应对其再次进行验证,以证实符合要求。
应保持不合格的性质的记录以及随后所采取的任何措施的记录,包括所批准的让步的记录[1]。
1.2 FAA适航规章中不合格品控制要求
美国联邦适航条例(FAR)中关于不合格品控制的规定摘录如下:
FAR 21.137 质量系统
生产许可证申请人或持有人应当建立并能够保持一个质量系统,该质量系统能够保证其产品符合经批准的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质量系统应包括:
…………
h)不合格品控制
1)制定不合格品管理程序,保证安装在型号合格产品上的零部件均符合经批准的设计。不合格品管理程序应包含不合格产品和零部件的鉴定、记录、评估、隔离、处理要求。只有授权人员才能做出对不合格品的最终处理决定。
2)制定针对无法使用的不合格产品的报废程序[2]。
…………
1.3 CAAC适航规章中不合格品控制要求
中国民航适航条例(CCAR)中对不合格品控制的规定摘录如下:
第21.125条 生产检验系统
对生产检验系统及其批准的规定如下:
(一)制造人按照本规定第21.123 条第(三)项的要求建立生产检验系统时,应当:
1.建立由检验、设计和其他技术部门的代表组成的器材评审委员会及器材评审程序;
2.器材评审委员会活动的完整记录至少保存5年。
(二)生产检验系统应当具备至少能够确定下述要求的手段和方法:
…………
8.拒收的器材和零部件应当隔离并作上标记,以防被误装到制成民用航空产品上;
9.不符合设计资料或规范而被拒收的器材和零部件,应当经过器材评审委员会处理。委员会认为尚可使用的上述器材和零部件,如需补加工或者返修,应当重新检验并作上相应的标记;委员会认为不能使用的器材和零部件应当打上标记并作处置,以确保不会被误装到制成民用航空产品上;
…………
第21.143条 对质量控制系统及资料的要求
(一)申请人应当向局方提交下列保证每一生产的民用航空产品都能符合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所必需的检验和试验程序的说明资料以供批准:
…………
关于器材评审系统的说明,包括记录评审委员会决定和处理拒收件的程序[3];
…………
2 不合格品控制体系
2.1 组织职责和权限、程序和记录要求
适航规章中要求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生产组织应建立器材评审委员会(Material Review Board, 简称MRB),MRB作为质量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适航当局的授权下,对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不合格品做出处置意见。
组织在确定其MRB成员时,应至少包含质量部门和工程部门的代表,并且需要明确MRB成员的资质要求、授权、培训以及人员增补办法。
MRB独立行使其职权,以确保不合格品的处置不受成本、进度和其它外部因素的影响。MRB的授权范围和限制,应至少包括:
a)将“小的不符合项”处理为“原样使用”、“返工”(消除不符合项)、“返修”(将不符合减至最小)、“退返”和“报废”;
b)将“大的不符合项”处理为 “返工”、“返修”、“退返”和“报废”;
c)若MRB将“大的符合项”处理为“原样使用”,则必须将其作为对局方批准的型号设计的一次大改,获得局方批准;
d)若不合格品处置结论为“返工”或“原样使用”,则需质量部门和工程部门MRB代表共同批准。
组织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记录,记录内容应至少包含零部件号、数量、日期、不符合的充分描述、处置意见以及授权的批准,可参照AS9131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s ——Nonconformance Documentation 》(《质量体系——不合格的记录要求》)要求建立不合格品控制记录。
组织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应包含不合格产品和零部件的鉴定、记录、评估、隔离、处理要求,只有授权人员才能做出对不合格品的最终处理决定。
2.2 工作流程
为确保对不合格品的严格控制,避免其非预期用途的使用,应在采购、制造和交付各个环节,合理的设置监测点,对产品进行检验、检测或试验验证,及时发现不合格品,对其进行标识、隔离,记录并提交授权人员对不合格品做出处置决定。
不合格品首先应当提交授权的质量人员或工艺人员进行预处理(Preliminary Material Review ,简称PMR),预处理的权限仅限于“报废”、“退返”、“返工”或“按照批准的标准修理程序返修”。对于超出PMR处理权限的情况,必须提交MRB,由MRB对不合格品做出最终处置。
当对不合格品的最终处置意见为“原样使用”或“返修”时,需评审判定不符合性是属于对局方批准的设计的大改还是小改,若判定为大改,则该处置意见需提交局方批准。若不符合性对产品的外观、寿命、维护性以及客户关注的其它产品特性有不利影响,则该处置意见需提交客户批准。
对不合格品进行返工或返修后,应重新验证,以证实符合要求。
对于报废的不合格品,应当进行严格的受控管理,可以对其进行物理损毁,当可用于其它用途时,如用作模型、试验等,应对其进行专门的标识,并记录其最终用途。
不合格品控制流程见图1。
2.3 纠正措施
组织应根据不合格品的产生原因,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监督纠正措施的实施和有效性,避免不合格品重复发生。
3 结束语
相比于一般工业产品,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不合格品控制要求更加严格,组织在建立其不合格品控制体系时,应深刻理解AS9100和适航规章中的相关要求,对照要求,从组织机构、职责权限以及程序、记录等方面全面策划不合格品控制体系,通过健全的不合格品控制体系达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目的。
【参考文献】
[1]AS9100 C,航空、航天和国防组织质量体系管理要求[Z].2009.
[2]FAR 21,CERTIFICATION PROCEDURES FOR PRODUCTS AND PARTS,2013[Z].
[3]CCAR 21,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Z].2007.
[责任编辑:杨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