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雷军电动车”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16-06-08 06:10:42文图姜琨琨刘娜
法庭内外 2016年5期
关键词:雷军潍坊被告

文图/姜琨琨 刘娜



涉“雷军电动车”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文图/姜琨琨刘娜

2016年4月25日,北京市海淀法院中关村法庭公开宣判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潍坊瑞驰汽车系统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高浪海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本案涉及小米公司的商标及雷军的姓名,此前已于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米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被告潍坊瑞驰公司作为涉案雷军系列电动车的生产者,在车身显著位置使用了标识,该标识与小米公司在第12类商品上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潍坊瑞驰公司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权人近似的商标,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品系小米公司生产或者与小米公司存在授权、投资、合作等关联关系,侵犯了小米公司就商标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就潍坊瑞驰公司使用“雷军电动”作为电动车商标及商品名称的行为,法院认为,雷军作为小米公司的创始人及法定代表人,在国内已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雷军”二字不仅与雷军本人具有人身依附性,与小米公司的商誉或小米公司生产的产品之间亦建立了特定关联,相关公众在看到“雷军”二字时,难免会联想到小米公司或与小米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内容。此时,“雷军”二字已不仅属于自然人的姓名,而且能够发挥指示或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一定程度上已具有了商业标识的意义和属性。

潍坊瑞驰公司,未经许可,将“雷军”作为其电动车的商标及商品系列名称,并加以宣传,具有明显的“搭便车”、不劳而获的意图,该行为难免会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作为小米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雷军或小米公司建立关联,误认为该款汽车来源于小米公司或者与小米公司具有关联关系。尤其本案中,潍坊瑞驰公司不仅使用了“雷军”二字,还将与小米公司商标极为近似的标识作为商标搭配使用,更加剧了相关公众混淆的程度。在潍坊瑞驰公司明确知晓小米公司涉案商标及雷军知名度的情况下,仍未经许可使用涉案标识及“雷军”二字,主观恶意明显,其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上,判决被告潍坊瑞驰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小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万元。北京高浪海公司仅系信息发布平台,收到本案起诉状后已及时删除了涉案信息,不具有主观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宣判后,双方均未表示是否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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