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并非电子车票丢票需担责

2016-06-08 06:10付金
法庭内外 2016年5期
关键词:罗先生购票进站

文/付金



短信并非电子车票丢票需担责

文/付金

据报道,乘客罗先生围绕手机短信能否作为有效客票,起诉上海铁路局返还补票款一案,被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此事再次引发社会公众对实名制购票相关问题的广泛讨论。那么,手机订票确认短信为何不能被视为电子车票?补票款不予退还的缘由又是什么?乘客又该如何维权呢?

车票仅为铁路运输服务的凭证

自2011年元旦以后,铁路局试点实行实名制购票,将车次、身份证号、姓名留在系统中并打印纸质车票上,与先前出售车票的区别在于,将旅客与车次座位的一一对应关系体现在了车票上。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相关规定,从车票售出时起,旅客与铁路部门间的运输合同成立,直到旅客出站终止。其间,旅客应当妥善保管车票,保持票面信息完整可识别;铁路部门应当按票面规定完成运输服务。前述规定属行政规章,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纳入运输合同内容。实名制购票实施之前,车票是证明双方构成旅客运输合同的唯一凭证,而且车票未记载旅客信息,谁占有车票就可以凭票进站乘车后完成出站验票等环节。由此可见,车票并非铁路运输服务的内容本身,而仅仅为旅客接受铁路运输服务的书面凭证,凭证丢失了,服务就无法提供。

短信≠车票性质仅为电子证据

实名制购票实施后,已实现网上购票在线支付。订票或退票成功后,12306单方向购票人手机发送确认短信。然而,确认短信并不能等同于电子车票,仅可视为电子证据材料。到底为何呢?

一方面,短信接收人并非实际乘车人。购票人完成网上操作后,铁路客服12306将单一购票注册用户的购票、退票操作的确认信息,即时发送给该购票注册用户所绑定的一个手机号码,而非乘车人。具体举例说明,如同一账户为多人购买车票,12306将多个订单信息都发送到一个手机号码上,短信内容如“订单***,付女士您已购*月*日*车次*车*号、*号** 站10:39开。”订单确认信息并不写明实际乘车人姓名,如同时购买同车次多张车票,仅发送一条确认短信,且不区分各乘车人对应座位号。也就是说,不管用谁的身份证购买车票、谁来支付票款,铁路客服均将订票确认信息发送给订票账户绑定的手机号码,且表述均为“……付女士您已购买……”。由此可见,12306单方发送确认短信的作用仅是对网上操作的一种确认通知,并不具有电子车票功能。所以,罗先生以订票确认短信为凭证要求出站主张,似乎站不住脚。

另一方面,车票是具有检验乘车、退改签、出站等一系列功能的凭证。然而,手机短信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具有易更改性、可复制性且易被伪造,又如12306向购票账户注册邮箱发送的确认邮件,同样无法发挥车票的各项功能。购票确认短信、邮件,要想达到证明目的就必须有其他证据的补充印证。网络购票旅客的注册账户在12306网页或高铁管家APP等终端留存的购票、出票、支付等信息均是旅客购票的电子证据。前述各项电子证据可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用于证明乘车人购买车票的法律事实。

旅客诉求被驳回实为举证责任倒置

自实名制购票实施以来,关于实名制火车票遗失纠纷案屡见不鲜,但结果各异。有这样几个案例。2014年10月,湖南旅客何某乘坐高铁遗失车票,出站时被要求全价补票。法院以现行铁路实行实名制购票情况下,车票已不是确认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唯一的凭证,判决乘客胜诉。2015年8月,浙江大学学生陈某丢失车票后,向列车员出示短信、邮件以及身份证等仍被要求全价补票且不能退票,其将昆明铁路局告上法庭,最后法院主持调解解决。而罗先生诉上海铁路局的案件,诉讼请求被驳回。上述案例情节相似,但处理结果却不同。归因到诉讼中,则是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围绕实名制火车票丢失该不该补票的问题,旅客和铁路部门各执一词,争议点就在于现有条件下的实名制购票丢失是否仍然遵循早先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程出台的背景是在纸质车票与乘客身份信息未一一对应的十几年前,其中明文规定旅客具有妥善保管车票的义务以及补票的目的,是规范铁路乘车秩序,即购票乘车,并将未持有有效车票者做重新购票处理。然而,实名制购票的当下,旅客不再苦于无法证明自己确实购买过车票,而是苦于证明自己丢失车票未被他人冒用。从全国各地落实“人、证、票”一致的实名进站乘车3年来的实际情况看,仍然存在诸多管理漏洞。即使在北京站,也不能保证每一位旅客“人、证、票”一致。在这种大环境下,从督促旅客妥善保管车票、杜绝一票两用现象,规范铁路运输秩序的角度出发,将购买车票且未被他人使用的举证责任都分配给旅客一方,实为举证责任的倒置。如拿着站台票或者中间到站车票却在终点站出站的旅客,冒用他人丢失车票出站逃票,铁路乘车秩序将极为混乱。

《规程》对丢失车票需重新补票的规定虽然具有滞后性,但仍然要遵守,所以罗先生的诉求被法院驳回也容易理解。如果能够判断,罗先生丢失了车票,但未被他人使用出站,罗先生丢失车票的行为并未给铁路部门造成任何损失,那么,铁路部门应当将补票费用退还给罗先生。然而,此证难上加难。随着铁路部门的技术和管理方面的发展,上述举证责任终将由铁路部门来承担的。

相关链接:保护丢失车票旅客利益还需多管齐下

素称“火车轮子上的国家”印度,针对长途快速旅客实行实名制购票,俄罗斯、泰国、日本等国家早在多年以前实行实名制购票,但乘车秩序井然,黄牛市场并不像国内这样有利可图。我国实行进站、出站双重验票制,上车验票也有个别列车会做,相比较于俄罗斯上车后才查验车票和身份证件而言,似乎严格了许多,但又要用丢失纸质票就必须补票出站的方式来打击一票多用。关键问题就在于,铁路管理和技术漏洞可能造成的损失,让少部分旅客买单了。那又如何保护丢失车票旅客合理利益呢?一方面,旅客在到站前,提前查找车票,如有丢失及时找列车长开具相关证明,避免重新补票损失。另一方面,铁路部门需加强管理和技术升级,严格“人、证、票”一致验票管理,不能让实名验票进站形同虚设;统一送站人进站管理,出售站台票或免费发放进站卡后都需扣押送站人的身份证件,当日送站完成后即可返还,以避免以送站名义进站上车的情况;进出站检票口逐步实现以验票闸机代替人工检票,实现进站、出站刷票记录全国联网、云端保存,以备出站前丢失车票旅客凭进站刷票记录放行。同时加大一票两用者和逃票者的打击力度和惩罚力度,如处以票面价格3倍以上罚款,同时纳入个人征信记录。

责任编辑/郑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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